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内设立一个委员会,专门负责健康与安全以及工人赔偿事宜。委员会由八名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劳工组织代表和雇主代表各占一半。成员由州长、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议会发言人任命,其中对公共机构代表有具体规定。委员会的决定需要多数成员同意,并且必须包括劳工和雇主双方代表的投票。

主席职位从1994年开始由劳工代表担任,之后每年在劳工代表和雇主代表之间轮流。委员会成员的初始任期为四年,但首批任命的成员有特定的错开到期日期,空缺职位将补足剩余任期。

委员会每两个月开会一次,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向公众开放,成员每次出席会议可获得100美元的报酬,以及必要的差旅费,这些费用从指定基金中支付。

(a)CA 劳动法 Code § 75(a) 部门内设有健康与安全及工人赔偿委员会。委员会由八名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四名有投票权的成员应代表有组织的劳工,四名有投票权的成员应代表雇主。代表公共机构的雇主成员不得超过一名。两名雇主成员和两名劳工成员应由州长任命。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议会发言人应各自任命一名雇主代表和一名劳工代表。公共雇主代表应由州长任命。委员会的任何行动,除非经多数成员同意,且至少有两名代表有组织劳工的成员和两名代表雇主的成员同意,否则无效。
(b)CA 劳动法 Code § 75(b) 委员会应在1994日历年期间从代表有组织劳工的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委员会主席,此后,委员会应轮流从雇主代表和有组织劳工代表中选出一人担任委员会主席,任期一年。
(c)CA 劳动法 Code § 75(c) 委员会成员的初始任期为四年,他们应任职直至继任者被任命。然而,由州长任命的一名雇主成员和一名劳工成员的初始任期应于1995年12月31日届满;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成员的初始任期应于1996年12月31日届满;由议会发言人任命的成员的初始任期应于1997年12月31日届满;由州长任命的一名雇主成员和一名劳工成员的初始任期应于1998年12月31日届满。任何空缺应通过任命填补未届满的任期。
(d)CA 劳动法 Code § 75(d) 委员会应每隔一个月举行会议,并应主席的召集举行会议。会议应向公众开放。委员会成员在实际出席委员会会议和处理委员会其他公务的每一天应获得一百美元($100),并应获得其作为成员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实际和必要的差旅费。每日津贴和差旅费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从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76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允许委员会根据需要雇用官员、助理和专家等员工。所有员工将由主席或其指定的执行官管理。招聘应遵循《州公务员法》的规定。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有一个职位可以例外。

Section § 7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负责持续审查加利福尼亚州的工人赔偿制度,以确保其有效预防工作场所伤害和疾病。委员会可以进行研究,并且必须参考其他州的工人赔偿计划。所有相关的州政府部门和持牌机构都必须应要求提供信息。委员会每年发布一份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并将其提交给州长、立法机构和公众。

委员会还必须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前,并在此后定期,就如何改进和简化保险公司和自保雇主必须提供的通知提出建议。此外,委员会接管了现已废除的健康与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管理用于职业伤害和疾病预防计划的拨款。

(a)CA 劳动法 Code § 77(a) 委员会应持续审查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四条第4款所定义的工人赔偿制度,以及本州预防工业伤害和职业病的活动。委员会可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其认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研究。在履行职责时,委员会应审查其他州的工人赔偿计划以及预防工业伤害和职业病的活动。所有州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根据《保险法》第二编第三部第三章第三条(自第11750节起)获得保险专员许可的任何评级机构,均应与委员会合作,并应合理要求提供其所掌握的、委员会认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和数据。委员会应就工人赔偿制度的现状发布年度报告,包括旨在改善该制度运作的行政或立法修改建议。该报告应应要求提供给州长、立法机构和公众。
(b)CA 劳动法 Code § 77(b) 委员会应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前,并在此后根据需要定期,就改进和简化保险公司和自保雇主必须提供的通知发布报告和建议。
(c)CA 劳动法 Code § 77(c) 委员会继承并被赋予现已废除的健康与安全委员会的所有权力、职责、目的、责任和管辖权,包括管理旨在协助建立有效职业伤害和疾病预防计划的拨款。

Section § 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2004年7月1日之前审查和评估医疗保健标准。他们需要考察美国国内以及国际上其他系统中的经过同行评审的、基于证据的医疗标准。这项审查应包括各种医疗治疗指南和独立医疗审查程序。调查结果需要不时更新。 在2004年10月1日之前,他们必须向行政主管提交一份关于其调查结果和任何建议的报告,用于制定医疗治疗利用时间表。

Section § 7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职业健康安全与工人赔偿委员会研究COVID-19索赔如何影响了工人赔偿系统。这包括考察对各种福利(如赔偿金、医疗和死亡福利)的影响,以及这些影响在不同职业之间如何变化。该研究还必须评估相关法律某些条款的影响。初步或最终报告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给立法机构和州长,最终报告的截止日期是 (2022) 年 (4) 月 (30) 日。

职业健康安全与工人赔偿委员会应就COVID-19索赔对工人赔偿系统造成的影响进行一项研究,包括对赔偿金福利、医疗福利和死亡福利的总体影响,包括不同职业群体之间影响的差异,并包括第 (3212.87) 条和第 (3212.88) 条的影响。初步报告或最终报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9795) 条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给立法机构和州长,最终报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9795) 条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给立法机构和州长。

Section § 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来自雇主和雇员组织的拨款申请。这些拨款旨在帮助建立预防工作场所伤害和疾病的计划。委员会优先考虑那些伤害发生率高或存在危险条件(如接触有害物质)的行业。这些拨款的资金来源于收取的罚款,并由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管理。立法机关必须对这些资金进行拨款,之后部门将在委员会批准后使用这些资金。

(a)CA 劳动法 Code § 78(a) 委员会应审查并批准雇主和雇员组织提交的申请,以及由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联合提交的申请,以获得拨款,协助建立有效的职业伤害和疾病预防计划。委员会应制定评估这些申请的政策,并应优先考虑旨在针对高风险行业和职业的申请,包括那些伤害或疾病发生率高的行业和职业,以及那些雇员暴露于一种或多种有害物质或条件下的行业和职业,或那些有明确研究需求以确定预防职业疾病或伤害的有效策略的行业和职业。
(b)CA 劳动法 Code § 78(b) 根据第129.5条和第4628条评估和收取的民事和行政罚款应存入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基金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用于资助(a)款项下的拨款以及本法典中规定的委员会的其他活动和开支时,应由部门在委员会批准后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