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州机构,可取代根据本分部第2章进行的直接支付,通过保险从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如果该基金在提出保险申请时接受风险,否则可从任何其他保险公司)为其雇员及其受抚养人获得住院治疗、医疗以及赔偿,包括死亡抚恤金,以应对因在该州机构就业期间和因就业而发生的事故所遭受的伤害或死亡,无论过失如何,且该伤害或死亡根据本法典第4分部的规定不可获得赔偿。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机构为其雇员的工作相关伤害或死亡购买保险,特别是当这些伤害或死亡不在标准工伤赔偿法律的覆盖范围内时。如果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拒绝承保,该机构可以使用该基金或另一家保险公司。这种保险可以涵盖住院费、医疗费、经济赔偿和死亡抚恤金,无论事故责任方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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