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98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2004年《劳动法》私人检察总长法案的正式名称,以便可以这样称呼和引用它。

本部分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2004年《劳动法》私人检察总长法案。

Section § 26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遭受工作场所法律违规行为的雇员代表自己和他人提起诉讼,以追讨某些罚款。它为雇员提供了一条通过民事诉讼追回罚款的途径,而不是等待政府采取行动。具有适当资格的非营利法律援助组织也可以帮助雇员提起此类诉讼。雇主有机会“补救”或纠正违规行为,如果他们这样做,可能会减少需要支付的罚款。罚款金额根据企业规模和违规性质而异,民事罚款主要由州机构和受影响的雇员分享。

对于某些违规行为,向雇员提供正确信息的通知或提供符合规定的工资单可以作为一种补救方式。雇员不能对每种类型的劳动违规行为都要求罚款,特别是如果这些行为已经由政府机构处理。此外,法院可以调整罚款金额以确保公平,并且必须批准任何诉讼和解。2024年的修正案不会影响在2024年6月19日之前提交通知的诉讼。

(a)CA 劳动法 Code § 269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法典中规定由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或其任何部门、司、委员会、理事会、机构或雇员对违反本法典的行为进行民事处罚并征收的任何规定,可以作为替代方案,通过受害雇员代表其本人以及其他曾遭受相同规定违规行为的现有或前任雇员提起的民事诉讼予以追回, 根据第2699.3条规定的程序。
(b)CA 劳动法 Code § 2699(b) 就本部分而言,“人”的含义与第18条中定义的相同。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c)(1) 就本部分而言,“受害雇员”是指受雇于被指控的违规者,并在《民事诉讼法典》第340条规定的期限内亲自遭受了每项被指控违规行为的任何人,但就根据 (2) 款提起的诉讼而言,“受害雇员”是指受雇于被指控的违规者,并在《民事诉讼法典》第340条规定的期限内遭受了一项或多项被指控违规行为的任何人。
(2)CA 劳动法 Code § 2699(c)(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一个已获得第501(c)(3)条免税地位、是《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213条所定义的合格法律服务项目或合格支持中心,并且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已在本部分规定的民事诉讼中担任至少五年记录律师的非营利法律援助组织,可以根据本部分作为受害雇员的记录律师,代表该雇员以及一名或多名曾遭受一项或多项被指控违规行为的现有或前任雇员提起民事诉讼。本规定不确立该非营利法律援助组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方的诉讼资格。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d)(1) 就第2699.3条 (c) 款和 (f) 款而言,以及除了第226条 (a) 款的违规行为外,“补救”是指 雇主纠正受害雇员所指控的违规行为,符合本部分要求通知中规定的基本法规,并且每位受害雇员都得到完全补偿。当雇员收到足以追回通知中规定的基本法规项下自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拖欠的任何未付工资,外加7%的利息、法规要求的任何违约金以及由机构或法院确定的合理基准律师费和诉讼费时,拖欠工资的雇员即被视为得到完全补偿。如果对拖欠的未付工资金额存在争议,本部分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雇主通过支付足以弥补机构或法院根据通知中指控的违规行为合理认定应支付给受害雇员的任何未付工资的金额来补救被指控的违规行为。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d)(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d)(2)(A) 只有在证明雇主已向每位受害雇员提供了正确信息的书面通知后,才可视为第226条 (a) 款 (8) 项的违规行为已得到补救。此类通知可以摘要形式提供,但应指明发生违规行为的每个工资期的正确信息。
(B)CA 劳动法 Code § 2699(d)(2)(A)(B) 只有在证明雇主已在不向雇员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向每位受害雇员提供了完全符合规定的、列有明细的工资单,或者,如果此类信息通常以数字形式提供,则提供了合理访问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维护的数字或计算机生成记录的权限,其中包含完全符合规定的、列有明细的工资单上要求的所有相同信息,且涵盖通知日期前三年内发生违规行为的每个工资期,才可视为第226条 (a) 款 (1) 至 (7) 项(含)和 (9) 项的违规行为已得到补救。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雇员根据第226、432和1198.5条要求获取雇佣记录副本的任何权利。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e)(1) 就本部分而言,无论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或其任何部门、司、委员会、理事会、机构或雇员何时有权酌情评估民事处罚或寻求禁令救济, 法院均有权在相同的限制和条件下行使相同的酌情权,以评估民事处罚并判给禁令救济。
(n)CA 劳动法 Code § 2699(n) 根据分节 (f) 的第 (1) 款追回的民事罚款,应分配给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用于执行劳动法,包括本部分的管理,以及用于教育雇主和雇员了解其在本法典下的权利和责任,并应持续拨款,以补充而非取代该机构用于这些目的的资金。
(o)CA 劳动法 Code § 2699(o) 就本节而言,如果雇员的常规工资支付周期是每周一次,而非每两周一次或半月一次,则根据本部分追回的罚款应减半。
(p)CA 劳动法 Code § 2699(p) 高等法院可以限制在审判中提交的证据,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根据本部分提出的任何索赔的范围,以确保该索赔能够得到有效审理。
(q)CA 劳动法 Code § 2699(q) 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法院合并或 协调根据本部分提起的、指控同一雇主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重叠违规行为的民事诉讼。
(r)CA 劳动法 Code § 2699(r) 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改变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法典中工人赔偿条款所提供的专属补救措施,即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受伤或死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s)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s)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s)(1) 对于在2016年7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案件,受害雇员或其代表应在根据本部分提起民事诉讼后10天内,向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提供一份盖有收件章的诉状副本,其中应包含法院分配的案件编号。
(2)CA 劳动法 Code § 2699(s)(2) 高等法院应审查并批准根据本部分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的任何和解。拟议的和解协议应在提交给法院的同时提交给该机构。
(3)CA 劳动法 Code § 2699(s)(3) 高等法院对根据本部分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的判决副本,以及该诉讼中规定或拒绝根据本法典判给民事罚款的任何其他命令,应在判决或命令录入后10天内提交给该机构。
(4)CA 劳动法 Code § 2699(s)(4) 根据本分节要求提交给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或根据第2699.3节分节 (b) 的第 (4) 款提交给职业安全与健康司的材料,应通过为根据第2699.3节分节 (a) 和 (c) 提交通知和请求而建立的同一系统在线传输。
(t)CA 劳动法 Code § 2699(t) 本节不适用于追回与第1部(自第50节起)和第4部(自第3200节起)所载工人赔偿法相关的行政和民事罚款, 包括但不限于第129.5节和第132a节。
(u)CA 劳动法 Code § 2699(u) 该机构或其任何部门、司、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可以颁布法规以实施本部分的规定。
(v)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v)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v)(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增设本分节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正,应适用于在2024年6月19日或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
(2)CA 劳动法 Code § 2699(v)(2) 增设本分节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正, 不适用于在2024年6月19日之前已根据第2699.3节分节 (a) 的第 (1) 款的子段 (A)、分节 (b) 的第 (1) 款或分节 (c) 的第 (1) 款的子段 (A) 提交所需通知的民事诉讼。

Section § 2699.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雇员在因工作场所违规行为起诉雇主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雇员必须将具体的工作场所违规行为,包括其背后的事实和理论,通知雇主和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LWDA)。如果该机构不打算调查,它必须通知雇员和雇主。如果该机构决定调查,它有固定的时间来完成。只有在该机构未及时采取行动或未发出传票的情况下,雇员才能提起诉讼。

如果所声称的违规行为与工作场所安全有关,则适用其他具体程序,例如职业安全与健康司的检查。雇主可以提出违规行为的“补救”方案,详细说明他们将如何解决问题,该方案必须由机构进行评估。雇主每年使用此“通知和补救”条款处理相同违规行为的机会有限。

如果请求进行早期评估会议,将对索赔进行文化评估,以评估索赔的价值、和解的可能性以及违规行为是否发生并已得到纠正。所有讨论均保密,旨在促进解决,避免冗长的诉讼。所有程序均受特定时限约束,以确保它们不会不当地拖延任何法律行动。

法律还提到,和解协议必须经法院批准,以确保其与现有法律补救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本节概述了如果雇主不纠正违规行为,何时以及如何施加罚款,并且该规定将于2024年10月1日生效。

(a)CA 劳动法 Code § 2699.3(a) 依据第2699条(a)款或(f)款,由受害雇员提起的民事诉讼,指控违反第2699.5条所列任何规定,应仅在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提起: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3(a)(1)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3(a)(1)(A) 受害雇员或其代表应通过向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在线提交以及向雇主挂号信邮寄的方式,书面通知其声称被违反的本法典具体规定,包括支持该声称违规的事实和理论。
(B)CA 劳动法 Code § 2699.3(a)(1)(A)(B) 依据分段(A)向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提交的通知以及雇主对该通知的任何回应,应附带七十五美元 ($75) 的申请费。本分段所要求的费用可根据《政府法典》第68632条和第68633条的规定予以豁免。
(C)CA 劳动法 Code § 2699.3(a)(1)(A)(C) 依据分段(B)支付的费用应缴入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基金,并用于第2699条(n)款中规定的目的。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3(a)(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3(a)(2)(A) 机构应在收到依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的邮戳日期起60个日历日内,通过挂号信通知雇主和受害雇员或其代表,其不打算调查所声称的违规行为。在收到该通知后,或者如果在依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的邮戳日期起65个日历日内未提供任何通知,受害雇员可依据第2699条提起民事诉讼。
(B)CA 劳动法 Code § 2699.3(a)(2)(A)(B) 如果机构打算调查所声称的违规行为,它应在收到依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的邮戳日期起65个日历日内,通过挂号信通知雇主和受害雇员或其代表其决定。在该决定作出后的120个日历日内,机构可调查所声称的违规行为并发出任何适当的传票。如果机构决定不发出传票,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挂号信通知雇主和受害雇员该决定。在收到该通知后,或者如果机构未在分段(A)和本分段规定的时限内发出传票,或者如果机构未能及时或未提供任何通知,受害雇员可依据第2699条提起民事诉讼。
(C)CA 劳动法 Code § 2699.3(a)(2)(A)(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本部分规定的时限内,在任何时候,在60天内修改现有诉状,以增加根据本部分产生的诉讼事由。
(b)CA 劳动法 Code § 2699.3(b) 依据第2699条(a)款或(f)款,由受害雇员提起的民事诉讼,指控违反第5部(自第6300条起)的任何规定,但第2699.5条所列规定除外,应仅在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提起:
(1)CA 劳动法 Code § 2699.3(b)(1) 受害雇员或其代表应通过向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在线提交以及向雇主挂号信邮寄的方式,并抄送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通知其声称被违反的第5部(自第6300条起)的具体规定,包括支持该声称违规的事实和理论。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3(b)(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3(b)(2)(A) 该司应依据第5部(自第6300条起)中规定的程序,检查或调查所声称的违规行为。
(i)CA 劳动法 Code § 2699.3(b)(2)(A)(i) 如果该司发出传票,雇员不得依据第2699条提起诉讼。该司应在确认雇主已纠正违规行为后的14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受害雇员和雇主。
(ii)CA 劳动法 Code § 2699.3(b)(2)(A)(ii) 如果在第6317条规定的检查或调查期限结束时,该司未能发出传票,且受害雇员对该决定有异议,雇员可在高等法院对该决定提出质疑。在此类诉讼中,高等法院应遵循职业安全与健康上诉委员会的先例。如果法院认定该司应已发出传票并命令该司发出传票,则受害雇员不得依据第2699条提起民事诉讼。
(iii)CA 劳动法 Code § 2699.3(b)(2)(A)(iii) 在高等法院提起的诉状,指控违反第5部(自第6300条起)的规定,但第2699.5条所列规定除外,应随附一份依据第(1)款提供给该司和雇主的违规通知副本。
(iv)CA 劳动法 Code § 2699.3(b)(2)(A)(iv) 高等法院不得因提供给该部门和雇主根据第 (1) 款的违规通知与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之间在事实或理论上存在非实质性差异而驳回诉讼。
(B)CA 劳动法 Code § 2699.3(b)(2)(A)(B) 如果该部门未能按照第 6309 条的规定检查或调查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则 (c) 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对被指控违规行为的认定。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3(b)(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3(b)(3)(A)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该部门允许长期纠正期或在长期纠正问题的情况下与雇主签订谅解备忘录或联合协议的权力。
(B)CA 劳动法 Code § 2699.3(b)(3)(A)(B)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雇员在雇主自愿与该部门进行协商以改善该特定工作场所状况的期间内,根据第 2699 条提交通知或提起民事诉讼。
(C)CA 劳动法 Code § 2699.3(b)(3)(A)(C) 根据本条规定已收到通知的雇主,此后不得与该部门进行协商以避免根据本条采取的行动。
(4)CA 劳动法 Code § 2699.3(b)(4) 高等法院应审查并批准任何被指控违反第 5 部(自第 6300 条起)规定的和解提议,以确保和解条款至少与州和联邦法律或法规为被指控的违规行为提供的保护或补救措施一样有效。和解中与健康和安全法律相关的条款应在提交给法院的同时提交给该部门。此要求应解释为授权并允许该部门对这些和解条款发表评论,且法院应给予该部门的评论适当的权重。
(c)CA 劳动法 Code § 2699.3(c) 受害雇员根据第 2699 条 (a) 款或 (f) 款提起的民事诉讼,指控违反第 2699.5 条或第 5 部(自第 6300 条起)中列出的规定以外的任何规定,仅在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开始: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3(c)(1)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3(c)(1)(A) 受害雇员或其代表应通过向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在线提交并以挂号信寄给雇主的方式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被指控违反的本法典具体规定,包括支持被指控违规行为的事实和理论。
(B)CA 劳动法 Code § 2699.3(c)(1)(A)(B) 根据 (A) 项向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提交的通知以及雇主对该通知的任何回应,应附带七十五美元($75)的申请费。本项要求的费用可根据《政府法典》第 68632 条和第 68633 条的规定予以豁免。
(C)CA 劳动法 Code § 2699.3(c)(1)(A)(C) 根据 (B) 项支付的费用应缴入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基金,并用于第 2699 条 (n) 款中规定的目的。
(D)CA 劳动法 Code § 2699.3(c)(1)(A)(D) 如果雇主不符合第 (2) 或 (3) 款规定的程序资格,或选择不利用这些程序,该机构应通过挂号信通知雇主和受害雇员或其代表,其不打算在根据第 (1) 款收到的通知邮戳日期起 60 个日历日内调查被指控的违规行为。收到该通知后,或如果在根据 (A) 项发出的通知邮戳日期起 65 个日历日内未提供通知,受害雇员可根据第 2699 条提起民事诉讼。
(E)CA 劳动法 Code § 2699.3(c)(1)(A)(E) 如果该机构打算调查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它应在根据 (A) 项收到的通知邮戳日期起 65 个日历日内通过挂号信通知雇主和受害雇员或其代表其决定。在该决定作出后 120 个日历日内,该机构可调查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并发出任何适当的传票。如果该机构决定不发出传票,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挂号信通知雇主和受害雇员该决定。收到该通知后,或如果该机构未在 (D) 项和本项规定的时限内发出传票,或如果该机构未能及时或根本未提供通知,受害雇员可根据第 2699 条提起民事诉讼。
(B)CA 劳动法 Code § 2699.3(B) 如果纠正措施表面上足够,或者如果需要召开会议以确定是否可能进行充分的纠正,则在收到雇主提案后14天内,机构可以安排与各方召开会议,会议应在之后不超过30天内举行,以确定拟议的纠正措施是否充分,评估纠正措施的充分性可能需要哪些额外信息,以及各方商定的雇主完成纠正的截止日期。如果纠正措施包括支付未付工资,机构还应在会议上决定是否要求雇主将拟议的纠正金额(包括任何应付工资和法定赔偿金以及7%的利息)存入托管账户,或提供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任何此类会议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电话或亲自进行。如果机构认定纠正措施表面上不足,或未对雇主的纠正提案采取行动,雇员可以在发出本小节要求的通知后65个日历日后提起本部分规定的民事诉讼,除非该时间被机构延长,但该时间不得延长至通知发出后120个日历日以上。但是,雇主有权根据小节 (f) 的规定,提交请求中止和早期评估会议的申请。
(C)CA 劳动法 Code § 2699.3(C) 在商定的纠正截止日期或之前,但不得晚于会议后45天,雇主应完成纠正,并向雇员和机构提供一份宣誓通知,说明纠正已完成,如果违规行为涉及支付义务,则应附带工资审计和支票登记册。此通知还应包括各方认为确定纠正充分性所需的任何信息。机构应在收到雇主通知后20天内核实纠正是否完成。如果本节规定的机构审查程序超出本节规定的65天期限,则对被指控违规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保持中止,直至该程序完成。
(D)CA 劳动法 Code § 2699.3(D) 如果机构初步认定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应通知受害雇员,如果受害雇员提出请求,应在此认定后30天内安排听证会。机构应在听证会后不超过20天内发布命令,提供关于纠正是否充分的认定及其认定的理由。如果机构认定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受害雇员不得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受害雇员不同意纠正认定,受害雇员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该认定。雇主为纠正被指控的违规行为而支付给受害雇员的任何款项(不包括本节规定的罚款),如果高等法院认定机构在认定雇主的纠正充分方面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则应抵消随后就该违规行为作出的任何判决。
(E)CA 劳动法 Code § 2699.3(E) 根据本段进行的任何纠正或纠正提案,不得被视为提交纠正提案的雇主承认责任。任何纠正提案均应被视为受《证据法》第1152条约束的保密和解提案。
(F)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 本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雇主独立纠正任何违规行为,也不阻止各方同意其自己的调解程序。
(3)CA 劳动法 Code § 2699.3(3) 如果雇主寻求纠正的唯一被指控违规行为是违反第226条,则应适用以下程序:
(A)CA 劳动法 Code § 2699.3(3)(A) 雇主可以在受害雇员或代表发出的通知邮戳日期起33个日历日内纠正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如果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已纠正,雇主应在该期限内通过挂号信向受害雇员或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并通过在线方式向机构提交备案,包括所采取行动的描述,并且不得根据第2699条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指控的违规行为未在33天期限内纠正,雇员可以根据第2699条提起民事诉讼。
(B)CA 劳动法 Code § 2699.3(3)(B) If the aggrieved employee disputes that the alleged violation of Section 226 has been cured, the aggrieved employee or representative shall provide written notice by online filing with the agency and by certified mail to the employer, including specified grounds to support that dispute, to the employer and the agency. Within 17 calendar days of the receipt of that notice, the agency shall review the actions taken by the employer to cure the alleged violation, and provide written notice of its decision by certified mail to the aggrieved employee and the employer. The agency may grant the employer three additional business days to cure the alleged violation. If the agency determines that the alleged violation has not been cured or if the agency fails to provide timely or any notification, the employee may proceed with the civil ac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699. If the agency determines that the alleged violation has been cured, but the employee still disagrees, the employee may appeal that determination to the superior court.
(d)CA 劳动法 Code § 2699.3(d) No employer shall avail itself of the notice and cur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more than one time in a 12-month period for violations of the same provisions set forth in the notice, regardless of the location of the worksite or if it has been served with a prior notice pursuant to this part alleging the same violation that it did not cure.
(e)CA 劳动法 Code § 2699.3(e) The periods specified in this section are not counted as part of the time limited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civil action to recover penalties under this part.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1) (A)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law, an employer not covered by subparagraph (A) of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c), upon being served with a summons and complaint asserting a claim under subdivision (a) or (f) of Section 2699, may file a request for an early evaluation conference in the proceedings of the claim and a request for a stay of court proceedings prior to or simultaneous with that defendant’s responsive pleading or other initial appearance in the action that includes the claim.
(B)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1)(B) The purpose of the evaluation conference shall include, but not be limited to, evaluation of all of the following, as applicable:
(i)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1)(B)(i) Whether any of the alleged violations occurred and if so, whether the defendant has cured the alleged violations.
(ii)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1)(B)(ii) The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of the plaintiff’s claims and the defendant’s defenses.
(iii)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1)(B)(iii) Whether plaintiff’s claims, including any claim for penalties or injunctive relief, can be settled in whole or in part.
(iv)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1)(B)(iv) Whether the parties should share other information that may facilitate early evaluation and resolution of the dispute.
(2)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2) A request for an early evaluation conference by a defendant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shall include a statement regarding whether the defendant intends to cure any or all of the alleged violations, specify the alleged violations it will cure, if applicable, and identify the allegations it disputes.
(3)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3) Upon the filing of a request for an early evaluation conference by a defendant and, if requested, a stay of proceedings, a court shall stay the proceedings and issue an order that does the following, absent good cause for denying defendant’s request in whole or in part:
(A)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3)(A) Schedules a mandatory early evaluation conference for a date as soon as possible from the date of the order but in no event later than 70 days after issuance of the order.
(B)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3)(B) Directs a defendant that has filed a statement that it intends to cure any or all of the alleged violations to submit confidentially to the neutral evaluator and serve on the plaintiff, within 21 days after issuance of the order, the employer’s proposed plan to cure those violations.
(C)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3)(C) Directs a defendant that is disputing any alleged violations to submit to the neutral evaluator and serve on the plaintiff a confidential statement that includes for use solely for the early evaluation conference, the basis and evidence for disputing those alleged violations.
(D)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3)(D) Directs the parties to appear at the time set for the conference.
(E)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3)(E) Directs the plaintiff to submit to the neutral evaluator and serve on the defendant no more than 21 days after service of defendant’s proposed cure plan, a confidential statement that includes, to the extent reasonably known, for use solely for the purpose of the early evaluation conference, all of the following:
(i)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3)(E)(i) The factual basis for each of the alleged violations.
(ii)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3)(E)(ii) The amount of penalties claimed for each violation if any, and the basis for that calculation.
(iii)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3)(E)(iii) The amount of attorney’s fees and costs incurred to date, if any, that are being claimed.
(iv)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3)(E)(iv) 任何关于案件整体和解的要求。
(v)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3)(E)(v) 接受或不接受雇主提出的纠正任何或所有被指控违规行为的计划的依据。
(4)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4) 如果中立评估员接受雇主提出的纠正任何或所有被指控违规行为的计划,被告应在10个日历日内,或在双方同意或中立评估员设定的更长时间内,提交证据证明纠正已完成。如果被告表示将纠正任何被指控的违规行为,但未能及时向中立评估员和原告提交显示违规行为已纠正的所需证据,法院可以终止早期评估程序和任何暂缓。
(5)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5) 如果中立评估员和双方当事人同意雇主已纠正其表示有意纠正的被指控违规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向法院提交一份声明,阐明其协议条款。
(6)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6) 如果没有其他被指控的违规行为仍存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应根据第2699条(l)款规定的条款和程序,将双方当事人的提交视为拟议和解。
(7)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7) 如果其他被指控的违规行为仍存在争议,法院有权酌情决定将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审议推迟到进一步诉讼程序之后。
(8)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8) 在计算根据本部分对雇主依照本条迅速纠正的任何违规行为所应支付的任何罚款时,法院应确定第2699条(j)款、(e)款第(2)项、(g)款第(1)项和(h)款第(1)项的适用性,并且法院应考虑这些违规行为已在无需延长诉讼的情况下得到纠正。
(9)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9) 如果中立评估员或原告不同意雇主已纠正其表示有意纠正的被指控违规行为,雇主可以提交动议,请求法院批准纠正并提交显示被指控违规行为已纠正的证据。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针对该动议和证据提交进一步的案情摘要和证据材料。
(10)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10) 为早期评估会议目的提交的所有声明或证据以及早期评估会议上的所有讨论均应受《证据法》第1152条的约束。
(11)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11) 早期评估程序不得超过30天,除非双方当事人共同同意延长时限。
(12)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12) 早期评估会议应由法官或司法委员,或法院指定的其他对本法典所产生问题有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主持。
(13)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13)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或修改根据《证据法》第1152条关于和解提议的证据不予采纳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予采纳以证明伤害或损害。
(14)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14)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雇主独立纠正任何违规行为,也不阻止双方当事人同意其自身的调解程序。本条中的任何内容也不禁止受第(c)款第(2)项(A)分项涵盖的雇主根据法院向其他诉讼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条款和条件请求早期评估会议。
(15)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15)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法院根据第2699条(e)款第(1)项命令适当的禁令救济。
(16)CA 劳动法 Code § 2699.3(f)(16)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法院根据本部分批准和解的义务。
(g)CA 劳动法 Code § 2699.3(g) 本条将于2024年10月1日生效。

Section § 269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2699.3条 (a) 款下的特定规则适用于多项劳动违规行为,涵盖了广泛的雇佣问题,例如工资纠纷、福利以及工作中的公平待遇。它列举了许多涉及员工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然而,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说明:对本条的修改将适用于在2024年6月19日或之后启动的任何法律案件,但在此日期之前已发出所需法律通知的案件除外。

(a)CA 劳动法 Code § 2699.5(a) 第2699.3条 (a) 款的规定适用于以下任何被指控的违规行为:第96条 (k) 款,第98.6条、第201条、第201.3条、第201.5条、第201.7条、第202条、第203条、第203.1条、第203.5条、第204条、第204a条、第204b条、第204.1条、第204.2条、第205条、第205.5条、第206条、第206.5条、第208条、第209条和第212条,第213条 (d) 款,第221条、第222条、第222.5条、第223条、第224条、第230条、第230.1条、第230.2条、第230.3条、第230.4条、第230.7条、第230.8条和第231条,第232条 (c) 款,第232.5条 (c) 款,第233条、第234条、第351条、第353条和第403条,第404条 (b) 款,第432.2条、第432.5条、第432.7条、第435条、第450条、第511条、第551条、第552条、第601条、第602条、第603条、第604条、第750条、第751.8条、第800条、第850条、第851条、第851.5条、第852条、第921条、第922条、第923条、第970条、第973条、第976条、第1021条、第1021.5条、第1025条、第1026条、第1101条、第1102条、第1102.5条和第1153条,第1174条 (c) 款和 (d) 款,第1197.5条和第1198条,第1198.3条 (b) 款,第1199条、第1199.5条、第1290条、第1292条、第1293条、第1293.1条、第1294条、第1294.1条、第1294.5条、第1296条、第1297条、第1298条、第1301条、第1308条、第1308.1条、第1308.7条、第1309条、第1309.5条、第1391条、第1391.1条、第1391.2条、第1392条、第1683条和第1695条,第1695.5条 (a) 款,第1695.55条、第1695.6条、第1695.7条、第1695.8条、第1695.9条、第1696条、第1696.5条、第1696.6条、第1697.1条、第1700.25条、第1700.26条、第1700.31条、第1700.32条、第1700.40条和第1700.47条,第1735条、第1771条、第1774条、第1776条、第1777.5条、第1811条、第1815条、第2651条和第2673条,第2673.1条 (a) 款,第2695.2条、第2801条、第2806条和第2810条,第2929条 (b) 款,以及第3073.6条、第6310条、第6311条和第6399.7条。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5(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5(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在2024年6月19日或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
(2)CA 劳动法 Code § 2699.5(b)(2)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不适用于在2024年6月19日之前已根据第2699.3条 (a) 款第 (1) 项 (A) 目、(b) 款第 (1) 项或 (c) 款第 (1) 项 (A) 目要求提交通知的民事诉讼。

Section § 269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建筑行业的工人是在某种特定的集体谈判协议下工作,那么他们将不受某些劳动法部分的约束。这项协议必须涵盖工资、工作时间和条件,支付的常规小时工资至少要比州最低工资高出30%,并且要包含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程序。协议还必须明确声明某些劳动法要求不适用。但是,协议不能规定应支付给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的罚款。除非涉及法律其他部分描述的民事诉讼,否则工人仍然可以对雇主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这项法律适用于从事建筑相关工作(如建造、拆除或维修)的工人。本法规仅在2038年1月1日之前有效,之后将被废止。

(a)CA 劳动法 Code § 2699.6(a) 本部分不适用于建筑行业的雇员,就根据有效的集体谈判协议所从事的工作而言,该协议明确规定了雇员的工资、工作时间及工作条件、所有加班时间的额外工资率,且雇员获得的常规小时工资率不低于州最低工资率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该协议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劳动法 Code § 2699.6(a)(1) 禁止本法典中根据本部分可予以纠正的所有违规行为,并规定了纠正这些违规行为的申诉和有约束力的仲裁程序。
(2)CA 劳动法 Code § 2699.6(a)(2) 以清晰明确的措辞明确放弃本部分的要求。
(3)CA 劳动法 Code § 2699.6(a)(3) 授权仲裁员裁决本法典项下可获得的所有补救措施,但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裁决根据本部分应支付给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的罚款。
(b)CA 劳动法 Code § 2699.6(b) 除根据第2699条提起的民事诉讼外,本条不排除雇员对雇主提起任何其他民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2.8部分(自第12900条起))、《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公法88-352)或任何其他禁止歧视或骚扰的规定而提起的诉讼。
(c)CA 劳动法 Code § 2699.6(c) 就本条而言,“建筑行业的雇员”是指从事与建筑相关工作的雇员,包括涉及改建、拆除、建造、挖掘、翻新、改造、维护、改进、维修工作,以及《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9章(自第7000条起)所描述的任何其他工作,以及其他类似或相关职业或行业。
(d)CA 劳动法 Code § 2699.6(d) 本条仅在203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699.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清洁工雇员在特定条件下的豁免。如果清洁工雇员属于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已代表清洁工的工会成员,并且受雇于在2020年注册的承包商,那么在存在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的情况下,他们可能被豁免遵守法律的某些部分。该协议必须涵盖工资、工作条件,提供至少高于州最低工资30%的报酬,并包括处理申诉和仲裁的程序。承包商必须向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分享协议的详细信息,并且此豁免是临时的,将在协议终止或2028年7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失效。

主要负责清洁商业场所的清洁工雇员受本法律管辖,除非他们专门从事擦窗等工作,或在酒店、餐饮服务等场所工作。本条还指出,如果工会未能妥善代表雇员,此豁免不阻止雇员提起民事权利诉讼或索赔。此豁免仅在2028年7月1日之前有效,之后将被废止。

(a)CA 劳动法 Code § 2699.8(a) 本部分不适用于由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已代表清洁工的工会代表的清洁工雇员,以及受雇于在2020日历年根据第1423条注册为物业服务雇主的清洁承包商的雇员,就根据在2028年7月1日之前的任何时间生效的有效集体谈判协议所从事的工作而言,该协议明确规定了雇员的工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为所有加班工时提供加班工资率,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劳动法 Code § 2699.8(a)(1) 要求雇主向在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中定义的特定工作场所工作的所有非试用期工人支付小时总报酬,包括工资、医疗保险、养老金、培训、带薪休假、节假日和附带福利基金,总额不低于州最低工资率的30%以上。
(2)CA 劳动法 Code § 2699.8(a)(2) 禁止本部分可予以纠正的所有违反本法典的行为,规定了申诉和有约束力的仲裁程序以纠正这些违规行为,并允许工会代表所有受影响的雇员提出申诉。
(3)CA 劳动法 Code § 2699.8(a)(3) 以明确无误的条款明确放弃本部分的要求。
(4)CA 劳动法 Code § 2699.8(a)(4) 授权仲裁员裁决本法典项下可获得的所有补救措施,但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裁决本部分项下应支付给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的罚款。
(b)CA 劳动法 Code § 2699.8(b) 除根据第2699条提起的民事诉讼外,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雇员对雇主提起任何其他民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2.8部分(自第12900条起))或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公法88-352)或任何其他歧视或骚扰禁令而提起的诉讼。
(c)CA 劳动法 Code § 2699.8(c) 任何已签订符合上述(a)款标准的协议的清洁承包商,应在签订协议后60天内,向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分享以下信息:
(1)CA 劳动法 Code § 2699.8(c)(1) 清洁承包商的名称。
(2)CA 劳动法 Code § 2699.8(c)(2) 工会的名称。
(3)CA 劳动法 Code § 2699.8(c)(3) 协议所涵盖的雇员人数。
(4)CA 劳动法 Code § 2699.8(c)(4) 协议的期限。
(d)CA 劳动法 Code § 2699.8(d) 本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应在集体谈判协议到期之日或2028年7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失效。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8(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99.8(e)(1) 除(2)款另有规定外,就本条而言,“清洁工雇员”是指其主要职责是清洁并保持商业工作区和洗手间,或办公室、多单元住宅设施、工业设施、医疗保健设施、游乐园、会议中心、体育场、赛马场、竞技场或零售场所的整洁的雇员。清洁工雇员的职责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A)CA 劳动法 Code § 2699.8(e)(1)(A) 消毒、吸尘、清扫、拖地或擦洗,以及打磨地板。
(B)CA 劳动法 Code § 2699.8(e)(1)(B) 清除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并从中分类可回收材料。
(C)CA 劳动法 Code § 2699.8(e)(1)(C) 擦拭设备、家具或固定装置上的灰尘。
(D)CA 劳动法 Code § 2699.8(e)(1)(D) 擦亮金属固定装置或饰件。
(E)CA 劳动法 Code § 2699.8(e)(1)(E) 提供用品和轻微维护服务。
(F)CA 劳动法 Code § 2699.8(e)(1)(F) 清洁实验室、淋浴间和洗手间。
(2)CA 劳动法 Code § 2699.8(e)(2) 就本条而言,“清洁工雇员”不包括以下任何人员:
(A)CA 劳动法 Code § 2699.8(e)(2)(A) 专门从事擦窗工作的工人。
(B)CA 劳动法 Code § 2699.8(e)(2)(B) 主要职责是铺床和更换床单的客房服务人员。
(C)CA 劳动法 Code § 2699.8(e)(2)(C) 在机场设施工作或进行机舱清洁的工人。
(D)CA 劳动法 Code § 2699.8(e)(2)(D) 在酒店、棋牌俱乐部、餐馆或其他餐饮服务场所工作的工人。
(E)CA 劳动法 Code § 2699.8(e)(2)(E) 杂货店雇员和药品零售雇员。
(f)CA 劳动法 Code § 2699.8(f) 本条不适用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已提交的现有案件。
(g)CA 劳动法 Code § 2699.8(g) 如果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机构认定工会违反了其在根据第2699.3条提出的索赔中的公平代表义务,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清洁工雇员根据第2699.3条提起诉讼。
(h)CA 劳动法 Code § 2699.8(h) 本条仅在2028年7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