(a)CA 劳动法 Code § 9110(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劳动法 Code § 9110(a)(1) “农业雇员”指受雇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员:
(A)CA 劳动法 Code § 9110(a)(1)(A) 工业福利委员会第14号工资令所定义的农业职业。
(B)CA 劳动法 Code § 9110(a)(1)(B) 工业福利委员会第13号工资令所定义的,在农场上为市场准备农产品的行业。
(C)CA 劳动法 Code § 9110(a)(1)(C) 工业福利委员会第8号工资令所定义的,收获后处理产品的行业。
(2)CA 劳动法 Code § 9110(a)(2) “委员会”指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
(3)CA 劳动法 Code § 9110(a)(3) “野火烟雾”指加州法规第8篇第3402节所定义的“荒野”或邻近已开发区域的火灾排放物。
(b)CA 劳动法 Code § 9110(b) 该部门应审查并更新加州法规第8篇第5141.1节规定的培训内容,并随后将其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
(c)CA 劳动法 Code § 9110(c) 雇主提供的培训必须以雇员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并考虑到他们的族裔和文化背景以及教育水平,必要时可使用象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