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5
Section § 108
本节概述了劳动标准执行司在管理电工培训和认证方面的职责。该司必须制定能力和培训标准,设立由行业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并确定必要的费用。他们负责原由学徒标准司承担的职责,并有权颁发认证卡。还设有一个课程委员会,以确保教育项目符合电工培训标准。不得因是否加入工会而进行歧视。本节还明确了电工的定义以及要求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108.2
加州电工为C-10类电气承包商工作需要认证,但为C-7或C-45等其他特定承包商工作,或为公用事业公司从事高压工作则不需要。在经批准的计划中注册为学徒或在某些其他条件下,可以免除认证要求。认证类别包括普通电工、消防/生命安全技术员、住宅电工、语音数据视频技术员和非住宅照明技术员等多种专业。
如果承包商故意雇用未经认证的电工或未能适当监督学徒或未经认证的工人,将面临处罚。加州劳工专员会将违规行为转交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纪律处分必须在此类转交后60天内启动。“电工”一词的定义遵循第108条。
Section § 108.3
这项法律要求劳工标准执法司提供电工认证信息,并以大量建筑工人使用的不同语言提供。他们应尽可能提供西班牙语及其他语言的认证考试,除非出于安全需要理解英语。电工学徒计划必须提供替代方式来满足教育要求,并制定程序以认可之前的职业培训和在职培训经验。
Section § 108.4
本节解释了尚未获得认证的电工,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仍然可以从事电气工作,以获取认证所需的经验。为此,他们需要向劳工专员注册,在一名认证电工的直接监督下工作,并且已完成或正在参加经批准的电气教育项目。
如果教育提供者最终打算提供完整课程,课程委员会可以批准部分课程。获得部分批准的提供者必须明确披露这一状态。
注册必须每年续期,注册人必须提供已完成课程作业和在职经验的证明。首次注册可能需要支付最高25美元的注册费,并且有规定来核实这些信息。最后,未经认证的个人在完成必要的课堂教学并继续满足工作经验要求后,可以参加认证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