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任何州机构向因工伤事故遭受伤害或死亡的雇员及其家人提供医疗和死亡抚恤金等福利,即使事故并非任何人的过错。此规定适用于该伤害或死亡尚未被工人赔偿法的其他部分涵盖的情况。

任何州机构均可采取适当行动,为其雇员及其受抚养人提供因在该州机构受雇期间和因受雇关系而发生的事故所遭受的伤害或死亡的住院治疗、医疗和赔偿,包括死亡抚恤金,不论过失。但前提是该伤害或死亡不属于本法典第4部分规定可赔偿的范围。

Section § 6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赔偿保险基金与州财政部达成协议,处理针对任何州机构的索赔。这些索赔必须与本法律章节下的事务相关。

州立赔偿保险基金可以与州财政部订立一项总协议,根据该协议提供服务,以调整和处理根据本章产生的针对任何州机构的索赔。

Section § 6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主协议必须确保所有服务都以统一价格提供给所有州机构,不得有任何价格差异。

主协议应规定以统一费率向所有州机构提供服务。

Section § 6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基金有权支付各种费用,包括向提出医疗索赔的个人支付款项,或用于处理和解决这些索赔。

该基金可以进行所有支出,包括向索赔人支付医疗费用,或用于索赔的调整或和解。

Section § 6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官员或雇员提出索赔,他们所属的州机构必须向该基金偿还为处理该索赔而提供的任何费用和服务。

Section § 6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基金,无论是代表自身还是代表某个州机构,采取必要行动追回雇主或保险公司可能从第三方索回的款项。

该基金可以提起诉讼、加入现有法庭案件或和解索赔,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代表州机构进行追讨。

基金可以以其自身名义,或以其提供服务的州机构名义,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代表该州机构追回雇主根据本法典第四编第一部分第五章可能从第三方追回的任何及所有款项,或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11662条可能追回的任何及所有款项,包括提起和进行诉讼的权利,或介入其他法院诉讼程序,或在诉讼开始前或开始后和解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