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清洁工劳动和就业标准相关的重要术语。“劳工专员”被明确为劳工标准执法司的负责人。“受保障工人”主要定义为清洁工,但不包括主要从事建筑清理工作的人员。“雇主”指雇用或承包清洁服务的任何实体,“受保障继任雇主”指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与前任雇主相似资源的雇主。“生产率”一词用于描述每小时清洁平方英尺数方面的清洁效率,“班次”指指定的工作时间。“主管”等其他术语则通过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定义。

就本部分而言:
(a)CA 劳动法 Code § 1420(a) “专员”指本部门劳工标准执法司的劳工专员。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20(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20(b)(1) “受保障工人”指清洁工,包括主要从事清洁工作(无论是作为雇员、独立承包商还是特许经营商)的任何个人,该术语的定义与美国劳工部维护的《服务合同法职业目录》中的定义相同。
(2)CA 劳动法 Code § 1420(b)(2) “受保障工人”不包括其工作职责主要是在建筑、改造、拆除、安装或维修工程项目接近完工时进行碎片、场地和建筑物的最终清理的任何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街道清洁工。
(c)CA 劳动法 Code § 1420(c) “当前有效注册”指根据本部分进行的、未过期或未被撤销的有效注册。
(d)CA 劳动法 Code § 1420(d) “部门”指工业关系部。
(e)CA 劳动法 Code § 1420(e) “主任”指工业关系部主任。
(f)CA 劳动法 Code § 1420(f) “司”指劳工标准执法司。
(g)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20(g)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20(g)(1) “雇主”指雇用至少一名受保障工人,或通过合同、分包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聘用一名或多名受保障工人提供清洁服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雇主”一词包括“受保障继任雇主”一词,但不包括清洁服务的接受方实体。
(2)CA 劳动法 Code § 1420(g)(2) “受保障继任雇主”指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雇主:
(A)CA 劳动法 Code § 1420(g)(2)(A) 使用与前任雇主基本相同的设备、主管和劳动力,向基本相同的客户提供基本相同的服务,除非该雇主根据第3部分第4.5章(自第1060条起)维持相同的劳动力。此外,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已持有当前有效注册至少三年以上的雇主,在使用基本相同的设备、主管和劳动力向基本相同的客户提供服务时,不应被视为受保障继任雇主:
(i)CA 劳动法 Code § 1420(g)(2)(A)(i) 劳动力中的个人并非由前任雇主推荐或提供给继任雇主。
(ii)CA 劳动法 Code § 1420(g)(2)(A)(ii) 继任雇主在过去三年内未曾对前任雇主的业务运营、所有权、管理或控制拥有任何权益或关联。
(B)CA 劳动法 Code § 1420(g)(2)(B) 与前任雇主共享所有权、管理权、劳动力控制权或业务运营的相互关系。
(C)CA 劳动法 Code § 1420(g)(2)(C) 是前任雇主的任何所有者、合伙人、高级职员、被许可人或董事的直系亲属,或是对前任雇主拥有财务权益的任何人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儿子、女儿、叔伯、姑姨、侄女、侄子、祖父母、孙子、孙女、岳母、岳父、姐夫、妹夫、嫂子、弟媳或表亲。
(h)CA 劳动法 Code § 1420(h) “生产率”指员工在每个班次中每小时清洁的平均平方英尺数,计算方法是将清洁物业的可清洁平方英尺数除以清洁该平方英尺所花费的总工时。
(i)CA 劳动法 Code § 1420(i) “班次”指员工指定的工作时间,具有指定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j)CA 劳动法 Code § 1420(j) “平方英尺”指边长为一英尺的正方形面积单位。
(k)CA 劳动法 Code § 1420(k) “主管”的含义与《政府法典》第12926条(t)款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421

Explanation

加州的雇主必须保存详细记录三年,这些记录包括雇员的姓名和地址、每日工作的小时数(包括开始和结束时间)、支付的工资和工资率、任何未成年雇员的年龄以及其他雇佣条件。他们还必须为其他类型的受保障工人记录相同的信息,包括他们的报酬。

每位雇主应保存准确记录三年,记录以下所有信息:
(a)CA 劳动法 Code § 1421(a) 为雇主任何业务提供实际服务的所有雇员的姓名和地址。
(b)CA 劳动法 Code § 1421(b) 每位雇员每日工作的小时数,包括雇员开始和结束每个工作时段的时间。
(c)CA 劳动法 Code § 1421(c) 每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的工资和工资率。
(d)CA 劳动法 Code § 1421(d) 所有未成年雇员的年龄。
(e)CA 劳动法 Code § 1421(e) 任何其他雇佣条件。
(f)CA 劳动法 Code § 1421(f) 所有其他受保障工人的姓名、地址、工作时段和所支付的报酬。

Section § 14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劳动标准执法司负责执行劳动法典本部分中概述的规定。局长有权制定任何额外的规章,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遵守。

Section § 1423

Explanation

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所有雇主必须每年向专员注册一次。

自2018年7月1日起,所有雇主每年均须向专员注册。

Section § 1424

Explanation

当企业在加州获得或续签其工作注册时,劳动标准执法司会向他们提供有关企业管理和劳动法的信息。自2018年7月1日起,雇主必须向其工人提供一份来自民权部的名为《性骚扰》的小册子。这项要求将持续到具体的性暴力和骚扰预防培训规定制定为止。

根据本部分首次签发或续签当前有效注册证书时,劳动标准执法司应向注册人提供有关企业管理和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补充信息。自2018年7月1日起,本部分所涵盖的雇主应向所有受涵盖的工人提供一份民权部小册子CRD-185,题为《性骚扰》,直至根据第1429.5条设立性暴力和骚扰预防培训要求。

Section § 1425

Explanation
为了证明您已在劳工标准执法司正确注册,您需要一份官方注册表格。该司提供两种注册:一种适用于有雇员的企业,另一种适用于没有雇员的企业。

Section § 14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劳工标准执法司在注册到期前至少60天,向注册人最后已知的地址发送续期通知。然而,如果该司未能发送此通知,注册人仍有责任按时续期注册。未收到通知不能作为不续期的有效借口,并且这不使该司对任何错误或疏忽承担责任。

在每位注册人的注册到期前至少60天,劳工标准执法司应向注册人最后已知的地址发送续期通知。然而,劳工标准执法司未能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续期通知,不应免除注册人及时申请注册续期的责任,不应作为涉及未能续期注册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的抗辩理由,且不应使劳工标准执法司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Section § 14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向劳动标准执行司支付一笔500美元的首次申请费,这笔费用不可退还。雇主还必须在首次申请日期的周年日支付一笔500美元的年费。这些费用可以随着时间调整,以支付运行和执行该计划的成本。

Section § 14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在经营清洁服务业务之前必须进行注册。如果他们不遵守规定或不符合某些条件,他们的注册可能会被撤销。

Section § 1429

Explanation
要注册成为雇主,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向劳动标准执行司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申请需要提供企业详细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形式、地址和雇主识别号。对于公司,还必须提供注册成立详情和高级职员信息。雇主必须披露任何未支付的工资或判决、税务负债以及过去的罚款。申请还必须确认符合性骚扰预防培训要求。此外,还需要支付注册费,尽管违反本节规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所有要求的信息都必须完整准确地填写。
劳动标准执行司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之前,不得批准任何雇主的注册:
(a)CA 劳动法 Code § 1429(a) 雇主已签署一份书面申请,该申请采用专员规定的格式,并由雇主签署和宣誓,其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劳动法 Code § 1429(a)(1) 商业实体的名称,以及(如适用)其虚构名称或“以……名义经营”的名称。
(2)CA 劳动法 Code § 1429(a)(2) 商业实体的形式,如果为公司,则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劳动法 Code § 1429(a)(2)(A) 注册成立日期。
(B)CA 劳动法 Code § 1429(a)(2)(B) 注册成立所在的州。
(C)CA 劳动法 Code § 1429(a)(2)(C) 如果是外国公司,则为公司章程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的日期。
(D)CA 劳动法 Code § 1429(a)(2)(D) 该公司是否在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处保持良好信誉。
(3)CA 劳动法 Code § 1429(a)(3) 企业的联邦雇主识别号 (FEIN) 和州雇主识别号 (SEIN)。
(4)CA 劳动法 Code § 1429(a)(4) 企业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如适用)任何分支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任何服务于合同的分包商或特许经营商的名称。
(5)CA 劳动法 Code § 1429(a)(5) 申请是新注册还是续期注册,如果申请是续期,则为之前的注册号。
(6)CA 劳动法 Code § 1429(a)(6) 以下人员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以及社会安全号或纳税人识别号:
(A)CA 劳动法 Code § 1429(a)(6)(A) 如果商业实体是公司,则为所有公司高级职员。
(B)CA 劳动法 Code § 1429(a)(6)(B) 在申请人办公室行使管理职责的所有人员,无论商业实体形式如何。
(C)CA 劳动法 Code § 1429(a)(6)(C) 除领取固定工资的善意受保工人外,所有在该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财务权益的人员,无论商业实体形式如何,以及这些人员各自实际拥有的百分比。
(7)CA 劳动法 Code § 1429(a)(7) 对于所有雇佣一名或多名员工且根据第 3700 条规定需要购买工人赔偿保险的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企业当前工人赔偿保险的保单号、生效日期、到期日期以及承保人的名称和地址。
(8)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29(a)(8)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29(a)(8)(A) 雇主以及根据第 (6) 款 (A)、(B) 或 (C) 项所列的任何人员目前是否:
(i)CA 劳动法 Code § 1429(a)(8)(A)(i) 拖欠任何未支付的工资。
(ii)CA 劳动法 Code § 1429(a)(8)(A)(ii) 存在未支付的工资和工时最终判决,或未完全履行根据民权部程序达成的任何行政和解条款,或未完全履行因违反《加利福尼亚公平就业和住房法》而作出的任何最终判决的最终司法裁定。
(iii)CA 劳动法 Code § 1429(a)(8)(A)(iii) 存在任何针对其的工资和工时留置权或未决诉讼,或未决的《加利福尼亚公平就业和住房法》索赔。
(iv)CA 劳动法 Code § 1429(a)(8)(A)(iv) 拖欠任何未支付和未清的工资税,或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或残疾保险。
(B)CA 劳动法 Code § 1429(a)(8)(A)(B) 对 (A) 项所述任何问题作出肯定答复的申请人,应作为申请的一部分,提供有关未支付金额的额外信息,包括债权方的名称和地址、所欠金额以及任何现有的付款安排。
(9)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29(a)(9)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29(a)(9)(A) 雇主以及根据第 (6) 款 (A)、(B) 或 (C) 项所列的任何人员是否曾因违反本法典的任何规定而被传唤或处以任何罚款。
(B)CA 劳动法 Code § 1429(a)(9)(A)(B) 对 (A) 项所述任何问题作出肯定答复的申请人,应作为申请的一部分,提供有关传唤日期、传唤性质、每次传唤所处罚款金额以及(如有)传唤处理结果的额外信息。申请应说明已提出的任何上诉。如果传唤未被上诉,或在上诉中得到维持,申请人应说明罚款是否已支付。
(10)CA 劳动法 Code § 1429(a)(10) 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新的注册申请和注册续期申请,应通过向专员提供书面证明,表明已按照要求提供了部门规定并根据第 1429.5 条制定的性暴力和骚扰预防培训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该证明应包括培训是否由同伴培训师提供,以及如果未由同伴培训师提供所需培训,则需解释原因。
(11)CA 劳动法 Code § 1429(a)(11) 专员为本部分的管理和执行所需的其他信息。
(b)CA 劳动法 Code § 1429(b) 雇主已根据第1427条向劳工标准执法司支付注册费。
(c)CA 劳动法 Code § 1429(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违反本条规定不构成犯罪。

Section § 1429.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雇主,特别是清洁行业的雇主,为其员工(包括主管和非主管)提供性暴力和骚扰预防培训。这项培训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应符合政府的标准。雇主必须使用经批准名单上的合格组织和培训师来提供培训。培训师必须具备特定资格,包括在性骚扰预防方面有深厚背景。

提供培训的组织必须证明在处理性骚扰问题方面有经验。雇主必须根据设定的费用支付培训费用,并且必须记录培训已完成。一个咨询委员会协助制定培训标准并维护合格组织名单。雇主必须确保合规。

(a)CA 劳动法 Code § 1429.5(a) 劳工标准执法司应在2019年1月1日前制定一项两年一次的现场性暴力和骚扰预防培训要求,由受本部分管辖的雇主为非主管受保员工和非主管受保员工的主管提供。针对主管员工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格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2950.1节的培训要求及其后续修正案。针对非主管的培训内容也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2950.1节的要求及其后续修正案。针对非主管的培训师资格在本节中规定。本节要求的培训应替代而非补充《政府法典》第12950.1节下的培训要求,只要本节规定的培训符合或超过《政府法典》第12950.1节下的培训要求,但上述关于非主管培训师资格的区别除外。
(b)CA 劳动法 Code § 1429.5(b) 为协助制定这些标准,主任应召集一个培训咨询委员会,以推荐性骚扰预防培训计划的要求。培训咨询委员会应由劳工标准执法司、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和民权部的代表组成,并应包括代表清洁工的认可或认证集体谈判代理人、雇主、清洁行业的劳资管理团体、性侵受害者倡导团体以及其他相关主题专家。主任应在2017年7月1日前召集培训咨询委员会。培训咨询委员会在制定推荐标准时应考虑《政府法典》第12950.1节的要求。劳工标准执法司应在2018年1月1日前提出性暴力和骚扰预防培训要求。
(c)CA 劳动法 Code § 1429.5(c) 主任应召集一个培训咨询委员会,协助编制一份合格组织名单,这些组织应向雇主提供雇主用于向非主管提供所需培训的合格同伴培训师,如下所述。培训咨询委员会应由代表清洁工的认可或认证集体谈判代理人、清洁工代表、清洁雇主和性侵受害者倡导者组成。截至2021年1月1日,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合格组织名单,雇主应使用该名单在特定县寻找合格的同伴培训师以提供所需的非主管培训。合格组织应向劳工标准执法司提供其名称、联系信息和服务区域,以便纳入网站。
(d)CA 劳动法 Code § 1429.5(d) 劳工标准执法司应要求受本部分管辖并受两年一次培训要求约束的雇主提供由劳工职业健康计划(LOHP)在主任指导下开发或未来由主任修订的培训内容。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29.5(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29.5(e)(1) 受本部分管辖并受两年一次培训要求约束的雇主应使用主任维护的名单中的合格组织向非主管提供所需培训。合格组织应提供合格的同伴培训师,受本部分管辖的雇主应使用这些培训师向非主管提供所需培训。
(2)CA 劳动法 Code § 1429.5(e)(2) 截至2026年1月1日,除非根据集体谈判协议已同意替代支付选项,否则雇主应按以下方式向合格组织支付费用:
(A)CA 劳动法 Code § 1429.5(e)(2)(A) 参与人数为10人或以上的培训课程,每位参与者八十美元($80)。
(B)CA 劳动法 Code § 1429.5(e)(2)(B) 参与人数少于10人的培训课程,每位参与者二百美元($200)。
(3)CA 劳动法 Code § 1429.5(e)(3) 自2026年1月1日起及此后每年,雇主应向合格组织支付的费率应按劳资关系部发布的最新年度平均加州物价指数变化——加州(所有城市消费者)报告中反映的百分比增加。
(4)CA 劳动法 Code § 1429.5(e)(4) 受保雇主应通过填写并签署一份由劳工标准执法司制定的表格来记录其遵守培训要求的情况,该表格应证明培训已进行且合格组织已获得全额付款,并应劳工标准执法司的要求出示该表格。除劳工标准执法司采纳的任何监管文件保留要求外,受保雇主还应通过确保每位参与者在培训开始和结束时,使用印刷字体和签名,在签到表上签入和签出来记录其遵守培训要求的情况。
(f)CA 劳动法 Code § 1429.5(f) 培训咨询委员会应向主管推荐合格组织。合格组织应为美国《国内税收法》第501节(c)款 (26 U.S.C. 501(c)) 所述的非营利公司,并应独立或通过其培训伙伴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劳动法 Code § 1429.5(f)(1) 拥有并维持至少30名合格的同伴培训师,他们可根据本部分要求向非主管受保工人提供培训。
(2)CA 劳动法 Code § 1429.5(f)(2) 能够获得地方和区域性暴力相关创伤服务和资源,用于地方转介,并通过服务提供者的确认函件予以证明。
(3)CA 劳动法 Code § 1429.5(f)(3) 致力于持续教育和发展,每年为合格组织员工和同伴培训师提供至少10小时的专业发展,涉及性侵犯和性骚扰预防及应对的研究和策略领域。
(4)CA 劳动法 Code § 1429.5(f)(4) 拥有七年与雇主合作在保洁行业工作场所内外向员工提供培训的经验,包括七年与移民低薪工人合作的经验。
(g)CA 劳动法 Code § 1429.5(g) 根据本节,要获得同伴培训师资格,个人应具备培训非主管受保工人所需的培训、知识和经验,并且至少应具备以下所有资格:
(1)CA 劳动法 Code § 1429.5(g)(1) 累计至少40小时的性侵犯倡导者培训,涉及以下领域:
(A)CA 劳动法 Code § 1429.5(g)(1)(A) 以幸存者为中心和创伤知情原则和技术。
(B)CA 劳动法 Code § 1429.5(g)(1)(B) 性创伤的长期影响以及歧视、压迫和性暴力的交叉影响。
(C)CA 劳动法 Code § 1429.5(g)(1)(C) 性暴力幸存者可获得的地方、州和国家资源。
(D)CA 劳动法 Code § 1429.5(g)(1)(D) 适用于不同文化程度的互动教学策略。
(E)CA 劳动法 Code § 1429.5(g)(1)(E) 开展歧视、报复和性骚扰预防培训。
(F)CA 劳动法 Code § 1429.5(g)(1)(F) 应对性骚扰投诉或其他歧视投诉。
(G)CA 劳动法 Code § 1429.5(g)(1)(G) 雇主对性骚扰投诉进行调查的责任。
(H)CA 劳动法 Code § 1429.5(g)(1)(H) 就歧视、报复和性骚扰预防向受保工人提供建议。
(2)CA 劳动法 Code § 1429.5(g)(2) 拥有两年在保洁或物业服务行业的非主管工作经验。
(3)CA 劳动法 Code § 1429.5(g)(3) 具备文化能力并流利掌握相关受保工人理解的语言。
(h)CA 劳动法 Code § 1429.5(h) 主管应维护合格组织名单。该名单应由主管在培训咨询委员会的协助下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如果合格组织符合 (f) 款规定的资格,主管可持续批准其资格。劳工专员可根据需要调整每位参与者的费用。
(i)CA 劳动法 Code § 1429.5(i) 培训咨询委员会应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会议,以审查和更新合格组织和合格同伴培训师名单。
(j)CA 劳动法 Code § 1429.5(j) 合格组织可与培训伙伴合作提供所需培训,前提是合格组织已与培训伙伴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在本款中,“培训伙伴”指具有至少两年处理工作场所性虐待、移民权利倡导和工人权利倡导经验的非营利组织、工人中心或工会。

Section § 142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劳工中心(可能与分包商合作)对清洁行业的工人安全和就业权利进行一项研究。该研究将调查清洁生产率,特别是在某些县的大型设施中,以及COVID-19疫情之前和之后的情况。它还将评估受伤风险,分析工人赔偿数据,并调查工资盗窃问题,特别是比较有和没有集体谈判协议的公司。此外,研究还将关注性别、种族、民族血统、残疾和年龄对劳工问题的影响。一个咨询委员会将协助确定研究范围,研究必须在2026年5月1日前完成,并于2026年5月15日前提交。本节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a)CA 劳动法 Code § 1429.6(a) 部门应与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劳工中心签订合同,开展一项研究,评估改善清洁行业工人安全和保障就业权利的机会。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劳工中心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将开展该研究的责任分包给其他加州大学劳工中心;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劳动职业健康项目;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职业、环境与气候医学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公共卫生学院环境健康科学部;或加州职业与环境健康中心。
(b)CA 劳动法 Code § 1429.6(b) 根据 (a) 款签订合同或分包合同的实体或多个实体应按照本节所述方式进行研究。不迟于2026年5月1日,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劳工中心及其分包商(如有)应发布一份报告,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1429.6(b)(1) 基于清洁频率以及所清洁的公共和私营部门设施类型,清洁行业的典型生产率。该信息应部分(在可行的情况下)来源于以下县最大的州和地方政府设施、公立大学和社区学院设施以及最大的商业地产、高科技和生物科技设施的清洁服务合同:阿拉米达、洛杉矶、奥兰治、萨克拉门托、圣迭戈、圣马特奥和圣克拉拉。报告中可以省略签约实体和清洁承包商的名称。
(2)CA 劳动法 Code § 1429.6(b)(2) COVID-19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之前、期间和之后的生产率。
(3)CA 劳动法 Code § 1429.6(b)(3) 对与清洁频率和生产率相关的人体工程学伤害和其他伤害风险的评估。
(4)CA 劳动法 Code § 1429.6(b)(4) 对清洁行业加州工人赔偿数据的分析,显示过去10年中的伤害类型、报告频率和治疗费用。
(5)CA 劳动法 Code § 1429.6(b)(5) 清洁行业工资盗窃的普遍性及其如何影响生产率以及工人的招聘和留用。
(6)CA 劳动法 Code § 1429.6(b)(6) 签订集体谈判协议的雇主与未签订集体谈判协议的雇主之间,生产率和工资盗窃的普遍性是否存在差异。
(7)CA 劳动法 Code § 1429.6(b)(7) 性别、种族、民族血统、残疾和年龄对生产率和遵守劳动法的影响。
(c)CA 劳动法 Code § 1429.6(c) 不迟于2025年6月15日,部门应召集一个咨询委员会,由来自部门、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工人赔偿司、民权部、代表全州清洁工人的经认可或认证的集体谈判代理人、清洁行业的雇主和劳资管理团体、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劳工中心以及其他相关主题专家的代表组成,就根据 (b) 款要求进行的研究范围提出建议。
(d)CA 劳动法 Code § 1429.6(d) 如果咨询委员会未能在2025年8月15日之前就研究范围提出建议,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劳工中心及其分包商(如有)应根据 (b) 款列出的因素,以最能实现本节目的的方式完成研究。
(e)CA 劳动法 Code § 1429.6(e) 在2026年5月15日或之前,部门应将 (b) 款所述的已完成报告转交咨询委员会成员以及州议会劳工与就业委员会主席和州参议院劳工、公共就业与退休委员会主席。该报告应按照《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
(f)CA 劳动法 Code § 1429.6(f) 在进行根据 (b) 款要求的研究时,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和任何分包商应考虑并遵循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如有),但前提是这些建议不会大幅增加研究成本,或导致报告在根据 (b) 款规定的提交日期之后发布。
(g)CA 劳动法 Code § 1429.6(g)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雇主存在未解决的财务或法律问题,加州的劳动标准执行司将不会注册或续签企业的注册。这些问题包括:未支付工资、未缴纳失业保险费、未缴纳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税、与员工纠纷相关的未解决的和解或判决,或未能购买适当的工人赔偿保险。

Section § 14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专员在部门网站上维护一个物业服务雇主的公共数据库。该数据库必须列出雇主的姓名、地址、注册号、他们是否免于购买工人赔偿保险,以及他们注册的有效日期。

Section § 1432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未按要求注册,他们每天可能被罚款100美元,最高可达10,000美元。如果你与未注册的清洁服务公司签订合同,你可能面临2,000到25,000美元的罚款,具体取决于这是否是你的首次违规。在注册时撒谎的雇主每次可能被罚款10,000美元。只有专员才能执行这些规定,并遵循特定的罚款和争议处理程序。

(a)CA 劳动法 Code § 1432(a) 雇主未按照第1423条规定注册的,每个未注册的日历日处以一百美元($100)的民事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
(b)CA 劳动法 Code § 1432(b) 任何个人或实体,在本部分项下,在与雇主签订或续签清洁服务合同或分包合同时,如果该雇主在合同执行、延期、续签或修改时,在线注册数据库中显示其缺乏当前有效的注册,则该个人或实体将面临民事罚款:首次违规,罚款不低于两千美元($2,000)且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后续违规,罚款不低于一万美元($10,000)且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
(c)CA 劳动法 Code § 1432(c) 雇主在首次申请或续签申请中作出重大虚假陈述的,每次违规处以一万美元($10,000)的民事罚款。
(d)CA 劳动法 Code § 1432(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的执行权专属专员。专员签发的传票或民事罚款的判决的签发、异议和执行程序应与第1197.1条中规定的程序相同。

Section § 143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如何管理与清洁承包商注册相关的费用和罚款。所有收取的注册费和罚款都将存入劳工执法与合规基金。这笔资金用于支付与清洁承包商注册和执行相关规定所需的费用。费用必须设定在足以覆盖管理这些流程的直接成本和部分间接成本的水平。

(a)CA 劳动法 Code § 1433(a) 依照第1427条收取的全部注册费、依照第1432条收取的全部民事罚款,以及任何其他由法规或命令指定的款项,均应存入劳工执法与合规基金。
(b)CA 劳动法 Code § 1433(b) 依照第1427条和第1432条存入该基金的款项,仅可用于以下目的:
(1)CA 劳动法 Code § 1433(b)(1) 劳工标准与执法司依照本部分管理清洁承包商注册的合理费用。
(2)CA 劳动法 Code § 1433(b)(2) 劳工标准与执法司管理和执行本部分相关的费用和义务。
(c)CA 劳动法 Code § 1433(c) 第1427条中规定的年度雇主注册续期费,以及任何经调整的申请续期费,应设定在足以支持该司管理本部分的直接成本以及合理比例的间接成本的金额。

Section § 1434

Explanation

如果新雇主接管一家企业,他们可能需要支付前任雇主拖欠前员工的任何未付工资、损害赔偿或罚款。如果新雇主符合以下情况,则承担此责任:(a) 沿用相同的员工并提供相同的服务,除非他们遵循第1060条中的特定规定;(b) 与前任雇主存在所有权或业务运营上的重叠;(c) 雇用曾控制劳动力工资或工作条件的管理人员;或 (d) 是曾拥有或在前任企业中拥有股份的人的直系亲属。

如果继任雇主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则其须对前任雇主拖欠其任何前员工的工资、损害赔偿和罚款承担责任:
(a)CA 劳动法 Code § 1434(a) 使用基本相同的劳动力提供与前任雇主基本相同的服务。本项不适用于根据第3部分第4.5章(自第1060条起)规定维持相同劳动力的雇主。
(b)CA 劳动法 Code § 1434(b) 与前任雇主在所有权、管理、劳资关系控制或业务运营相互关联方面存在共享。
(c)CA 劳动法 Code § 1434(c) 以管理身份雇用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前任雇主受影响劳动力的工资、工时或工作条件的人员。
(d)CA 劳动法 Code § 1434(d) 是前任雇主的任何所有者、合伙人、高级职员或董事的直系亲属,或是对前任雇主拥有财务权益的任何人的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