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800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被称为1999年大屠杀受害者保险救济法案。它就是以这个名称被引用的。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99年大屠杀受害者保险救济法案。

Section § 13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加利福尼亚州许多大屠杀幸存者及其后代几十年来一直在努力让保险公司兑现纳粹政权受害者所持有的保单。加州立法机关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有关此类保单的信息,以帮助解决未支付的索赔,并防止这些幸存者及其家人遭受进一步的困境。该法律还强调了正在进行的国际努力以解决这些索赔,并强调在加州运营的保险公司必须对历史保单承担责任,确保迅速解决并向州政府披露相关信息。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保险 Code § 13801(a)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无数生命和财产遭到毁灭。
(b)CA 保险 Code § 13801(b) 除了纳粹政权受害者所遭受的诸多暴行外,本应支付给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保险索赔,在许多情况下并未支付。
(c)CA 保险 Code § 13801(c) 在许多情况下,保险公司记录是所持保险单的唯一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些保单存在本身的记忆可能已随大屠杀受害者一同消逝。
(d)CA 保险 Code § 13801(d) 如今,至少有5,600名有记录的大屠杀幸存者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这些幸存者及其后代为说服保险公司解决未支付或错误支付的索赔,已奋斗了50多年。幸存者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所掌握的任何信息,以证明大屠杀受害者和幸存者所持有的保险单,从而确保迅速解决此问题。
(e)CA 保险 Code § 13801(e) 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有责任确保其或其关联公司可能与大屠杀受害者保险单有过的任何关联都向州政府披露,并确保迅速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消除对这些保单持有人及其家属的进一步侵害。
(f)CA 保险 Code § 13801(f) 国际犹太社区正通过大屠杀时期保险索赔国际委员会与负责任的保险公司积极谈判,以解决所有未决的保险索赔问题。本章旨在保护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的索赔和利益,并鼓励通过国际程序或在必要时通过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直接行动来解决这些问题。

Section § 138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大屠杀受害者相关政策的特定术语。“大屠杀受害者”是指在1929年至1945年间,遭受纳粹德国或其盟友迫害的人。“关联公司”是指与保险公司有联系的任何公司,例如母公司或子公司。“款项”是指保险单或年金的支付金额,包括合理的利息,且不因战争导致的货币贬值而减少。

为本章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3802(a) “大屠杀受害者”指在1929年至1945年(含该两年)期间,遭受纳粹德国、其盟友或同情者迫害的任何人。
(b)CA 保险 Code § 13802(b) “关联公司”指保险人的任何母公司、子公司、再保险人、权益承继人、管理型总代理人或联营公司。
(c)CA 保险 Code § 13802(c) “款项”指保险单和年金的票面价值或其他支付价值,加上截至支付日期的合理利息,不因战时或战后即时货币贬值而减少。

Section § 13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专员设立并维护一个“大屠杀时期保险登记处”。这个登记处将包含属于大屠杀受害者(无论生者或逝者)的保险单记录。此外,司法部长必须与该部门合作,确保公众可以查阅这个登记处。

Section § 13804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在加州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在1920年至1945年期间曾在欧洲销售过人寿、健康、财产、意外伤害或类似保险单,则必须在180天内向州保险专员提交这些保单的具体信息,例如保单数量、持有人和当前状态。这些保险公司还需要确认保单收益的分配情况,包括是否已支付给受益人或大屠杀幸存者,或者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分配计划,或者资金是否仍未分配。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属于轻罪。如果一家关联公司已经提交了所需信息,那么在1945年之前未在欧洲销售过保单的保险公司则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a)CA 保险 Code § 13804(a) 任何目前在该州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关联公司,向欧洲人士出售了在1920年至1945年期间生效的人寿、财产、责任、健康、年金、嫁妆、教育或意外伤害保险单,无论该销售发生在保险公司和关联公司成为关联公司之前或之后,均应在本法颁布后180天内,向专员提交或促使提交以下信息,以录入登记册:
(1)CA 保险 Code § 13804(a)(1) 这些保险单的数量。
(2)CA 保险 Code § 13804(a)(2) 这些保险单的持有人、受益人及当前状态。
(3)CA 保险 Code § 13804(a)(3) 每份保单中列出的投保人的原籍城市、住所或地址。
(b)CA 保险 Code § 13804(b) 此外,受(a)款约束的每家保险公司应证明以下任一事项:
(1)CA 保险 Code § 13804(b)(1) 在经过勤勉搜寻后,如果该人或这些人能够被找到并确认身份,则(a)款所述保单的收益已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其继承人。
(2)CA 保险 Code § 13804(b)(2) 如果经过勤勉搜寻后,受益人或继承人无法被找到或确认身份,则保单的收益已分配给大屠杀幸存者或合格的慈善非营利组织,以协助大屠杀幸存者。
(3)CA 保险 Code § 13804(b)(3) 法院已在解决未获赔付投保人、其继承人和受益人权利的法律程序中,核证了一项收益分配计划。
(4)CA 保险 Code § 13804(b)(4) 收益尚未分配,以及这些收益的金额。
根据本款,任何保险公司明知虚假而证明任何实质性事项为真实的,均犯有轻罪。
(c)CA 保险 Code § 13804(c) 如果一家关联公司(无论是否获得授权并在该州经营业务)已根据本节提交了文件,则在该州经营业务但未在1945年之前在欧洲销售任何保险单的保险公司,不受本节约束。

Section § 13805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明知提交关于保单的虚假信息,它可能被处以最高五千美元的罚款。这笔罚款将用于帮助解决大屠杀保险索赔。

Section § 13806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本规定生效后210天内未能遵守某章中列出的规定,那么在他们遵守规定之前,将不被允许在该州开展业务。

专员应暂停任何未能在本条生效后第210天前遵守本章要求的保险公司在该州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书,直至该保险公司遵守本章规定为止。

Section § 138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专员在特定章节生效后的90天内制定实施该章节的规则。这些规则将作为紧急法规通过,这意味着它们被视为对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至关重要。采纳这些规则的过程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

专员应自本章生效之日起90天内制定实施本章的规则。这些规则应依照《政府法典》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作为紧急法规通过,并且为该章的目的,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行政法办公室应认定这些规则的通过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以及普遍福祉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