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劳资关系部内设立职业安全与健康上诉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州长选定并经参议院批准的三名成员组成,他们分别来自不同背景:管理层、劳工界和普通公众。这些成员必须全职履行委员会职责。

州长会从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主席,主席的任期由州长决定。主席可以指定另一名成员在其不在时代为主席。委员会成员的薪水按照《政府法典》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发放。

(a)CA 劳动法 Code § 148(a) 劳资关系部内设职业安全与健康上诉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经参议院批准的三名成员组成。一名成员应来自管理领域,一名应来自劳工领域,另一名成员应来自普通公众。公众成员应从管理和劳工领域以外的人士中选出。上诉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应全职履行其职责。
(b)CA 劳动法 Code § 148(b) 上诉委员会主席及每位成员应领取《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六节(第11550条起)规定的年薪。
(c)CA 劳动法 Code § 148(c) 州长应从上诉委员会成员中指定上诉委员会主席。被指定的人士应根据州长的意愿担任主席职务。主席应指定上诉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在其缺席时代行主席职务。

Section § 148.1

Explanation
申诉委员会的成员任期四年,直到他们的接替者被任命为止。对于首次任命的成员,他们的任期将在不同的1月15日错开结束。如果在任期结束前出现空缺,州长会任命一名新成员来完成剩余的任期,但这项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

Section § 148.2

Explanation
上诉委员会可以雇佣其所需的工作人员,例如助理和专家,这些人员将由委员会主席或主席指定的人员领导。大多数员工通过正式的州政府程序招聘,但有一个特殊职位是宪法豁免的。听证官的薪水由一个州级委员会设定,与类似职位的薪水相当,无论其是否具备法律资格。

Section § 148.4

Explanation
上诉委员会作出的每一个决定或命令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Section § 148.5

Explanation

申诉委员会一旦做出决定,该决定即被视为最终决定,除非有人根据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特定条件请求复审或司法审查。

申诉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但第5部第1编第4章(自第6600条起)所允许的任何复审或司法审查除外。

Section § 14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上诉委员会做出决定时,该决定是最终的,并且对于涉及该特定上诉的各方,主任和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必须遵守。然而,主任仍然可以请求法院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即使他们最初没有参与上诉程序。

Section § 1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申诉委员会制定、修改或废除他们用于处理申诉和他们监督的其他相关问题的规则。他们这样做时必须遵循另一套政府规则中规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14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申诉委员会及其授权代表拥有与部门负责人相同的权力,但须遵守特定的政府法典规定。然而,他们不拥有《政府法典》第 11185 条所赋予的权力。

申诉委员会及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具有《政府法典》第二篇第三部第一部分第二章第二节(从第 11180 条开始)所规定的部门负责人的权力,但《政府法典》第 11185 条除外。

Section § 148.9

Explanation
上诉委员会要做出决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会成员同意,除非有明确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1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上诉委员会主席在有成员缺席时,将上诉委员会成员的临时职务赋予其执行官。主席还可以将缺席成员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该执行官。

上诉委员会主席可以授权其执行官担任副上诉委员会成员,并且在上诉委员会成员缺席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该执行官。

Section § 1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因违反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而对传票提出上诉,并且在上诉中胜诉或传票被撤销,他们可以获得最高5,000美元的合理费用,例如律师费。但前提是传票的发出是由于该部门武断或不公平的行为。

上诉委员会需要制定规则来执行本条。该部门必须每年报告已支付的总费用以及获得费用补偿的案件数量,这些费用来自其常规预算。

上诉委员会可向任何雇主裁定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费、顾问费和证人费,总额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条件是该雇主对因1980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检查或调查而发出的、因违反根据第一部第六章(自第140条起)设立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规则、命令或法规的传票提出上诉,且 (1) 雇主在上诉中胜诉,或传票被撤销,以及 (2) 上诉委员会认定传票的发出是由于该部门的武断或反复无常的行为或举动所致。
上诉委员会应制定执业和程序规则以实施本条。
根据本条支付的费用应从该部门的常规运营预算资金中支付。该部门应在其每个财政年度的拟议预算中,就前一财政年度显示以下信息:
(a)CA 劳动法 Code § 149.5(a) 已支付的总费用。
(b)CA 劳动法 Code § 149.5(b) 已支付费用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