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关系部收集和分析本州劳工状况信息的职责,例如生活成本、劳动力供需以及工作场所安全。它还指出,劳工统计与研究司先前承担的职责已重新分配给另外两个司: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和劳工标准执行司,具体取决于其他法规章节中规定的具体职责。

(a)CA 劳动法 Code § 150(a) 部门应收集、整理并呈报与本州劳工状况相关的事实和统计数据,包括有关生活成本、劳动力供需、劳资关系、劳资纠纷、工业事故和安全、劳动生产率、卫生及其他条件、监狱劳工以及工业关系总监认为适宜的其他劳工相关事项的信息。
(b)CA 劳动法 Code § 150(b) 在不与本节或任何其他节冲突的范围内,自本款生效之日起,劳工统计与研究司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八编第一部第七章第一分章(自第14000节起)和第二分章(自第14900节起)中规定的职责,重新分配给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劳工统计与研究司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八编第一部第八章第三分章(自第16000节起)中规定的职责,重新分配给劳工标准执行司。

Section § 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每年对学徒协议中人员的族裔和性别进行调查。该调查旨在收集有用的数据,并在有联邦数据时避免重复工作。学徒标准司将协助此过程,并且还可以收集任何可能对学徒计划有帮助的额外数据。

收集到的信息不能直接用作非法就业行为的证据。最后,法律明确指出,它不允许任何州机构强制要求雇主雇用特定族裔群体或性别的特定比例的人员,而不论他们的资格如何。

(a)CA 劳动法 Code § 151(a) 部门应每年对参与第3077条所述学徒协议的个人的族裔来源和性别进行调查。在进行此项调查时,该部门应使用联邦政府可能提供的任何相关数据,以避免重复工作。
(b)CA 劳动法 Code § 151(b) 学徒标准司应配合完成本条所要求的调查。本次调查可用于收集可能对学徒计划有益的额外当前数据。
(c)CA 劳动法 Code § 151(c) 根据本条收集的数据本身不应作为非法就业行为的证据。
(d)CA 劳动法 Code § 151(d)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授权州机构要求雇主雇用任何特定族裔来源或性别的特定比例的个人,而不论这些个人是否具备就业资格。

Section § 15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劳资关系总监及其工作人员发出传票,要求人们作证并提供文件,以执行劳动法。他们可以监誓、宣誓后讯问,并收集书面证据。他们还有权进入任何工作场所。如果有人拒绝提供所需信息或拒绝进入工作场所,他们可能面临轻罪指控。总监还可以指示其他部门的员工分享数据或协助调查,以收集有用的统计数据。

Section § 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根据本章准备统计报告或其他报告时,不得使用提供信息的个人姓名,但第151条中提及的例外情况除外。如果部门内任何工作人员违反这些规定使用他人姓名,他们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较轻的罪行。

Section § 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发布一份关于加州工伤、职业病和死亡事故的年度报告,并按行业类型进行分类。该报告必须在下一个日历年的12月31日之前完成并发布,并应向公众开放。

Section § 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劳资关系部向交通部提供与短途货运卡车相关的在线登记册和数据库的访问权限。此外,他们还必须提供数据库链接,这些数据库可能包含有关涉及工伤赔偿欺诈的雇主以及健康和安全执法行动的信息。

(a)CA 劳动法 Code § 157(a) 劳资关系部应向交通部提供与短途货运卡车相关的现有公共登记册和数据库的链接。
(b)CA 劳动法 Code § 157(b) 劳资关系部还应向交通部提供现有公共数据库的链接,这些数据库可能包含以下一项或两项信息:
(1)CA 劳动法 Code § 157(b)(1) 正在实施工伤赔偿欺诈的雇主。
(2)CA 劳动法 Code § 157(b)(2) 健康和安全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