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Section § 13800
这部分法律被称为1999年大屠杀受害者保险救济法案。它就是以这个名称被引用的。
Section § 13801
这项法律承认,加利福尼亚州许多大屠杀幸存者及其后代几十年来一直在努力让保险公司兑现纳粹政权受害者所持有的保单。加州立法机关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有关此类保单的信息,以帮助解决未支付的索赔,并防止这些幸存者及其家人遭受进一步的困境。该法律还强调了正在进行的国际努力以解决这些索赔,并强调在加州运营的保险公司必须对历史保单承担责任,确保迅速解决并向州政府披露相关信息。
Section § 13802
本节定义了与大屠杀受害者相关政策的特定术语。“大屠杀受害者”是指在1929年至1945年间,遭受纳粹德国或其盟友迫害的人。“关联公司”是指与保险公司有联系的任何公司,例如母公司或子公司。“款项”是指保险单或年金的支付金额,包括合理的利息,且不因战争导致的货币贬值而减少。
Section § 13803
Section § 13804
如果一家在加州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在1920年至1945年期间曾在欧洲销售过人寿、健康、财产、意外伤害或类似保险单,则必须在180天内向州保险专员提交这些保单的具体信息,例如保单数量、持有人和当前状态。这些保险公司还需要确认保单收益的分配情况,包括是否已支付给受益人或大屠杀幸存者,或者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分配计划,或者资金是否仍未分配。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属于轻罪。如果一家关联公司已经提交了所需信息,那么在1945年之前未在欧洲销售过保单的保险公司则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13805
Section § 13806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本规定生效后210天内未能遵守某章中列出的规定,那么在他们遵守规定之前,将不被允许在该州开展业务。
Section § 13807
本法律要求专员在特定章节生效后的90天内制定实施该章节的规则。这些规则将作为紧急法规通过,这意味着它们被视为对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至关重要。采纳这些规则的过程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