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劳动法 Code § 148(a) 劳资关系部内设职业安全与健康上诉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经参议院批准的三名成员组成。一名成员应来自管理领域,一名应来自劳工领域,另一名成员应来自普通公众。公众成员应从管理和劳工领域以外的人士中选出。上诉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应全职履行其职责。
(b)CA 劳动法 Code § 148(b) 上诉委员会主席及每位成员应领取《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六节(第11550条起)规定的年薪。
(c)CA 劳动法 Code § 148(c) 州长应从上诉委员会成员中指定上诉委员会主席。被指定的人士应根据州长的意愿担任主席职务。主席应指定上诉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在其缺席时代行主席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