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劳动标准执行司在管理电工培训和认证方面的职责。该司必须制定能力和培训标准,设立由行业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并确定必要的费用。他们负责原由学徒标准司承担的职责,并有权颁发认证卡。还设有一个课程委员会,以确保教育项目符合电工培训标准。不得因是否加入工会而进行歧视。本节还明确了电工的定义以及要求的例外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108(a) 劳动标准执行司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劳动法 Code § 108(a)(1) 通过考试和认证系统,维护电工能力和培训的最低标准。
(2)CA 劳动法 Code § 108(a)(2) 根据需要设立咨询委员会和小组,以履行本节规定的职能。电气承包行业中,联合学徒计划和单边非工会计划均应有承包商代表。
(3)CA 劳动法 Code § 108(a)(3) 制定并收取实施本节所需的费用。
(4)CA 劳动法 Code § 108(a)(4) 履行《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八篇第一部第二章第四分章(第290节起)中规定的学徒标准司的职责。劳工专员可根据需要修订或废止现有法规,或制定新法规以执行本节。在进行符合本节的修订之前,第四分章法规中提及学徒标准司司长的任何内容均视为提及劳工专员,且提及先前法规条款的内容均视为提及当前法规语言,具体如下:
(A)CA 劳动法 Code § 108(a)(4)(A) 提及原第3099节的内容指当前第108节。
(B)CA 劳动法 Code § 108(a)(4)(B) 提及原第3099.2节的内容指当前第108.2节。
(C)CA 劳动法 Code § 108(a)(4)(C) 提及原第3099.3节的内容指当前第108.3节。
(D)CA 劳动法 Code § 108(a)(4)(D) 提及原第3099.4节的内容指当前第108.4节。
(E)CA 劳动法 Code § 108(a)(4)(E) 提及原第3099.5节的内容指当前第108.5节。
(5)CA 劳动法 Code § 108(a)(5) 向根据本节获得认证的电工颁发认证卡。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节的规定,根据第(3)款收取的费用将持续拨款,其金额足以支付颁发认证卡的成本,且该金额可由该司用于此目的。
(6)CA 劳动法 Code § 108(a)(6) 设立一个电气认证课程委员会,由州教育部、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和该司的代表组成。电气认证课程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劳动法 Code § 108(a)(6)(A) 为根据第108.4节设立的培训计划的学员制定书面教育课程标准。
(B)CA 劳动法 Code § 108(a)(6)(B) 如果教育提供者的课程符合根据第(A)项制定的书面教育课程标准,则将该课程指定为经批准的课堂教学课程。
(C)CA 劳动法 Code § 108(a)(6)(C) 委员会可酌情审查任何指定教育提供者的经批准的课堂教学课程。如果教育提供者未能持续符合已制定的书面教育课程标准,委员会可撤销其对该课程的批准。
(D)CA 劳动法 Code § 108(a)(6)(D) 要求每个指定教育提供者每年向委员会提交通知,说明该教育提供者是否继续提供经批准的课堂教学课程,以及自批准以来课程是否发生任何重大变更。
(b)CA 劳动法 Code § 108(b) 不得因任何人是否加入工会而对其进行歧视。
(c)CA 劳动法 Code § 108(c) 本节所称“电工”包括所有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058节获得许可的电气承包商(具体而言,在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规章制度中被归类为电气承包商的承包商)从事电气设备连接工作的人员。本节不适用于100伏安以下的电气连接。本节不适用于从事《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042.5节适用工作的人员,也不适用于固定工程师通常和习惯性进行的电气工作。本节不适用于由戏剧、电影制作、电视、酒店、展览或贸易展行业的技师进行的与临时或便携式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或维护相关的电气工作。

Section § 108.2

Explanation

加州电工为C-10类电气承包商工作需要认证,但为C-7或C-45等其他特定承包商工作,或为公用事业公司从事高压工作则不需要。在经批准的计划中注册为学徒或在某些其他条件下,可以免除认证要求。认证类别包括普通电工、消防/生命安全技术员、住宅电工、语音数据视频技术员和非住宅照明技术员等多种专业。

如果承包商故意雇用未经认证的电工或未能适当监督学徒或未经认证的工人,将面临处罚。加州劳工专员会将违规行为转交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纪律处分必须在此类转交后60天内启动。“电工”一词的定义遵循第108条。

(a)CA 劳动法 Code § 108.2(a) 从事电工工作的人员应当根据第108条获得认证。未经认证的人员不得从事需要认证的电气工作。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08.2(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08.2(b)(1) 仅对为根据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规章制度获得C-10类电气承包商执照的承包商从事电工工作的人员要求认证。
(2)CA 劳动法 Code § 108.2(b)(2) 对于为获得C-7类低压系统或C-45类电气招牌承包商执照的承包商工作的人员,无需认证,只要所从事的工作属于C-7类或C-45类执照的范围,包括《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059条所定义的附带和补充工作,无论该承包商是否也持有C-10类承包商执照。
(3)CA 劳动法 Code § 108.2(b)(3) 对于工人从事高压输电或配电系统的工作,无需认证,该系统由《公用事业法典》第224.3条所定义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或《公用事业法典》第218条所定义的电力公司、或《公用事业法典》第205条所定义的人员、或《公用事业法典》第204条所定义的法人所有;当该工人受雇于该公用事业公司或主要从事输配电系统安装或维护的持照承包商时。
(4)CA 劳动法 Code § 108.2(b)(4) 希望获得认证的个人应当提交认证和考试申请,该申请应包含一份来自社会保障局的就业历史报告。个人可以在提交就业历史报告之前,从中删除其社会安全号码。
(c)CA 劳动法 Code § 108.2(c) 该部门应为普通电工、消防/生命安全技术员、住宅电工、语音数据视频技术员和非住宅照明技术员保持单独的认证。
(d)CA 劳动法 Code § 108.2(d) 尽管有(a)款规定,对于在第3部第4章(自第3070条起)批准的学徒计划、联邦学徒办公室计划或经联邦学徒办公室授权的州学徒计划下从事电气工作的注册学徒,无需认证。在学徒期满前一年内的学徒应被允许参加认证考试,并且,在通过考试后,应在学徒期满时立即获得认证。
(e)CA 劳动法 Code § 108.2(e) 尽管有(a)款规定,对于根据第108.4条受雇的任何人,无需认证。
(f)CA 劳动法 Code § 108.2(f) 尽管有(a)款规定,对于非住宅照明学员,无需认证,条件是(1) 正在参加由学徒标准司司长根据第3090条批准的在职教学培训计划,并且(2) 正在现场接受根据第108条认证的非住宅照明技术员的监督。
(g)CA 劳动法 Code § 108.2(g) 尽管有(a)款规定,由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颁发的C-10类电气承包商执照的合格人员,无需再根据第108条获得认证,即可为该持照承包商从事电气工作或根据第108.4条监督该持照承包商雇用的未经认证的人员。
(h)CA 劳动法 Code § 108.2(h) 以下情况应构成纪律处分的额外理由,包括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9章第7条(自第7090条起)暂停或吊销C-10类电气承包商的执照:
(1)CA 劳动法 Code § 108.2(h)(1) 承包商故意雇用一名或多名未经认证的人员从事电工工作,违反本条规定。
(2)CA 劳动法 Code § 108.2(h)(2) 承包商故意未能提供第108.4条(a)款(3)项所要求的对未经认证工人的充分监督。
(3)CA 劳动法 Code § 108.2(h)(3) 承包商故意未能提供对根据(d)款从事工作的学徒的充分监督。
(i)CA 劳动法 Code § 108.2(i) 劳工专员应保持一个将案件转交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的程序,当确定可能发生了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时。劳工专员应与承包商注册官签订一份谅解备忘录,以促进本条的执行。

Section § 1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劳工标准执法司提供电工认证信息,并以大量建筑工人使用的不同语言提供。他们应尽可能提供西班牙语及其他语言的认证考试,除非出于安全需要理解英语。电工学徒计划必须提供替代方式来满足教育要求,并制定程序以认可之前的职业培训和在职培训经验。

劳工标准执法司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劳动法 Code § 108.3(a) 提供电工认证信息,并以《政府法典》第7296.2条所定义的大量建筑工人使用的非英语语言提供。
(b)CA 劳动法 Code § 108.3(b) 提供西班牙语的认证考试管理,并在可行范围内,提供《政府法典》第7296.2条所定义的大量申请人使用的其他非英语语言的认证考试管理,除非出于安全原因,理解英语警告标志、说明及某些其他信息的能力是必要的。
(c)CA 劳动法 Code § 108.3(c) 协同加州学徒理事会,确保所有根据第3部第4章(自第3070条起)批准的电工学徒计划,如果规定最低正规教育要求作为入学条件,则应提供合理的替代方式来满足这些要求。
(d)CA 劳动法 Code § 108.3(d) 协同加州学徒理事会,确保所有根据第3部第4章(自第3070条起)批准的电工学徒计划,已采纳合理的程序,以认可其他职业培训和在职培训经验,并计入学徒期。

Section § 108.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尚未获得认证的电工,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仍然可以从事电气工作,以获取认证所需的经验。为此,他们需要向劳工专员注册,在一名认证电工的直接监督下工作,并且已完成或正在参加经批准的电气教育项目。

如果教育提供者最终打算提供完整课程,课程委员会可以批准部分课程。获得部分批准的提供者必须明确披露这一状态。

注册必须每年续期,注册人必须提供已完成课程作业和在职经验的证明。首次注册可能需要支付最高25美元的注册费,并且有规定来核实这些信息。最后,未经认证的个人在完成必要的课堂教学并继续满足工作经验要求后,可以参加认证考试。

(a)CA 劳动法 Code § 108.4(a) 未经认证的人员可以从事根据第108条要求获得认证的电气工作,以获取认证所需的在职经验,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劳动法 Code § 108.4(a)(1) 该人员已在劳工专员处注册。当前注册人员名单应由该部门维护,并应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
(2)CA 劳动法 Code § 108.4(a)(2) 该人员已完成或正在参加经批准的课堂教学课程。
(3)CA 劳动法 Code § 108.4(a)(3) 雇主证明该人员应在根据第108条获得认证的电工的直接监督下工作,该电工负责监督不超过一名未经认证的人员。经该部门认定未能提供充分监督的雇主,将来可能被该部门禁止根据本条雇用未经认证的个人。
(b)CA 劳动法 Code § 108.4(b) 就本条而言,“经批准的课堂教学课程”是指经根据第108条(a)款第(6)项设立的电工认证课程委员会批准,并在州教育部、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或私立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局管辖下提供的课堂教学课程。
(c)CA 劳动法 Code § 108.4(c) 如果教育提供者打算将来提供,或与其他教育提供者合作提供,所涉认证类型的完整课程,课程委员会可以批准目前只提供部分课程的教育提供者。课程委员会可以要求获得部分课程批准的教育提供者定期向课程委员会续批其批准,直到提供并批准完整课程。部分课程是指不包括根据第108.2条(c)款设立的其中一类认证的完整课程所有课堂教育组成部分的课程组合。
(d)CA 劳动法 Code § 108.4(d) 获得部分课程批准的教育提供者必须在所有与学生和公众的沟通中披露该教育提供者仅获得了部分课程的批准,并且不得声称该提供者提供完整的经批准的课堂教学课程,如第108条(a)款第(6)项(A)分项所规定的。
(e)CA 劳动法 Code § 108.4(e) 就本条而言,如果一个人正在全职或兼职上课以完成经批准的课程,则该人员正在参加经批准的课堂教学课程。
(f)CA 劳动法 Code § 108.4(f) 根据本条的注册应每年续期,注册人应向该部门提供自上次注册以来完成的课程作业和获得的在职经验证明。
(g)CA 劳动法 Code § 108.4(g) 为了核实向该部门注册的人员提供的信息,经批准的课堂教学课程的教育提供者应在部门要求下,向部门提供有关注册人员的入学状态和已完成教学的信息。通过根据本条向该部门注册,一个人同意披露此信息。
(h)CA 劳动法 Code § 108.4(h) 该部门应制定实施本条所需的注册费,首次注册费不得超过二十五美元 ($25)。年度注册续期不收取任何费用。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所收取的费用将持续拨款,数额足以管理本条,并且该数额可由该部门用于此目的。
(i)CA 劳动法 Code § 108.4(i) 该部门应发布实施本条的规定。
(j)CA 劳动法 Code § 108.4(j) 就第1773条而言,根据本条雇佣的人员不构成单独的行业、分类或工人类型。
(k)CA 劳动法 Code § 108.4(k)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已完成经批准的课堂教学课程并目前在该部门注册的未经认证人员可以参加认证考试。该人员在通过考试并令人满意地完成认证所需的规定在职小时数后,应获得认证。在完成规定在职经验小时数之前通过考试的人员,应继续遵守(f)款。

Section § 108.5

Explanation

电工认证基金是一个专项账户,旨在支持加州电工认证项目。该基金的资金只能用于此认证项目,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基金的资金来源于收取的特定费用。

(a)CA 劳动法 Code § 108.5(a) 电工认证基金在州金库中设立为专项账户。该基金的收益可由部门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支出,用于劳工标准执法司依照第108条规定验证和认证电工项目的费用,且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b)CA 劳动法 Code § 108.5(b) 该基金应由依照第108条收取的费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