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0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强调了超市和杂货店通过提供必需品和服务在社区中扮演的关键角色。为了维护健康和安全标准,法律认识到经验丰富的杂货店员工的重要性,他们了解正确的卫生程序并理解当地社区。此外,该法律支持即使在商店所有权或管理层变更时也能保留杂货店员工,这有助于维持劳动力的稳定性,并确保健康和安全得到维护。

(a)CA 劳动法 Code § 2500(a) 超市和其他杂货零售商是加利福尼亚州居民食品和其他日常必需品的主要分销点,因此对每个加利福尼亚社区的活力至关重要。
(b)CA 劳动法 Code § 2500(b) 州政府拥有重大利益,通过维护杂货店的健康和安全标准,确保其社区居民的福祉。
(c)CA 劳动法 Code § 2500(c) 经验丰富的杂货零售工人,他们了解适当的卫生程序、健康法规和法律,并对零售商所在地的顾客和社区有基于经验的理解,对于促进这一利益以及州政府在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投资至关重要。
(d)CA 劳动法 Code § 2500(d) 在杂货店所有权、控制权或运营权变更时,为杂货零售工人设立过渡性留用期,可确保这些重要工人在全州的稳定性,这反过来又导致健康和安全标准的维护。

Section § 25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杂货店控制权变更相关的劳动法部分的关键术语。“控制权变更”是指杂货店业务的绝大部分资产或控股权益被出售或转让。“合格杂货店员工”是指在商店易主前已为该杂货店工作至少六个月的员工,不包括经理和主管。

“雇佣开始日期”是指这些合格员工根据约定条款开始为新雇主工作的日期。“杂货店”是指主要销售食品且面积超过15,000平方英尺的商店。“现有杂货店雇主”指转让前的现有所有者,而“继任杂货店雇主”指新所有者。“转让文件”是正式变更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协议。

就本部分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a)CA 劳动法 Code § 2502(a) “控制权变更”指现有杂货店雇主或任何控制现有杂货店雇主的人,或由现有杂货店雇主或任何控制现有杂货店雇主的人运营或控制的任何杂货店,对其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库存现金或控股权益进行的任何出售、购买、转让、收购、转移、出资或其他处置,包括通过合并、兼并或重组进行的处置。
(b)CA 劳动法 Code § 2502(b) “合格杂货店员工”指其主要工作地点位于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杂货店的任何个人,且在转让文件签署前已为现有杂货店雇主工作至少六个月。“合格杂货店员工”不包括管理人员、监督人员或保密员工。
(c)CA 劳动法 Code § 2502(c) “雇佣开始日期”指继任杂货店雇主根据本部分留用的合格杂货店员工,开始为继任杂货店雇主工作,以换取继任杂货店雇主根据其设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法律要求提供的福利和报酬的日期。
(d)CA 劳动法 Code § 2502(d) “杂货店”指本州内面积超过15,000平方英尺,主要销售供非现场消费的家用食品的零售店,包括销售新鲜农产品、肉类、禽类、鱼类、熟食产品、乳制品、罐头食品、干货、饮料、烘焙食品或预制食品。其他家用物品或其他产品应次于食品销售的主要目的。由杂货店拥有和运营并主要用于向其自有门店分发商品或从其自有门店接收商品的配送中心,无论其面积大小,均应视为杂货店。杂货店不包括已停止运营12个月或更长时间的零售店。
(e)CA 劳动法 Code § 2502(e) “现有杂货店雇主”指在控制权变更时拥有、控制或运营该杂货店的人。
(f)CA 劳动法 Code § 2502(f) “职位分类”指将特定职责归类到特定职位中的系统。
(g)CA 劳动法 Code § 2502(g) “个人”指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协会、合资企业、机构、部门,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
(h)CA 劳动法 Code § 2502(h) “继任杂货店雇主”指在控制权变更后拥有、控制或运营该杂货店的人。当发生控制权变更但受涵盖的雇主保持不变时,继任杂货店雇主可能与现有雇主是同一实体。
(i)CA 劳动法 Code § 2502(i) “转让文件”指促成控制权变更的购买协议或其他文件。

Section § 2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家被新业主(即继任杂货店雇主)接管的杂货店,必须在转让后的15天内,从现有业主(即现任杂货店雇主)那里获取一份所有当前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这份名单必须包含员工的姓名、地址、受雇日期、职位分类,以及(如果已知)联系方式。如果原业主未能提供这些信息,新业主可以从工会代表那里获取。

随后,新业主必须使用这份名单,在商店向公众开放后的90天内,向这些现有员工提供工作岗位。最后,新的杂货店业主必须将向这些员工发出的所有工作要约记录至少保留三年,记录内容包括姓名、地址、受雇日期和职位分类等相关详细信息。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504(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504(a)(1) 现任杂货店雇主应在转让文件签署后15天内,向继任杂货店雇主和任何集体谈判代表提供每位合格杂货店员工的姓名、地址、受雇日期、雇佣职业分类,以及(如果已知)手机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2)CA 劳动法 Code § 2504(a)(2) 如果现任杂货店雇主未在15天内提供第 (1) 款中指定的信息,继任杂货店雇主可以从集体谈判代表处获取该信息。
(b)CA 劳动法 Code § 2504(b) 继任杂货店雇主应根据 (a) 款维护一份由现任杂货店雇主或集体谈判代表确定的合格杂货店员工的优先招聘名单,并应从该名单中进行招聘,招聘期限自转让文件签署之日起,持续至杂货店在继任杂货店雇主管理下全面运营并向公众开放后90天。
(c)CA 劳动法 Code § 2504(c) 如果继任杂货店雇主根据本部分向合格杂货店员工发出雇佣要约,继任杂货店雇主应在要约日期后至少三年内保留该要约的书面证明。该证明应包括每位合格杂货店员工的姓名、地址、受雇日期和雇佣职业分类。

Section § 2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新的杂货店老板(即“继任杂货雇主”)在接管业务后,至少保留现有杂货店员工90天。在此期间,员工将根据新老板设定的当前条款或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继续工作。

如果新老板需要的员工少于前任老板,他们必须根据资历或经验来选择留用哪些员工,或者遵循任何集体谈判协议。

在这90天内,新老板不能无故解雇员工。此后,他们必须对每位员工的表现进行书面评估。如果员工表现令人满意,老板应考虑继续聘用他们。这些评估记录必须保存三年。

(a)CA 劳动法 Code § 2506(a) 继任杂货雇主应根据本部分留用每位合格杂货店员工,自该合格杂货店员工的雇佣开始日期起至少90天。在此90天过渡雇佣期内,合格杂货店员工应根据继任杂货雇主确立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相关集体谈判协议(如有)的条款受雇。
(b)CA 劳动法 Code § 2506(b) 如果在第2504节(b)款规定的期限内,继任杂货雇主确定其需要的合格杂货店员工少于现有杂货雇主所需的员工,则继任杂货雇主应在存在可比职位类别的情况下,根据每个职位类别内的资历或根据相关集体谈判协议(如有)的条款留用合格杂货店员工。未分类的合格杂货店员工应根据资历和经验或根据相关集体谈判协议(如有)的条款留用。
(c)CA 劳动法 Code § 2506(c) 在90天过渡雇佣期内,继任杂货雇主不得无故解雇根据本部分留用的合格杂货店员工。
(d)CA 劳动法 Code § 2506(d) 在90天过渡雇佣期结束时,继任杂货雇主应为根据本部分留用的每位合格杂货店员工进行书面绩效评估。如果合格杂货店员工在90天过渡雇佣期内的表现令人满意,继任杂货雇主应考虑根据其确立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法律要求,向该合格杂货店员工提供继续雇佣。继任杂货雇主应将书面绩效评估记录至少保留三年。

Section § 2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杂货店所有权变更时,现有杂货店雇主(卖方)必须在转让最终确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就此变更张贴公开通知。该通知必须在店内显眼处张贴,即使商店暂时关闭,并一直保留到新店主完全运营并向公众开放为止。

通知必须包括现有和新店主的姓名和联系信息,以及控制权变更的日期。必须将其张贴在杂货店员工、其他员工、顾客和公众可以轻易看到的地方。

(a)CA 劳动法 Code § 2508(a) 现任杂货店雇主应在转让文件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受影响的杂货店所在地张贴控制权变更的公开通知。通知应在杂货店关闭期间以及直到杂货店在继任杂货店雇主管理下完全运营并向公众开放之前保持张贴。
(b)CA 劳动法 Code § 2508(b) 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现任杂货店雇主的名称及其联系信息、继任杂货店雇主的名称及其联系信息,以及控制权变更的生效日期。
(c)CA 劳动法 Code § 2508(c) 通知应张贴在杂货店的显眼位置,以便合格的杂货店员工、其他员工、顾客和公众成员能够轻易看到。

Section § 2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雇员不因试图维护其就业权利而受到雇主的惩罚。它适用于提出投诉、参与法律程序或反对违反本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行为。即使雇员有误,只要他们是善意行事,他们仍然受到保护。

雇主不得拒绝雇用、解雇、降低薪酬,或以其他方式对任何雇员采取不利行动,原因在于该雇员寻求执行其在本部分项下的权利,包括参与诉讼程序、反对本部分规定的任何做法,或以其他方式主张本部分项下的权利。本条适用于错误地但善意地指控未遵守本部分的雇员。

Section § 2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员工或其代表在就业权利受到侵犯时,向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可以要求获得复职、工资损失赔偿和其他福利。法院还可能判给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在提起诉讼之前,员工必须书面通知雇主,并给予雇主33天时间来纠正问题。

劳工专员可以介入执行这些权利,调查投诉,并处以罚款。违反法律的雇主可能会面临经济处罚,这些罚款可以支付给受影响的员工。法律规定了违规行为持续每一天的具体罚款金额。

劳工专员还可以制定规则,以确保本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法院可以在法律诉讼进行期间,命令采取临时和永久性的补救措施来纠正违规行为。

(a)CA 劳动法 Code § 2510(a) 受侵害员工或员工代表,例如集体谈判代表或非营利公司,可就违反本部分的规定向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并可获得以下裁决:
(1)CA 劳动法 Code § 2510(a)(1) 根据本部分规定的雇佣和复职权。对于违反留用条款的行为,90天过渡性雇佣期应在合格杂货店员工与继任杂货店雇主的雇佣开始日期之后方可开始。
(2)CA 劳动法 Code § 2510(a)(2) 违规行为持续期间的每一天的未来工资损失赔偿或拖欠工资。
(3)CA 劳动法 Code § 2510(a)(3) 员工根据任何福利计划本应获得的福利价值。
(4)CA 劳动法 Code § 2510(a)(4) 根据《民法典》第3294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5)CA 劳动法 Code § 2510(a)(5) 法院可向在执行诉讼中胜诉的任何员工或员工代表裁定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b)CA 劳动法 Code § 2510(b) 在员工或员工代表就违反本部分的规定向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劳动法 Code § 2510(b)(1) 员工已向雇主提供书面通知,说明被指控违反的本部分规定以及支持被指控违规的事实。
(2)CA 劳动法 Code § 2510(b)(2) 雇主未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3天内纠正被指控的违规行为。
(c)CA 劳动法 Code § 2510(c) 劳工专员可通过第98.3、98.7、98.74或1197.1条规定的程序执行本条,包括调查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并在调查或听证完成之前命令采取适当的临时救济措施以减轻违规行为,例如对违反本条的雇主发出传票或提起民事诉讼。
(d)CA 劳动法 Code § 2510(d) 劳工专员可代表受侵害员工追回以下补救措施:
(1)CA 劳动法 Code § 2510(d)(1) 根据本章规定的雇佣和复职权。对于违反留用条款的行为,90天过渡性雇佣期应在合格杂货店员工与继任杂货店雇主的雇佣开始日期之后方可开始。
(2)CA 劳动法 Code § 2510(d)(2) 违规行为持续期间的每一天的未来工资损失赔偿或拖欠工资。
(3)CA 劳动法 Code § 2510(d)(3) 员工根据任何福利计划本应获得的福利价值。
(e)CA 劳动法 Code § 2510(e) 违反本部分或导致违反本部分的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人员,每位根据这些规定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员工,可能会被处以一百美元 ($100) 的民事罚款。此外,每名员工还需支付一百美元 ($100) 的违约金,用于员工根据本部分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每一天,并持续到违规行为被纠正为止,每名员工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该款项可由劳工专员追回,存入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基金,并作为补偿性赔偿支付给员工。
(f)CA 劳动法 Code § 2510(f) 劳工专员签发的传票和民事罚款的签发、质疑和执行判决的传票程序应与第98.74或1197.1条中规定的程序相同,视情况而定。
(g)CA 劳动法 Code § 2510(g) 在劳工专员为执行本条而提起的诉讼中,法院可发布临时和永久禁令救济以维护员工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劳工专员还可追回(d)款中规定的所有补救措施。
(h)CA 劳动法 Code § 2510(h) 根据本条提起的行政或民事诉讼中,劳工专员或法院应按照《民法典》第3289条(b)款规定的利率,对所有到期未付的款项判给利息。
(i)CA 劳动法 Code § 2510(i)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罚款和程序是累积的。
(j)CA 劳动法 Code § 2510(j) 劳工专员可颁布并执行规章制度,并发布符合本条规定且为实施本条所必需的决定和解释。

Section § 2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可以通过集体谈判达成协议,取代本部分法律的全部或部分规定。但是,该协议必须清晰明确地说明哪些规定被取代。

Section § 25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规则不适用于美国农业部认定为“食物荒漠”地区的新杂货店。如果该地区在过去六年内没有新杂货店开业,则可享受这些例外。此外,这些商店必须提供数量和质量与它们在食物荒漠以外最近的门店所售商品相似的新鲜水果和蔬菜。

Section § 25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一家杂货店变更所有权,并且新旧业主在全国范围内的杂货店员工总数少于300人,则本节讨论的规则将不适用。要计算此人数,您需要将所有权变更前新旧业主的员工人数相加。此外,本节所指的杂货店和杂货店员工包括美国任何州的,而不仅仅是加州的。

(a)CA 劳动法 Code § 2517(a) 本部分不适用于现有杂货店雇主以及与该现有杂货店雇主签署转让文件的继任杂货店雇主,如果以下两项之和小于300:
(1)CA 劳动法 Code § 2517(a)(1) 在控制权变更之前,现有杂货店雇主在其全国范围内的杂货店中雇用的杂货店员工人数。
(2)CA 劳动法 Code § 2517(a)(2) 在控制权变更之前,继任杂货店雇主在其全国范围内的杂货店中雇用的杂货店员工人数。
(b)CA 劳动法 Code § 2517(b)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且仅为本节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1)CA 劳动法 Code § 2517(b)(1) 本节所使用的“杂货店”具有第2502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但也应包括美国其他州的杂货店。
(2)CA 劳动法 Code § 2517(b)(2) 本节所使用的“杂货店员工”是指任何主要工作地点在由现有或继任杂货店雇主(视情况而定)拥有、控制或运营的杂货店的个人。

Section § 251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杂货店员工如果认为自己被错误解雇,仍然可以提起诉讼,本法律的任何内容都不会剥夺他们的这项权利。

Section § 252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市、县等地方政府制定自己的规定,为杂货店员工提供相同或更好的保护,即使这些规定与州法律有所不同。

Section § 2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律的某一部分被发现无效或无法执行,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某个领域的无效性不影响执行其余条款的能力。

本部分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部分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