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何为“全国快餐连锁店”和“快餐店”。全国快餐连锁店是指拥有60多家门店、共享同一品牌且餐桌服务有限或没有餐桌服务的餐厅群体。在加州,属于这些连锁店的餐厅被归类为快餐店,除非它们符合某些例外情况,例如是杂货店、面包店、机场、酒店、活动中心、主题公园、博物馆或赌博场所的一部分。该法律还阐明了“特许经营权”、“受许人”和“特许人”等术语,并概述了工作条件,包括工资以及员工健康、安全和免受歧视等权利。

就本部分而言:
(a)CA 劳动法 Code § 1474(a) “全国快餐连锁店”指在全国范围内拥有60家以上门店,共享一个共同品牌,或以标准化装饰、营销、包装、产品和服务选项为特征,主要从事提供可在店内或店外即时消费的食品和饮料,顾客通常在消费前点餐或选择商品并付款,且餐桌服务有限或没有餐桌服务的一组有限服务餐厅。就本部分中的定义而言,“有限服务餐厅”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北美行业分类系统代码722513的场所。
(b)CA 劳动法 Code § 1474(b) “委员会”指快餐委员会。
(c)CA 劳动法 Code § 1474(c) 除(i)至(k)款(含)另有规定外,“快餐店”指本州内属于全国快餐连锁店的有限服务餐厅。
(d)CA 劳动法 Code § 1474(d) “快餐店受许人”指被授予快餐店特许经营权的人。
(e)CA 劳动法 Code § 1474(e) “快餐店特许人”指授予或已授予快餐店特许经营权的人。
(f)CA 劳动法 Code § 1474(f) “快餐店经营者”指经营快餐店的人。
(g)CA 劳动法 Code § 1474(g) “特许经营权”、“受许人”和“特许人”具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八部第五章第五节(自第20000条起)第一条中规定的定义。
(h)CA 劳动法 Code § 1474(h) “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影响快餐店员工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工作场所安全、为受保护目的请假休息的权利,以及在工作场所免受歧视和骚扰的权利。
(i)CA 劳动法 Code § 1474(i) 当餐厅位于并经营于《第2502条(d)款》所定义的“杂货店”内,且杂货店雇主雇佣在该餐厅工作的人员时,该餐厅不应被视为快餐店。
(j)CA 劳动法 Code § 1474(j) “快餐店”不包括在2023年9月15日经营一家面包店,并在该场所内生产和销售面包的场所,只要其继续经营该面包店,其中面包的定义见《联邦法规法典》第21卷第一章B分章第136部分。此豁免仅适用于该场所生产并销售面包作为独立菜单项的情况,如果面包仅作为其他菜单项的一部分出售,则不适用。
(k)CA 劳动法 Code § 1474(k) “快餐店”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餐厅:
(1)CA 劳动法 Code § 1474(k)(1) 位于《公共事业法典》第21013条所定义的机场内,但排除任何军事基地或联邦运营设施。
(2)CA 劳动法 Code § 1474(k)(2) 与酒店相连或协同运营。就本款而言,“酒店”指指定或用于为公众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住宅建筑,并包括任何与该建筑目的相连或协同运营,或在该建筑提供服务的承包、租赁或转租场所。
(3)CA 劳动法 Code § 1474(k)(3) 与活动中心相连或协同运营。就本款而言,“活动中心”指面积超过20,000平方英尺或拥有1,000个座位,用于公共表演、体育赛事、商务会议或类似活动的公共或私人所有结构,包括音乐厅、体育场、体育竞技场、赛马场、圆形剧场和会议中心。“活动中心”还包括任何与活动中心目的相连或协同运营的承包、租赁或转租场所。
(4)CA 劳动法 Code § 1474(k)(4) 与主题公园相连或协同运营。就本款而言,“主题公园”指商业运营的、凭门票入场的场地或围场,其特色是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游乐设施、向公众展示、表演、上演或提供的演出和景点,以及在公园内出售的游戏、商品和食品,以及任何与该公园相连、位于其内或协同运营的承包、租赁或转租场所,无论是否需要门票才能进入。
(5)CA 劳动法 Code § 1474(k)(5) 与《民法典》第1899.1条所指的公共或私人博物馆相连或协同运营。
(6)CA 劳动法 Code § 1474(k)(6) 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9805条(o)款所定义的赌博场所相连或协同运营。
(7)CA 劳动法 Code § 1474(k)(7)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餐厅:
(A)CA 劳动法 Code § 1474(k)(7)(A) 位于并与主要或专门由单一营利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用于办公目的的建筑、一组建筑或园区协同运营。
(B)CA 劳动法 Code § 1474(k)(7)(B) 主要或专门服务于该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员工,而非普通大众。
(C)CA 劳动法 Code § 1474(k)(7)(C) 是涵盖该建筑、一组建筑或园区的特许经营或餐饮服务合同的一部分,或受其约束。
(8)CA 劳动法 Code § 1474(k)(8) 位于由州、市或县,或州的其它政治分区拥有的土地上,该土地是港口区的一部分,或由港务局或港口委员会管理的土地,公共海滩、公共码头、州立公园、市或区域公园,或历史街区,并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或餐饮服务合同运营。

Section § 1475

Explanation

快餐委员会是一个旨在改善加州快餐店员工工作标准的团体。它由九名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包括行业代表、员工以及一名与快餐业无关的公众成员。委员会可以为快餐店员工的健康和福利制定和调整工资、工作时间以及其他雇佣条件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这些员工的最低工资将为每小时20美元,并可能根据经济状况进行年度调整。委员会有权建议安全和民权标准,但不能制定新法律或带薪休假等福利。地方政府不能为快餐店员工设定具体工资,除非这是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更广泛的最低工资。委员会的运作将于2029年1月1日结束,但其协助制定的任何标准将继续有效。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75(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75(a)(1) 快餐委员会特此在劳资关系部内设立,由以下九名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
(A)CA 劳动法 Code § 1475(a)(1)(A) 两名快餐业代表。
(B)CA 劳动法 Code § 1475(a)(1)(B) 两名快餐特许经营商或餐馆业主代表。
(C)CA 劳动法 Code § 1475(a)(1)(C) 两名快餐店员工代表。
(D)CA 劳动法 Code § 1475(a)(1)(D) 两名快餐店员工权益倡导者代表。
(E)CA 劳动法 Code § 1475(a)(1)(E) 一名无关联的公众成员,该成员不是快餐业的业主、特许经营商、高级职员或员工;不是劳工组织的员工或高级职员,也不是代表快餐店员工的劳工组织的成员;并且在任命前两年内未从快餐业或任何劳工组织获得收入。
(2)CA 劳动法 Code § 1475(a)(2) 除有投票权的成员外,委员会还应包括以下无投票权的成员:
(A)CA 劳动法 Code § 1475(a)(2)(A) 一名劳资关系部代表。
(B)CA 劳动法 Code § 1475(a)(2)(B) 一名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代表。
(3)CA 劳动法 Code § 1475(a)(3) 州长应任命快餐店员工代表、快餐特许经营商或餐馆业主代表、快餐业代表以及该公众成员。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应各任命一名快餐店员工权益倡导者代表。
(4)CA 劳动法 Code § 1475(a)(4) 任命应由各任命权人自行决定,委员会每位成员的任期为四年,但所有任期应在本节失效之日结束。在本节失效日期之前结束的所有任期应于1月1日结束。在任期届满前出现的空缺应通过任命补足剩余任期。委员会成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5)CA 劳动法 Code § 1475(a)(5) 无关联的公众成员应担任委员会主席。主席应负责召集委员会。主席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在其缺席时代行主席职务。
(6)CA 劳动法 Code § 1475(a)(6) 委员会每位成员每次实际出席委员会会议和处理其他委员会公务,每天应获得一百美元($100),此外,还应报销其履行成员职责所产生的实际必要差旅费。
(7)CA 劳动法 Code § 1475(a)(7) 经拨款后,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助理、高级职员、专家和其他员工。委员会所有人员应由主席或主席授权的执行官监督。所有此类人员应根据《州公务员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一部分(第18500节起))任命,但加州宪法第七条第4节(e)款允许的一名豁免副职或员工除外。
(8)CA 劳动法 Code § 1475(a)(8) 委员会所有会议均须遵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九条(第11120节起))。
(b)CA 劳动法 Code § 1475(b) 委员会的宗旨是制定快餐店工资最低标准,并制定快餐店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最低标准,以足以确保和维护快餐店员工的健康、安全和福利,并提供适当生活所需的费用,以及确保并实现机构间协调和机构对影响快餐店员工健康、安全和就业问题的及时响应。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75(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75(c)(1) 委员会应就快餐店员工的健康、安全和就业问题,向州机构提供指导并与其协调。
(2)CA 劳动法 Code § 1475(c)(2) 委员会最迟应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首次会议。
(C)CA 劳动法 Code § 1475(c)(2)(C) 在制定受 (B) 款约束的最低工资增长时,理事会可以选择设定按地区变化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设定全州范围的最低工资增长。
(D)CA 劳动法 Code § 1475(c)(2)(D) 根据 (A) 项设立的小时最低工资,以及根据 (B) 项设立的所有未来小时最低工资,应构成本法典和工业福利委员会工资令项下快餐店员工的州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目的。劳动专员可通过第 98、98.1、98.2、98.3、98.7、98.74 或 1197.1 条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或由受保障工人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其方式和可获得的救济与违反任何其他州最低工资要求的情况相同。工业关系部应更新第 5-2001 号工资令和最低工资令,使其与理事会通过的任何小时最低工资以及理事会根据本章制定并由专员通过的任何其他标准或要求保持一致,但第 5-2001 号工资令或最低工资令中任何为快餐店员工提供更大保护或福利的现有规定应继续完全有效,不受本部分任何规定的影响。理事会根据 (A) 项和 (B) 项设立的小时最低工资应被视为工资令,并应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节第 5 条(自第 11346 条起)。
(E)CA 劳动法 Code § 1475(c)(2)(E) 理事会设定的任何最低工资必须等于或高于任何其他普遍适用的州小时最低工资。
(F)CA 劳动法 Code § 1475(c)(2)(F) 理事会不得设定在 2029 日历年之后生效的任何最低工资增长。但是,理事会可以就将于 203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生效的最低工资增长向任何适当的州机构提供建议。
(3)CA 劳动法 Code § 1475(c)(3) 理事会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受根据第 1182.12 条 (d) 款作出的全州最低工资增长暂停的约束。
(4)CA 劳动法 Code § 1475(c)(4) 根据 (1) 款和 (2) 款制定的标准不得更改或修订《加州零售食品法典》(《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4 部第 7 部分(自第 113700 条起))中的要求。
(5)CA 劳动法 Code § 1475(c)(5) 理事会应根据立法机关相关劳工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信息,以便利审查理事会根据本条的绩效和标准,该审查可每三年举行一次联合听证会,或由立法机关相关劳工委员会另行指定。
(6)CA 劳动法 Code § 1475(c)(6)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赋予理事会制定或修订法规的权力。
(7)CA 劳动法 Code § 1475(c)(7)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理事会制定或颁布创建新的带薪休假福利(例如带薪病假或带薪年假)的法规。就本款而言,带薪休假福利不包括带薪休息时间。
(8)CA 劳动法 Code § 1475(c)(8)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理事会制定或颁布有关可预测排班的法规。可预测排班不包括报到时间工资。
(e)CA 劳动法 Code § 1475(e) 如果理事会认为合理必要的任何最低标准旨在保护快餐店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且属于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理事会应向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采纳、修订或废除任何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不迟于六个月内根据第 142.2 条审议并回应申请,如果申请涉及紧急情况(如《政府法典》第 11342.545 条所定义),则不迟于三个月内。如果理事会建议的标准降低了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不得采纳该标准。

Section § 14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快餐店经营者不得仅仅因为员工参与或作证于理事会召开的任何会议或程序而解雇或不公平对待员工。为此目的,理事会被视为政府机构。

(a)CA 劳动法 Code § 1476(a) 快餐店经营者不得因员工参与或作证于理事会召集的任何程序而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或报复任何员工。
(b)CA 劳动法 Code § 1476(b) 就第1102.5条(a)款而言,理事会应被视为政府机构。

Section § 14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1474条至第1476条只有在2024年1月1日才能生效,前提是一项特定的全民公决(第1939号全民公决)的提案人在该日期之前撤回。如果该全民公决未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撤回,那么这些条款和第1477条将在同一天失效并被视为废止。

第1474条至第1476条(含)应于2024年1月1日开始生效并实施,仅当第1939号全民公决(总检察长第22-0005号)的提案人于2024年1月1日之前撤回该公决时。如果该全民公决的提案人未于2024年1月1日之前撤回,则第1474条至第1476条(含)以及本条应于2024年1月1日失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