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Section § 12900
加利福尼亚州的保险专员由公众与州长同时选举产生,最多可连任两个四年任期。如果该职位在任期结束前出现空缺,新的专员必须由立法机构确认,并遵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规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12901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专员及其副手或雇员在任职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保险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除非他们是保单持有人,或者与业内人士有血缘或婚姻关系。如果他们持有任何与保险业相关的执照,他们必须在就任公职后10天内交出这些执照。一旦他们离职,他们的执照可以在当前执照年度的剩余期限内免费重新生效。
Section § 12902
Section § 12903
本条规定允许保险专员雇用必要的员工,如精算师、技术专家和文员,以协助其履行职责。他们还可以为听证会聘请记录员。在本条生效之前,根据公务员法,员工的职位和资历将保持不变。专员履行职责所需的差旅费和其他必要开支也获得授权。
Section § 12903.1
这项加州法律禁止专员接受或受益于来自特定来源的差旅费或报销,例如受专员监管的实体,或与部门有联系或寻求辩护费的私人律师。它将受监管方代表的付款视为受监管方本身的付款。
如果违反此规定,司法部长或州内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罚款,罚款金额为非法付款的三倍。诉讼必须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提起,但如果专员故意隐瞒与差旅相关的付款信息,此期限可以延长。
Section § 12903.5
Section § 12904
Section § 12905
本法规定保险专员必须在四个特定地点设立办事处:萨克拉门托、洛杉矶、圣迭戈和旧金山湾区。
Section § 12906
Section § 12907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保险部内的一些特定职位,这些职位由州长任命,并且不属于标准的州公务员制度。这些职位包括首席执行官、监察员办公室副专员,以及行政和许可服务部门的一个职业行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