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劳资关系部内设立了劳动标准执行司。它规定该司由一名司长领导,司长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劳资关系部部长决定司长的任期。此外,司长的薪水由财政部确定。

劳资关系部内设劳动标准执行司。劳动标准执行司应由一名执行官领导,该执行官称为劳动标准执行司司长,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且任期由劳资关系部部长酌定。司长的年薪由财政部确定。

Section § 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劳动标准执行司的主要办事处设在旧金山。

Section § 8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该部门工作的员工必须将所有时间投入到部门任务中,并有权报销其差旅费用。该部门必须在加州多个主要城市设立办事处,包括旧金山、洛杉矶和萨克拉门托等。劳工专员可根据需要设立额外的办事处。

该部门的雇员应将全部时间投入到该部门的工作中,并应报销其实际必要的差旅费。该部门应在旧金山、洛杉矶、萨克拉门托、圣迭戈、奥克兰、弗雷斯诺、圣何塞以及劳工专员认为必要的其他地点设立办事处。

Section § 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阐明,劳工标准执法司现在接管了原属于已被废止的劳工法执法司的所有职责和权力。劳工专员仍负责管理,但隶属于新的司名之下。旧司制定的任何现有规章或行动仍然有效,但现在归新司所有,直至它们被修改或废止。任何法律中提及旧司的地方,现在都应指向劳工标准执法司。

(a)CA 劳动法 Code § 82(a) 劳工标准执法司继承并被赋予特此废止的劳工法执法司的所有权力、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
(b)CA 劳动法 Code § 82(b) 劳工法执法司司长劳工专员的所有权力、职责、宗旨和责任,特此转移给劳工标准执法司司长劳工专员。
(c)CA 劳动法 Code § 82(c) 被废止的劳工法执法司在根据本条 (a) 款转移的职能的管理、履行或实施过程中制定、规定、发布、授予或执行的任何规章或其他行动,仍将有效,并应被视为劳工标准执法司的规章或行动,除非并直至被该司废止、修改或撤销。
(d)CA 劳动法 Code § 82(d) 任何法律中提及被废止的劳工法执法司时,应被视为指代并意指劳工标准执法司。

Section § 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劳动标准执行司已接管了现已废止的工业福利司的所有职责、权力和权限。原工业福利司司长的职责也转移给了劳动标准执行司司长。

工业福利司此前制定的任何规章或行动,除非被劳动标准执行司更改,否则将继续有效。最后,任何法律中提及工业福利司的地方,现在都将指向劳动标准执行司。

(a)CA 劳动法 Code § 83(a) 劳动标准执行司继承并被赋予已废止的工业福利司的所有权力、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工业福利司特此废止。
(b)CA 劳动法 Code § 83(b) 工业福利司司长的所有权力、职责、宗旨和责任特此转移至劳动标准执行司司长。
(c)CA 劳动法 Code § 83(c) 已废止的工业福利司在根据本条 (a) 款转移的职能的管理、履行或实施中制定、规定、发布、授予或执行的任何规章或其他行动,除非并直至被劳动标准执行司废止、修改或撤销,否则仍将有效,并应被视为劳动标准执行司的规章或行动。
(d)CA 劳动法 Code § 83(d) 凡任何法律中提及已废止的工业福利司,均应被视为提及并指代劳动标准执行司。

Section § 8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州公务员系统中的某项职能或法律管理工作被转移时,所有相关州政府工作人员(临时雇员除外)将被调至劳工标准执法司。他们将保留《州公务员法》规定的现有身份和权利,除非他们的职位不受公务员制度保护。

Section § 8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员工根据第87条规定调动时,他们的人事档案必须保留在工业关系部。

Section § 8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劳动标准执行司负责管理与其工作相关的所有资源。这包括用于执行劳动法和工业福利的记录、设备、资金和任何其他财产。

Section § 8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劳动标准执行司可以使用特定资金或拨款来履行其行政职责。这包括支付已移交给该司的任何部门或职位的相关费用。所有支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用于资金设立的原始目的。

劳动标准执行司可以支出州金库中根据法律规定可用于执行本章规定由其负责管理的法规的任何拨款或任何专项基金,或用于使用、支持或维护根据本章规定已移交并授予劳动标准执行司职责、权力与职能的任何委员会、局、署、部门、办公室或官员的资金。劳动标准执行司的此类支出应依法进行,以实现拨款设立或专项基金创建的目的。

Section § 90

Explanation

劳工事务专员及其团队有权进入所有工作场所。如果有人拒绝让他们进入,或不提供其工作所需的所要求的信息,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并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

劳工事务专员、其副手和代理人应有权自由进入所有工作场所。任何人,或其代理人或高级职员,拒绝劳工事务专员或其副手或代理人进入,或经要求,故意怠慢或拒绝向其提供任何涉及其合法职责且在其占有或控制之下的统计数据或信息,即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Section § 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在移民机构检查I-9就业资格核查表或其他就业记录后72小时内通知员工。通知应包含机构名称、检查日期以及检查通知的副本等详细信息。劳工专员会提供一个通知模板。

雇主还必须告知受影响的员工检查结果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义务。这包括对发现的任何问题、纠正问题的截止日期以及解决问题的会议详情的描述。员工在这些会议中享有代表权。

如果雇主未能提供这些通知,他们将面临2,000美元至10,000美元不等的罚款。这项法律适用于公共和私人雇主,并且不限制他们遵守联邦E-Verify系统协议。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0.2(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0.2(a)(1) 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雇主应在收到移民机构检查I-9就业资格核查表或其他就业记录的通知后72小时内,以雇主通常用于向员工传达就业相关信息的语言张贴通知,告知每位现有员工任何此类检查。书面通知也应在72小时内提供给员工的授权代表(如有)。张贴的通知应包含以下信息:
(A)CA 劳动法 Code § 90.2(a)(1)(A) 进行I-9就业资格核查表或其他就业记录检查的移民机构名称。
(B)CA 劳动法 Code § 90.2(a)(1)(B) 雇主收到检查通知的日期。
(C)CA 劳动法 Code § 90.2(a)(1)(C) 在已知范围内,检查的性质。
(D)CA 劳动法 Code § 90.2(a)(1)(D) 拟进行的I-9就业资格核查表检查通知的副本。
(2)CA 劳动法 Code § 90.2(a)(2) 劳工专员应在2018年7月1日或之前,制定一个模板通知,供雇主用于遵守 (a) 款的要求,以告知员工移民机构将对I-9就业资格核查表或其他就业记录进行的检查通知。该通知应在劳工专员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以便任何雇主都可以访问。
(3)CA 劳动法 Code § 90.2(a)(3) 雇主应在合理请求下,向受影响的员工提供I-9就业资格核查表检查通知的副本。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0.2(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0.2(b)(1) 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雇主应在收到移民机构书面通知(提供I-9就业资格核查表或其他就业记录检查结果)后72小时内,向每位现有受影响员工及其授权代表(如有)提供该通知的副本。在收到此通知后72小时内,雇主还应向每位受影响员工及其授权代表(如有)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因I-9就业资格核查表或其他就业记录检查结果而产生的雇主和受影响员工的义务。该通知应仅与受影响员工相关,并应尽可能在工作场所当面递交;如果无法当面递交,则应通过邮件和电子邮件(如果员工的电子邮件地址已知)递交,并递交给员工的授权代表。该通知应包含以下信息:
(A)CA 劳动法 Code § 90.2(b)(1)(A) 书面移民检查结果通知中与受影响员工相关的所有缺陷或其他事项的描述。
(B)CA 劳动法 Code § 90.2(b)(1)(B) 纠正移民机构发现的任何潜在缺陷的时限。
(C)CA 劳动法 Code § 90.2(b)(1)(C) 与雇主会面以纠正任何已发现缺陷的时间和日期。
(D)CA 劳动法 Code § 90.2(b)(1)(D) 告知员工在与雇主安排的任何会议中享有代表权。
(2)CA 劳动法 Code § 90.2(b)(2) 就本款而言,“受影响员工”是指经移民机构检查结果认定可能缺乏工作授权的员工,或其工作授权文件经移民机构检查认定存在缺陷的员工。
(c)CA 劳动法 Code § 90.2(c) 未能提供本节要求通知的雇主,首次违规将面临两千美元 ($2,000) 至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每次后续违规将面临五千美元 ($5,000) 至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本节不要求对根据联邦政府明确具体指示或要求未能向员工提供通知的雇主或个人施加罚款。罚款可由劳工专员追回。
(d)CA 劳动法 Code § 90.2(d) 就本节而言,“员工的授权代表”指专属集体谈判代表。
(e)CA 劳动法 Code § 90.2(e) 本节适用于公共和私人雇主。
(f)CA 劳动法 Code § 90.2(f) 根据州和联邦法律,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理解或适用为限制或约束雇主遵守管理联邦E-Verify系统使用的谅解备忘录。

Section § 9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强调执行要求雇主为其员工提供工人赔偿保险的规定。其旨在保护遵守规定的企业免受不遵守规定的企业的影响。劳工专员负责识别没有此类保险的公司,并重点关注那些没有充分理由未投保的公司。

该计划依靠来自就业记录和保险机构等多个来源的数据来查找未投保的雇主。每年必须发布一份报告,说明该计划的有效性,列出已识别、已通知和已检查的雇主数量,以及评估和收取的罚款。

这项执法工作的资金来自收取的罚款,确保不会增加遵守规定的雇主的成本。这种方法通过针对那些逃避支付员工保险费用的雇主来维护公平和竞争力。

(a)CA 劳动法 Code § 90.3(a) 本州的政策是大力执行要求雇主依照第3700条的规定确保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并保护遵守法律的雇主,使其免受那些通过未能确保支付赔偿金而试图以牺牲其工人为代价获得竞争优势的人的侵害。
(b)CA 劳动法 Code § 90.3(b) 为确保要求雇主确保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得到充分执行,劳工专员应建立并维持一项系统地识别非法未投保雇主的计划。劳工专员在与工人赔偿部门行政主管和主管协商后,可以根据可用资源优先确定该计划的目标。雇主应从未投保雇主基金、就业发展部、依照《保险法》第二编第三部第三章第三条(第11750条起)获得保险专员许可的评级组织以及任何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识别非法未投保雇主的来源的数据中识别。所有州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依照《保险法》第二编第三部第三章第三条(第11750条起)获得保险专员许可的任何评级组织,应与劳工专员合作,并根据合理请求提供其掌握的、为执行该计划合理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c)CA 劳动法 Code § 90.3(c) 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劳工专员应制定程序,确保联系那些有工资记录但没有工人赔偿保险记录的雇主,并且,如果未能提供没有保险记录的有效理由,则优先进行检查。
(d)CA 劳动法 Code § 90.3(d) 劳工专员应每年不迟于3月1日准备一份关于该计划有效性的报告,在劳工专员的网站上发布,并通知立法机关、州长、保险专员和工人赔偿部门行政主管该报告的可用性。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90.3(d)(1) 从就业发展部记录中识别出的、经过筛选以匹配保险覆盖或自保记录的雇主数量。
(2)CA 劳动法 Code § 90.3(d)(2) 从就业发展部记录中识别出的、已匹配到保险覆盖或自保记录的雇主数量。
(3)CA 劳动法 Code § 90.3(d)(3) 从就业发展部记录中识别出的、已被告知没有其保险覆盖记录的雇主数量。
(4)CA 劳动法 Code § 90.3(d)(4) 回应通知的雇主数量,以及回应的性质,包括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工人赔偿保险证明的雇主数量,以及关于在(b)款下进行的比较中,提供了令人满意保险证明的雇主未被适当识别的原因的信息。报告可以包括建议,以提高该计划在筛选非法未投保雇主方面的准确性和效率。
(5)CA 劳动法 Code § 90.3(d)(5) 从未投保雇主福利信托基金记录或工人赔偿部门记录中识别出的非法未投保雇主数量,以及那些也可以从就业发展部记录中识别出的雇主数量。这些统计数据应以一种方式报告,以便分析和估计未向就业发展部报告工资的非法未投保雇主的百分比。
(6)CA 劳动法 Code § 90.3(d)(6) 被检查的雇主数量。
(7)CA 劳动法 Code § 90.3(d)(7) 因该计划而依照第3722条评估的罚款数量和金额。
(8)CA 劳动法 Code § 90.3(d)(8) 因该计划而依照第3722条收取的罚款数量和金额。
(e)CA 劳动法 Code § 90.3(e) 依照第62.5条(a)款从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拨付资金,不得增加依照第62.5条(e)款的附加费总额。该计划的启动成本应从2007-08财政年度收取的附加费中拨付。在随后的年份,依照第62.5条(a)款为该计划拨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因该计划而依照第3722条收取的罚款金额。

Section § 9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强调了执行最低劳动标准的重要性,旨在保护员工免受不合标准的工作条件影响,并确保雇主之间的公平竞争。劳工专员必须设立一个现场执法部门,该部门独立于其他办公室,负责在洛杉矶、旧金山等多个地点通过现场调查来执行劳动法律。

该部门将重点关注工资较低、技能不熟练的行业和职业,或那些有违规历史的领域。劳工专员必须制定一份执法优先事项计划,并每年不迟于3月1日向立法机关报告该部门的工作成效,包括调查详情、发现的违规行为、追回的工资以及收取的罚款等。

(a)CA 劳动法 Code § 90.5(a) 本州的政策是大力执行最低劳动标准,以确保员工不被要求或允许在不合标准的非法条件下工作,或为未保障薪酬支付的雇主工作,并保护遵守法律的雇主免受那些通过不遵守最低劳动标准而牺牲工人利益以获取竞争优势的雇主的影响。
(b)CA 劳动法 Code § 90.5(b) 为确保最低劳动标准得到充分执行,劳工专员应设立并维护一个现场执法部门,该部门在行政和物理上应与受理和裁定个人员工投诉的部门办公室分开。该部门应在洛杉矶、旧金山、圣何塞、圣迭戈、萨克拉门托以及劳工专员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地点设立办公室。根据劳工专员根据(c)款通过的计划,该部门应主要负责管理和执行通过现场调查最有效执行的法规和规章,包括第226、1021、1021.5、1193.5、1193.6、1194.5、1197、1198、1771、1776、1777.5、2651、2673、2675和3700条。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执行任何法规或规章的权力。
(c)CA 劳动法 Code § 90.5(c) 劳工专员应为现场执法部门制定一项执法计划。该计划应确定该部门将进行的调查的优先事项,以确保现有资源集中在员工工资相对较低且技能不熟练的行业、职业和地区,以及那些有(b)款所引用的法规违规历史的行业、职业和地区,以及那些不遵守第3700条规定比例较高的行业、职业和地区。
(d)CA 劳动法 Code § 90.5(d) 劳工专员应不迟于3月1日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现场执法部门的效力。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90.5(d)(1) 劳工专员根据(c)款通过的执法计划,以及计划中确定的优先事项的理由。
(2)CA 劳动法 Code § 90.5(d)(2) 该部门调查的机构数量,以及发现的违规类型数量。
(3)CA 劳动法 Code § 90.5(d)(3) 发现非法扣留工人的工资金额,以及为工人追回的未支付工资金额。
(4)CA 劳动法 Code § 90.5(d)(4) 因该部门的努力而转入普通基金的罚款和未支付工资金额。

Section § 9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劳工专员的现场执法部门对雇主或实体展开调查时,其发出书面通知的日期被视为诉讼时效的起始点。该时效将暂停12个月,从而使调查人员有更多时间评估潜在的违规行为和索赔,例如未支付的工资或罚款,而不会在法律上失去时效。12个月后,诉讼时效期恢复计算。这适用于各种劳工问题,包括未支付的工资、不充分的工资明细表、休息和用餐时间,以及不当的费用报销。

(a)CA 劳动法 Code § 90.6(a) 在现场执法部门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劳工专员向雇主或根据本法典规定可能承担责任的其他个人或实体发出的关于调查已开始的书面通知日期,应被视为诉讼开始的日期,以适用于确定劳工专员可评估工资、罚款、损害赔偿或其他金额的时限的任何诉讼时效,该时效随后将中止12个月。12个月期限届满后,适用诉讼时效下的时间将恢复计算。劳工专员根据本节提供的通知应指明受调查的雇主或其他个人或实体、调查涵盖的时间段,并提及本节,该提及应构成对已查明调查项下潜在索赔的通知。
(b)CA 劳动法 Code § 90.6(b) 分节 (a) 应适用于以下各项:
(1)CA 劳动法 Code § 90.6(b)(1) 第558节和第1197.1节。
(2)CA 劳动法 Code § 90.6(b)(2) 根据第510节、第1194节和第1197节规定的未支付的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
(3)CA 劳动法 Code § 90.6(b)(3) 工业福利委员会的任何适用工资令。
(4)CA 劳动法 Code § 90.6(b)(4) 任何适用的地方最低工资或加班法。
(5)CA 劳动法 Code § 90.6(b)(5) 根据第1195.5节规定需确定的超出最低工资的工资。
(6)CA 劳动法 Code § 90.6(b)(6) 根据第203节规定的迟延支付的罚款工资。
(7)CA 劳动法 Code § 90.6(b)(7) 根据第1194.2节规定的违约金。
(8)CA 劳动法 Code § 90.6(b)(8) 根据第226节规定的工资明细表。
(9)CA 劳动法 Code § 90.6(b)(9) 根据第226.2节规定的计件工资员工的休息和恢复期以及非生产性时间的补偿。
(10)CA 劳动法 Code § 90.6(b)(10) 根据第226.7节规定的用餐、休息和恢复期。
(11)CA 劳动法 Code § 90.6(b)(11) 根据第2810.3节提出的索赔。
(12)CA 劳动法 Code § 90.6(b)(12) 根据第2802节规定的费用报销。

Section § 90.7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发现雇主违反了某些与工资相关的法律,或可能没有正确报告所有员工的工资总额,他们将通知保险专员,并要求对雇主的记录进行审计。

当部门认定雇主违反了第226.2、1021、1021.5、1197或1771条规定,或以其他方式认定雇主可能未能依法报告其所有员工的工资总额时,该部门应通知保险专员,并请求根据《保险法》第11736.5条的规定下令进行审计。

Section § 90.8

Explanation

加州的劳工专员可以在有人未支付最终传票或决定所规定的款项时,对不动产设立留置权。这作为一种担保,以确保付款,类似于判决留置权。劳工专员可以将该留置权记录在财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员处,该留置权将附着于债务人在该地的所有财产。

该留置权包含《政府法典》要求的资料,一旦付款完成,即可签发解除证书以移除留置权。如果留置权未履行或解除,它将持续10年,但可以在到期前续期另外10年。

这些留置权遵循与金钱判决留置权类似的特定程序。

(a)CA 劳动法 Code § 90.8(a) 作为判决留置权的替代方案,劳工专员可以对不动产设立留置权,以担保根据任何已最终确定并可作为判决录入的传票、裁定或决定(包括根据第1197.1、226.5、1023和1289条已最终确定的传票、裁定或决定)应付给劳工专员的款项。劳工专员可以通过向当事人不动产可能所在的任何县的县记录员记录一份留置权证书,为最终传票、裁定或决定中指明的被传唤方所欠款项设立不动产留置权。该留置权附着于留置权设立所在县的这些当事人的不动产中的所有权益,判决留置权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97.340条附着于这些权益,并具有与判决留置权相同的优先权。
(b)CA 劳动法 Code § 90.8(b) 留置权证书应包含《政府法典》第27288.1条规定的信息。
(c)CA 劳动法 Code § 90.8(c) 记录员应接受并记录该留置权证书,并依法进行索引。
(d)CA 劳动法 Code § 90.8(d) 在支付最终传票、裁定或决定项下应付的款项(包括原始金额上合法产生的任何利息和费用)后,劳工专员应签发一份解除证书,解除根据本条(a)款设立的留置权。任何个人均可自费记录该解除证书。
(e)CA 劳动法 Code § 90.8(e) 除非留置权已履行或解除,本条项下的留置权应持续至其设立之日起10年。该留置权可在其到期前的任何时间通过记录留置权证书续期或续期判决副本的方式,续期额外的10年期限。
(f)CA 劳动法 Code § 90.8(f) 《民事诉讼法典》第697.410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条设立的留置权,如同该留置权是由已记录的金钱判决摘要或金钱判决核证副本设立的。

Section § 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故意干预劳工专员或其团队履行职责的人,均犯有轻罪。处罚可包括100美元至1,000美元的罚款,7至30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任何故意阻碍或妨碍劳工事务专员或其副手或代理人履行职责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低于一百美元($100)且不高于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低于七天且不高于三十天,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劳工专员及其副手和代理人采取一系列行动来执行劳工法。他们可以要求人们出庭并提交重要文件。他们还可以让人们宣誓说实话,并收取书面正式声明,所有这些都是为了维护劳工法规。

Section § 93

Explanation

如果劳工委员会或其代表或代理人给你发了传票,你必须遵守。故意不理会传票,特别是如果它要求你出行100英里或更短的距离,会被视为轻罪,并可能导致法院强制执行。

遵守劳工委员会或其代表或代理人发出的传票,应由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传票要求在送达地点100英里或更短距离内出庭,故意无视此类传票属于轻罪。

Section § 9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该部门的办公室必须在除非司法日(通常指周末和节假日)外的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5点开放办公。在此期间,工作人员必须向请求者提供必要信息。

Section § 95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某些官员,如劳工局长或指定员工,如何执行州劳动法律。这些官员如果看到有人违反劳动法,或者有充分理由认为他们违反了劳动法,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他们。如果犯罪是轻罪,并且被捕者没有立即要求见法官,官员可以遵循一个不那么严格的法律程序。

如果这些官员有合理理由相信逮捕是合法的,他们就不会因虚假逮捕而被起诉。他们还可以使用必要的武力进行逮捕。此外,这些官员有权在全州范围内送达法律文件。一些指定的调查员也拥有治安官的权力,可以逮捕和送达通知。

(a)CA 劳动法 Code § 95(a) 本部门可执行本法典的规定以及州内所有未明确授予任何其他官员、委员会或委员会执行的劳动法律。除(d)款另有规定外,在执行此类规定和法律时,局长、副局长以及局长可能指定的此类官员和雇员,作为公职人员,仅有权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在其面前违反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违反任何此类规定和法律的任何人。
在根据本款授权进行的逮捕是针对被宣布为轻罪的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被捕者不要求被带到治安法官面前,逮捕官员可以不将被捕者带到治安法官面前,而是遵循《刑法典》第2部分第3章第5C章(自第853.6条起)规定的程序。此后,该章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授权签发传票所依据的任何程序。
(b)CA 劳动法 Code § 95(b)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事的人,对于因合法逮捕或逮捕官员在逮捕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合法的逮捕而引起的虚假逮捕或非法拘禁,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产生诉讼理由。任何此类官员不得因使用合理武力进行逮捕、阻止逃跑或克服抵抗而被视为攻击者或丧失其自卫权。
(c)CA 劳动法 Code § 95(c) 局长、副局长以及局长可能指定的此类官员和雇员,可在全州范围内送达所有传票和通知。
(d)CA 劳动法 Code § 95(d) 就(a)款规定的本法典规定和其他劳动法律的执行而言,所有由劳工专员指定为调查员的官员和雇员,应具有治安官的逮捕权,并可按照(c)款的规定送达传票和通知。

Section § 96

Explanation

加州的劳工专员可以通过接管或提交某些索赔来帮助员工。这些索赔包括工资纠纷、与雇佣相关的费用、留置权以及赔偿金索赔等。劳工专员还可以处理关于雇主虚假陈述、扣留保证金、未支付罚款以及返还工人工具的索赔。此外,索赔还包括未支付的带薪休假工资或遣散费、未支付的工伤赔偿福利、因工资扣押或在工作之外的合法活动而被不当解雇造成的工资损失,以及违反快餐行业标准的行为。

劳工专员及其经专员书面授权的副手和代表,在员工或经员工书面授权的员工代表向劳工专员提出索赔后,应接受以下权利转让:
(a)CA 劳动法 Code § 96(a) 工资索赔以及附带费用账目和预付款。
(b)CA 劳动法 Code § 96(b) 技工留置权和员工的其他留置权。
(c)CA 劳动法 Code § 96(c) 基于工资“停止支付令”和劳务保证金的索赔。
(d)CA 劳动法 Code § 96(d) 因虚报雇佣条件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索赔。
(e)CA 劳动法 Code § 96(e) 员工未退还保证金的索赔。
(f)CA 劳动法 Code § 96(f) 未支付工资的罚款索赔。
(g)CA 劳动法 Code § 96(g) 要求返还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工人工具的索赔。
(h)CA 劳动法 Code § 96(h) 带薪休假工资、遣散费或工资协议之外的其他补充报酬的索赔。
(i)CA 劳动法 Code § 96(i) 工伤赔偿福利裁决,其中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已认定雇主未能确保支付赔偿金,且裁决生效后超过10天仍未支付。
(j)CA 劳动法 Code § 96(j) 因工资被扣押而被解雇造成的工资损失索赔。
(k)CA 劳动法 Code § 96(k) 因在非工作时间、雇主场所之外发生的合法行为而被降职、停职或解雇造成的工资损失索赔。
(l)CA 劳动法 Code § 96(l) 违反快餐委员会根据第二部第4.5.5部分(第1470条起)发布的标准的索赔。

Section § 9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每年3月1日前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报告必须包含前一年工资索赔的各种详细信息,例如提交的索赔数量、劳动法违规类型,以及与未支付工资和罚款(包括违约金)相关的金额。报告还必须追踪已和解的索赔和仍未支付的索赔。这些信息应按行业进行分类。此外,报告还应讨论处理工资索赔面临的挑战并提出改进建议。这项年度报告要求将于2031年1月1日失效。

(a)CA 劳动法 Code § 96.1(a) 部门应于2022年3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该日期之前,向财政部以及立法机关的预算委员会和相关政策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含与前一公历年相关的以下信息:
(1)CA 劳动法 Code § 96.1(a)(1) 提交的工资索赔数量。
(2)CA 劳动法 Code § 96.1(a)(2) 这些索赔中被指控的劳动法违规行为的数量和类型。
(3)CA 劳动法 Code § 96.1(a)(3) 未支付工资、罚款和其他赔偿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平均预估听证前金额。
(4)CA 劳动法 Code § 96.1(a)(4) 劳工专员可强制执行的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未支付工资、罚款和其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总额。
(5)CA 劳动法 Code § 96.1(a)(5) 根据第98条在报告年度内发布的命令、裁决和判决,应支付给受害雇员的未支付工资、罚款和其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总额。
(6)CA 劳动法 Code § 96.1(a)(6) 报告年度内发布的命令、裁决和判决中产生的仍未支付的工资、罚款和其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总额。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6.1(b)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6.1(b)(a)款中提供的信息还应按行业部门细分。
(c)CA 劳动法 Code § 96.1(c) 部门还应在每份年度报告中,讨论裁决工资索赔面临的主要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正在进行的努力,以及改进本州工资索赔程序的方案。
(d)CA 劳动法 Code § 96.1(d) 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e)CA 劳动法 Code § 96.1(e) 本条仅在2031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96.3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受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员工,你的工会可以代表你向劳工专员提交工资索赔。但是,你也有权拒绝这种代表,并选择自己提交索赔。

Section § 96.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州的劳动委员举行听证会,以评估根据另一项法律(《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071.11条)与现金保证金相关的索赔。在这些听证会后,如果有人想从现金保证金中追回款项,劳动委员将向法院证明这些索赔和应付金额。然而,这项证明本身不足以在法庭上赢得判决;还需要额外的证据。

劳动委员应举行《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071.11条规定所需的听证会。在根据第7071.11条作出裁定后,任何追回现金保证金的诉讼中,劳动委员应书面证明给相关法院,他已听取并裁定索赔和要求的有效性,并且其中指定的金额是经查明应付的金额。委员的证明应由法院审议,但其本身不足以支持判决。

Section § 9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劳资关系未付工资基金,作为加利福尼亚州州金库中的一项专项基金。该基金专门用于第96.7条 (c) 款中概述的特定目的。

Section § 9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劳工专员代表工人收取未付工资或货币福利,而无需工人正式转让他们的索赔权。一旦收取,这些资金将存入劳资关系未付工资基金。

专员必须努力寻找这些工人,以便将钱退还给他们。如果找不到他们或资金无人认领,这些资金可以转入普通基金。

审计长每年会将劳资关系未付工资基金中未使用的资金转入普通基金,但会保留足以支付六个月预期开支的金额。

如果资金已转入普通基金,但工人后来又来认领他们的工资,则将从普通基金中支付。

劳工专员在调查并认定加利福尼亚州任何雇员的工资或货币福利到期未付后,可以代表该雇员收取此类工资或福利,而无需将此类工资或福利转让给专员。
(a)CA 劳动法 Code § 96.7(a) 劳工专员应担任所有此类已收取的未付工资或福利的受托人,并应将此类收取的款项存入劳资关系未付工资基金。
(b)CA 劳动法 Code § 96.7(b) 劳工专员应尽职搜寻,以找到劳工专员已为其收取未付工资或福利的任何雇员。
(c)CA 劳动法 Code § 96.7(c) 根据本节收取的全部工资或福利,应从劳资关系未付工资基金中汇给雇员、其合法代表,或汇给根据提供健康和福利、养老金、假期、退休或类似福利的计划设立的任何信托或托管基金。
(d)CA 劳动法 Code § 96.7(d) 劳工专员根据本节收取的任何未付工资或福利,应保留在劳资关系未付工资基金中,直到根据 (c) 款汇出,或直到存入普通基金。
(e)CA 劳动法 Code § 96.7(e) 审计长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将劳资关系未付工资基金中的未支配余额(减去由财政局长确定的六个月支出)转入普通基金。
(f)CA 劳动法 Code § 96.7(f) 根据本节收取的、因款项已转入普通基金而无法根据 (c) 款从劳资关系未付工资基金汇出的所有工资或福利,应从普通基金中为此目的拨款支付。

Section § 9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劳工专员在法院判决后如何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如果法院判决有利于雇员或劳工专员,专员可以通过向持有债务人资产的个人或机构发出通知来追收债务人所欠的款项。该通知要求交出这些资产以支付判决款。金融机构可以指定一个集中地点来接收这些通知。如果有人忽视通知,他们将被追究责任,并必须支付指定金额。这项法律不包括债务人的房地产权益,并且如果判决因上诉而暂停执行,则不适用。

(a)CA 劳动法 Code § 96.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有利于劳工专员或根据第98.2条(e)款作出有利于任何雇员的判决生效之日起20天后,劳工专员可在获得判决所涉雇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向所有持有、或将持有、或控制属于判决债务人的任何债权、金钱或财产的人,或在收到征收通知时欠判决债务人任何债务的人邮寄征收通知,追收判决的任何未偿金额。
(b)CA 劳动法 Code § 96.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劳工专员可以通过向被征收人邮寄征收通知并向判决债务人送达一份副本,对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00.140、700.150、700.160或700.170条可被征收的任何财产执行征收。征收通知应包含《民事诉讼法典》第699.520条规定的执行令中所需包含的所有信息以及《民事诉讼法典》第699.540条规定的征收通知中所需包含的所有信息。
(c)CA 劳动法 Code § 96.8(c) 任何收到征收通知的人,在收到征收通知时持有或控制属于判决债务人的任何债权、金钱或财产,或欠判决债务人任何债务,或在收到征收通知后一年内获得持有或控制权,应在征收送达后10天内将该债权、金钱或财产交予劳工专员,或向劳工专员支付欠判决债务人的任何债务金额;并且,对于在收到征收通知后一年内获得持有或控制权的债权或财产,或欠判决债务人的任何债务金额,应在获得该债权、财产或债务金额的持有或控制权之日起10天内交予劳工专员。
(d)CA 劳动法 Code § 96.8(d)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向劳工专员交出任何债权、金钱或财产,或支付欠判决债务人的债务的人,应在因征收而支付给劳工专员的金额范围内,免除其对判决债务人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e)CA 劳动法 Code § 96.8(e) 如果征收是针对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669a(d)(1)条定义的其他金融机构持有或控制的存款、债权、金钱或财产,征收通知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90.050条送达或邮寄至该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其他金融机构指定的集中地点。
(f)CA 劳动法 Code § 96.8(f) 任何根据本条收到征收通知且未能或拒绝交出任何债权、金钱或财产,或支付欠判决债务人的任何债务的人,应就其本人或其遗产对劳工专员承担责任,金额相当于该债权、金钱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或征收金额,最高不超过征收通知中指定的金额。
(g)CA 劳动法 Code § 96.8(g) 根据本条通过令状或征收对财产进行征收和出售所产生的费用、佣金、开支以及合理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师费、拍卖师费和广告费,均为判决债务人的义务,并且可以通过令状或征收或任何其他方式向判决债务人追收,如同这些项目是未偿判决或裁决的一部分。
(h)CA 劳动法 Code § 96.8(h) 本条不适用于判决债务人在不动产中的权益。
(i)CA 劳动法 Code § 96.8(i) 如果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13篇第2章(自第916条起)因上诉而被中止,则本条不适用。

Section § 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劳工事务专员及其团队在处理索赔时,不必遵循某些技术性规则。他们不需要已婚人士的配偶同意,可以在必要时备案或转让留置权,并且不受关于在索赔发生前转让罚款索赔的规则限制。基本上,他们在这些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

Section § 98

Explanation

加州劳工事务专员有权调查员工投诉,并在工人薪资低于最低工资或工资支票因资金不足而跳票时,举行听证会以追回工资、罚款和其他赔偿。专员必须在30天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且听证会必须在90天内举行,除非有正当理由延期。听证会是非正式的,旨在确保公平。

被告可在10天内对投诉作出答复。整个过程只需书面投诉和被告的答复。补充证据可在专员设定的条件下被采纳,索赔人有权获得时间审查新证据。

如果被告未出庭,专员仍将根据证据作出裁决。如果被告因未收到诉讼通知而错过程序,可以申请救济。所有听证会均遵循专员制定的规则。如果企业使用虚构名称,则需要核实其法定企业名称,并且只要最初送达程序正确,任何命令或裁决都可以更正以反映官方企业名称。

(a)CA 劳动法 Code § 98(a) 劳工事务专员有权调查员工投诉。劳工事务专员可以为追回工资、罚款和其他赔偿要求(包括违约金)的任何诉讼提供听证会,如果投诉指控支付的工资低于工业福利委员会命令或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且该投诉已正当提交给该部门或劳工事务专员,包括工业福利委员会的命令,并应裁决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劳工事务专员还可以为追回根据第558条应向任何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事的其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58.1条负有责任的个人)支付的民事罚款提供听证会。劳工事务专员有权受理和裁决因资金不足而被退回的未支付工资支票或工资汇票持有人的索赔,如果经过尽职调查,持有人无法将该被拒付的支票或汇票退还给收款人并追回已支付的款项。在投诉提交后30天内,劳工事务专员应通知各方是否将举行听证会、是否将根据第98.3条采取行动,或者是否将不对投诉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劳工事务专员决定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在该决定之日起90天内举行。但是,如果劳工事务专员认为这将导致争议的公平公正解决,劳工事务专员可以推迟或给予额外时间来安排听证会。在劳工事务专员处收到索赔实际通知的一方,在事项提交劳工事务专员期间,应在地址变更发生后10天内书面通知劳工事务专员其业务或个人地址的任何变更。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节举行的听证会应在保留当事人权利的非正式环境中进行。
(b)CA 劳动法 Code § 98(b) 当听证会确定后,投诉副本(应包括所要求的赔偿金额)以及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应亲自送达、通过挂号信送达,或以《民事诉讼法典》第415.20条规定的方式送达所有当事人。
(c)CA 劳动法 Code § 98(c) 在送达通知和投诉后10天内,被告可以以劳工事务专员可能规定的任何形式向劳工事务专员提交答辩,其中应详细说明投诉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具体细节以及被告打算依据的事实。
(d)CA 劳动法 Code § 98(d) 除投诉和被告的答辩外,不要求其他诉状。两者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符合劳工事务专员采纳的格式以及执业和程序规则。
(e)CA 劳动法 Code § 98(e) 未在答辩中陈述的事项的证据,仅在劳工事务专员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允许。在所有此类案件中,索赔人有权为审查新证据而延期。
(f)CA 劳动法 Code § 98(f) 如果被告未在本章允许的时间内出庭或答辩,不得对其作出缺席判决,但劳工事务专员应听取所提供的证据,并根据证据发出命令、决定或裁决。未出庭或答辩,或随后声称因未收到诉讼待决通知而以任何方式感到受损的被告,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73条向劳工事务专员申请救济。劳工事务专员可以提供此项救济。除非事先根据本章向劳工事务专员提出申请,否则被告在任何法院均无权获得救济,包括声称劳工事务专员的调查结果或裁决或据此作出的判决表面无效的权利。
(g)CA 劳动法 Code § 98(g) 根据本章进行的所有听证会均受该部门和劳工事务专员采纳的执业和程序规则的管辖。
(h)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h)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h)(1) 凡根据本章对以《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900条定义的虚构商业名称经营或从事业务的人提出索赔,且该索赔与该人的业务有关时,该部门应在听证会时询问该人的名称是否是该企业或个人获得许可、注册、注册成立或以其他方式授权经营业务的法定名称。

Section § 98.1

Explanation

当劳工专员就劳资纠纷举行听证会并作出决定时,他们必须在15天内提交命令、决定或裁决的副本。这份文件必须包含听证会的摘要和作出决定的理由。涉事方将收到决定的通知,并被告知他们有权提出上诉。如果他们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该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并可像法院判决一样强制执行。

裁决可以包括未支付的款项、已证实的损害赔偿以及根据劳动法判处的罚款。此外,这些裁决将对任何未支付的工资从到期日起计息,直到工资付清为止,利率将按照法律的另一部分规定。

(a)CA 劳动法 Code § 98.1(a) 在听证会结束后15天内,劳工专员应将命令、决定或裁决的副本提交至该部门办公室。该命令、决定或裁决应包括听证会摘要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在提交命令、决定或裁决后,劳工专员应亲自、通过一级邮件或以《民事诉讼法典》第415.20条规定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该决定的副本。该通知还应告知当事人其对该决定或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并进一步告知当事人,未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将导致该决定或裁决成为最终决定,并可由高等法院作为判决强制执行。
(b)CA 劳动法 Code § 98.1(b) 就本条而言,裁决应包括任何被认定应付的款项、已证实的损害赔偿以及根据本法典判处的任何罚款。
(c)CA 劳动法 Code § 98.1(c) 根据本章听证会作出的所有裁决,应按《民法典》第3289条(b)款规定的相同利率,对所有到期未付工资计息。利息应从工资到期应付之日起(如第二部分(自第200条起)第一部分所规定),直至工资支付完毕为止。

Section § 9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劳工事务专员制定一份示范通知,告知沙龙工作人员他们的权利,重点关注工作条件和工资规定。该通知必须易于理解,并以英语、西班牙语、越南语和韩语版本在专员的网站上提供。它将涵盖诸如雇员错误分类、工资工时规定、小费分配、举报违法行为、费用报销以及免受报复的保护等主题。

(a)CA 劳动法 Code § 98.10(a) 在2017年6月1日或之前,劳工事务专员应制定一份关于工作场所权利和工资工时法律的示范通知,适用于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0章(从第7301条开始)获得许可的机构的员工。该示范张贴通知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制定,并采用(c)款中列出的所有语言,且可在劳工事务专员的互联网网站上查阅,以便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353.4条必须遵守的机构能够合理地获取。
(b)CA 劳动法 Code § 98.10(b) 该示范通知应包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98.10(b)(1) 将雇员错误归类为独立承包商。
(2)CA 劳动法 Code § 98.10(b)(2) 工资工时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最低工资、加班费、用餐时间和休息时间。
(3)CA 劳动法 Code § 98.10(b)(3) 小费或酬金分配。
(4)CA 劳动法 Code § 98.10(b)(4) 如何举报违法行为。
(5)CA 劳动法 Code § 98.10(b)(5) 业务费用报销。
(6)CA 劳动法 Code § 98.10(b)(6) 免受报复的保护。
(c)CA 劳动法 Code § 98.10(c) 该示范通知应包含西班牙语、越南语和韩语的全文翻译。

Section § 98.1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劳工专员制定一份示范清单,解释雇员在举报人法律下的权利和责任。该清单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并且方便雇主在劳工专员的网站上查找。

劳工专员应制定一份符合第1102.8条(a)款要求的、关于举报人法律下雇员权利和责任的示范清单。该示范清单应可在劳工专员的互联网网站上查阅,以便雇主能够合理地查阅。

Section § 98.2

Explanation

如果您收到加州劳工事务专员的命令、裁决或裁定,您有10天时间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将在那里重新审理。提起上诉需要支付费用并通知劳工事务专员。对于雇主而言,上诉意味着需要提交与裁定金额相等的保证金或现金存款。

如果上诉失败,雇主必须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上诉,该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劳工事务专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最终命令来执行该命令,法院随后会发布一份与任何民事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判决。

劳工事务专员还可以对雇主的财产设定留置权,以确保其支付所欠款项。如果债务人不遵守,可能会面临法律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理由充分,劳工事务专员可以暂停最终命令的执行。

(a)CA 劳动法 Code § 98.2(a) 在命令、裁决或裁定通知送达后10天内,当事方可以通过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来寻求复审,该上诉将进行重新审理。法院应根据《政府法典》第70611条向寻求复审的当事方收取首次文件提交费。该费用应按照《政府法典》第68085.3条的规定进行分配。上诉人应将上诉请求的副本送达劳工事务专员。为计算送达后的10天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
(b)CA 劳动法 Code § 98.2(b) 作为根据本条提起上诉的条件,雇主应首先向复审法院提交与命令、裁决或裁定金额相等的担保。该担保应包括由持牌担保人签发的上诉保证金,或向法院存入与命令、裁决或裁定金额相等的现金。雇主应书面通知其他当事方和劳工事务专员已提交担保。该担保的条件是,如果作出任何有利于雇员的判决,雇主应支付根据判决所欠的金额;如果上诉被撤回或驳回而未作出判决,雇主应支付根据劳工事务专员的命令、裁决或裁定所欠的金额,除非当事方已签订支付其他金额的和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支付根据和解协议条款有义务支付的金额。如果雇主未能在判决生效、上诉驳回或撤回、或和解协议签订后10天内支付所欠金额,则担保中与所欠金额相等的部分,或如果所欠金额超过担保则为全部担保,将被没收给雇员。
(c)CA 劳动法 Code § 98.2(c) 如果通过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寻求复审的当事方在上诉中失败,法院应确定其他当事方在上诉中产生的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并将该金额作为费用判给提起上诉的当事方。如果法院判给的金额大于零,则雇员视为成功。
(d)CA 劳动法 Code § 98.2(d) 如果在(a)款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命令、裁决或裁定的上诉通知,则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该命令、裁决或裁定应被视为最终命令。
(e)CA 劳动法 Code § 98.2(e) 劳工事务专员应在命令根据(d)款规定生效后10天内,将最终命令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相应县高等法院的书记员,除非当事方已达成和解并经劳工事务专员批准。法院书记员应立即据此录入判决。如此录入的判决具有与民事诉讼判决相同的效力,并受所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可以与录入该判决的法院的任何其他判决相同的方式执行。判决的执行应获得法院优先权。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2(f)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2(f)(1) 为确保判决得到履行,劳工事务专员可以亲自或通过平信,向在该部门登记的判决债务人最后已知地址送达一份表格,该表格类似于并要求报告与司法委员会为《民事诉讼法典》第116.830条(a)款之目的批准或采纳的表格相同的信息,以协助识别判决债务人任何资产的性质和位置。
(2)CA 劳动法 Code § 98.2(f)(2) 判决债务人应填写该表格,并使其在表格送达判决债务人后35天内送达表格上列出的该部门地址,除非判决已履行。如果判决债务人故意不遵守本款规定,该部门或判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典》第708.170条规定的制裁。
(g)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2(g)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2(g)(1) 作为判决留置权的替代方案,在根据 (d) 款规定命令生效后,劳工专员可酌情并根据其获得的关于雇主资产的信息,在雇主不动产可能所在的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处登记留置权证书,以设立不动产留置权,针对最终命令项下应付的款项并以命令中指明的雇员为受益人。该留置权附着于雇主在留置权设立所在县的不动产中的所有权益,判决留置权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697.340 条附着于该等权益。
(2)CA 劳动法 Code § 98.2(g)(2) 留置权证书应包含《政府法典》第 27288.1 条规定的信息。
(3)CA 劳动法 Code § 98.2(g)(3) 记录员应接受并记录留置权证书,并应依法进行索引。
(4)CA 劳动法 Code § 98.2(g)(4) 在支付最终命令项下应付的款项后,劳工专员应签发解除证书,解除根据 (1) 款设立的留置权。解除证书可由雇主自费记录。
(5)CA 劳动法 Code § 98.2(g)(5) 除非留置权得到清偿或解除,本条项下的留置权应继续有效,直至其设立之日起 10 年。
(h)CA 劳动法 Code § 98.2(h) 尽管有 (e) 款的规定,劳工专员在出现正当理由时,可以中止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命令、决定或裁决作出的任何判决,并可以规定中止执行的条款和条件。中止执行的经认证副本应提交给录入判决的书记员。
(i)CA 劳动法 Code § 98.2(i) 当判决实际上已清偿,而非通过执行清偿时,劳工专员可以根据任何一方的动议或自行决定,命令录入判决清偿。法院书记员应在提交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后录入判决清偿。
(j)CA 劳动法 Code § 98.2(j) 劳工专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判决得到清偿,包括采取所有适当的法律行动,并要求雇主按照第 240 条的规定交存保证金。
(k)CA 劳动法 Code § 98.2(k) 判决债权人,或作为判决债权人受让人的劳工专员,有权获得用于执行根据本条作出的判决的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9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劳工专员在人们无力聘请律师时,采取法律行动追讨工资、罚款和其他工人款项。如果工人的工具被盗,专员可以帮助追回。劳工专员还负责追讨因雇佣关系或州命令而应支付给雇员或州的工资及其他款项。此外,专员还可以采取行动为工业关系未付工资基金追回工资。

(a)CA 劳动法 Code § 98.3(a) 劳工专员可提起所有诉讼,追讨经劳工专员判断经济上无力聘请律师且劳工专员认为其索赔有效且可执行的人的工资、罚款和索赔。
劳工专员也可提起诉讼,追回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工人工具。
(b)CA 劳动法 Code § 98.3(b) 劳工专员可提起诉讼,追讨因雇佣关系或工业福利委员会命令而应支付给雇员或州的工资及其他款项。
(c)CA 劳动法 Code § 98.3(c) 劳工专员也可提起诉讼,追讨应支付给工业关系未付工资基金的工资或其他货币福利。

Section § 98.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劳工专员在某些程序中代表无力聘请律师的工人。如果工人试图维护劳工专员做出的决定,劳工专员将在法庭或仲裁中代表他们。如果一项命令强制工人进行仲裁,他们可以请求劳工专员代表,前提是在调查确认索赔有依据后。此外,如果对仲裁协议是否可执行存在争议,工人可以由劳工专员代表解决该问题。

(a)CA 劳动法 Code § 98.4(a) 劳工专员可以应经济上无力聘请律师的索赔人的请求,在第98.2条规定的重新审理程序中代表该索赔人,无论此类程序是在司法或仲裁机构中进行。如果该索赔人试图维持劳工专员裁定的金额,并且不反对劳工专员最终命令的任何部分,劳工专员应代表该索赔人。
(b)CA 劳动法 Code § 98.4(b) 因法院强制仲裁令的生效而无法由劳工专员根据第98条和第98.1条裁决和决定其索赔的工资索赔人,可以请求劳工专员在仲裁程序中代表该索赔人。如果索赔人经济上无力聘请律师,并且劳工专员在非正式调查结束后,认定该索赔具有依据,劳工专员应在仲裁程序中代表该索赔人。
(c)CA 劳动法 Code § 98.4(c) 根据第98条、第98.1条或第98.2条正在待决的强制仲裁索赔的申请,应送达劳工专员。应索赔人的请求,劳工专员有权在确定仲裁协议可执行性的程序中代表索赔人,无论仲裁协议可执行性的裁决是在司法或仲裁机构中进行。

Section § 98.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涉及法律或规章如何解释的问题,劳工事务专员有权参与与第98.2条相关的法院案件。

Section § 98.6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雇主解雇、歧视或报复从事特定受保护活动的雇员或求职者。这些活动包括就拖欠工资提出投诉或参与法律诉讼。如果雇员在任何受保护活动后的90天内受到不当对待,则推定雇员的主张是正确的,这意味着雇主必须证明事实并非如此。拒绝重新雇用或晋升符合条件的员工的雇主犯有轻罪,并可能面临罚款。

这些罚款每次违规行为最高可达10,000美元,支付给受影响的雇员。因从事受保护活动而面临歧视的求职者也可能有权获得赔偿。然而,这些保护不影响与雇主基本利益或消防员等公共安全职位相关的某些雇佣协议。某些宗教、执法机构和其他组织可免受其中一些规则的约束。因雇员家庭成员的受保护活动而对雇员进行报复也是被禁止的。

(a)CA 劳动法 Code § 98.6(a) 任何人不得解雇雇员,或以任何方式歧视、报复或对任何雇员或求职者采取任何不利行动,原因在于该雇员或求职者从事了本章所列的任何行为,包括第96条 (k) 款以及第2部第3章第5章(自第1101条起)所述的行为,或因为该雇员或求职者已提出善意投诉或索赔,或已提起或促使提起任何属于劳工专员管辖范围内的与其权利相关的诉讼程序,或已提出书面或口头投诉称其被拖欠工资,或因为该雇员已根据第2699条提起任何诉讼或通知,或已在根据该条进行的诉讼程序中作证或即将作证,或因为该雇员或求职者代表自己或他人行使了赋予他们的任何权利。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6(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6(b)(1) 任何雇员,如果因从事本章所列的任何行为(包括第96条 (k) 款以及第2部第3章第5章(自第1101条起)所述的行为),或因根据本部分向该部门提出善意投诉或索赔,或因根据第2699条提起任何诉讼或通知,而被解雇、威胁解雇、降职、停职、报复、遭受不利行动,或在雇佣条款和条件方面受到任何其他方式的歧视,则有权复职并获得雇主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工资和工作福利损失的补偿。如果雇主在本条规定的受保护活动发生后90天内从事本条禁止的任何行为,则应推定雇员的主张成立。
(2)CA 劳动法 Code § 98.6(b)(2) 雇主如果故意拒绝雇用、晋升或以其他方式恢复经法律授权的申诉程序、仲裁或听证会确定有资格重新雇用或晋升的雇员或前雇员,则犯有轻罪。
(3)CA 劳动法 Code § 98.6(b)(3) 除其他可用补救措施外,违反本条的雇主应承担民事罚款,每次违规行为每名雇员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该罚款将判给遭受违规行为的雇员。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6(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6(c)(1) 任何求职者,如果因从事本章所列的任何行为(包括第96条 (k) 款以及第2部第3章第5章(自第1101条起)所述的行为),或因根据本部分向该部门提出善意投诉或索赔,或因根据第2699条提起任何诉讼或通知,而被拒绝雇用、未被选入导致就业的培训计划,或在任何雇佣要约的条款和条件方面受到任何其他方式的歧视,则有权获得就业和补偿因未来雇主行为所造成的工资和工作福利损失。
(2)CA 劳动法 Code § 98.6(c)(2)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使任何集体谈判协议失效,该协议要求受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职位申请人签署一份合同,以保护以下 (A) 和 (B) 项中规定的一项或两项;本款也不应被解释为使雇主对不受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职位申请人签署一份保护以下一项或两项的雇佣合同的要求失效:
(A)CA 劳动法 Code § 98.6(c)(2)(A) 保护雇主免受任何实际与雇主基本企业相关利益直接冲突的行为,且违反该合同将实际构成对雇主运营的重大和实质性干扰。
(B)CA 劳动法 Code § 98.6(c)(2)(B) 通过限制消防员在工作内外吸食烟草制品,保护消防员免受任何被推定为在就业过程中和范围内产生的疾病。
(d)CA 劳动法 Code § 98.6(d) 本条中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为雇员或求职者设立新诉讼或补救措施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州或地方执法机构、政府法典第12926条 (d) 款中规定的任何宗教协会或公司(政府法典第12926.2条规定的除外),或证据法典第1070条中描述的任何人。
(e)CA 劳动法 Code § 98.6(e)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事的人,不得因雇员是已从事或被认为已从事本章所述任何行为的人的家庭成员而对该雇员进行报复。
(f)CA 劳动法 Code § 98.6(f) 就本节而言,“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事的人”包括但不限于第2810.3条(a)款第(1)项所定义的客户雇主以及第6400条(b)款所列的雇主。
(g)CA 劳动法 Code § 98.6(g) 除非在非工作时间、雇主场所之外发生的合法行为涉及行使(a)款另行涵盖的雇员权利,否则(e)款和(f)款不适用于根据第96条(k)款产生的索赔。

Section § 9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在认为自己被不公平解雇或在工作中受到不同待遇时提出投诉,投诉期限为一年,但可以延长。劳工专员会审查这些投诉,必要时进行调查,并可以对雇主采取行动,包括在发现不当行为时命令恢复雇员职位或进行赔偿。

劳工专员还可以寻求法院命令,以在案件裁决期间防止进一步的损害。如果投诉被发现没有根据,可以驳回,投诉人随后可以在法庭上追究此事。雇主可能因不遵守法院命令而面临处罚。裁定必须在一年内作出,某些涉及特定违规行为的案件可以进一步上诉。最后,行使这些权利并不限制员工根据其他法律享有的选择。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7(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7(a)(1) 任何认为自己因违反劳工专员管辖下的任何法律而被解雇或受到其他歧视的人,可在违规行为发生后一年内向该部门提出投诉。该一年期限可因正当理由而延长。投诉应由歧视投诉调查员根据本节进行调查。劳工专员应制定歧视投诉的调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b)款第(2)项提供的救济。在首次接触时,应向每位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程序摘要。劳工专员应在首次接触时告知指控违反第6310节或第6311节的投诉人,其有权在违规行为发生后30天内向美国劳工部提交一份单独的、同时进行的投诉。
(2)CA 劳动法 Code § 98.7(a)(2) 该部门可以,无论是否收到投诉,根据本节开始调查其怀疑已违反劳工专员管辖下的任何法律而解雇或以其他方式歧视个人的雇主。在根据第98节裁决工资索赔过程中,或根据第90.5节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涉嫌发生报复行为的情况下,或在涉嫌违反第244节、第1019节或第1019.1节的移民相关威胁的情况下,该部门可以不经投诉而根据本节进行调查。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7(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7(b)(1) 每项非法解雇或歧视投诉应分配给一名歧视投诉调查员,该调查员应根据对投诉的调查准备并向劳工专员提交报告。劳工专员或其指定人员应接收并审查这些报告。调查应酌情包括对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任何可能掌握涉嫌违规信息证人的访谈,以及对任何可能与投诉处理相关的文件的审查。证人的身份应保密,除非证人的身份对于继续调查或提起诉讼以执行裁定变得必要。提交给劳工专员或指定人员的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中获取的陈述和文件,以及调查员关于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的调查结果。劳工专员可在其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会以充分查明事实时举行调查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有机会提交证据。劳工专员应签发、送达并执行任何必要的传票。如果投诉人根据与本节项下投诉相同或相似的事实向法院对雇主提起诉讼,劳工专员可酌情结案调查。如果投诉人已通过州人事委员会或其他内部政府程序,或通过包含本法典反报复条款的集体谈判协议申诉程序质疑投诉人的纪律处分或解雇,劳工专员可驳回投诉。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7(b)(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7(b)(2)(A) 劳工专员在本节规定的调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已从事或正在从事违规行为,可向涉嫌发生违规行为或该人居住或从事业务的任何县的高等法院申请适当的临时或初步禁令救济,或同时申请临时和初步禁令救济。
(B)CA 劳动法 Code § 98.7(b)(2)(A)(B) 根据本款提交申请后,劳工专员应安排将申请通知送达该人,法院应有管辖权授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临时禁令救济。
(C)CA 劳动法 Code § 98.7(b)(2)(A)(C) 除了因违反劳工专员管辖下的任何法律直接给个人造成的任何损害外,法院在确定临时禁令救济是否公正和适当时,应考虑对其他员工主张其在这些法律下的权利所产生的寒蝉效应。
(D)CA 劳动法 Code § 98.7(b)(2)(A)(D) 如果雇员因主张劳工专员管辖下任何法律规定的权利而提出报复主张,并因此被解雇或面临不利行动,则法院应在有合理理由相信雇员因提出报复主张或主张劳工专员管辖下任何法律规定的权利而被解雇或遭受不利行动时,命令采取适当的禁令救济。
(E)CA 劳动法 Code § 98.7(b)(2)(A)(E) 临时禁令救济应保持有效,直至劳工专员发出裁定或传票,或直至根据第98.74条(b)款完成审查(以较长者为准),或直至法院确定的特定时间。此后,如果证明公正和适当,法院可以发出初步或永久禁令。任何临时禁令救济不得禁止雇主因与报复主张无关的行为对雇员进行纪律处分或终止雇佣。
(F)CA 劳动法 Code § 98.7(b)(2)(A)(F)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916条的规定,根据本条授予的禁令救济在上诉期间不得中止。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7(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7(c)(1) 如果劳工专员认定存在违规行为,劳工专员可以根据本条发出裁定,或根据第98.74条发出传票。如果劳工专员发出裁定,专员应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指示被申诉人停止和制止任何违规行为,并采取任何被认为必要的行动来纠正违规行为,包括(在适当情况下)重新雇用或复职、赔偿损失工资及利息、支付罚款、支付与劳工专员在调查申诉过程中举行的任何听证会相关的合理律师费,以及张贴员工通知。如果被申诉人在收到劳工专员裁定通知后30天内不遵守命令,劳工专员应立即在适当法院对被申诉人提起诉讼。劳工专员寻求禁令救济、赔偿损失工资及利息、支付罚款以及任何其他适当救济的诉讼,在被申诉人收到专员裁定通知后超过30天仍不遵守命令之前,不产生诉权。劳工专员应在其诉权产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无论专员是否在诉讼中寻求罚款。如果劳工专员未能及时在法院提起诉讼,申诉人可以在任何适当法院对劳工专员提起强制令诉讼,以强制劳工专员在法院对被申诉人提起诉讼。如果申诉人在其强制令诉讼中胜诉,法院应判给申诉人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无论在法院提起诉讼有任何延迟,劳工专员均不丧失管辖权。在任何诉讼中,法院可以允许申诉人作为原告方介入诉讼,并应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拥有管辖权以制止违规行为并命令所有适当救济。适当救济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雇用或复职申诉人、赔偿损失工资及利息,以及根据案件情况适当的任何其他赔偿或衡平法救济。劳工专员应向法院申请适当的临时救济或限制令,除非专员认定存在不这样做的正当理由。
(2)CA 劳动法 Code § 98.7(c)(2) 如果劳工专员是根据本条提起的执法行动中的胜诉方,法院应确定劳工专员在提起执法行动中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并将该金额作为费用判给雇主。
(3)CA 劳动法 Code § 98.7(c)(3) 雇主如果故意拒绝遵守根据本条作出的法院命令,以雇用、晋升或以其他方式恢复被认定有资格获得此类救济的雇员或前雇员,或拒绝遵守张贴员工通知或以其他方式停止和制止违规行为的命令,除任何其他可用罚款外,还应被处以每天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直至雇主继续不遵守法院命令,最高可达两万美元 ($20,000)。根据本条征收的任何罚款应支付给受影响的雇员。

Section § 98.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处理和执行雇主被发现对员工进行报复或歧视时发出的传票的流程。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劳工专员会发出传票,说明违规行为和补救措施,例如重新雇用或补偿损失的工资。被传唤方可以在30天内请求非正式听证来质疑这份传票,否则,传票将最终生效。如果传票成立,它可以转化为法院判决,强制执行金钱和非金钱救济。

本法律还规定了如何通过法院请愿书对劳工专员的决定提出上诉,这需要一份涵盖金钱救济的保证金。评估罚款和强制遵守的规定很详细,确保受影响的员工获得必要的救济。

(a)CA 劳动法 Code § 98.74(a) 如果劳工专员在根据第98.7条提交的报复或歧视投诉调查后,确定发生了违规行为,并且劳工专员发出传票,则劳工专员应合理及时地向被认定对该违规行为负责的人发出传票。该传票应为书面形式,应描述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应付的工资和罚款金额,并应包括任何及所有适当的救济。适当的救济包括指示被传唤人停止并制止违规行为,并采取任何必要行动纠正违规行为,包括在适当情况下,重新雇用或复职,补偿所损失的工资及利息,以及向员工张贴通知。传票的送达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通过一等邮件和挂号信完成,送达给被传唤人。传票应告知被传唤人审查传票的程序。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74(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74(b)(1) 根据本条收到传票的人,可在传票送达后30天内,向传票上所示地址的劳工专员办公室提交书面请求,要求进行非正式听证,以审查该传票。如果在传票送达后30天内未请求听证,则该传票将最终生效。
(2)CA 劳动法 Code § 98.74(b)(2) 劳工专员应在本条规定的传票最终生效后10天内,向被评估人有或曾有营业地点的县的高等法院书记员提交最终传票的经认证副本,并附带一份声明,说明发出判决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法院书记员应立即据此录入有利于州并针对被评估人的判决,判决金额为传票上显示的总金额。劳工专员也可向高等法院提交请愿书,请求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说明为何不应命令劳工专员或其指定人员在已最终生效的传票中确定的任何禁令性救济和其他非金钱救济。提交请愿书后,劳工专员可提交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申请并送达给被申请人。劳工专员提交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申请后,法院应立即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说明为何不应命令任何禁令性救济和其他非金钱救济,并安排听证。除非证明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否则法院应就禁令性救济和其他非金钱救济对被申请人作出有利于州的判决。
(3)CA 劳动法 Code § 98.74(b)(3) 收到传票的人,应在传票送达后30天内,向传票上指定的劳工专员办公室提交违规行为的指定金额以及遵守任何其他已命令的补救措施的证明,以代替根据本条对传票提出异议。
(c)CA 劳动法 Code § 98.74(c) 收到及时请求后,非正式听证应在90天内由劳工专员的听证官开始。听证结束后90天内,听证官应发出书面决定。该决定应包括调查结果声明、法律结论和命令。该决定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通过一等邮件送达所有当事人,寄至当事人在劳工专员处备案的最后已知地址。劳工专员在听证后裁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在书面决定和命令邮寄给请求听证的人后45天内到期并支付。劳工专员应制定规定,规定本款项下的听证程序。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74(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74(d)(1) 根据本条收到传票的人,可在劳工专员的决定送达后45天内,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向适当的高等法院提交强制令请愿书,以审查劳工专员的书面决定和命令。
(2)CA 劳动法 Code § 98.74(d)(2) 作为提交强制令请愿书的条件,寻求强制令的请愿人应首先向劳工专员提交一份保证金,金额等于根据 (c) 款确定的任何罚款、所损失的工资及利息、违约金以及任何其他应付金钱救济的总额。该保证金应由在本州合法授权经营的担保人出具,并应以遭受违规行为的员工为受益人。
(3)CA 劳动法 Code § 98.74(d)(3) 如果在裁决送达后 (45) 天内未提交强制执行令申请书,则该命令将成为最终命令。如果在强制执行令申请书中声称调查结果没有证据支持,则如果法院认定调查结果在综合全部记录后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则滥用自由裁量权成立。
(4)CA 劳动法 Code § 98.74(d)(4) 如果未根据第 (2) 款提交保证金,或者未根据第 (1) 款提交强制执行令申请书,或者申请被驳回或撤回且未作出判决,劳工专员可将书面裁决和命令的认证副本提交至被评估人拥有财产或曾有或现有营业场所的任何县的高等法院书记官办公室。书记官在提交后应立即对被评估人作出有利于州的判决,判决金额为认证命令中显示的总金额。劳工专员也可向高等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司法强制执行劳工专员或其指定人员确定的任何禁令性及其他非金钱性救济。提交申请后,劳工专员可提交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申请并送达给被申请人。在劳工专员提交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之日起 (60) 天内,法院应举行听证会,并且在未证明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应发布禁令性及其他非金钱性救济的命令。
(5)CA 劳动法 Code § 98.74(d)(5) 如果雇主未能在判决生效、令状驳回或撤回、或和解协议执行后 (10) 天内支付所欠的罚款、损失工资及利息,以及违约金,则第 (2) 款所述的保证金中与所欠金额相等的部分,或如果所欠金额超过保证金,则为全部保证金,应没收给劳工专员,以进行适当分配。
(e)CA 劳动法 Code § 98.74(e) 除任何其他适当救济外,雇主如果故意拒绝遵守本条规定的最终命令以雇用、晋升或以其他方式恢复被认定有资格获得救济的雇员或前雇员的职位,或者拒绝遵守张贴员工通知或以其他方式停止违规行为的命令,除任何其他可用罚款外,应按雇主继续不遵守命令的每一天处以每天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最高可达两万美元 ($20,000)。根据本款处以的任何罚款应支付给受影响的雇员。
(f)CA 劳动法 Code § 98.74(f) 根据 (e) 款评估、质疑和执行罚款的程序应与 (a) 至 (d) 款(含)中规定的程序相同。
(g)CA 劳动法 Code § 98.74(g) 根据本条作出的判决应适用相同的利率,并具有与其他判决相同的效力,且应享有法律对其他税收债权判决所允许的相同优先权。书记官不收取本条规定由其提供的服务费用。
(h)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74(h)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98.74(h)(b)、(c)、(d)、(e) 和 (g) 款中包含的涉及传票的执行、书面裁决和命令的执行、利息的累积以及保证金的提交的规定,应适用于颁布时根据 (a) 和 (e) 款发出的所有现有传票。

Section § 98.75

Explanation

加州劳动委员必须在每年2月15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前一年的歧视投诉数据。该报告应包括根据特定条款提交的歧视投诉数量,以及这些投诉结果的详细信息,例如驳回或有效认定。报告还必须披露雇主遵守纠正歧视命令的频率,并包括在雇主不遵守命令时采取的法律行动的详细信息,特别是如果未在10天内提起法院诉讼,则需解释原因。

劳动委员应于1987年2月15日前,并此后每年于2月15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提供关于前一历年歧视投诉的以下信息:
(a)CA 劳动法 Code § 98.75(a) 根据第98.7条或第1197.5条提交的投诉数量,按据称违反的《劳动法》条款分组。
(b)CA 劳动法 Code § 98.75(b) 已发布的裁定数量、已举行的调查听证会数量、已驳回的投诉数量以及被认定有效的投诉数量,按投诉提交年份分组。
(c)CA 劳动法 Code § 98.75(c) 被投诉人遵守劳动委员纠正非法歧视命令的案件数量,被投诉人未能遵守这些命令的数量,劳动委员为纠正非法歧视而提起的法院诉讼数量,以及这些法院诉讼的结果。如果劳动委员未能在10天内对未能遵守其命令的被投诉人提起法院诉讼,报告应说明未提起法院诉讼的原因。

Section § 98.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劳工专员权力,制定执行本章劳工法所需的规则和程序。实质上,这是为了确保所有必要的指导方针和程序都已到位,以便正确执行这些法律。

Section § 98.9

Explanation
如果劳工委员会发现承包商故意违反了劳动法律,他们必须在任何复审期结束后,将这份违规的核证报告发送给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

Section § 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劳工部门代表雇员提交索赔或留置权,以追回未支付的工资或福利。这些索赔可以以劳工专员的名义提交,也可以直接以雇员的名义提交。但是,这些索赔必须有事实依据,如果以劳工专员的名义提交,则应在索赔中具体说明这些事实依据。

该部门可以劳工专员、其副手或代表的名义,或以雇员的名义,提交优先债权、技工留置权以及雇员的其他留置权,但前提是事实已经过调查并被发现支持这些主张。如果优先债权或留置权是以劳工专员、其副手或代表的名义提交的,则必须在其中陈述已发现此类事实。

Section § 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多名拥有索赔或留置权(例如未支付工资)的工人,在没有充分理由单独处理他们的情况下,将其合并为一项法律诉讼。这样做的目的是,当许多员工受到同一问题影响时,使整个流程更加高效。

Section § 100.5

Explanation

本法条引用了法律法规的其他部分,这些部分详细说明了某人可能因其已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而提出的付款索赔。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提及的特定情况下,这些索赔具有特殊重要性,即“优先权”。

针对已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个人服务的优先债权,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04、1205、1206、1207和1208条,以及《遗嘱认证法典》第7编第9部分(自第11400条起)。

Section § 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很可能是与劳工事务相关的部门)在卷入民事诉讼时,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如果劳工专员或其代表需要治安官或法警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件或执行法院命令,他们可以这样做,且不向该部门收费,但某些特定费用除外,例如保管费、送达费和仓储费。

在该部门作为当事方的任何民事诉讼中,任何性质的诉讼费用均不应由该部门支付。任何应劳工专员或劳工专员的副手或代表请求的治安官或法警,应向治安官或法警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送达诉讼传票,或根据诉讼中的扣押令或执行令对任何被告的财产进行征收,且不向该部门收取费用,但保管费、送达费和仓储费除外。

Section § 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劳工专员在履行公务时提交或记录文件,无需预先支付任何费用。但是,如果劳工专员赢得判决并追回的款项在支付给工人或索赔人应得的款项后仍有足够盈余,这些费用可以从那笔额外款项中支付。

劳工专员在履行任何公务时,提交或记录任何文件或文书,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通常为此类提交或记录收取的费用金额,应计入劳工专员追回的任何判决中。如果收取的款项在支付索赔人实际应得的工资、罚款或要求后仍有足够盈余,则该费用应由劳工专员支付。

Section § 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治安官或法警送达法律传票或文书回执时,他们必须列出通常会为此项服务收取的费用。如果劳工委员会赢得诉讼,这些费用和其他法院费用将成为判决的一部分。劳工委员会将支付这些费用,前提是他们收取的款项在支付员工工资、罚款或索赔后仍有足够余额。

Section § 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劳工专员与其他州合作,追讨未支付的工资和其他相关索赔。如果州与州之间有协议,或者如果其他州的法律允许,劳工专员可以直接在这些州的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或者让该州的劳工部门处理追讨事宜。

劳工专员应在根据第64条订立的任何互惠协议或任何其他州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其他州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追讨工资索赔、判决和其他要求,并可将这些索赔、判决和要求转让给其他州的劳工部门或机构进行追讨,只要该州的法律或互惠协议允许或规定。

Section § 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劳工专员在加州法院提起诉讼,处理来自其他州的工资索赔和类似要求,但前提是这些州有法律或协议,允许加州对在本州产生的案件也采取同样做法。

Section § 1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劳工专员必须确保在面向公众的岗位上配备双语工作人员或口译员,以帮助非英语人士获取服务和信息。重点是协助加州最大的非英语人士群体。 在必要时,听证会或面谈中必须有口译员在场。专员还必须在有大量需求的地方提供不同语言的材料和表格,以确保每个人都能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如何提交工资索赔。他们可以灵活地随着时间调整这些资源,以便更好地服务非英语人士。

Section § 10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劳工专员授权联合执法打击小组中的特定员工,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开具罚款和处罚。这些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授权才能执行这些操作。如果有人想对这些罚款或处罚提出异议,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上诉程序。

(a)CA 劳动法 Code § 106(a) 劳工专员可授权参与地下经济联合执法打击小组(定义见《失业保险法》第329条)的任何机构的雇员,根据第226.4条和第1022条发出传票,并根据第3722条(a)款发出并送达罚款评估令。
(b)CA 劳动法 Code § 106(b) 任何雇员不得根据本条发出传票或罚款评估令,除非他们已为此目的由劳工专员特别指定、授权和培训。所有传票或罚款评估令的上诉应遵循第226.5条、第1023条或第3725条规定的程序,以适用者为准。

Section § 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卫生服务部负责执行一项与《福利与机构法典》相关的特定法规。它还明确指出,根据该法规提出的索赔不应被视为工资索赔,这意味着它们将以不同的方式处理,且不受工资索赔法律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