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0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公诉人”指诸如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任何参与法律诉讼的指定市或县检察官等官员。

就本章而言,“公诉人”指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任何其他市或县检察官。

Section § 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检察官对某些违反加州劳动法的行为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但有一些例外情况。检察官还可以寻求法院命令来阻止持续的违规行为。如果他们胜诉,首先可以为工人追回未付工资,剩余的任何款项将上缴州政府的普通基金。检察官的行动范围仅限于其所在地区,除非他们拥有更广泛的权力。他们必须在提起诉讼前通知劳动标准执法部门,该部门可以选择介入诉讼程序。这项法律有效期至2029年1月1日,不适用于在此日期之前已在法院提起的诉讼。

Section § 1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检察官或劳工专员正在采取法律行动执行劳动法,那么雇员与雇主之间任何试图限制这些行动或要求仲裁的私人协议,都不能阻止执法。即使有人对驳回这些限制的决定提出上诉,审判也将照常进行。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集体谈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