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劳动法 Code § 6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局长可以向私营和公共部门雇主、工会和雇员组织寻求并收取报销费用,用于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根据第65条提供的选举、仲裁以及培训和协助服务,以及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由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提供的与公共交通劳资关系相关的代表服务,包括提供听证官。
(b)CA 劳动法 Code § 67(b) 局长应制定实施本条的法规。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向私营和公共雇主、工会以及雇员组织收取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提供的某些服务的费用。这些服务包括处理选举、仲裁、培训和协助,以及公共交通劳资问题的代表服务。局长还必须制定规则来执行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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