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拥有稳定的医疗保健劳动力队伍的重要性,以应对COVID-19疫情和其他健康问题。它强调向24小时护理机构的医疗保健工作者提供留任金,以鼓励他们留在岗位上,从而促进劳动力队伍的稳定性。

(a)CA 劳动法 Code § 149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加州医疗保健劳动力队伍的稳定性将有助于其管理COVID-19疫情的努力,并解决加州居民面临的其他公共卫生问题。
(b)CA 劳动法 Code § 1490(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在拨款和可用资金范围内,向24小时护理机构的加州医疗保健工作者提供留任金,将推动加州在促进其医疗保健劳动力队伍的稳定性和留任方面的努力。

Section § 149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某些医疗保健机构的雇佣法规相关的关键术语。

“受涵盖实体”是医疗保健机构的所有者或运营者,而“受涵盖服务雇主”是控制某些现场服务提供者或医务人员工资或工作条件的人。 “合格全职员工”指在该机构工作至少400小时的员工,“合格兼职员工”指工作100至400小时之间的员工。

“合格医师”指在特定机构提供面对面护理的医生。“经理和主管”具有特定的管理职责,包括雇佣和解雇权,并符合联邦劳动标准下的某些豁免条件。“配套留任付款”是为应对COVID-19疫情、绩效激励或人员配置需求而支付的奖金。

“合格设施”包括各种获得许可的医疗保健场所,如医院和诊所,而“州立设施”是政府所有的。“合格工作期”是一个特定的91天时间段,这些定义界定了谁有资格获得某些雇佣福利或受法规约束。

就本部分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劳动法 Code § 1491(a) “受涵盖实体”指拥有或运营合格设施的个人或实体,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
(b)CA 劳动法 Code § 1491(b) “受涵盖服务雇主”指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个人或实体:
(1)CA 劳动法 Code § 1491(b)(1) 直接雇佣或对工资、工时或工作条件行使控制权。
(2)CA 劳动法 Code § 1491(b)(2) 通过与合格设施签订合同提供现场服务,例如文书、膳食、环境服务、洗衣、安保、工程、设施管理、行政或计费人员,或通过专业公司在合格设施提供执业护士或医师助理,且该专业公司为登记雇主。
(c)CA 劳动法 Code § 1491(c) “记录日期”指由部门确定的日期,不迟于合格工作期结束后的45天。
(d)CA 劳动法 Code § 1491(d) “部门”指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e)CA 劳动法 Code § 1491(e) “合格全职员工”指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个人:
(1)CA 劳动法 Code § 1491(e)(1) 截至记录日期受雇于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且非经理或主管。
(2)CA 劳动法 Code § 1491(e)(2) 在合格工作期内,为单一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在合格设施现场工作至少400小时并获得报酬,或被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视为在合格设施现场工作的全职员工。
(f)CA 劳动法 Code § 1491(f) “合格兼职员工”指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个人:
(1)CA 劳动法 Code § 1491(f)(1) 截至记录日期受雇于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且非主管或经理。
(2)CA 劳动法 Code § 1491(f)(2) 在合格工作期内,为单一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在合格设施现场工作至少100小时但少于400小时并获得报酬,或被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视为兼职员工,且未被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视为在合格设施现场工作的合格全职员工。
(g)CA 劳动法 Code § 1491(g) “合格医师”指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个人:
(1)CA 劳动法 Code § 1491(g)(1) 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许可的内科医生或外科医生。
(2)CA 劳动法 Code § 1491(g)(2) 在合格工作期和记录日期,主要在合格设施的临床或医疗部门提供面对面患者护理工作,或作为患者护理团队成员工作,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401条,是受涵盖实体或医师实体在合格工作期和记录日期主要在合格设施现场工作的员工。
(h)CA 劳动法 Code § 1491(h) “经理和主管”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员:
(1)CA 劳动法 Code § 1491(h)(1) 其职责和责任涉及其受雇企业或其惯常认可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管理。
(2)CA 劳动法 Code § 1491(h)(2) 惯常且定期指导其受雇企业或其惯常认可的部门或分支机构中两名或以上其他员工的工作。
(3)CA 劳动法 Code § 1491(h)(3) 有权雇佣或解雇其他员工,或其关于雇佣或解雇、晋升或任何其他员工身份变更的建议和推荐将受到特别重视。
(4)CA 劳动法 Code § 1491(h)(4) 惯常且定期行使自由裁量权和独立判断。
(5)CA 劳动法 Code § 1491(h)(5) 主要从事符合豁免测试的职责。构成豁免工作和非豁免工作的活动应按照本命令生效之日《公平劳动标准法》以下法规的解释方式进行解释:即《联邦法规法典》第29篇第541.102、541.104-111和541.115-116节。豁免工作应包括,例如,所有与豁免工作直接且密切相关的工作,以及被视为执行豁免职能的适当手段的工作。在确定员工是否满足此要求时,必须首先审查员工在工作周内实际执行的工作,以及员工在此类工作上花费的时间,同时考虑雇主的实际期望和工作的实际要求。

Section § 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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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向某些雇主和医生实体提供资金,用于向符合条件的雇员和医生支付留任金。全职雇员最高可获得 $1,500,兼职雇员最高 $1,250,符合条件的医生最高 $1,000。雇主必须提交每位符合条件人员的详细信息才能获得这笔资金。留任金不应被视为患者护理的支付,并且应使用既定的财务报告系统进行报告。该法律包括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合同条款,并允许在不影响联邦医疗补助(Medi-Cal)参与的情况下实施,无需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a)CA 劳动法 Code § 1492(a)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部门应向参与的受保实体、受保服务雇主和医生实体提供资金,用于向其符合条件的雇员或符合条件的医生支付留任金,并应直接向不属于受保实体或医生实体的雇员的符合条件的医生支付留任金,以实现第1490节中规定的公共目的。部门可为每位符合条件的全职雇员提供最高一千五百美元 ($1,500),为每位符合条件的兼职雇员提供一千二百五十美元 ($1,250),或为每位符合条件的医生提供一千美元 ($1,000),但须遵守 (d) 款中描述的方法以及为此目的可用的资金总额。
(b)CA 劳动法 Code § 1492(b) 作为根据本节获得资金的条件,受保实体、受保服务雇主或医生实体应在部门指定的日期前,向部门提交针对受保实体、受保服务雇主或医生实体所雇佣或以其他方式关联的每位符合条件的全职雇员、符合条件的兼职雇员或符合条件的医生的以下信息:
(1)CA 劳动法 Code § 1492(b)(1) 受雇于或以其他方式关联于受保实体或医生实体的符合条件的全职雇员、符合条件的兼职雇员的姓名,或(如适用)符合条件的医生的姓名。
(2)CA 劳动法 Code § 1492(b)(2) 受雇于或以其他方式关联于该受保实体或医生实体的符合条件的全职雇员、符合条件的兼职雇员的邮寄地址,或(如适用)符合条件的医生的邮寄地址。
(3)CA 劳动法 Code § 1492(b)(3) 受保实体或受保服务雇主已支付或将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全职雇员或符合条件的兼职雇员的配套留任金总额。受保实体或受保服务雇主没有义务支付配套留任金。
(4)CA 劳动法 Code § 1492(b)(4) 在符合条件的工作期间,受保实体或受保服务雇主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全职雇员或符合条件的兼职雇员的报酬小时数。
(5)CA 劳动法 Code § 1492(b)(5) 如果是受保实体,则提供受雇于该受保实体、与受保实体签订合同的医生实体所签约或雇佣的,或第1491节 (g) 款 (2) 项 (A) 分项中描述的符合条件的医生名单。
(6)CA 劳动法 Code § 1492(b)(6) 如果是受保服务雇主,则提供受保服务雇主为其特定服务人员签订合同的受保实体名单。
(7)CA 劳动法 Code § 1492(b)(7) 部门为实施本部分之目的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劳动法 Code § 1492(c) 在部门根据 (b) 款规定为受保实体、受保服务雇主或医生实体提交信息设定的截止日期之后,部门应根据可用资金以及根据 (b) 款报告的符合条件的全职雇员、符合条件的兼职雇员和符合条件的医生的总数,确定每个参与的受保实体、受保服务雇主或医生实体应支付给每位符合条件的雇员或符合条件的医生的留任金金额,以及部门应支付给不属于受保实体雇员或未受雇于或未与医生实体签约的每位符合条件的医生的留任金金额。留任金的金额应按以下方式计算,但须遵守可用资金,并在必要时按比例减少:
(1)CA 劳动法 Code § 1492(c)(1) 对于符合条件的全职雇员,州支付金额应为一千美元 ($1,000) 加上受保实体或受保服务雇主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全职雇员的配套留任金金额,最高州支付总额为一千五百美元 ($1,500)。
(2)CA 劳动法 Code § 1492(c)(2) 对于符合条件的兼职雇员,州支付金额应为七百五十美元 ($750) 加上受保实体或受保服务雇主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兼职雇员的配套留任金金额,最高州支付总额为一千二百五十美元 ($1,250)。
(3)CA 劳动法 Code § 1492(c)(3) 对于符合条件的医生,州支付金额应为一千美元 ($1,000)。
(4)CA 劳动法 Code § 1492(c)(4) 部门可按比例减少 (1)、(2) 或 (3) 项中描述的支付金额,以反映拨给部门的资金总额以及报告的符合条件的全职雇员、符合条件的兼职雇员和符合条件的医生的总数。

Section § 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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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员工对是否有资格获得留任金、应该收到的金额,或者根本没有收到这笔钱有争议时应该怎么做。员工或其工会可以向雇主提出审查请求,雇主有30天时间回应并纠正任何错误,且不承担罚款。

如果雇主未能在30天内解决问题,且未支付金额为500美元或以下,员工可以向劳工专员投诉以寻求解决。如果超过500美元,员工可以选择向劳工专员投诉或将问题提交法院。不遵守规定的雇主可能被责令支付所欠金额及利息,并可能需要支付与所欠金额等额的额外赔偿金。

在涉及超过500美元的法院案件中,如果员工胜诉,雇主还必须承担其律师费和诉讼费。法律明确规定,部门不承担雇主所欠的任何款项或损害赔偿。最后,劳工专员负责执行这项法律,包括提供临时救济和对不遵守规定的雇主发出传票。

(a)CA 劳动法 Code § 1493(a) 如果对雇员作为全职合格雇员、兼职合格雇员的身份、留任金金额,或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未能支付留任金存在争议,雇员或代表雇员的劳工组织可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提出请求,要求审查雇员的合格身份、留任金金额,或雇主未能支付留任金的情况。雇主应在30天内审查雇员的请求,向雇员披露根据第1492条 (d) 款所述方法从部门收到的金额,并纠正任何被指控的不足,且不承担损害赔偿。
(b)CA 劳动法 Code § 1493(b) 如果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未能在收到审查请求后30天内完成 (a) 款所述的留任金审查,或雇主未能在收到审查请求后30天内纠正被指控的不足,且被指控的不足金额为五百美元 ($500) 或以下,雇员可以依照第98条规定向劳工专员提起申诉。如果劳工专员认定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因未能支付所需留任金而承担责任,则应责令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全额支付未付金额,加上依照《民法典》第3289条 (b) 款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利息应自部门依照第1492条规定将留任金款项转交给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之日起计算。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在收到 (a) 款所述的审查请求后故意未能全额支付留任金的,须向雇员支付与未付金额等额的违约金。
(c)CA 劳动法 Code § 1493(c) 如果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未能在收到审查请求后30天内完成 (a) 款所述的留任金审查,或未能在收到审查请求后30天内纠正被指控的不足,且被指控的不足金额超过五百美元 ($500),雇员可以依照第98条规定向劳工专员提起申诉,或雇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追回不足金额。如果劳工专员或法院认定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因未能支付所需留任金或未能指定雇员获得该款项而承担责任,则应责令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全额支付未付金额,加上依照《民法典》第3289条 (b) 款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利息应自部门依照第1492条规定将留任金款项转交给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之日起,或自受涵盖雇主或受涵盖服务雇主本应指定雇员获得该款项之日起计算。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在收到 (a) 款所述的审查请求后故意未能全额支付留任金的,须向雇员支付与未付金额等额的违约金。在雇员因未支付留任金而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判给胜诉雇员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d)CA 劳动法 Code § 1493(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不承担根据本条规定判给雇员的任何款项、利息、违约金或律师费和诉讼费,且无需就受涵盖实体或受涵盖服务雇主根据本条规定承担的任何此类责任进行赔偿。
(e)CA 劳动法 Code § 1493(e) 劳工专员应执行本部分,包括调查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并通过第98条、第98.3条或第1197.1条规定的程序,命令采取适当的临时救济措施以减轻违规行为或在完成全面调查或听证会之前维持现状,包括向违反本条的雇主发出传票,以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发出传票,劳工专员发出的传票和民事罚款的签发、抗辩和判决执行程序应与第1197.1条规定的程序相同,视情况而定。

Section § 1494

Explanation

如果医生与雇主就其是否符合留任付款资格、付款金额或雇主未支付款项发生争议,他们可以要求进行审查。雇主有30天时间澄清他们从部门收到的金额并解决任何问题。

如果雇主未能在30天内解决问题,医生可以提出投诉。部门随后可以要求雇主支付所欠金额及利息,利息从雇主首次收到资金之日起计算。如果雇主在收到审查请求后故意不支付,他们将额外支付与未付款项等额的赔偿金。

部门不会承担雇主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a)CA 劳动法 Code § 1494(a) 如果对合格医师的身份、留任付款金额或医师实体未能支付留任款项存在争议,医师可以书面形式向医师实体提出,请求审查医师的资格状态、留任付款金额或医师实体未能支付留任款项的情况。医师实体应在30天内审查医师的请求,向医师披露根据第1492条 (d) 款所述方法从部门收到的金额,并纠正任何被指控的缺陷,且不承担罚款。
(b)CA 劳动法 Code § 1494(b) 如果医师实体未能在收到审查请求后30天内完成 (a) 款所述的留任付款审查,或者医师实体未能在收到审查请求后30天内纠正被指控的缺陷,雇员可以向部门提出投诉。如果部门发现医师实体未能支付规定的留任款项,则应命令医师实体全额支付未付款项,外加按照《民法典》第3289条 (b) 款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利息应自部门根据第1492条规定将留任付款资金转交给医师实体之日起计算。医师雇主在收到 (a) 款所述的审查请求后,如果故意未能全额支付留任款项,则应向雇员支付与未付款项等额的违约金。
(c)CA 劳动法 Code § 1494(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不应被要求赔偿医师实体根据 (b) 款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Section § 14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某些雇主和实体关于留用款项的规定。它明确指出,参与这些款项的雇主和实体是州计划的一部分,这意味着你不能因为这些款项的管理和分配问题而起诉他们。它还规定,这些留用款项不被视为工资,因此在法律上不按工资处理。此外,除了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外,这些实体在与这些款项相关的诉讼中,免于被追究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a)CA 劳动法 Code § 1495(a) 在作为本部分项下留用款项的传导者时,受涵盖实体、受涵盖服务雇主和医生实体正在执行一项州计划。本部分不创设任何针对受涵盖实体、受涵盖服务雇主和医生实体就留用款项计划的管理以及留用款项计划资金的接收和转交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的私人诉讼权。
(b)CA 劳动法 Code § 149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分所述的留用款项不属于第200条所定义的工资。
(c)CA 劳动法 Code § 1495(c) 除第1493条和第1494条另有规定外,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受涵盖实体、受涵盖服务雇主、医生实体和部门在与本部分所述留用款项相关的任何民事诉讼中,无需对根据《民法典》第3294条、第2698条至第2699.5条判处的损害赔偿,或主要为起示范作用和惩罚被告而判处的其他损害赔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