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劳资关系部内设立工业福利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

Section § 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工业福利委员会必须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两名成员应通过经认可的劳工组织代表有组织劳工,两名应代表雇主,还有一名应是公众代表。该委员会必须包括男性和女性成员。

Section § 71

Explanation
工业福利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四年。他们会一直任职,直到新委员被任命并符合资格。现有委员的任期将在各自此前确定的年份的1月15日结束。如果出现职位空缺,将通过任命填补,任期为原任期的剩余时间。

Section § 72

Explanation
委员会成员每次出席会议和处理其他委员会公务,每天可获得 $100。他们还可以报销与其职责相关的任何必要开支。

Section § 73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工业福利委员会可以雇用其所需的员工,例如助理和专家。所有员工都在主席或由主席选定的执行官的监督下工作。大多数员工通过州公务员系统招聘,但根据一项特定的宪法规定,一名副职或雇员可以不经过此程序直接任命。

Section § 74

Explanation

劳动标准执行司司长可以发出传票,要求人们出庭并提供工业福利委员会命令下调查所需的文件。如果有人拒绝服从传票,法院将强制他们遵守。

司长和执法副手还可以让人宣誓并质询他们,以确保这些法律得到遵守。

劳动标准执行司司长为执行工业福利委员会命令和本法典的规定,可发出传票,强制证人出庭并出示账簿、文件和记录。对该司司长发出的传票的服从,应由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标准执行司司长和执法副手为执行工业福利委员会命令和本法典的规定,可主持宣誓并对证人进行宣誓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