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法律程序不适用于受伤雇员或其受抚养人,除非他们有法律代理。

Section § 52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希望在加利福尼亚州劳工赔偿案件中担任仲裁员的律师的资格标准。要符合资格,律师必须是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活跃会员,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他们必须是劳工赔偿领域的认证专家或有资格获得认证,已退休的劳工赔偿法官,已退休的上诉委员会成员,或已获认证可担任临时法官的律师。

此外,如果律师曾作为法官参与同一案件,或者他们或其事务所曾代表该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则不能被列入仲裁员小组。

(a)CA 劳动法 Code § 5270.5(a) 各区办事处的主审劳工赔偿法官应编制一份所有申请列入合格仲裁员名单的合格律师名单。律师若为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活跃会员,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有资格成为仲裁员:
(1)CA 劳动法 Code § 5270.5(a)(1) 劳工赔偿领域的认证专家,或有资格获得认证。
(2)CA 劳动法 Code § 5270.5(a)(2) 已退休的劳工赔偿法官。
(3)CA 劳动法 Code § 5270.5(a)(3) 已退休的上诉委员会成员。
(4)CA 劳动法 Code § 5270.5(a)(4) 已获认证可担任临时法官的律师。
(b)CA 劳动法 Code § 5270.5(b) 任何律师若曾作为法官参与涉及同一案件的任何诉讼,或曾代表,或其事务所曾代表同一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则不得被列入仲裁员小组。

Section § 5271

Explanation

如果您有劳工赔偿方面的争议需要仲裁,您可以选择任何符合资格的律师作为仲裁员。但是,如果争议涉及保险范围,双方必须就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

如果您无法就仲裁员达成一致,劳工赔偿法官将随机选出五名仲裁员组成的小组。小组中,辩护律师、申请人律师或退休法官的人数均不得超过三名。

如果涉及的当事方较多——即,不止一名雇主或受伤工人——将根据具体规则增加额外的仲裁员。

如果您不喜欢小组成员,可以要求将其移除。法官随后会替换该成员。

每个人都可以从小组成员中划掉两名仲裁员,最后剩下的一名将担任仲裁员。

(a)CA 劳动法 Code § 5271(a) 提交仲裁的争议当事方可以从主审劳工赔偿法官编制的名单中选择任何符合资格的律师担任仲裁员。但是,当争议问题涉及保险范围时,经当事方同意,当事方可以选择任何律师担任仲裁员。
(b)CA 劳动法 Code § 5271(b) 如果当事方无法通过协议选择仲裁员,任何一方均可请求主审劳工赔偿法官从符合资格的律师名单中随机指派一个由五名仲裁员组成的小组。五人小组中担任辩护律师的仲裁员不得超过三名,申请人律师不得超过三名,退休劳工赔偿法官或上诉委员会委员不得超过两名。
(c)CA 劳动法 Code § 5271(c) 对于除一名雇主身份当事方和一名受伤雇员或留置权申请人身份当事方之外的每个额外当事方,主审法官应随机选择两名额外仲裁员加入小组。对于每个额外的雇主身份当事方,主审法官应指派一名退休劳工赔偿法官或退休上诉委员会委员和一名申请人律师。对于每个额外的受伤雇员或留置权申请人身份当事方,主审法官应指派一名退休劳工赔偿法官或退休上诉委员会委员和一名辩护律师。对于每个额外的其他当事方,主审法官应按案件轮换顺序向小组指派两名仲裁员,具体如下:一名退休劳工赔偿法官或退休上诉委员会委员、一名申请人律师、一名辩护律师。
(d)CA 劳动法 Code § 5271(d) 当事方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70.1条请求主审劳工赔偿法官将小组成员移除。主审劳工赔偿法官应指派另一名符合资格的律师替换根据本款被移除的任何成员。
(e)CA 劳动法 Code § 5271(e) 每个当事方或留置权申请人应从小组成员中划掉两名,剩余的律师应担任仲裁员。

Section § 52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在加州处理工伤赔偿案件的仲裁员具有与工伤赔偿法官相同的职责,但有两个重要例外。首先,他们不能命令受伤工人接受某些医疗专业人员的医学评估。其次,他们不具有以藐视法庭罪拘留某人的权力。

仲裁员应具有工伤赔偿法官的所有法定和监管职责与责任,如第4部分第1章(自第5300条起)所规定,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劳动法 Code § 5272(a) 仲裁员无权根据第5701条和第5703.5条命令受伤工人接受合格医疗评估员的检查。
(b)CA 劳动法 Code § 5272(b) 仲裁员不具有藐视法庭权。

Section § 5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涉及雇员和雇主的争议中,谁来支付仲裁费用。如果争议发生在雇员和雇主之间,雇主必须承担所有与仲裁相关的费用。在其他类型的争议中,例如雇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在涉及死亡抚恤金且对导致死亡的伤害没有争议的案件中,受抚养人根据其在抚恤金中的份额支付费用。任何关于这些费用的分歧必须由上诉委员会解决,初步决定由地区办事处的主审法官作出。

(a)CA 劳动法 Code § 5273(a) 在雇员与雇主之间的争议中,雇主应支付与仲裁程序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设施使用费、听证记录员每日津贴和笔录费用。
(b)CA 劳动法 Code § 5273(b) 在所有其他争议中,仲裁程序的费用,包括仲裁员的报酬,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1)CA 劳动法 Code § 5273(b)(1) 在雇主与保险人之间,或雇主与留置权索赔人之间的任何争议中,由各方平均分担。
(2)CA 劳动法 Code § 5273(b)(2) 在适用于第5500.5条的程序中,由各方平均分担。
(3)CA 劳动法 Code § 5273(b)(3) 在对导致死亡的伤害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受抚养人根据其在死亡抚恤金中的相应份额支付。
(c)CA 劳动法 Code § 5273(c) 关于仲裁费用或收费的争议应由上诉委员会专属管辖,并应由地区办事处的主审法官初步裁定。

Section § 5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争议需要通过仲裁解决。具体来说,它提到了关于保险范围和分摊权的争议。它还允许当事人协议仲裁与工人赔偿和劳动法规相关的其他问题,无论受伤发生在哪一天。

(a)CA 劳动法 Code § 5275(a) 涉及下列问题的争议应提交仲裁:
(1)CA 劳动法 Code § 5275(a)(1) 保险范围。
(2)CA 劳动法 Code § 5275(a)(2) 根据第5500.5条规定的分摊权。
(b)CA 劳动法 Code § 5275(b) 经当事人协议,根据第1分部(自第50条起)或第4分部(自第3200条起)产生的任何问题均可提交仲裁,无论受伤日期如何。

Section § 5276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是关于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如何启动仲裁程序的。首先,当事人可以共同决定仲裁何时何地进行。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仲裁员将决定这些具体事项。一旦仲裁员被选定,仲裁必须在30到60天内开始,除非当事人同意其他时间安排。 此外,各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开始前至少十天,将他们计划使用的任何证据,例如报告或记录,提交给仲裁员和对方当事人。如果使用文件的一部分,则只需提交必要的摘录。

Section § 5277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使用仲裁员的角色和相关规则。仲裁员必须在30天内将他们的裁定和裁决发送给所有相关方,这与法官的判决类似。裁决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并妥善提交。仲裁员的决定与工伤赔偿法官的决定具有同等效力。然而,使用一次仲裁员并不意味着将来必须再次使用他们。如果仲裁员未能在30天期限内完成裁决,他们将失去费用,并且裁决将不再有效,除非所有人都同意给予他们更多时间。最后,主审法官可以将相关程序发回仲裁。

(a)CA 劳动法 Code § 5277(a) 仲裁员的裁定和裁决应在案件提交裁决之日起30天内送达所有当事人。
(b)CA 劳动法 Code § 5277(b) 仲裁员的裁决应符合第5313条规定,并应根据上诉委员会公布的管辖规则提交至上诉委员会办公室。
(c)CA 劳动法 Code § 5277(c) 仲裁员的事实认定、裁决、命令或决定应具有与工伤赔偿法官的裁决、命令或决定相同的效力。
(d)CA 劳动法 Code § 5277(d) 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部分或任何问题上使用仲裁员,不应约束当事人必须在任何后续问题或诉讼程序中使用同一仲裁员。
(e)CA 劳动法 Code § 5277(e) 除非所有当事人同意更长的期限,仲裁员未能在30天内提交裁决的,将导致仲裁员费用被没收,并应撤销提交命令和所有约定。
(f)CA 劳动法 Code § 5277(f) 主审工伤赔偿法官可根据本部分规定将补充程序提交仲裁。

Section § 527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一方提出的和解提议,在仲裁员正式提交裁决之前,不应向其透露。此外,《政府法典》中的一个特定条款也适用于与仲裁员的沟通,这可能涵盖了关于如何以及可以沟通什么内容的规则。

(a)CA 劳动法 Code § 5278(a) 在裁决提交之前,不得向仲裁员披露任何一方提出的任何和解提议。
(b)CA 劳动法 Code § 5278(b) 《政府法典》第2卷第3编第1部分第4.5章第7条(以第11430.10条为起始)适用于向仲裁员或潜在仲裁员进行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