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75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内设立一个委员会,专门负责健康与安全以及工人赔偿事宜。委员会由八名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劳工组织代表和雇主代表各占一半。成员由州长、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议会发言人任命,其中对公共机构代表有具体规定。委员会的决定需要多数成员同意,并且必须包括劳工和雇主双方代表的投票。
主席职位从1994年开始由劳工代表担任,之后每年在劳工代表和雇主代表之间轮流。委员会成员的初始任期为四年,但首批任命的成员有特定的错开到期日期,空缺职位将补足剩余任期。
委员会每两个月开会一次,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向公众开放,成员每次出席会议可获得100美元的报酬,以及必要的差旅费,这些费用从指定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76
Section § 77
本节规定,委员会负责持续审查加利福尼亚州的工人赔偿制度,以确保其有效预防工作场所伤害和疾病。委员会可以进行研究,并且必须参考其他州的工人赔偿计划。所有相关的州政府部门和持牌机构都必须应要求提供信息。委员会每年发布一份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并将其提交给州长、立法机构和公众。
委员会还必须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前,并在此后定期,就如何改进和简化保险公司和自保雇主必须提供的通知提出建议。此外,委员会接管了现已废除的健康与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管理用于职业伤害和疾病预防计划的拨款。
Section § 77.5
Section § 77.8
这项法律要求职业健康安全与工人赔偿委员会研究COVID-19索赔如何影响了工人赔偿系统。这包括考察对各种福利(如赔偿金、医疗和死亡福利)的影响,以及这些影响在不同职业之间如何变化。该研究还必须评估相关法律某些条款的影响。初步或最终报告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给立法机构和州长,最终报告的截止日期是 (2022) 年 (4) 月 (30) 日。
Section § 78
本法律条款涉及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来自雇主和雇员组织的拨款申请。这些拨款旨在帮助建立预防工作场所伤害和疾病的计划。委员会优先考虑那些伤害发生率高或存在危险条件(如接触有害物质)的行业。这些拨款的资金来源于收取的罚款,并由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管理。立法机关必须对这些资金进行拨款,之后部门将在委员会批准后使用这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