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工人赔偿相关章节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上诉委员会”指的是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其成员被称为“委员”。“行政主管”是工人赔偿司的负责人。“司”本身指的是工人赔偿司。“医疗主管”是由行政主管选定的医生,而“合格医疗评估员”是根据特定法规任命的医生。

本章中,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a)CA 劳动法 Code § 110(a) “上诉委员会”指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的头衔为“委员”。
(b)CA 劳动法 Code § 110(b) “行政主管”指工人赔偿司行政主管。
(c)CA 劳动法 Code § 110(c) “司”指工人赔偿司。
(d)CA 劳动法 Code § 110(d) “医疗主管”指由行政主管根据Section 122任命的医生。
(e)CA 劳动法 Code § 110(e) “合格医疗评估员” 指由行政主管根据Section 139.2任命的医生。

Section § 1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需要签名的文件,包括通常需要公证人确认的文件,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提交。电子签名必须是与电子文件关联的声音、符号或过程,并且由意图签署该文件的人创建。电子签名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才能有效并被认可。

Section § 1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劳工赔偿系统内的结构和职责。劳工赔偿上诉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负责处理与劳工赔偿相关的司法职责。同时,行政主管管理劳工赔偿部门的所有其他事务,除了上诉委员会专门处理的领域。这包括监督人员(上诉委员会人员除外)和协调部门的活动。

由七名成员组成的劳工赔偿上诉委员会,应行使本法典赋予其的所有司法权力。在所有其他方面,劳工赔偿部门受行政主管的控制,并且,除专门赋予上诉委员会的职责、权力、管辖权、责任和目的外,行政主管应在《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二节第1条(自第11150条起)的含义内,就劳工赔偿部门行使部门负责人的权力,这应包括对人员的监督和责任,以及部门工作的协调,但上诉委员会的人员除外。

Section § 11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上诉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州长在参议院批准后任命他们。1990年前任命的成员任期四年,而之后任命的成员任期六年,直至其继任者符合资格。五名成员必须是经验丰富的加州律师,而两名则不必是。所有成员均根据其司法技能和气质选拔,并领取加州《政府法典》另一部分规定的薪资。

上诉委员会成员应由州长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在1990年1月1日之前任命的成员任期为四年,而在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任命的成员任期为六年,他们应任职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符合资格。
上诉委员会的五名成员应是获准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另外两名成员无需是执业律师。所有成员的选拔应充分考虑其司法气质和能力。每位成员应领取《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第一部第六章(自第11550条起)规定的薪资。

Section § 113

Explanation

州长从上诉委员会中挑选一人担任主席,只要州长愿意,此人就可以一直担任此职务。如果主席因公务外出、休假或生病,他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指定另一名委员会成员临时代理。

州长应从上诉委员会成员中指定上诉委员会主席。被指定的人应随州长意愿担任主席职务。
主席可以书面指定上诉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之一,在其因公务不在州内、休假或因病缺席期间代理主席职务。

Section § 115

Explanation
申诉委员会的决定通常基于其成员的多数投票,除非另有规定。委员会主席会将需要复议的案件分派给一个由三名成员组成的轮换小组,以确保决策者的多样性。如果这三名成员中至少有两名同意某项决定,该决定即成立,除非遵循复议规则。如果为了保持一致性或在特殊案件中需要,主席可以经多数投票将案件重新分派给整个委员会。

Section § 11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工人赔偿申诉委员会拥有一个官方印章。该印章用于令状(法律命令)、经认证的记录副本等官方文件,以及申诉委员会决定使用该印章的任何其他文件。

Section § 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行政主管聘请一名持牌律师担任该部门的法律顾问。

Section § 11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为加利福尼亚州劳工赔偿司和上诉委员会工作的律师的职责。该律师代表州政府处理所有与劳工赔偿相关的法律事务,协助快速启动和解决案件,并向行政主管和上诉委员会提供法律建议。律师的职责是支持和指导该司和上诉委员会履行其法律职责。

律师应:
(a)CA 劳动法 Code § 119(a) 代表州政府、劳工赔偿司和上诉委员会,在根据本法典中由该司管理的任何规定,或根据该司或上诉委员会的任何命令或行为产生的所有诉讼和程序中出庭和代理;并且,如果被指示如此行事,则在涉及任何此类问题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如有可能,进行干预。
(b)CA 劳动法 Code § 119(b) 启动、提起并加快由行政主管或上诉委员会指示或授权的所有诉讼或程序的最终裁决。
(c)CA 劳动法 Code § 119(c) 应请求,就行政主管、上诉委员会及其每位成员的管辖权、权力或职责,向行政主管、上诉委员会及其每位成员提供咨询。
(d)CA 劳动法 Code § 119(d) 普遍履行劳工赔偿司和上诉委员会要求其履行的律师职责和服务。

Section § 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行政主管和上诉委员会主席均有权任命一名秘书和多名助理秘书。这些被任命人员将负责执行所指示的任务。

Section § 1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申诉委员会主席从其秘书中任命最多三名副职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但这些副职人员做出的任何决定,除非至少一名实际的申诉委员会委员同意,否则不具正式效力。

Section § 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必须任命一名医疗主任,这名主任必须是持有执业证书的医师和外科医生。医疗主任将聘请同样需要持有相同证书的助理,以及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将决定他们的薪资,这些薪资应与私营公司为类似职位支付的薪资相当。

行政主管应任命一名医疗主任,该主任须持有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编第5章(自第2000条起)授予的医师和外科医师执业证书。医疗主任应聘用医疗助理,这些助理也须持有医师和外科医师执业证书,以及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医疗主任及其助理的薪资应由人力资源部确定,并应与私营行业支付给医疗主任和助理医疗主任的薪资相当。

Section § 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行政主管聘请各类专业人士,例如法官、会计师和法律秘书,以改进法院管理系统。工伤赔偿法官的薪水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他们的司法职责来确定。

行政主管可聘用必要的助理、官员、专家、统计师、精算师、会计师、工伤赔偿行政法法官、速记员、法律秘书、残疾评估员、项目技术员及其他雇员,以实施新的、高效的法院管理系统。工伤赔偿行政法法官的薪资应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其履行司法职能的职位类别确定。

Section § 12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为行政主管工作的法庭速记员,在其被指派的办公室的首席工人赔偿法官指示下,必须通过速记或文书工作提供帮助。这仅限于该法庭速记员没有其他法律职责在身时。

由行政主管雇佣的任何官方速记员,在其被指派的办公室的首席工人赔偿行政法法官指示下,应提供速记或文书协助,但前提是该首席工人赔偿行政法法官认定该速记员未从事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职责。

Section § 1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劳工赔偿行政法法官的任命要求和程序。候选人必须是加州执业律师合格名单上的人员,并符合州人事委员会设定的资格。这些合格名单是通过州公务员考试产生的。法官在任职期间必须保持加州律师协会的活跃会员身份。

法律还规定,如果法官有案件在提交裁决后90天内未作出裁决而悬而未决,则不能领取薪水。任何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任命的法官,必须在加州有至少五年的执业经验,并具备劳工赔偿法方面的特定经验。

(a)CA 劳动法 Code § 123.5(a) 由行政主管雇佣的劳工赔偿行政法法官,应从在本州获得执业许可并具备州人事委员会规定资格的律师合格名单中选拔。为此目的设立合格名单时,应依照《州公务员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5部第2章(自第18500条起))进行州公务员考试。每位劳工赔偿法官在其任职期间应保持加州律师协会会员资格。
如果劳工赔偿行政法法官审理的任何案件在提交裁决后90天内仍悬而未决且未作决定,则该法官不得领取其劳工赔偿行政法法官的薪资。
(b)CA 劳动法 Code § 123.5(b) 所有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任命的劳工赔偿行政法法官,在任命前应已在加州获得执业许可五年或以上,并应具备劳工赔偿法方面的经验。

Section § 1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劳工赔偿法官必须遵守《司法道德准则》,就像其他州法官一样。他们不得违反此准则。行政主管将与司法行为委员会合作,制定规定来执行这些标准,这些规定将类似于州法官的管理方式,并且某些规则将与《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中对立法者的规定相符。此外,如果法官希望接受由在其面前执业的律师资助的某些活动的酬金或旅行费用,他们需要事先获得行政主管的书面批准。

(a)CA 劳动法 Code § 123.6(a) 所有受行政主管雇佣的劳工赔偿行政法法官,均应遵守最高法院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第18款(m)项为法官行为制定的《司法道德准则》,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违反该准则或《司法道德准则》评注的行为。
行政主管应与司法行为委员会协商,制定实施本条的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这些规定应与司法行为委员会为规范州法官活动而制定的程序保持一致,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与《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政府法典》第9篇(第81000条起))中包含的对立法者的礼品、酬金和旅行限制保持一致。
(b)CA 劳动法 Code § 123.6(b) 行政主管允许的、且未被本条以其他方式禁止的,与任何公共或私人会议、大会、集会、社交活动或类似聚会相关的酬金或旅行,其费用由在委员会执业的律师大量支付的,除非行政主管已书面事先批准劳工赔偿行政法法官接受这些款项,否则不得接受。

Section § 12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上诉委员会制定规则,让专业的工伤赔偿律师在特定案件中临时担任法官。这需要雇员和雇主双方都同意。这些律师是自愿担任此职务,并且不获得报酬。其目的是确保使用临时法官不会减少常设的带薪工伤赔偿法官或职位的数量。

上诉委员会可以通过规则或条例,制定程序,允许经加州律师协会认证为工伤赔偿专家或符合此认证资格的律师,经雇员或其代表以及雇主或保险公司的约定,由各委员会办公室的首席工伤赔偿法官任命,在特定案件中担任临时工伤赔偿法官。律师以此身份提供服务应为自愿且无偿。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条使用临时工伤赔偿法官不应导致永久公务员人数或授权的全职等效职位数量的减少。

Section § 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受伤工人及时获得必要的赔偿。它要求所有表格和通知都必须提供英文和西班牙文版本。截至2018年1月1日,某些关键文件,包括工伤赔偿申请表和情况说明书,也必须提供中文、韩文、他加禄语和越南语版本。这些文件涵盖了暂时性残疾、永久性残疾、医疗评估以及其他赔偿基本信息等主题。从2018年开始,一名官员将每年审查并建议翻译其他重要文件,并将这些文件提交给立法机关。

(a)CA 劳动法 Code § 124(a) 在实施和执行本部和第4部(自第3200条起)时,该部门应保护有权及时获得赔偿的受伤工人的利益。
(b)CA 劳动法 Code § 124(b) 部门要求提供给员工的表格和通知应使用英文和西班牙文。
(c)CA 劳动法 Code § 124(c) 除了(b)款的要求外,不迟于2018年1月1日,部门和该部门应提供至少以下表格、通知和材料的中文、韩文、他加禄语和越南语版本:
(1)CA 劳动法 Code § 124(c)(1) 根据第5401条要求的工伤赔偿申请表。
(2)CA 劳动法 Code § 124(c)(2) 根据第139.48条授权的复工补助计划申请。
(3)CA 劳动法 Code § 124(c)(3) 补充性工作调动不可转让凭证。
(4)CA 劳动法 Code § 124(c)(4) 工伤赔偿部门分发给受伤工人的情况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以下主题的:
(A)CA 劳动法 Code § 124(c)(4)(A) 暂时性残疾。
(B)CA 劳动法 Code § 124(c)(4)(B) 永久性残疾。
(C)CA 劳动法 Code § 124(c)(4)(C) 合格医疗评估员。
(D)CA 劳动法 Code § 124(c)(4)(D) 未投保雇主福利信托基金。
(E)CA 劳动法 Code § 124(c)(4)(E) 利用审查。
(F)CA 劳动法 Code § 124(c)(4)(F) 工伤赔偿基本事实。
(G)CA 劳动法 Code § 124(c)(4)(G) 工伤赔偿术语表。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24(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24(d)(1) 自2018年1月1日起,行政主管应每年审查部门向受伤工人发布和分发的表格、通知和材料,并向该部门建议根据(b)款和(c)款应翻译成英文以外语言的其他文件。
(2)CA 劳动法 Code § 124(d)(2) 自2018年1月1日起,此后每年,部门和该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提交建议和任何已翻译的文件。

Section § 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行政主任向任何需要的人提供免费表格,以帮助劳工赔偿司高效运作。

行政主任应负责印刷并免费向任何人提供空白表格,以便利或促进劳工赔偿司高效履行职责。

Section § 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劳工赔偿司(包括行政主管和上诉委员会)维护其所有活动的详细记录和会议纪要,以确保高效管理。这些记录需要存放在其官方办公室。

劳工赔偿司,包括行政主管和上诉委员会,应保存其所有会议记录以及为妥善和高效管理所需的其他簿册或记录。所有记录应保存在各自的办公室。

Section § 12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行政主管的职责和权力,特别是关于收费和分发材料方面。主管可以对提供文件副本、笔录以及检查某些案件档案等各种服务收取费用,但不得向受伤雇员或其代表收取档案检查费。此外,主管可以出版和分发关于该部门运作的报告和小册子。他们还可以编制和更新办公室手册并收取费用,包括任何更新。办公室发行的出版物也可以设定费用。

行政主管可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劳动法 Code § 127(a) 收取并征收文件和记录副本、官方文件和命令的认证副本、所取证据或所进行程序的认证副本、证词笔录以及未存储在请求检查地点处的案件档案检查的费用。行政主管应确定费用金额,足以弥补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不得向受伤雇员或其代表收取案件档案检查费。
(b)CA 劳动法 Code § 127(b) 除提交给州长的报告外,不时出版和分发进一步的报告和小册子,涵盖该部门的运作、程序以及与工作相关的事项。
(c)CA 劳动法 Code § 127(c) 编制、出版和分发一份办公室手册,可收取合理费用;可不时采纳、出版和分发增补、删除、修订及其他变更,可对修订收取合理费用,或可按年度订阅方式确定合理费用。
(d)CA 劳动法 Code § 127(d) 确定并收取已发行的出版物的合理费用。

Section § 127.1

Explanation

行政主管必须在2023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是在健康与安全及工人赔偿委员会的意见下制定的,将探讨与当前医疗费用表相比,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的不同方式。这些替代方案包括按人头付费、一揽子支付以及其他基于价值的支付系统等选项。

报告应强调每种替代系统的优缺点,并提出用于测试这些支付方法的试点项目。报告必须遵循特定的提交指南,并且提交报告的要求将于2024年1月1日失效。

(a)CA 劳动法 Code § 127.1(a) 行政主管应在健康与安全及工人赔偿委员会的意见下,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比较向提供者支付费用的潜在替代方案与官方医疗费用表,包括但不限于按人头付费、一揽子支付、质量激励以及基于价值的支付系统。
(b)CA 劳动法 Code § 127.1(b) 该报告应阐述每种替代支付系统相对于官方医疗费用表的优缺点,并就替代支付试点项目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
(c)CA 劳动法 Code § 127.1(c) 该报告应按照《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本节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于2024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2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的上诉委员会担任副专员,负责执行《美国码头工人及港口工人赔偿法》。只要获得财政部批准,该委员会还可以与美国政府达成协议,报销相关费用。在履行这些职责时,上诉委员会可以使用州法律赋予它的任何权力,但前提是这些权力必须符合联邦法案的规定。

上诉委员会可接受根据《美国码头工人及港口工人赔偿法案》担任副专员的任命,或接受执行该法案的任何授权。上诉委员会可在获得财政部批准的前提下,与美国政府达成协议,以支付根据该法案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在根据该法案、任命或授权履行任何职责时,上诉委员会可在不违反该法案规定的前提下,行使本州法律赋予上诉委员会的任何权力。

Section § 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过审计保险公司、自保雇主和第三方管理人,确保受伤工人和其受抚养人获得应得的赔偿。这些审计必须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以检查这些实体是否履行了其法律义务。审计有不同类型,包括对未能达到特定绩效标准的实体进行的详细全面合规审计。

如果审计发现有未支付的赔偿金或罚款,责任方将收到通知并必须支付应付款项。如果在 30 天内未能支付,可能会导致额外的罚款,包括索赔人的律师费。任何无人认领的资金将存入工人赔偿基金。

这些审计结果每年公布,列出被审计的实体和发现的任何违规行为,但个人索赔档案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否则仍将保密。还有针对无保险雇主基金索赔的特定审计。

(a)CA 劳动法 Code § 129(a) 为确保受伤工人及其死亡时的受抚养人及时准确地获得其应得的全部赔偿,行政主管应审计保险公司、自保雇主和第三方管理人,以确定他们是否履行了本法典规定的义务。每个审计对象应至少每五年审计一次。审计对象的选择和审计的实施应根据 (b) 款进行。对保险公司的审计结果应提交给保险专员,对自保人和第三方管理人的审计结果应提交给劳资关系主管。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劳资关系主管或保险专员审计其被许可人的权力。
(b)CA 劳动法 Code § 129(b) 行政主管应按以下方式安排和实施审计:
(1)CA 劳动法 Code § 129(b)(1) 对每个审计对象应每五年进行一次概况审计审查,并根据目标审计标准在额外场合进行。行政主管应每年制定概况审计审查绩效标准,以识别表现最差的审计对象。
(2)CA 劳动法 Code § 129(b)(2) 对未能达到或超过概况审计审查绩效标准的每个概况审计对象,应进行全面合规审计。全面合规审计应是对审计对象绩效的全面详细评估。行政主管应每年制定全面合规审计绩效标准,以识别表现令人满意的审计对象。任何未能达到或超过全面合规审计绩效标准的全面合规审计对象,应在两年内再次接受审计。
(3)CA 劳动法 Code § 129(b)(3) 可根据行政主管采纳的目标审计标准,随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概况审计审查或全面合规审计。目标审计标准应基于从福利通知、信息和援助官员以及其他可靠来源获得的事实信息,这些信息表明保险公司、自保雇主或第三方管理人未能履行其在本分部或第 4 分部(自第 3200 条起)规定的义务,或未能遵守行政主管的规定。
(c)CA 劳动法 Code § 129(c) 如果通过概况审计审查或全面合规审计,行政主管确定有任何赔偿金、利息或罚款应付给员工或受抚养人但尚未支付,行政主管应向保险公司、自保雇主或第三方管理人发出并送达一份评估通知,详细说明每个案件中应付但未支付的金额,并命令将这些金额支付给有权获得的人。评估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11505 条 (c) 款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送达。评估通知的副本也应发送给受影响的员工或受抚养人。
如果在评估通知送达后 30 天内未支付款项,雇主还应承担员工或受抚养人为获得应付款项而必然产生的合理律师费。行政主管应告知在此 30 天期限后仍有赔偿金未付的每位员工或受抚养人,其就启动追讨所欠赔偿金程序的权利。因无法找到有权获得赔偿金的人而未支付的款项,应支付给工人赔偿行政周转基金。劳资关系主管应颁布规章制度,建立从工人赔偿行政周转基金中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和程序,以供有权获得赔偿金的人申请赔偿时使用。
(d)CA 劳动法 Code § 129(d) 行政主管关于某笔款项是否应付给员工或受抚养人的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上诉委员会裁决该问题的管辖权或权力。

Section § 1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行政主管对不遵守特定规定的保险公司、自保雇主或第三方管理人处以罚款。他们可能因未能按时支付受伤工人的赔偿金或违反行政规定等行为而被罚款。罚款金额会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轻微违规罚款较少,重大违规罚款较多。

如果一个组织在审计中反复表现出合规性差,他们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处罚。在最坏的情况下,其运营能力可能会被上级机构重新评估。实体有权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与主管会谈或向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来对处罚提出异议。

此外,严重的、重复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金额更高的民事罚款。然而,这项法律并未为员工提供新的起诉途径。这些罚款所得将用于支持工人赔偿系统。

(a)CA 劳动法 Code § 129.5(a) 行政主管可对保险公司、自保雇主或第三方管理人处以行政处罚,原因如下:
(1)CA 劳动法 Code § 129.5(a)(1) 未能在收到根据第129条(c)款发出的评估通知后15天内遵守该通知。
(2)CA 劳动法 Code § 129.5(a)(2) 未能在到期时支付赔偿金中无争议的部分、受伤工人医疗的合理费用,或实施经批准的职业康复计划的费用。
(3)CA 劳动法 Code § 129.5(a)(3) 未能遵守行政主管的任何规章制度。
(b)CA 劳动法 Code § 129.5(b) 行政主管应颁布法规,制定违规行为清单以及每种违规行为应处行政处罚的金额。该清单应规定,对于较轻微的违规行为,每次违规可处以最高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对于最严重的违规行为,罚款金额应逐步提高,每次违规最高可达五千美元 ($5,000)。行政主管有权根据规章制度施加处罚,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处罚的适当性:
(1)CA 劳动法 Code § 129.5(b)(1) 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2)CA 劳动法 Code § 129.5(b)(2) 保险公司、自保雇主或第三方管理人的诚信度。
(3)CA 劳动法 Code § 129.5(b)(3) 是否有过往违规记录。
(4)CA 劳动法 Code § 129.5(b)(4) 违规行为的频率。
(5)CA 劳动法 Code § 129.5(b)(5) 审计对象是否达到或超过了概况审计审查绩效标准。
(6)CA 劳动法 Code § 129.5(b)(6) 全面合规审计对象是否达到或超过了全面合规审计绩效标准。
(7)CA 劳动法 Code § 129.5(b)(7) 审计对象所在地的规模。
(c)CA 劳动法 Code § 129.5(c) 行政主管应按以下方式评估处罚:
(1)CA 劳动法 Code § 129.5(c)(1) 如果在概况审计审查后,行政主管确定概况审计对象达到或超过了概况审计审查绩效标准,则本节不予处罚,但审计对象应按第129条(c)款的规定,支付根据第4650条(d)款应付的任何赔偿金和罚款。
(2)CA 劳动法 Code § 129.5(c)(2) 如果在全面合规审计后,行政主管确定审计对象达到或超过了全面合规审计绩效标准,则应评估未支付或延迟支付赔偿金的罚款,但本节不评估其他罚款。审计对象应按第129条(c)款的规定,支付根据第4650条(d)款应付的任何赔偿金和罚款。
(3)CA 劳动法 Code § 129.5(c)(3) 如果在全面合规审计后,行政主管确定审计对象未能达到全面合规审计绩效标准,则应按照行政主管将采纳的全面合规审计失败处罚清单进行处罚。全面合规审计失败处罚清单应根据审计地点的规模调整处罚水平,以减轻对小型和大型审计对象处以的总罚款之间的不平等。全面合规审计失败处罚清单中规定的最严重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不受(b)款的限制,但单次违规的罚款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四万美元 ($40,000)。
(d)CA 劳动法 Code § 129.5(d) 处罚评估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5条(c)款的规定,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送达。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描述违规行为的性质,包括提及据称被违反的法规条款或规章制度。除非保险公司、自保雇主或第三方管理人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提出异议,否则该通知将生效,并且必须支付评估的罚款。
(e)CA 劳动法 Code § 129.5(e) 除了(a)、(b)和(c)款允许的处罚评估外,行政主管在听证后发现雇主、保险公司或雇主的第三方管理人故意实施或频繁实施以下任何行为,以至于构成一种普遍的商业惯例时,可处以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民事罚款:
(1)CA 劳动法 Code § 129.5(e)(1) 诱导员工接受低于应得的赔偿金,或使员工不得不通过对雇主提起诉讼来获得赔偿。
(2)CA 劳动法 Code § 129.5(e)(2) 拒绝遵守已知且法律上无可争议的赔偿义务。
(3)CA 劳动法 Code § 129.5(e)(3) 以不诚实的方式履行或管理赔偿义务。
(4)CA 劳动法 Code § 129.5(e)(4) 以对公众或与雇主或保险公司打交道的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履行或管理赔偿义务。
任何雇主、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管理人,如果在两次连续的全面合规审计中未能达到全面合规审计绩效标准,应可反驳地推定其从事了一般商业行为,即以对与其打交道的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履行和管理其赔偿义务。
在第二次或后续裁定后,行政主管应将此事移交保险专员或劳资关系主管,并请求举行听证会,以确定其授权证书、自保同意证书或管理自保雇主索赔的同意证书(视情况而定)是否应被吊销。
(f)CA 劳动法 Code § 129.5(f) 保险公司、自保雇主或第三方管理人可在收到根据 (a) 或 (c) 款发出的罚款评估通知后七天内,向行政主管提交书面会议请求。会议结束后15天内,行政主管应发出裁定通知,并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送达争议方。行政主管裁定的任何到期金额,应在收到裁定通知后30天内到期并支付。在任何上诉期间,该30天期限应暂停计算。可就该裁定向适当的高级法院提起强制令之诉,前提是争议方须向州政府提交一份担保,其本金金额为行政主管裁定并命令支付金额的两倍,条件是争议方应支付因该金额而对其作出的任何判决和费用。
(g)CA 劳动法 Code § 129.5(g) 保险公司、自保雇主或第三方管理人可在收到根据 (e) 款发出的罚款评估通知后七天内,向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提交书面听证请求。听证会结束后30天内,上诉委员会应发出裁定和命令,并按照其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争议方。上诉委员会裁定的任何到期金额,应在收到裁定通知后45天内到期并支付。对裁定和命令的司法审查应按照第4部第4章第2条(自第5950节开始)规定的方式进行。在上诉程序期间,该45天期限应暂停计算,前提是争议方须向州政府提交一份担保,其本金金额为上诉委员会裁定并命令支付金额的两倍,条件是争议方应支付最终确定到期的金额以及上诉法院判给的任何费用。
(h)CA 劳动法 Code § 129.5(h)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设立或消除针对雇员及其受抚养人的民事诉讼事由。
(i)CA 劳动法 Code § 129.5(i) 根据本节收到的所有款项应存入州财政部,并记入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

Section § 13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劳动法规定,申诉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其秘书和法官,可以履行几项重要职责。他们可以为证人监誓,确认官方行为的真实性,并要求人们出席听证会或提交文件,以用于州内任何地方的任何调查或法律程序。

申诉委员会及其每位成员、其秘书、助理秘书和工人赔偿法官,可以监誓、认证所有公务行为,并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以及提交文件、账簿、账目、文书和证词,以用于州内任何地方的任何质询、调查、听证或程序。

Section § 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涉及上诉委员会或劳工赔偿法官程序的证人的赔偿规则。如果你被传唤作证,通常是由要求你出庭的一方支付你的费用和差旅费,这与民事法庭证人类似。然而,如果上诉委员会要求你作证,并且没有特定方要求你,你的费用可能由委员会的资金支付。证人在收到传票时可以要求支付往返差旅费和一天的出庭费。如果他们提出要求后没有收到费用,则无需按传票要求出庭。任何未支付的费用都可以由证人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Section § 13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劳工赔偿听证会上需要某人作证或提供文件,但他们没有出庭或拒绝配合,法院可以介入强制执行。法院会要求该人解释为何不遵守规定,如果他们无法给出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命令他们配合。如果他们仍然拒绝,可能会像藐视法庭命令一样受到惩罚。这个程序不影响上诉委员会使用其自身权力强制出庭。

上诉委员会或劳工赔偿法官举行任何诉讼程序的所在县高等法院,可根据本条规定正式发出的任何传票的要求,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出示文件,包括账簿、账目和文献。如果任何证人拒绝服从传票,证人应在其面前作证或出示文件的上诉委员会或劳工赔偿法官,可通过请愿书向诉讼程序待决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报告,阐明已就证人出庭或文件出示的时间和地点发出适当通知,证人已按规定方式被传唤,且证人未能并拒绝服从传票,或拒绝回答在诉讼过程中向其提出的问题,并请求法院命令,强制证人到上诉委员会出庭作证或出示文件。法院应随即发出命令,指示证人在命令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该时间不得晚于命令发出之日起 (10) 天,并在该时间和地点说明其为何未在上诉委员会或劳工赔偿法官面前出庭作证或出示文件。命令副本应送达证人。如果法院认为传票是根据本条规定正式发出的,且证人有法律义务遵守该传票,法院应随即发出命令,要求证人在命令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到上诉委员会或劳工赔偿法官面前出庭作证或出示所需文件,如果不服从该命令,证人将按藐视法庭处理。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是累积性的,且不应损害或干涉上诉委员会或其成员强制证人出庭和出示文件以及以与记录法院相同的方式和程度惩罚藐视法庭行为的权力。

Section § 132a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因工受伤的工人免受歧视。雇主和保险公司不得因员工申请工伤赔偿或在其他员工案件中作证而解雇、威胁或虐待他们。如果雇主违反此规定,则构成轻罪,必须向员工支付增加的赔偿金,最高可达10,000美元,外加最高250美元的费用。受影响的员工还有权复职并获得拖欠的工资和福利。

如果保险公司试图影响雇主歧视工人,他们也构成轻罪。员工有权向上诉委员会提交申请以要求这些赔偿,但必须在歧视行为发生后一年内提出。然而,轻罪指控由劳工标准执法部门或检察官处理,而非上诉委员会。

本州声明的政策是,不应歧视在受雇期间和受雇范围内受伤的工人。
(1)CA 劳动法 Code § 132a(1) 任何雇主,如果解雇、威胁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任何雇员,原因是他或她已向其雇主提出或表明打算提出赔偿申请,或已提出裁决申请,或因为该雇员已获得评级、裁决或和解,则构成轻罪,且该雇员的赔偿金应增加一半,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一万美元 ($10,000),并加上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费用和开支。任何此类雇员还有权获得复职以及因雇主行为造成的工资损失和工作福利的补偿。
(2)CA 劳动法 Code § 132a(2) 任何保险公司,如果以取消保单或提高保费为由,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建议、指示或威胁被保险人解雇雇员,原因是他或她已向其雇主提出或表明打算提出赔偿申请,或已提出裁决申请,或因为该雇员已获得评级、裁决或和解,则构成轻罪,并应承担第 (1) 款规定的增加的赔偿金和费用。
(3)CA 劳动法 Code § 132a(3) 任何雇主,如果解雇、威胁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任何雇员,原因是因为该雇员在上诉委员会面前为另一名雇员的案件作证或表明打算作证,则构成轻罪,且该雇员有权获得复职以及因雇主行为造成的工资损失和工作福利的补偿。
(4)CA 劳动法 Code § 132a(4) 任何保险公司,如果以取消保单或提高保费为由,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建议、指示或威胁被保险雇主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雇员,原因是因为该雇员在上诉委员会面前为另一名雇员的案件作证或表明打算作证,则构成轻罪。
依照第 (1) 款规定增加赔偿金的程序,或要求复职和补偿工资损失及工作福利的程序,应通过向上诉委员会提交适当的申请书来启动,但这些程序不得在歧视行为发生或雇员终止雇佣之日起一年后开始。上诉委员会被赋予充分的权力、权限和管辖权,以最终审理和裁决本节中规定的所有事项,但仅受司法审查的约束,但上诉委员会无权审理和裁决轻罪指控。上诉委员会可以转介,任何工人也可以向劳工标准执法部门或直接向检察官办公室投诉本节刑事轻罪条款的涉嫌违规行为。

Section § 13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劳工赔偿司,包括行政主管和上诉委员会,有权采取任何必要或有帮助的行动,以履行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的职责。

劳工赔偿司,包括行政主管和上诉委员会,应拥有权力与管辖权,在行使其根据本法典授予的任何权力或管辖权时,采取一切必要或便利的行动。

Section § 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上诉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在藐视法庭案件中发出传票或令状等法律文件,其权限与法院类似。他们可以在全州任何地方执行这些文件,并可以指派任何授权人员送达。送达这些文件的人员将获得上诉委员会设定的报酬,但不得超过法律对类似任务的规定。这些费用的支付流程与证人费用相同。

Section § 1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上诉委员会在遵循其既定程序后,经州务卿批准,销毁或处理与劳动法特定部门项下某些程序相关的档案。

Section § 138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行政主任因工作、休假或生病等原因不在州内,他们有权任命一名副手来接替其职责。

Section § 138.1

Explanation

州长任命行政主任,但需经参议院批准,且主任的任期由州长决定。主任的薪资由《政府法典》中的具体条款规定。

行政主任应由州长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并应根据州长的意愿任职。他或她应获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六章(自第11550条起)规定的薪资。

Section § 138.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劳工赔偿司的主要办公室必须设在一个中心城市。行政主管负责在那里提供配备必要家具和用品的办公室。他们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地方租赁额外的办公室。

同样,上诉委员会也应设在同一个城市,行政主管必须为其运营和可能的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源。主管举行的所有会议都必须对公众开放,并且通知必须在萨克拉门托和洛杉矶等主要城市发布,至少在会议前10天。

(a)CA 劳动法 Code § 138.2(a) 劳工赔偿司的总部应设在并从一个位于中心的城市运营。
行政主管应在该城市设有一个办公室,配备适当的房间、必要的办公家具、文具和用品,并可在其他地方租赁场所,以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办公室,并为此目的向这些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家具、文具和用品。
(b)CA 劳动法 Code § 138.2(b) 行政主管应在委员会应设在并从其运营的位于中心的城市,为上诉委员会提供适当的房间,配备必要的办公家具、文具和用品,并可在其他地方租赁场所,以设立上诉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或服务办公室,并为此目的向这些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家具、文具和用品。
(c)CA 劳动法 Code § 138.2(c) 行政主管举行的所有会议均应公开举行。会议通知应在每次会议前不少于10天且不超过30天,在萨克拉门托、旧金山、弗雷斯诺、洛杉矶和圣迭戈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所有会议的书面通知应发送给所有书面请求行政主管给予通知的人员。

Section § 13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行政主管制定规则,强制雇主告知其受伤员工他们可能享有的福利。这项工作必须按照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的指导方针进行。

Section § 13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理赔管理人在工人赔偿方面的职责。当员工受伤需要请假或超出急救范围的治疗时,如果雇主未提供索赔表和福利通知,理赔管理人必须确保员工获得这些文件。如果管理人知道未提供,则必须在三天内完成;如果无法确定,则在30天内完成。

法律规定要制定规则,通知员工其福利的变更或延迟,以及其他权利,例如选择主治医师的权利。行政主管必须在线提供清晰、通俗易懂的信息,指导员工了解工人赔偿流程。此外,到2018年,要求制定法规,告知员工如果其索赔被拒绝,他们有权在工人赔偿系统之外寻求医疗治疗。

(a)CA 劳动法 Code § 138.4(a) 就本节而言,“理赔管理人”指自行管理的工人赔偿保险公司;或自行管理的自保雇主;或自行管理的合法无保雇主;或自行管理的联合权力机构;或保险公司、自保雇主、合法无保雇主或联合权力机构的第三方理赔管理人。
(b)CA 劳动法 Code § 138.4(b) 对于导致员工在受伤时的工作班次之外损失工时或超出急救范围的医疗治疗的伤害:
(1)CA 劳动法 Code § 138.4(b)(1) 如果理赔管理人得知雇主未向员工提供索赔表或潜在福利资格通知,其应在其得知该表或通知未提供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员工提供该表和通知。
(2)CA 劳动法 Code § 138.4(b)(2) 如果理赔管理人无法确定雇主是否已向员工提供索赔表和潜在福利资格通知,理赔管理人应在其得知索赔之日起的30天内向员工提供该表和通知。
(c)CA 劳动法 Code § 138.4(c) 行政主管在与健康与安全及工人赔偿委员会协商后,应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告知咨询律师的权利,用于向员工(或在死亡情况下向员工的受抚养人)送达以下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138.4(c)(1) 关于支付、不支付或延迟支付临时伤残、永久伤残、补充性工作调动和死亡抚恤金的通知。
(2)CA 劳动法 Code § 138.4(c)(2) 关于所提供福利金额或类型任何变更的通知、福利终止的通知、拒绝任何赔偿责任的通知,以及已支付福利的账目清单。
(3)CA 劳动法 Code § 138.4(c)(3) 关于选择主治医师权利的通知、书面持续护理政策、综合医疗评估请求,以及提供常规、修改或替代工作的通知。
(d)CA 劳动法 Code § 138.4(d) 行政主管在与健康与安全及工人赔偿委员会协商后,应开发、在其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完全可访问,并在地区办事处提供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编写的宣传材料,描述整个工人赔偿索赔流程,包括在需要通知的索赔的每个阶段员工和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e)CA 劳动法 Code § 138.4(e) 行政主管规定的每份通知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编写,应引用(d)款所述的宣传材料,以使员工能够理解通知的背景,并应清楚说明员工可用于访问宣传材料的互联网网站地址和联系信息。
(f)CA 劳动法 Code § 138.4(f) 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前,行政主管应制定法规,告知员工在索赔被拒绝后,他们可以寻求工人赔偿系统之外的医疗治疗。

Section § 138.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劳工赔偿司必须协助执行子女抚养义务。当子女抚养服务部提出要求时,劳工赔偿司必须提供关于正在领取永久伤残福利金的人员或已申请伤残索赔的人员的详细信息。这一过程是“劳工赔偿通知项目”的一部分。

劳工赔偿司应在执行子女抚养义务方面予以合作。应子女抚养服务部的请求,行政主管应协助向州子女抚养服务部提供关于正在领取永久伤残福利金的人员或已提交索赔裁决申请的人员的信息,子女抚养服务部认为这些信息对于履行其根据《家庭法典》第 (17510) 条所承担的职责是必要的。
本节所要求的关于永久伤残福利金申请人和领取人的信息共享过程应被称为“劳工赔偿通知项目”。

Section § 13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建立一个经济高效的工人赔偿信息系统。该系统旨在帮助有效管理工人赔偿体系,评估其效率,衡量工人赔偿的充分性,并为研究提供数据。相关官员将负责明确通过电子方式收集的数据,并确保其与现有的国际标准兼容。

如果索赔管理人未能遵守数据报告要求,将面临罚款,每年最高罚款额为10,000美元。罚款金额取决于与数据提交或报告错误相关的违规次数。

该法律还规定了免除罚款的阈值,并考虑了报告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所有收取的罚款将存入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并且每年会在网上公布合规报告。

(a)CA 劳动法 Code § 138.6(a) 行政主管应与保险专员和工人赔偿保险评级局协商,开发一个具有成本效益的工人赔偿信息系统,该系统应由该部门管理。行政主管应制定法规,明确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收集的数据要素。
(b)CA 劳动法 Code § 138.6(b) 该信息系统应执行以下任务:
(1)CA 劳动法 Code § 138.6(b)(1) 协助该部门有效且高效地管理工人赔偿系统。
(2)CA 劳动法 Code § 138.6(b)(2) 促进对交付系统效率和有效性的评估。
(3)CA 劳动法 Code § 138.6(b)(3) 协助衡量系统对受伤工人及其受抚养人的赔偿是否充分。
(4)CA 劳动法 Code § 138.6(b)(4) 为研究工人赔偿计划的特定方面提供统计数据。
(c)CA 劳动法 Code § 138.6(c) 电子收集的数据应与国际工业事故委员会和理事会协会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兼容。行政主管可以制定法规,授权使用除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中规定的格式之外的其他全国公认的数据传输格式,以传输根据本节要求的数据。行政主管应接受任何授权格式的数据传输。如果行政主管确定任何授权的数据传输格式未被索赔管理人普遍使用,与州或联邦法律要求冲突,或已过时,行政主管可以制定法规,将该数据传输格式从根据本款授权的格式中删除。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8.6(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8.6(d)(1) 行政主管应就索赔管理人违反根据本节通过的数据报告要求的情况,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行政主管应颁布一份处罚细则,规定对索赔管理人每年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计算方式如下:
(A)CA 劳动法 Code § 138.6(d)(1)(A) 不超过一百美元($100)乘以当年因未提交或未被接受所需数据报告而导致的违规次数。
(B)CA 劳动法 Code § 138.6(d)(1)(B) 不超过五十美元($50)乘以当年因所需报告迟交或带错误被接受而导致的违规次数。
(C)CA 劳动法 Code § 138.6(d)(1)(C) 一份报告中的多处错误应计为一次单一违规。
(D)CA 劳动法 Code § 138.6(d)(1)(D) 对于根据本节已处或可能处以罚款的任何违反数据报告要求的行为,不得根据第129.5节处以罚款。
(2)CA 劳动法 Code § 138.6(d)(2) 行政主管根据第 (1) 款颁布的细则应规定违规行为的阈值率,这些阈值率应从罚款计算中排除,具体如下:
(A)CA 劳动法 Code § 138.6(d)(2)(A) 对于未提交或已提交但未被接受的报告,其阈值率不应低于索赔管理人或代表其需要提交的报告数量的3%。
(B)CA 劳动法 Code § 138.6(d)(2)(B) 对于带错误被接受的报告,其阈值率不应低于带错误被接受的报告数量的3%。
(C)CA 劳动法 Code § 138.6(d)(2)(C) 行政主管应酌情设定更高的阈值率,以承认索赔管理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并非总能获得及时准确报告所需的数据。
(D)CA 劳动法 Code § 138.6(d)(2)(D) 行政主管可以为通常无法合理获得的特定数据要素设定更高的阈值。
(3)CA 劳动法 Code § 138.6(d)(3) 行政主管可以通过将行政主管从其他来源获得的统计上有效的数据样本与根据本节报告的数据进行比较,来估算未提交的所需数据报告数量。
(4)CA 劳动法 Code § 138.6(d)(4) 根据本节处以的所有罚款应存入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
(5)CA 劳动法 Code § 138.6(d)(5) 行政主管应发布年度报告,披露索赔管理人的合规率,并在工人赔偿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报告以及违反数据报告要求的索赔管理人名单。

Section § 138.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了谁可以访问与工伤赔偿索赔相关的个人信息。通常,只有相关方才能获取这些数据。然而,某些官员,如行政主管或州公共卫生部,可以在特定指导方针下将其用于行政、研究或医疗目的。他们必须确保保密性,并在使用后修改数据以保护个人身份。当索赔提交裁决时,公共记录法可能允许某些披露;并且在不识别个人的情况下,可以授权进行真实的统计研究。

未经授权分享此信息是非法的,除非用于特定的执法或新闻目的。警告不要滥用工伤赔偿索赔信息进行就业背景调查,并附有关于潜在歧视法的通知。该法律还保护居住地址,并概述了在民事案件中信息可能被传唤的条件,但这不限制与执法部门共享或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a)CA 劳动法 Code § 138.7(a) 除非(b)款明确允许,非工伤赔偿福利索赔当事人的个人、公共或私人实体,不得获取由该部门就该索赔获取或维护的个人可识别信息。就本节而言,“个人可识别信息”指与唯一可识别的雇员、雇主、索赔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相关联的任何关于伤害或索赔的数据。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8.7(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8.7(b)(1) (A) 行政主管,或行政主管指定的统计代理人,可使用个人可识别信息,以创建和维护第138.6节所规定的工伤赔偿信息系统。
(B)CA 劳动法 Code § 138.7(b)(1)(B) 行政主管可在年度报告中公布索赔管理人的身份,该报告根据第138.6节(d)款披露索赔管理人的合规率。
(C)CA 劳动法 Code § 138.7(b)(1)(C) 行政主管应使用个人可识别信息,以创建第138.8节所规定的提供者医疗利用数据。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8.7(b)(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8.7(b)(2)(A) 州公共卫生部可使用个人可识别信息,以建立和维护《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175节所规定的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预防计划。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8.7(b)(2)(A)(B)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8.7(b)(2)(A)(B)(i)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使用个人可识别信息,以追回州为受伤工人提供的治疗所产生的Medi-Cal费用,这些费用本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节第3.5条(自第14124.70节起)由雇主和保险公司承担。
(ii)CA 劳动法 Code § 138.7(b)(2)(A)(B)(i)(ii) 工业关系部应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供个人可识别信息,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将该信息提供给其指定代理人,但个人可识别信息不得用于(i)款所述目的之外的用途。行政主管可专门为规范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其指定代理人访问(a)款所定义的个人可识别信息而制定法规。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8.7(b)(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8.7(b)(3)(A) 工伤赔偿司、劳动标准和执法司以及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可在履行其职责的必要范围内使用个人可识别信息。行政主管应制定法规,规范这些部门访问本款所述信息。根据本款制定的任何法规应明确规定获取此信息的具体用途。
(B)CA 劳动法 Code § 138.7(b)(3)(A)(B) 工伤赔偿信息系统和工伤赔偿司中维护的个人可识别信息,可由受雇于或与健康与安全及工伤赔偿委员会签订合同的研究人员使用,以履行委员会的研究职责。行政主管应制定法规,规范委员会研究人员访问本款所述信息。这些法规应明确规定获取此信息的具体用途,并包含保证个人可识别信息保密性的条款。根据本款获取的个人可识别信息不得向委员会成员披露。根据本分段,由与委员会签订合同的研究人员获取的个人可识别信息,不得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披露,除非用于获取该信息的特定研究项目。在获取该信息的研究完成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修改所收集的数据,使其无法直接或通过与主体关联的标识符识别主体。
(C)CA 劳动法 Code § 138.7(b)(3)(A)(C) 工业关系部自保计划办公室可在履行其职责的必要范围内使用个人可识别信息,包括评估管理成本、工伤赔偿福利支出以及公共自保雇主工伤赔偿计划的偿付能力和绩效。

Section § 13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4年1月1日开始,以及此后每年,行政主管必须在线公布关于治疗了10名或以上受伤工人的医生数据。这些数据将涵盖各种信息,例如医生的姓名、专长以及治疗的患者数量。它还包括诊断代码、被修改或拒绝的治疗请求,以及医疗审查的决定。这有助于监督工伤赔偿体系内医生的执业情况。主管可以保留部分数据以保护患者隐私。

(a)CA 劳动法 Code § 138.8(a) 截至2024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行政主管应在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提供者利用数据,该数据应按照向工人赔偿部门报告的情况,针对在前一年7月1日之前的12个月内治疗了10名或以上受伤工人的医生。提供者利用数据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138.8(a)(1) 医生的姓和名。
(2)CA 劳动法 Code § 138.8(a)(2) 医生的专长。
(3)CA 劳动法 Code § 138.8(a)(3) 医生的国家提供者标识符。
(4)CA 劳动法 Code § 138.8(a)(4) 医生治疗的受伤工人数量。
(5)CA 劳动法 Code § 138.8(a)(5) 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第10版(ICD-10)代码,包括诊断和操作。
(6)CA 劳动法 Code § 138.8(a)(6) 医生使用的ICD-10代码的简要描述。
(7)CA 劳动法 Code § 138.8(a)(7) 基于医疗必要性判断,导致医疗治疗授权请求被修改或拒绝的利用审查决定的数量。
(8)CA 劳动法 Code § 138.8(a)(8) 针对因医疗必要性导致修改或拒绝的利用审查决定上诉而发布的独立医疗审查决定的数量,以及导致利用审查修改或拒绝被推翻的独立医疗审查决定的数量。
(9)CA 劳动法 Code § 138.8(a)(9) 行政主管确定的任何额外数据。
(b)CA 劳动法 Code § 138.8(b) 就本节而言,“医生”的含义与第3209.3节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c)CA 劳动法 Code § 138.8(c) 如果行政主管认为有必要保护患者隐私,可以保留(a)款中包含的数据。

Section § 139.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任命合格医疗评估员(QME)的规则。合格医疗评估员是评估与工人赔偿相关的医疗法律问题的医生。他们由行政主管任命,任期两年。

医生必须通过一项特定考试,并完成残疾评估报告撰写课程。他们还必须将其执业时间的至少三分之一用于直接治疗患者,或者作为约定医疗评估员拥有最低限度的经验。

法律规定了QME重新任命的标准,例如遵守法规和无不良纪律记录。如果QME的医疗执照被吊销或未能达到所需标准,他们可能会被暂停或终止资格。此外,还设立了在雇员或雇主请求时组建评估员小组的程序。还制定了具体规则,以防止利益冲突并确保评估的公正性。

(a)CA 劳动法 Code § 139.2(a) 行政主管应在各相关专业领域任命合格的医疗评估员,以满足医疗法律问题评估的需要。任期为两年。
(b)CA 劳动法 Code § 139.2(b) 行政主管应任命或重新任命符合第3209.3节定义的、在本州执业并持有执照的医生为合格的医疗评估员,该医生须证明其符合第 (1)、(2)、(6) 和 (7) 款的要求;如果该医生是内科医生、骨科医生、脊椎按摩师或心理学家,则其还须符合第 (3)、(4) 或 (5) 款的适用要求。
(1)CA 劳动法 Code § 139.2(b)(1) 在被任命为合格医疗评估员之前,通过由行政主管编写和管理的考试,以证明其在评估工人赔偿系统中的医疗法律问题方面的能力。医生在重新任命时无需通过额外的考试。寻求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被任命为合格医疗评估员的医生,在任命前还应完成行政主管批准的残疾评估报告撰写课程。行政主管应规定残疾评估报告撰写课程的教学大纲,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12小时或以上的教学。
(2)CA 劳动法 Code § 139.2(b)(2) 将其总执业时间的至少三分之一用于提供直接医疗治疗,或者在申请被任命为合格医疗评估员之前的12个月内,曾八次或以上担任约定医疗评估员。
(3)CA 劳动法 Code § 139.2(b)(3) 是内科医生或骨科医生,并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A)CA 劳动法 Code § 139.2(b)(3)(A) 由行政主管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认可的委员会授予专科委员会认证。
(B)CA 劳动法 Code § 139.2(b)(3)(B) 已成功完成由研究生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或骨科同等机构认证的住院医师培训项目。
(C)CA 劳动法 Code § 139.2(b)(3)(C) 在2000年6月30日是活跃的合格医疗评估员。
(D)CA 劳动法 Code § 139.2(b)(3)(D) 具备行政主管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均认为等同于专科委员会认证的资格。
(4)CA 劳动法 Code § 139.2(b)(4) 是脊椎按摩师,并已获得行政主管认可的机构颁发的加利福尼亚州工人赔偿评估认证。该认证项目应包括符合第 (1) 款规定标准的残疾评估报告撰写指导。
(5)CA 劳动法 Code § 139.2(b)(5) 是心理学家,并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A)CA 劳动法 Code § 139.2(b)(5)(A) 由行政主管认可的委员会授予临床心理学委员会认证。
(B)CA 劳动法 Code § 139.2(b)(5)(B) 持有行政主管认可的大学或专业学校颁发的心理学博士学位,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914节经心理学委员会认定等同于执业资格的博士学位,并拥有不少于五年的情绪和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博士后经验。
(C)CA 劳动法 Code § 139.2(b)(5)(C) 拥有不少于五年的情绪和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博士后经验,并在1990年1月1日之前曾八次或以上担任约定医疗评估员。
(6)CA 劳动法 Code § 139.2(b)(6) 根据行政主管根据 (o) 款通过的规定,不存在利益冲突。
(7)CA 劳动法 Code § 139.2(b)(7) 符合根据 (j) 款第 (6) 项通过的任何额外医疗或专业标准。
(c)CA 劳动法 Code § 139.2(c) 行政主管应制定标准,任命那些退休或担任教学职位、但具备担任合格医疗评估员的卓越资格的医生,即使他们不符合 (b) 款第 (2) 项的其他资格要求。全职执业仅限于残疾法医评估的医生不得根据本款被任命为合格医疗评估员。
(d)CA 劳动法 Code § 139.2(d) 合格医疗评估员在提出请求后,如果符合 (b) 款的资格并满足以下所有标准,则应被重新任命:
(1)CA 劳动法 Code § 139.2(d)(1) 遵守行政主管通过的所有适用法规和评估指南。
(2)CA 劳动法 Code § 139.2(d)(2) 在医生担任合格医疗评估员的最近两年期间,其提交的评估报告中,经工伤赔偿行政法法官在争议听证会上审议后,被该工伤赔偿行政法法官或上诉委员会根据本节规定驳回的报告不超过五份。如果工伤赔偿行政法法官或上诉委员会以合格医疗评估员的报告不符合行政主管或上诉委员会为此类报告设定的最低标准为由驳回该报告,则工伤赔偿行政法法官或上诉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应就此作出具体裁定,并应通知该医疗评估员和行政主管。任何驳回在具体裁定生效且上诉期限届满之前,不得计入五次合格驳回之一。
(3)CA 劳动法 Code § 139.2(d)(3) 在过去24个月内,完成了至少12小时经行政主管批准的关于损伤评估或与工伤赔偿相关的医疗争议评估的继续教育。
(4)CA 劳动法 Code § 139.2(d)(4) 在其最近一届合格医疗评估员任期内,未被行政主管终止、暂停、处以缓刑或受到其他纪律处分。
如果评估员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标准,行政主管可酌情决定根据其通过的规定重新任命或拒绝重新任命。不符合首次任命要求或因其执照已被许可机构吊销或终止而根据 subdivision (e) 款被终止的医生,不得重新任命。
(e)CA 劳动法 Code § 139.2(e) 只要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行政主管可酌情决定在其任期内暂停或终止合格医疗评估员的资格,无需根据 subdivision (k) 或 (l) 款规定举行听证会:
(1)CA 劳动法 Code § 139.2(e)(1) 评估员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执照已被相关许可机构暂停,以致无法执业,或已被许可机构吊销或终止。
(2)CA 劳动法 Code § 139.2(e)(2) 评估员未能根据 subdivision (n) 款规定及时支付行政主管要求的费用。
(f)CA 劳动法 Code § 139.2(f) 行政主管应应请求向医生提供书面说明,阐明终止其合格医疗评估员资格,或拒绝任命或重新任命其为合格医疗评估员的理由。收到对理由说明的具体答复后,行政主管应审查其不任命或不重新任命该医生或终止该医生资格的决定,并在收到医生答复后60天内通知医生其最终决定。
(g)CA 劳动法 Code § 139.2(g) 行政主管应与合格医疗评估员签订协议,以确保对分配给他们进行全面医疗评估的案件进行快速评估。
(h)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2(h)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2(h)(1) 当雇员或雇主根据 Section 4062.1 节提出请求时,根据 Section 122 节任命的医疗主管应在收到小组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指派由三名合格医疗评估员组成的小组。在指派小组时,应优先考虑雇员未有代表的案件。如果未能在20个工作日内指派小组,雇员有权在合理的地理区域内,从其选择的任何合格医疗评估员处获得医疗评估。医疗主管应采用随机选择方法指派合格医疗评估员小组。医疗主管应选择雇员所要求的专科评估员。医疗主管应告知雇员,在决定请求哪种专科评估员之前,应咨询其主治医生。
(2)CA 劳动法 Code § 139.2(h)(2) 行政主管应颁布一份表格,该表格应在根据第4062.1或4062.2条提出请求后,通知雇员为其小组选定的医生。该表格应包括小组中每位医生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专业、执业年限以及其教育和培训的简要说明,并应告知雇员,其有权获得检查所需每日的交通费用和临时伤残津贴。该表格还应以清晰醒目的位置和字体声明:“在选择医生准备您的评估之前,您有权免费咨询信息和援助官员,或者您可以咨询律师。如果您的索赔最终进入法庭,工伤赔偿行政法法官将考虑您选择的医生准备的评估来决定您的索赔。”
(3)CA 劳动法 Code § 139.2(h)(3) 在编制用于随机选择的评估员名单时,医疗主管应包括所有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合格医疗评估员:
(A)CA 劳动法 Code § 139.2(h)(3)(A) 他或她在该案件中没有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定义见根据(o)款通过的法规。
(B)CA 劳动法 Code § 139.2(h)(3)(B) 他或她经行政主管认证,可在适当专业领域和雇员居住地的一般地理区域内的地点进行评估。评估员不得在超过10个地点进行合格医疗评估。
(C)CA 劳动法 Code § 139.2(h)(3)(C) 他或她未因未能支付行政主管根据(n)款要求的费用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被暂停或终止作为合格医疗评估员的资格。
(4)CA 劳动法 Code § 139.2(h)(4) 当医疗主管确定雇员已要求由适合其伤情的专科医生进行评估,但在雇员居住地的一般地理区域内没有足够数量的该类型合格医疗评估员来建立一个三名成员的小组时,医疗主管应包括来自其他地理区域的足够数量的合格医疗评估员,并且如果雇员选择来自其他地理区域的评估员,雇主应支付所产生的一切必要差旅费用。
(i)CA 劳动法 Code § 139.2(i) 根据第122条任命的医疗主管应持续审查由双方同意的医疗评估员和合格医疗评估员准备的综合医疗评估和报告的质量,以及评估报告的准备和提交的及时性。审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对提交给部门的报告的随机样本进行审查,以及对案件当事人声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医疗主管应向行政主管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总结对由双方同意的医疗评估员和合格医疗评估员准备的医疗评估和报告的持续审查结果,并就改进医疗评估和裁定系统提出建议。
(j)CA 劳动法 Code § 139.2(j) 在根据第5307.3条举行公开听证会后,行政主管应针对以下问题通过法规: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2(j)(1)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2(j)(1)(A) 管理由双方同意的医疗评估员和合格医疗评估员准备和提交医疗评估的时限标准。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初步医疗评估的准备和提交时限应在评估员见过雇员或以其他方式开始医疗评估程序后不超过30天。行政主管应制定法规,管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延长30天期限的规定:
(i)CA 劳动法 Code § 139.2(j)(1)(A)(i) 当评估员未及时收到检测结果或会诊医生的评估以满足30天截止日期时。
(ii)CA 劳动法 Code § 139.2(j)(1)(A)(ii) 当未能满足30天截止日期是出于正当理由时,将30天期限延长不超过15天。
(B)CA 劳动法 Code § 139.2(j)(1)(A)(B) 就(A)项而言,“正当理由”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劳动法 Code § 139.2(j)(1)(A)(B)(i) 评估员或评估员家属的医疗紧急情况。
(ii)CA 劳动法 Code § 139.2(j)(1)(A)(B)(ii) 评估员家属的死亡。
(iii)CA 劳动法 Code § 139.2(j)(1)(A)(B)(iii) 自然灾害或其他中断评估员业务运营的社区灾难。

Section § 139.21

Explanation

如果医生、医疗执业者或医疗服务提供者被判犯有某些罪行,例如与联邦医疗保险或工人赔偿系统相关的欺诈行为,他们可能会被取消参与工人赔偿系统的资格。这适用于他们的执照被吊销、他们受控于被判犯有相关罪行的人,或者他们因欺诈或滥用而被政府医疗计划暂停资格的情况。

行政主管负责执行这些暂停,并在暂停生效前给予被指控的提供者听证的机会。法律还规定了如何将暂停通知相关方和公众。

此外,如果提供者有与其执业相关的未决财务索赔(称为留置权),如果这些索赔与不当行为有关,它们将被驳回或通过特别法律程序处理。处理这些留置权的程序受到严格监管,以确保不会进行非法支付。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1) 行政主管应根据 (b) 款,立即暂停任何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参与工人赔偿系统,如果该个人或实体符合以下任何标准:
(A)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1)(A) 该个人或实体已被判犯有任何重罪或轻罪,且该罪行属于以下任何描述:
(i)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1)(A)(i) 涉及联邦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医疗援助计划 (Medi-Cal program) 或工人赔偿系统的欺诈或滥用,或对任何患者的欺诈或滥用。
(ii)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1)(A)(ii) 与个人医疗执业行为中涉及患者护理的部分相关。
(iii)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1)(A)(iii) 是与联邦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医疗援助计划 (Medi-Cal program) 或工人赔偿系统相关的金融犯罪。
(iv)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1)(A)(iv) 在其他方面与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实质相关。
(B)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1)(B) 该个人或实体因欺诈或滥用而被联邦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或医疗援助计划 (Medi-Cal program) 暂停资格。
(C)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1)(C) 该个人的医疗保健执照、证书或批准已被交回或吊销。
(D)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1)(D) 该实体由被判犯有 (A) 款所述重罪或轻罪的个人控制。
(E)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1)(E) 在立法机构 2017-18 常会期间对 (A) 款第 (i) 和 (iii) 项以及 (B) 款所作的修改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2)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2) 行政主管应尽职调查,通过查阅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为医疗援助计划 (Medi-Cal program) 维护的被暂停和不合格提供者名单的季度更新(网址为 https://files.medi-cal.ca.gov/pubsdoco/SandILanding.asp),识别根据 (1) 款 (B) 项被暂停的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
(3)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3) 就本节和第 4615 节而言,如果个人是该实体的管理人员或董事,或在该实体中拥有 10% 或以上权益的股东,则该实体由该个人控制。
(4)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4) 就本节和第 4615 节而言,如果以下任何情况适用,则个人或实体被视为已犯有罪行:
(A)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4)(A) 联邦、州或地方法院已作出定罪判决,无论是否有上诉待决,或定罪判决或其他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记录是否已被删除。
(B)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4)(B) 联邦、州或地方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或裁定。
(C)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4)(C) 联邦、州或地方法院已接受认罪。
(5)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5) 尽管已根据本节启动或完成先前的暂停,行政主管可以修改现有的暂停通知或启动后续的暂停程序,基于根据 (1) 款暂停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的新理由或额外理由。
(6)CA 劳动法 Code § 139.21(a)(6) 行政主管可以制定法规,规定任何不得作为根据 (1) 款排除依据的豁免。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21(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21(b)(1) 行政主管应制定法规,暂停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参与工人赔偿系统,但须遵守 (2) 款中的通知和听证要求。
(2)CA 劳动法 Code § 139.21(b)(2) 行政主管应向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提供关于暂停的听证权以及请求听证的程序的书面通知。通知应说明,除非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请求听证,并在该听证中提供证据证明 (a) 款 (1) 项不适用,否则行政主管必须在通知邮寄之日起 30 天后根据 (a) 款暂停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可以在行政主管发出通知之日起 10 天内请求听证。听证请求应暂停暂停执行。听证应在收到请求后 30 天内举行。听证结束后,如果行政主管认定 (a) 款 (1) 项适用,行政主管应立即暂停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
(3)CA 劳动法 Code § 139.21(b)(3) 行政主管应有权力和管辖权采取一切必要或便利的措施,以举行第(2)款规定的听证会。听证会和调查可由行政主管任命的任何指定听证官进行。任何主持该听证会或调查的授权人员均可监誓、传唤并要求证人出庭和出示账簿或文件,并可依照法律规定,以本州高等法院民事案件中类似宣誓证词的方式,安排州内或州外证人进行宣誓证词,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自第2016.010条起)第四部分。
(c)CA 劳动法 Code § 139.21(c) 行政主管应及时将根据本条规定施加的暂停通知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的州执照、认证或注册机构,并酌情更新该部门的合格医疗评估员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数据库。
(d)CA 劳动法 Code § 139.21(d) 根据本条规定暂停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资格后,行政主管应将暂停通知该部门的首席法官,首席法官或其指定人员此后应立即向地区办事处和所有工伤赔偿法官提供书面暂停通知。通知所有地区办事处和所有工伤赔偿法官的方式应由首席法官酌情决定。行政主管还应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暂停通知。
(e)CA 劳动法 Code § 139.21(e) 以下程序适用于裁决根据(a)款第(1)项的(A)或(D)分项暂停资格的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的任何留置权,包括由该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或代表其提交的任何留置权,或由被暂停资格的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控制的任何实体提交的留置权:
(1)CA 劳动法 Code § 139.21(e)(1) 如果刑事诉讼的处置,无论是通过认罪协议还是判决,规定或要求驳回留置权并没收其中所主张的款项,如刑事处置中所述,则所有这些留置权应自刑事诉讼最终处置生效之日起,依法被视为永久驳回,工伤赔偿法官应录入通知这些驳回的命令。
(2)CA 劳动法 Code § 139.21(e)(2) 所有未根据第(1)款驳回并在州内任何地区办事处的任何工伤赔偿案件中仍未决的留置权,应合并并在如(f)款至(i)款(含)所述的特别留置权程序中裁决。
(f)CA 劳动法 Code § 139.21(f) 根据(d)款发出暂停通知后,且如果(e)款适用,行政主管应任命一名特别留置权程序律师,该律师应受雇于该部门或该局。特别留置权程序律师应根据现有信息,识别根据(e)款应予处置的留置权,以及这些留置权未决的工伤赔偿案件,并应将这些留置权通知首席法官。根据此信息,首席法官或其指定人员应确定一个地区办事处,用于合并的特别留置权程序以裁决这些留置权,并应任命一名工伤赔偿法官主持该程序。
(g)CA 劳动法 Code § 139.21(g) 应推定影响举证责任,即在特别留置权程序中裁决的所有留置权,以及其中主张的所有相关服务账单和赔偿请求,均源于导致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被暂停资格的行为,且不应支付这些留置权,因为它们源于或与犯罪、欺诈或滥用行为或活动有关。留置权主张人除非以优势证据反驳该推定,否则无权获得付款。
(h)CA 劳动法 Code § 139.21(h) 特别留置权程序应受管辖上诉委员会审理的所有其他事项的相同法律、法规和程序管辖。行政主管可为实施本条而制定法规。
(i)CA 劳动法 Code § 139.21(i) 如果在特别留置权程序中确定某留置权并非源于导致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被暂停资格的行为,工伤赔偿法官应有权酌情裁决该留置权,或将其转回对提交该留置权的案件拥有管辖权的地区办事处。

Section § 139.3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医生或其直系亲属与接受转介的实体存在经济利益,医生将患者转介至某些医疗服务或商品是违法的。这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检查和手术等服务。医生不能通过间接安排进行这些转介。经济利益包括所有权或贷款等,这些关系必须向患者披露。
(a)CA 劳动法 Code § 139.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只要这些服务是根据第4分部(自第3200条起)支付的,如果医生或其直系亲属与接受转介的个人或实体存在经济利益,医生将某人转介至临床实验室、诊断性核医学、放射肿瘤学、物理治疗、物理康复、心理测量测试、家庭输液治疗、门诊手术、诊断影像商品或服务,或药房商品,无论是用于治疗目的还是医疗法律目的,均属违法。
(b)CA 劳动法 Code § 139.3(b) 就本条和第139.31条而言,适用以下规定:
(1)CA 劳动法 Code § 139.3(b)(1) “诊断影像”包括但不限于所有X射线、计算机轴向断层扫描、磁共振成像、核医学、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乳腺X线摄影以及超声波商品和服务。
(2)CA 劳动法 Code § 139.3(b)(2) “直系亲属”包括医生的配偶和子女、医生的父母以及医生子女的配偶。
(3)CA 劳动法 Code § 139.3(b)(3) “医生”指第3209.3条所定义的医生。
(4)CA 劳动法 Code § 139.3(b)(4) “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持证人与医生根据 (a) 款规定转介某人以获取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实体之间,任何形式的所有权、权益、债务、贷款、租赁、报酬、薪酬、折扣、回扣、退款、股息、分配、补贴或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支付,无论是金钱还是其他形式。如果医生与转介接收方之间存在间接关系,也存在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医生在向转介接收方租赁财产的任何实体中拥有所有权权益的安排。医生为规避本条禁令而转让给任何个人或实体或以其他方式在该个人或实体中设立的任何经济利益,均应视为医生的经济利益。
(5)CA 劳动法 Code § 139.3(b)(5) “医生诊室”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139.3(b)(5)(A) 医生独立执业的诊室。
(B)CA 劳动法 Code § 139.3(b)(5)(B) 医生本人或该诊室的雇员,或该诊室的独立承包商,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亲自提供服务或商品的诊室。雇员和独立承包商在法律要求时应持有执照或证书。
(6)CA 劳动法 Code § 139.3(b)(6) “团体执业诊室”是指两个或更多医生依法组织为合伙企业、专业公司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 (a) 款获得许可的非营利公司的一个或多个诊室,且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A)CA 劳动法 Code § 139.3(b)(6)(A) 团体中的每位医生通过共同使用共享的诊室空间、设施、设备和人员,提供其日常提供的几乎全部服务,包括医疗护理、咨询、诊断或治疗。
(B)CA 劳动法 Code § 139.3(b)(6)(B) 团体成员医生提供的几乎所有服务均通过该团体提供,并以该团体的名义开具账单,所收到的款项均视为该团体的收入;但对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 (l) 款所定义的多专科诊所,医生服务以多专科诊所的名义开具账单,所收到的款项均视为多专科诊所的收入。
(C)CA 劳动法 Code § 139.3(b)(6)(C) 执业的间接费用和收入根据团体成员先前确定的方法进行分配。
(7)CA 劳动法 Code § 139.3(b)(7) 门诊手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139.3(b)(7)(A) 在独立门诊手术诊所的手术室、门诊手术室、内窥镜检查室、心导管实验室或其他部门进行的任何门诊手术,无论是否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 (b) 款 (1) 项获得许可。
(B)CA 劳动法 Code § 139.3(b)(7)(B) 门诊手术本身。
(8)CA 劳动法 Code § 139.3(b)(8) “药房商品”指《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22条所定义的任何危险药物或危险器械、《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9971条所定义的任何医用食品,以及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类的任何非处方药,但在公众常去的实体零售店以商业合理价格出售的非处方药除外。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3(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3(c)(1) 许可方订立安排或计划,例如交叉转诊安排,且许可方明知或应知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许可方将患者转诊至特定实体,而如果许可方直接向该实体转诊将违反本条规定,则此举属违法行为。
(2)CA 劳动法 Code § 139.3(c)(2) 医生提供、交付、接收或接受任何回扣、退款、佣金、优惠、顾客分红、折扣或其他对价(无论是金钱形式还是其他形式),作为转诊评估或咨询的报酬或诱因,均属违法。
(d)CA 劳动法 Code § 139.3(d) 任何实体不得就根据本条禁止的转诊所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务,向任何个人、第三方付款人或其他实体提出付款请求。
(e)CA 劳动法 Code § 139.3(e) 医生向其拥有经济利益的机构转诊或寻求咨询时,必须在转诊时以书面形式向患者披露此利益;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则向患者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披露。
(f)CA 劳动法 Code § 139.3(f) 任何保险公司、自保人或其他付款人不得支付因违反本条规定而产生的转诊所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费用或留置权。
(g)CA 劳动法 Code § 139.3(g) 违反 (a) 款规定者,构成轻罪。适当的许可委员会应审查根据 (a) 款定罪的任何事实和情况,如果许可方有不专业行为,则应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违反本条规定者,还可能面临每次违法行为最高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可由保险专员、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强制执行。违反 (c)、(d)、(e) 或 (f) 款规定者,构成公罪,一经定罪,每次违法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的罚款,并由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其他适当政府机构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包括吊销专业执照。

Section § 139.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医生将其患者转诊至其拥有经济利益的实体所受的禁令不适用的情况。这些例外包括:医生的执业地点过于偏远,无法在合理距离内提供替代方案,且医生向患者披露了其经济利益。例外情况还涵盖了各种安排,例如贷款、租赁和投资权益,前提是它们符合某些条件,例如具有合理条款或不将报酬与转诊挂钩。

此外,本条款还概述了转诊至医疗机构、大学相关机构和团体执业的具体规则,包括某些服务(如昂贵的诊断影像)需要预先授权的情况。本条款还进一步免除了涉及门诊手术中心、处方药零售商和医疗服务计划的某些安排的禁令。

第139.3条的禁令不适用于或限制以下任何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139.31(a) 如果医师的常规执业地点在25英里或40分钟车程(通过铺设道路的最短路线)内没有该服务的替代提供者,则医师可以转诊患者以获取第139.3条(a)款另行禁止的物品或服务。根据本款规定,医师向其拥有经济利益的组织进行转诊或寻求咨询时,应在转诊时以书面形式向患者或患者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披露此利益。
(b)CA 劳动法 Code § 139.31(b) 医师与另一名医师、个人或实体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安排的,不得因该安排而禁止其向该医师、个人或实体转诊患者:
(1)CA 劳动法 Code § 139.31(b)(1) 医师与转诊接收方之间的贷款,如果该贷款具有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按优惠利率或不构成高利贷的更高利率计息,有充分担保,且贷款条款不受任何一方转诊任何人或任何一方提供的服务量影响。
(2)CA 劳动法 Code § 139.31(b)(2) 医师与转诊接收方之间的空间或设备租赁,如果该租赁是书面的,具有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有固定的定期租金支付,期限为一年或更长,且租赁付款不受任何一方转诊任何人或任何一方提供的服务量影响。
(3)CA 劳动法 Code § 139.31(b)(3) 医师拥有的公司投资证券,包括通过许可的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按向公众提供的条款购买的股票、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其利润分配或其他价值转移不基于医师向公司转诊人员,不为任何人员或任何可能向公司转诊人员的医师设立单独的类别或会计,并且该公司的总资产在其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超过一亿美元($100,000,000)。
(4)CA 劳动法 Code § 139.31(b)(4) 医师或医师的直系亲属与转诊接收方之间的个人服务安排,如果该安排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劳动法 Code § 139.31(b)(4)(A) 以书面形式规定并由双方签署。
(B)CA 劳动法 Code § 139.31(b)(4)(B) 明确医师或医师的直系亲属将提供的所有服务。
(C)CA 劳动法 Code § 139.31(b)(4)(C) 合同约定的总服务不超过该安排的合法商业目的所需合理且必要的范围。
(D)CA 劳动法 Code § 139.31(b)(4)(D) 在根据该安排首次提供任何服务时,向以下人员提供书面通知,披露个人服务安排的存在,并包含有关个人可向何处投诉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直系亲属的信息:
(i)CA 劳动法 Code § 139.31(b)(4)(D)(i) 由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直系亲属转诊的受伤工人。
(ii)CA 劳动法 Code § 139.31(b)(4)(D)(ii) 受伤工人的雇主,如果其是自保的。
(iii)CA 劳动法 Code § 139.31(b)(4)(D)(iii) 受伤工人的雇主的保险公司,如果其已投保。
(iv)CA 劳动法 Code § 139.31(b)(4)(D)(iv) 如果被许可人或转诊接收方已知受伤工人有代理人,则为受伤工人的律师。
(E)CA 劳动法 Code § 139.31(b)(4)(E) 安排的期限至少为一年。
(F)CA 劳动法 Code § 139.31(b)(4)(F) 安排期限内应支付的报酬预先设定,不超过公平市场价值,且不以考虑双方之间产生的任何转诊量或价值或其他业务量或价值的方式确定,但如果根据该安排提供的服务包括根据第4部提供的医疗服务,则为这些服务支付的报酬应受根据第5307.1条颁布的官方医疗费用表或受第5307.11条授权的任何合同的约束。
(G)CA 劳动法 Code § 139.31(b)(4)(G) 根据该安排提供的服务不涉及违反任何州或联邦法律的商业安排或其他活动的咨询或推广。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31(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31(c)(1) 医生可以将患者转诊至《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所定义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拥有或租赁的任何设施,或门诊手术中心,前提是转诊接收方不就患者转诊向医生支付报酬,且医生与转诊接收方之间的任何设备租赁安排符合 (b) 款第 (2) 项的要求。
(2)CA 劳动法 Code § 139.31(c)(2) 任何规定均不得仅仅因为医生在整个医疗机构或拥有或租赁整个医疗机构的实体中拥有所有权或租赁权益,而阻止本款适用于该医生。
(3)CA 劳动法 Code § 139.31(c)(3) 医生可以将患者转诊至医疗机构,以获得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7.1条 (a) 款或 (b) 款归类为紧急情况的任何服务。对于使用新设备商业零售价为四十万美元 ($400,000) 或以上的设备进行的非紧急门诊诊断影像服务,转诊医生应从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处获得服务预授权。任何口头授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记录。
(d)CA 劳动法 Code § 139.31(d) 由大学支付报酬或雇佣的医生可以将患者转诊至大学拥有或运营的任何设施,或为了医生服务,转诊至大学雇佣的另一位医生,前提是该设施或大学不就患者转诊向转诊医生支付报酬。对于使用新设备商业零售价为四十万美元 ($400,000) 或以上的设备进行的非紧急诊断影像服务,转诊医生应从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处获得服务预授权。口头授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记录。如果设施由大学以外的实体全部或部分拥有,但由大学医生提供服务,则如果该设施就这些转诊向转诊医生支付报酬,这些医生不得将患者转诊至该设施。
(e)CA 劳动法 Code § 139.31(e) 第139.3条的禁止规定不适用于在医生诊室或团体执业诊室内部提供的针对特定患者的任何服务,或由其提供的商品。此外,第139.3条的规定不得改变、限制或扩大医生根据管辖其执业范围的法律、规则和法规提供或指导或监督提供诊室内部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对于使用新设备商业零售价为四十万美元 ($400,000) 或以上的设备进行的诊断影像服务,或物理治疗服务,或超出行政主管设定的两到五小时时限的常规筛查组协议的心理测量测试,转诊医生应从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处获得服务预授权。任何口头授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记录。
(f)CA 劳动法 Code § 139.31(f) 如果医生属于第139.3条定义的团体执业,并将患者转诊至《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 (l) 款定义的多专科诊所,以获得第139.3条规定的服务,则第139.3条的禁止规定不适用。对于在多专科设施进行的,使用新设备商业零售价为四十万美元 ($400,000) 或以上的设备进行的诊断影像服务,或物理治疗服务,或超出行政主管设定的两到五小时时限的常规筛查组协议的心理测量测试,转诊医生应从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处获得服务预授权。任何口头授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记录。
(g)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31(g)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31(g)(c)、(e) 和 (f) 款中的预授权要求不适用于医生或团体按人头风险付费方式接受付款的患者。
(h)CA 劳动法 Code § 139.31(h) 第139.3条的禁止规定不适用于任何设施,当其用于向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条起))获得许可的医疗服务计划的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
(i)CA 劳动法 Code § 139.31(i) 第139.3条的禁止规定不适用于门诊手术中心,该中心根据第139.3条 (b) 款第 (7) 项的定义,且转诊医生在披露财务关系后,从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处获得服务预授权。

Section § 139.3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工人赔偿案件中关于经济利益和转介的规定。它定义了在另一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的含义,包括各种类型的支付或协议。“感兴趣方”被广泛定义,包括受伤雇员、雇主、保险公司、理赔管理人、律师、代理人以及医疗服务提供者。它强制要求披露任何经济利益,并禁止在存在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进行不当转介,除非法律允许。

交叉转介安排等非法行为被明确禁止,违规行为可能导致轻罪、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法律规定了符合特定条件的贷款、租赁和投资的某些例外情况。此外,某些类型的服务或转介不受这些限制,例如某些法律或医疗转介。

(a)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 本节中,下列定义适用:
(1)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1) “在另一实体中的经济利益”指,受制于 (h) 款,以下任一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1)(A) 感兴趣方与被转介提供服务的另一实体之间,以金钱或其他形式进行的任何类型的所有权、权益、债务、贷款、租赁、报酬、薪酬、折扣、回扣、退款、股息、分配、补贴或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支付。
(B)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1)(B) 感兴趣方与另一实体之间,基于转介所提供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数量或价值而提供报酬的协议、债务工具或租赁协议。
(2)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2) “感兴趣方”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2)(A) 受伤雇员。
(B)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2)(B) 受伤雇员的雇主,以及,如果雇主已投保,其保险公司。
(C)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2)(C) 理赔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自行管理的工人赔偿保险公司、自行管理的自保雇主、自行管理的联合权力机构、自行管理的合法无保险雇主、保险公司、自保雇主、联合权力机构或合法无保险雇主的第三方理赔管理人,或理赔管理人的子公司。
(D)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2)(D) 根据第 4 编(自第 3200 条起)代表或建议雇员处理赔偿索赔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E)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2)(E) 感兴趣方的代表或代理人,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i)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2)(E)(i) 感兴趣方的雇员。
(ii)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2)(E)(ii) 代表感兴趣方行事的任何个人,包括感兴趣方或感兴趣方雇员的直系亲属。就本条款而言,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子女的配偶。
(F)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2)(F) 任何医疗服务或产品的提供者。
(3)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3) “服务”指,但不限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3)(A) 关于雇员根据第 4 编(自第 3200 条起)获得赔偿资格的决定,包括以下两项:
(i)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3)(A)(i) 根据第 4660 条确定的永久性残疾评级。
(ii)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3)(A)(ii) 评估雇员因职业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未来收入能力。
(B)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3)(B) 审查根据第 4603.2 条提交的医疗账单上列出的医疗服务明细的服务。
(C)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3)(C) 复印和文件复制服务。
(D)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3)(D) 口译服务。
(E)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3)(E) 医疗服务,包括提供任何医疗产品,如手术器械或耐用医疗设备。
(F)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3)(F) 交通服务。
(G)CA 劳动法 Code § 139.32(a)(3)(G) 根据第 4610 条进行的利用审查相关服务。
(b)CA 劳动法 Code § 139.32(b) 所有感兴趣方应披露在任何提供服务的实体中的任何经济利益。
(c)CA 劳动法 Code § 139.32(c) 除法律另有允许外,除理赔管理人或网络服务提供商之外的感兴趣方,如果另一实体将根据第 4 编(自第 3200 条起)获得这些服务的报酬,且感兴趣方在该另一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则转介他人接受该另一实体提供的服务或使用该另一实体提供的服务是违法的。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32(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32(d)(1) 感兴趣方订立安排或计划,例如交叉转介安排,如果感兴趣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目的是确保感兴趣方将人员转介给特定实体,而如果感兴趣方直接向该实体转介,将违反本节规定,则此行为是违法的。
(2)CA 劳动法 Code § 139.32(d)(2) 感兴趣方提供、交付、接收或接受任何回扣、退款、佣金、优惠、赞助、股息、折扣或其他对价,无论是金钱形式还是其他形式,作为转介他人接受服务的报酬或诱因,是违法的。
(e)CA 劳动法 Code § 139.32(e) 任何实体不得就根据本节禁止的转介所提供的任何服务,向任何感兴趣方、个人、第三方付款人或其他实体提出付款请求。
(f)CA 劳动法 Code § 139.32(f) 保险公司、自保人或其他付款人不得明知而支付因违反本节规定转介服务或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留置权。

Section § 13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行政主管审查合格医疗评估员的广告,以确保他们遵守特定规定。医疗评估员必须将广告内容保存90天,以备审查。如果行政主管否决了某个广告,评估员就不能再使用它,并且会收到书面通知。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暂停执业或缓刑等处罚。任何关于违规行为的程序都将遵循另一部法律中规定的一套流程。主管还将制定关于医生如何就工伤或职业病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这项法律不改变《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51条中现有的广告规定。

(a)CA 劳动法 Code § 139.4(a) 行政主管可审查广告文案,以确保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51条的规定,并可要求合格医疗评估员自广告使用之日起90天内保存所有广告文案的档案。任何如此要求保存的档案应在行政主管要求审查时向其提供。
(b)CA 劳动法 Code § 139.4(b) 任何广告文案在其使用被行政主管否决且合格医疗评估员已收到书面否决通知后,不得再使用。
(c)CA 劳动法 Code § 139.4(c) 经行政主管认定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合格医疗评估员,可被终止、暂停或处以缓刑。
(d)CA 劳动法 Code § 139.4(d) 确定是否发生违反本条规定的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四章(自第11370条起)进行。
(e)CA 劳动法 Code § 139.4(e) 行政主管应制定关于医生就工伤或职业病进行广告宣传的法规。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4(f)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4(f)(a)款不应被解释为改变《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51条的适用。

Section § 139.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人广告或传播关于受伤工人服务或福利的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声明。公司和个人不得发布或赞助此类声明,并且必须包含所有必要信息,以确保其声明的真实性。行政主管负责为医生和律师以外的实体制定广告法规,并以其他法规的现有模式为指导。

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医生和律师,因为他们受不同标准的监管。

(a)CA 劳动法 Code § 139.43(a) 任何个人或实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广告、印刷、展示、出版、分发或广播,或导致或允许广告、印刷、展示、出版、分发或广播任何关于将提供给受伤工人的服务或福利的声明,如果该声明由该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支付,且是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的,或遗漏了使其中声明不虚假、不误导或不欺骗所必需的重要信息。
(b)CA 劳动法 Code § 139.43(b) 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但不迟于1994年1月1日,行政主管应制定法规,管理除医生和律师以外的个人或实体就受伤工人服务或福利进行的广告活动。在根据本款制定法规时,行政主管应审查现有法规,包括州律师协会通过的法规,以确定哪些监管方法可以作为本款所需法规的范本。
(c)CA 劳动法 Code § 139.43(c) 违反 (a) 款属于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d)CA 劳动法 Code § 139.43(d) 本节不适用于医生或律师。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豁免医生和律师适用本节,因为本节所规范的与医生和律师相关的行为受其他法律规定的管辖。

Section § 13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与工伤赔偿相关的广告不会误导或欺骗公众。它规定所有关于工伤的广告都必须真实,不能引起混淆。虚假广告可能包含不实陈述、玩弄文字游戏,或遗漏重要信息。广告不应使用恐吓手段或施加压力来吸引人们的注意,除非是合法的免费医疗评估且不涉及欺诈,否则不能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来诱惑人们。

(a)CA 劳动法 Code § 139.45(a) 依照第139.4条和第139.43条制定法规时,行政主管应特别注意排除任何关于工伤或职业病的广告,这些广告虚假或在工伤赔偿方面误导公众。在制定广告相关规则时,州律师协会和医师执照委员会也应特别注意实现同样的目标。
(b)CA 劳动法 Code § 139.45(b) 就(a)款而言,虚假或误导性广告应包括以下任何一种广告:
(1)CA 劳动法 Code § 139.45(b)(1) 包含不真实的陈述。
(2)CA 劳动法 Code § 139.45(b)(2) 包含任何内容,或以某种方式或形式呈现或安排任何内容,使其虚假、欺骗性,或倾向于混淆、欺骗或误导。
(3)CA 劳动法 Code § 139.45(b)(3) 遗漏任何必要事实,以使所作陈述在作出陈述时的情况看来不具误导性。
(4)CA 劳动法 Code § 139.45(b)(4) 以任何涉及胁迫、强迫、强制、恐吓、威胁,或烦扰或骚扰行为的方式传播。
(5)CA 劳动法 Code § 139.45(b)(5) 通过提供任何对价来引诱他人回应,包括商品或服务,但不包括免费医疗评估或治疗,这些对价将免费提供或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提供。不得为欺诈任何实体之目的提供免费医疗评估或治疗。

Section § 139.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劳资关系总监设立一个计划,帮助雇主让员工在受伤或生病后快速复工并持续工作。该计划将以印刷和在线形式提供易于理解的教育材料,供所有相关方使用,包括雇主和工会。这些材料将涵盖早期复工、评估员工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任务、设定工作限制以及必要时改造工作场所等主题。它还包括提供关于如何安置受伤员工和预防进一步受伤的培训。

劳资关系总监应设立并维持一项计划,以鼓励、促进和教育雇主在职业伤害或疾病后提供早期且持续的复工。该计划应执行以下两项内容:
(a)CA 劳动法 Code § 139.47(a) 制定易于理解的印刷和电子形式的教育材料和指南,供雇主、医疗服务提供者、雇员和工会使用。这些材料应涉及但不限于以下问题:早期复工、功能能力和限制的评估、制定适当的工作限制、工作分析、工作场所改造、辅助设备和装置以及可用资源。
(b)CA 劳动法 Code § 139.47(b) 针对雇员和雇主组织以及医疗服务提供者开展培训,内容涉及受伤雇员的安置以及预防再次受伤。

Section § 139.48

Explanation

复工计划为那些永久性残疾福利与收入损失不符的工人提供经济支持。该计划由主任管理,每年预算为1.2亿美元,资金来源于特定的非普通基金。这些资金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始终可用。

这些补充付款的资格以及付款金额,将由主任在与健康与安全及工人赔偿委员会协商并研究后制定的规则来决定。如果有人不同意主任的决定,可以向上诉委员会申请复审,这类似于申请复议。

最后,这项法规仅适用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

(a)CA 劳动法 Code § 139.48(a) 部门内设有一项由主任管理的复工计划,每年由一亿两千万美元($120,000,000)提供资金,资金来源于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的非普通基金,旨在向永久性残疾福利与其收入损失相比过低的工人提供补充付款。资金应不受财政年度限制,持续可供复工计划使用。
(b)CA 劳动法 Code § 139.48(b) 付款资格和付款金额应由主任与健康与安全及工人赔偿委员会协商后进行的研究结果为基础,通过主任制定的法规确定。主任的决定应在上诉委员会的初审级别接受审查,审查依据与复议申请所规定的理由相同。
(c)CA 劳动法 Code § 139.48(c) 本节仅适用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

Section § 13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独立审查机构评估工人赔偿索赔的要求和流程。行政主管负责与独立于任何工人赔偿保险公司或索赔管理人的医疗和账单审查机构签订合同。这些机构必须遵循严格的指导方针以确保公正性,包括不得与索赔涉及的任何一方(如雇主或医疗服务提供者)存在专业或财务关联。

法律规定,只要审查顾问无恶意行为并努力查明相关事实,其所有沟通均受免责保护。法律还要求这些机构必须有一名在加州获得执照的医疗主任,并遵守确保其医疗专业人员独立性和资格的标准。必须披露有关机构关联、财务利益和程序的详细信息,以保持透明度和问责制。法律总结指出,这些审查服务是专业化的,并符合新的州职能,强调将这些任务外包给合格的外部实体的重要性。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5(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5(a)(1) 行政主管应与一个或多个独立医疗审查机构以及一个或多个独立账单审查机构签订合同,以根据第4部第2章第2条(自第4600节起)进行审查。独立审查机构应独立于在本州经营的任何工人赔偿保险公司或工人赔偿索赔管理人。行政主管可制定额外要求,包括利益冲突标准,以符合第4部第2章第2条(自第4600节起)的宗旨,这些要求是机构获得独立审查机构资格并协助该部门履行其职责所必须满足的。
(2)CA 劳动法 Code § 139.5(a)(2) 为使独立审查计划适用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并且在行政主管根据本节另行规定签订合同之前,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374.32节与受管医疗保健部签订合同的独立审查机构可由行政主管指定,以根据第4部第2章第2条(自第4600节起)进行审查。行政主管可使用机构间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独立审查程序。行政主管最初可直接与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与受管医疗保健部签订合同的相同机构签订合同,条款基本相同,无需竞争性招标。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5(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5(b)(1) 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和受聘进行审查的医疗专业人员就本节而言应被视为顾问。
(2)CA 劳动法 Code § 139.5(b)(2) 任何顾问因其向行政主管或工人赔偿部门的任何其他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承包商或顾问进行的任何沟通,或因其向任何人进行的任何沟通(当该沟通是根据本节与行政主管签订的合同条款所要求时),且该顾问做到以下所有事项,则不承担任何金钱责任,也不得对其提起诉讼:
(A)CA 劳动法 Code § 139.5(b)(2)(A) 无恶意行为。
(B)CA 劳动法 Code § 139.5(b)(2)(B) 尽合理努力查明所沟通事项的事实。
(C)CA 劳动法 Code § 139.5(b)(2)(C) 行为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沟通是基于顾问在合理努力查明事实后实际了解的事实所正当的。
(3)CA 劳动法 Code § 139.5(b)(3) 本节所赋予的豁免权不影响法律可能赋予的任何其他特权或豁免的适用性。本节不得解释为改变有关医疗记录保密性的法律。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5(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39.5(c)(1) 受合同委托执行独立医疗审查或独立账单审查的机构必须聘用一名医疗主任,该主任应负责就临床问题向承包商提供建议。该医疗主任应是获得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执照的内外科医生。
(2)CA 劳动法 Code § 139.5(c)(2) 独立审查机构、其指定进行审查的任何专家,或独立审查机构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不得与以下任何一方存在行政主管确定的任何实质性专业、家族或财务关联:
(A)CA 劳动法 Code § 139.5(c)(2)(A) 雇主、保险公司或索赔管理人,或利用审查机构。
(B)CA 劳动法 Code § 139.5(c)(2)(B) 雇主、保险公司或索赔管理人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雇员。
(C)CA 劳动法 Code § 139.5(c)(2)(C) 医生、医生的医疗团体、医生的独立执业协会,或参与争议医疗治疗的其他提供者。
(D)CA 劳动法 Code § 139.5(c)(2)(D) 提供拟议医疗保健服务或雇主推荐的任何替代服务的设施或机构。
(E)CA 劳动法 Code § 139.5(c)(2)(E) 正在审查其治疗的雇员所提议的主要药物、器械、程序或其他疗法的开发或制造,或雇主推荐的任何替代疗法。
(F)CA 劳动法 Code § 139.5(c)(2)(F) 雇员或雇员的直系亲属,或雇员的律师。
(d)CA 劳动法 Code § 139.5(d) 独立审查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劳动法 Code § 139.5(d)(A) 医生应是一名临床医生,熟悉员工医疗状况的治疗,了解拟议的治疗方案,并熟悉正在审查的治疗领域的指南和规程。
(B)CA 劳动法 Code § 139.5(d)(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医生应持有美国任何州的无限制执照,对于持有医学博士(M.D.)或骨科医生(D.O.)学位的医生和外科医生,还应持有认可的美国医学专科委员会在适合正在审查的状况或治疗的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当前认证。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应优先使用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执照的医生作为审查员。
(C)CA 劳动法 Code § 139.5(d)(C) 医生不得有任何纪律处分或制裁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由任何医院、政府或监管机构采取或正在进行的丧失执业资格或参与限制。
(D)CA 劳动法 Code § 139.5(d)(D) 自2014年1月1日起,医生不得根据第139.2条担任合格医疗评估员。
(5)CA 劳动法 Code § 139.5(d)(5) 专家审查员和独立审查机构均不得与以下任何一方有任何重大的专业、重大的亲属或重大的财务关联:
(A)CA 劳动法 Code § 139.5(d)(5)(A) 雇主、工伤赔偿保险公司或理赔管理人,或保险公司或理赔管理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但根据合同为保险公司或理赔管理人提供服务的学术医疗中心可作为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前提是它不提供该服务,并且该中心不是拟议治疗方案的开发者或制造商。
(B)CA 劳动法 Code § 139.5(d)(5)(B) 雇主或工伤赔偿保险公司或理赔管理人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管理层员工。
(C)CA 劳动法 Code § 139.5(d)(5)(C) 医生、该医生的医疗团体,或提出治疗方案的独立执业协会。
(D)CA 劳动法 Code § 139.5(d)(5)(D) 将提供治疗的机构。
(E)CA 劳动法 Code § 139.5(d)(5)(E) 为正在审查其状况的员工提出的治疗方案的开发或制造。
(F)CA 劳动法 Code § 139.5(d)(5)(F) 员工或员工的直系亲属。
(6)CA 劳动法 Code § 139.5(d)(6) 就本款而言,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劳动法 Code § 139.5(d)(6)(A) “重大亲属关联”指任何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的配偶关系。
(B)CA 劳动法 Code § 139.5(d)(6)(B) “重大财务关联”指独立审查机构或适用本款的个人年度总收入或年度总收益超过5%的任何财务利益。“重大财务关联”不包括雇主根据行政主管与独立审查机构的合同向独立审查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也不包括专家作为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如果该专家隶属于学术医疗中心或国家癌症研究所指定的临床癌症研究中心。
(C)CA 劳动法 Code § 139.5(d)(6)(C) “重大专业关联”指任何医患关系、任何合伙或雇佣关系、在专业公司中的股东或类似所有权权益,或任何构成与独立审查机构的任何专家或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有重大财务关联的独立承包商安排。“重大专业关联”不包括仅限于在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的关联。
(e)CA 劳动法 Code § 139.5(e) 该部门应根据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提供由行政主管确定的、根据本条签订合同的独立审查机构向其提交的所有非专有信息的副本。该部门可向利害关系人收取复制所请求信息的费用。
(f)CA 劳动法 Code § 139.5(f)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本节所述的服务具有如此特殊和独特的性质,必须根据《政府法典》第19130条(b)款第(3)项进行外包。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本节所述的服务是根据《政府法典》第19130条(b)款第(2)项设立的新州职能。

Section § 139.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行政主管在工人赔偿部门内设立一个计划,旨在教育雇员和雇主了解他们在工人赔偿法下的权利、福利和责任。这包括制作易于理解的关于该制度的指南和小册子,并提供英文和西班牙文信息。它还要求在每个地区办事处设立信息官员,以帮助解答问题并在不诉诸法庭的情况下解决争议。

这些官员提供持续的信息,并迅速解决冲突,以确保受伤工人及时获得赔偿福利。此外,他们还分发信息小册子,并与州机构和各种社区组织保持沟通。

(a)CA 劳动法 Code § 139.6(a) 行政主管应在工人赔偿部门内建立并实施一项持续计划,旨在向受工人赔偿法约束的雇员和雇主提供有关其权利、福利和义务的信息和协助。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139.6(a)(1) 针对雇员和雇主,准备、出版并根据需要更新加州工人赔偿制度指南。这些指南应以易于理解的语言详细说明雇员和雇主的权利和义务、获取福利的程序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可以为雇员和雇主分别准备指南。适当的指南应提供给行政主管已知的所有劳工和雇主组织,并应要求提供给任何其他人。
(2)CA 劳动法 Code § 139.6(a)(2) 准备、出版并根据需要更新一份小册子,告知受伤工人其在工人赔偿法下的基本权利,并告知他们在《美国残疾人法案》以及《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中与残疾人相关的权利。该小册子应以易于理解的语言编写。该小册子应提供英文和西班牙文版本,并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受伤雇员有权获得各种类型工人赔偿福利的情形、防止因受伤而受到歧视的保护、解决任何争议的程序,以及向信息和协助官员或律师寻求信息和建议的权利。
(b)CA 劳动法 Code § 139.6(b) 在该部门的每个地区办事处,行政主管应任命一名信息和协助官员,并根据地区办事处的工作需要任命其他副信息和协助官员。行政主管应为这些信息和协助官员的职能提供适当的办公设施和文书支持。
(c)CA 劳动法 Code § 139.6(c) 每位信息和协助官员应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CA 劳动法 Code § 139.6(c)(1) 向受伤工人、雇主、留置权索赔人及其他相关方提供有关工人赔偿法下的权利、福利和义务的持续信息。
(2)CA 劳动法 Code § 139.6(c)(2) 应受伤工人的请求,协助在不进行正式程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因赔偿索赔而产生的误解、争议和纠纷,以确保及时提供充分的赔偿福利。在履行此职责时,信息和协助官员不负责审查裁决申请或准备进行程序的声明。此职能应由工人赔偿法官履行。此职能也可由上诉委员会授权的和解会议仲裁员履行。
(3)CA 劳动法 Code § 139.6(c)(3) 向所有咨询的受伤工人以及任何可能要求获取这些小册子副本的其他方分发由行政主管准备和批准的英文和西班牙文信息小册子。
(4)CA 劳动法 Code § 139.6(c)(4) 与地区办事处服务地理区域内的人员、其他受影响的州机构以及代表雇员、雇主、保险公司和医疗界的组织建立并保持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