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劳动法 Code § 150(a) 部门应收集、整理并呈报与本州劳工状况相关的事实和统计数据,包括有关生活成本、劳动力供需、劳资关系、劳资纠纷、工业事故和安全、劳动生产率、卫生及其他条件、监狱劳工以及工业关系总监认为适宜的其他劳工相关事项的信息。
(b)CA 劳动法 Code § 150(b) 在不与本节或任何其他节冲突的范围内,自本款生效之日起,劳工统计与研究司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八编第一部第七章第一分章(自第14000节起)和第二分章(自第14900节起)中规定的职责,重新分配给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劳工统计与研究司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八编第一部第八章第三分章(自第16000节起)中规定的职责,重新分配给劳工标准执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