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4.6
Section § 1490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拥有稳定的医疗保健劳动力队伍的重要性,以应对COVID-19疫情和其他健康问题。它强调向24小时护理机构的医疗保健工作者提供留任金,以鼓励他们留在岗位上,从而促进劳动力队伍的稳定性。
Section § 1491
本节定义了与某些医疗保健机构的雇佣法规相关的关键术语。
“受涵盖实体”是医疗保健机构的所有者或运营者,而“受涵盖服务雇主”是控制某些现场服务提供者或医务人员工资或工作条件的人。 “合格全职员工”指在该机构工作至少400小时的员工,“合格兼职员工”指工作100至400小时之间的员工。
“合格医师”指在特定机构提供面对面护理的医生。“经理和主管”具有特定的管理职责,包括雇佣和解雇权,并符合联邦劳动标准下的某些豁免条件。“配套留任付款”是为应对COVID-19疫情、绩效激励或人员配置需求而支付的奖金。
“合格设施”包括各种获得许可的医疗保健场所,如医院和诊所,而“州立设施”是政府所有的。“合格工作期”是一个特定的91天时间段,这些定义界定了谁有资格获得某些雇佣福利或受法规约束。
Section § 1492
这项法律向某些雇主和医生实体提供资金,用于向符合条件的雇员和医生支付留任金。全职雇员最高可获得 $1,500,兼职雇员最高 $1,250,符合条件的医生最高 $1,000。雇主必须提交每位符合条件人员的详细信息才能获得这笔资金。留任金不应被视为患者护理的支付,并且应使用既定的财务报告系统进行报告。该法律包括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合同条款,并允许在不影响联邦医疗补助(Medi-Cal)参与的情况下实施,无需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Section § 1493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员工对是否有资格获得留任金、应该收到的金额,或者根本没有收到这笔钱有争议时应该怎么做。员工或其工会可以向雇主提出审查请求,雇主有30天时间回应并纠正任何错误,且不承担罚款。
如果雇主未能在30天内解决问题,且未支付金额为500美元或以下,员工可以向劳工专员投诉以寻求解决。如果超过500美元,员工可以选择向劳工专员投诉或将问题提交法院。不遵守规定的雇主可能被责令支付所欠金额及利息,并可能需要支付与所欠金额等额的额外赔偿金。
在涉及超过500美元的法院案件中,如果员工胜诉,雇主还必须承担其律师费和诉讼费。法律明确规定,部门不承担雇主所欠的任何款项或损害赔偿。最后,劳工专员负责执行这项法律,包括提供临时救济和对不遵守规定的雇主发出传票。
Section § 1494
如果医生与雇主就其是否符合留任付款资格、付款金额或雇主未支付款项发生争议,他们可以要求进行审查。雇主有30天时间澄清他们从部门收到的金额并解决任何问题。
如果雇主未能在30天内解决问题,医生可以提出投诉。部门随后可以要求雇主支付所欠金额及利息,利息从雇主首次收到资金之日起计算。如果雇主在收到审查请求后故意不支付,他们将额外支付与未付款项等额的赔偿金。
部门不会承担雇主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Section § 149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某些雇主和实体关于留用款项的规定。它明确指出,参与这些款项的雇主和实体是州计划的一部分,这意味着你不能因为这些款项的管理和分配问题而起诉他们。它还规定,这些留用款项不被视为工资,因此在法律上不按工资处理。此外,除了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外,这些实体在与这些款项相关的诉讼中,免于被追究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