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仓储配送中心就业相关的术语。它明确指出:“专员”指劳工专员;“限定时间段”指员工班次内的任何时间单位;“部门”指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员工”是指在仓储配送中心工作的非豁免工人。

“员工工作速度数据”包括员工完成定额的绩效信息,但不包括定性评估。“雇主”是指在一个仓库管理100名或以上员工,或在全州管理1,000名或以上员工的人。“人”一词涵盖了广泛的实体。“定额”是一种工作绩效标准,如果未能达到,可能会导致负面后果。

“仓储配送中心”由特定的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代码定义,不包括农产品仓储。

本部分中使用的术语:
(a)CA 劳动法 Code § 2100(a) “专员”指劳工专员。
(b)CA 劳动法 Code § 2100(b) “限定时间段”指等于或小于员工班次持续时间的任何时间计量单位,包括小时、分钟、秒及其任何部分。
(c)CA 劳动法 Code § 2100(c) “部门”指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
(d)CA 劳动法 Code § 2100(d) “员工”指在仓储配送中心工作的非豁免员工。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00(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00(e)(1) “员工工作速度数据”指雇主收集、存储、分析或解释的与个体员工完成定额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任务的数量、处理或生产的物品或材料的数量、完成任务的速率或速度、员工绩效与定额相关的衡量或指标,以及被归类为执行任务或未执行任务的时间。
(2)CA 劳动法 Code § 2100(e)(2) “员工工作速度数据”不包括定性绩效评估、人事记录或根据第226条规定提供的工资明细表,但这些记录中包含本部分所定义的员工工作速度数据的内容除外。
(f)CA 劳动法 Code § 2100(f) “雇主”指直接或间接,或通过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包括通过第三方雇主、临时服务或劳务派遣机构或类似实体的服务,雇用或控制在一个仓储配送中心拥有100名或以上员工,或在该州一个或多个仓储配送中心拥有1,000名或以上员工的工资、工时或工作条件的人。为本定义之目的,雇主共同控制集团的所有员工(该术语定义见《税收和税法典》第25105条)应计入确定在一个仓储配送中心或在该州一个或多个仓储配送中心雇用的员工人数。
(g)CA 劳动法 Code § 2100(g) “人”指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协会、合资企业、机构、部门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
(h)CA 劳动法 Code § 2100(h) “定额”指一种工作标准,根据该标准,员工被分配或要求在限定时间段内以特定的生产力速度执行任务,或完成量化的任务数量,或处理或生产量化的材料数量,并且如果员工未能完成该绩效标准,可能会遭受不利的雇佣行动。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00(i)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00(i)(1) “仓储配送中心”指由以下任何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代码定义的机构,无论该机构如何命名:
(A)CA 劳动法 Code § 2100(i)(1)(A) 493110,用于一般仓储。
(B)CA 劳动法 Code § 2100(i)(1)(B) 423,用于耐用品批发商。
(C)CA 劳动法 Code § 2100(i)(1)(C) 424,用于非耐用品批发商。
(D)CA 劳动法 Code § 2100(i)(1)(D) 454110,用于电子购物和邮购公司。
(2)CA 劳动法 Code § 2100(i)(2) “仓储配送中心”一词不包括NAICS代码493130,即农产品仓储。

Section § 2101

Explanation
雇主需要在新员工入职时,或新规定生效后的30天内,向每位员工提供一份书面文件,说明他们必须达到的任何工作配额。这份文件应清楚列出在特定时间内需要完成的任务数量或工作量,并警告如果未能达到这些目标可能导致的任何负面工作后果。

Section § 2102

Explanation

加州的雇主不能要求员工达到会妨碍他们合法权利的工作定额,这些权利包括用餐或休息时间、使用卫生间,以及遵守健康和安全法律。此外,雇主也不能因为员工未能达到这类定额,或者未能达到没有明确告知员工的定额而惩罚他们。

雇主不得要求员工达到妨碍其遵守用餐或休息时间、使用卫生间设施(包括往返卫生间设施的合理时间),或妨碍其遵守《劳动法典》或部门标准中职业健康和安全法律的定额。雇主不得因员工未能达到不允许其遵守用餐和休息时间,或未能遵守《劳动法典》或部门标准中职业健康和安全法律的定额,或因未能达到未根据第2101条向员工披露的定额,而对员工采取不利的雇佣行为。

Section § 2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雇员花费时间遵守职业健康和安全法律时,这些时间必须算作生产性工作时间。这意味着任何与健康和安全相关的任务都被视为其工作职责的一部分,不应对其配额或绩效评估产生负面影响。 然而,该法律也明确指出,用餐和休息时间通常不被视为生产性时间,除非雇员在这些休息期间被要求保持待命状态。

Section § 2104

Explanation

如果现任或前任员工认为达到工作配额导致他们错过了用餐或休息时间,或者违反了安全规定,他们可以要求雇主提供这些配额的书面说明以及90天的个人工作速度数据。对于前任员工,这些数据涵盖他们离职前的最后90天。

雇主必须在21天内回复此类请求。但如果雇主不跟踪或不使用配额/工作速度数据,则无需提供。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04(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04(a)(1) 如果现任或前任员工认为达到配额导致其用餐或休息时间权利受到侵犯,或要求其违反《劳动法》或部门标准中的任何职业健康和安全法律,他们有权要求,且雇主应提供,员工所受到的各项配额的书面说明以及员工本人最近90天的工作速度数据副本。
(2)CA 劳动法 Code § 2104(a)(2) 如果前任员工根据第 (1) 款要求提供其所受配额的书面说明及其本人工作速度数据的副本,雇主应提供该前任员工离职前90天的配额和个人工作速度数据。
(3)CA 劳动法 Code § 2104(a)(3) 前任员工根据本款规定仅限提出一次请求。
(b)CA 劳动法 Code § 2104(b) 雇主收到根据 (a) 款提出的书面或口头信息请求后,应尽快遵守该请求,但不得迟于请求之日起21个日历日。
(c)CA 劳动法 Code § 2104(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雇主使用配额或监控工作速度数据。不监控此数据的雇主没有义务提供此数据。

Section § 2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法律推定,即如果雇主在雇员请求获取其工作配额或个人工作速度信息后,或在雇员投诉与配额相关的违规行为后90天内,对雇员采取负面行动,则雇主进行了非法报复。雇主可以对这一推定提出异议并加以反驳,但这保护了雇员在行使其关于工作期望的权利后免受报复。

就本部分而言,如果雇主在雇员完成以下任一事项的90天内,以任何方式歧视、报复或对任何雇员采取任何不利行动,则应存在非法报复的可反驳推定:
(a)CA 劳动法 Code § 2105(a) 雇员在一个日历年内首次根据第2104条(a)款的规定,请求获取关于配额或个人工作速度数据的信息。
(b)CA 劳动法 Code § 2105(b) 就配额相关事宜向专员、部门、其他地方或州政府机构或雇主提出投诉,指控违反第2101条至第2104条(含)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210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投诉与仓库配额或工作速度相关的违规行为,州或地方官员可以要求或正式传唤查看这些配额和员工工作速度的记录。

Section § 2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劳工专员在仓库中关于工人权利和安全的职责。专员的任务是通过与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和工人赔偿司等多个部门合作来执行法规。专员还与利益相关者合作,教育雇主和员工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此外,专员必须在2027年前向立法机构报告索赔和受伤数据,并且如果某个场所的受伤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专员可以启动调查。专员有权制定投诉法规,并可寻求法院行动以确保合规,法院可以对不合规实体处以罚款和法律费用。

(a)CA 劳动法 Code § 2107(a) 专员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劳动法 Code § 2107(a)(1) 专员应通过与工业关系部下属各部门(包括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和工人赔偿司)开展协调一致的战略性执法工作,执行本部分规定。专员应有权查阅该部门的数据,包括雇主报告的仓库受伤数据和执法行动、未投保雇主的身份、以及实施工人赔偿欺诈、工资盗窃或其他与专员职权相关信息的雇主。
(2)CA 劳动法 Code § 2107(a)(2) 专员应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战略性合作,分别向工人与雇主宣传其在本部分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以提高合规性。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07(a)(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07(a)(3)(A) 专员应在2023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构报告根据本部分向专员提交的索赔数量、工人赔偿司指出年度员工受伤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仓库生产配额数据,以及每位雇主所进行的调查数量和启动的执法行动数量。
(B)CA 劳动法 Code § 2107(a)(3)(A)(B)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分段(A)规定的报告提交要求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C)CA 劳动法 Code § 2107(a)(3)(A)(C) 根据分段(A)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b)CA 劳动法 Code § 2107(b) 如果发现某个特定工作场所或雇主的年度员工受伤率至少比仓储行业的平均年度受伤率高1.5倍,职业安全与健康司或工人赔偿司应通知专员,专员应确定根据本部分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是否适当(如果与专员的职权相关)。专员可根据需要与工业关系部内的其他部门协调执法。
(c)CA 劳动法 Code § 2107(c) 专员应有权制定与员工就违反本部分规定提出投诉的程序相关的法规。
(d)CA 劳动法 Code § 2107(d) 专员应使用第98、98.3、98.7、98.74和1197.1条规定的程序执行本部分。
(e)CA 劳动法 Code § 2107(e) 在专员为执行本部分而提起的任何胜诉诉讼中,法院可授予禁令救济以实现本部分的合规性,并应判给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2108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的现任或前任雇员,你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其停止违反某些工作场所规定的行为。如果你胜诉,你还可以追回你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如果问题涉及阻碍遵守安全规定的工作配额,法院只能命令暂停该配额以及任何相关的纪律处分。

现任或前任雇员可以提起禁令救济诉讼,以获得对第2101条至第2104条(含)的遵守,并且在诉讼中胜诉后,可以追回该诉讼的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在任何涉及阻碍遵守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颁布的法规的配额的诉讼中,禁令救济应仅限于暂停该配额以及因执行该配额而导致的任何不利行动。

Section § 2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现任或前任雇员根据《劳动法私人检察总长法案》起诉其雇主存在违规行为,雇主有机会根据特定程序纠正这些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如果诉讼涉及违反任何职业健康和安全法律,雇员必须遵守另一条款中概述的某些程序要求。

Section § 2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司法部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独立地对违反本部分法律的行为提起法律诉讼。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主动性或他人的投诉来这样做,并且他们不需要专员或部门的具体指示来执行这些法律。

Section § 2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条例(例如市或县的条例)为雇员提供的保护与本法律相同或更好,那么该地方条例仍然可以适用。这意味着地方上保护雇员的规定不会被这项州法律所取代。

Section § 2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其每个部分都是独立的。如果其中一部分被发现无效,这不会影响其余部分。只要其他部分不依赖于无效部分,它们仍然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