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00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保险专员由公众与州长同时选举产生,最多可连任两个四年任期。如果该职位在任期结束前出现空缺,新的专员必须由立法机构确认,并遵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规定的具体程序。

(a)CA 保险 Code § 12900(a) 专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其选举时间、地点和方式与州长相同,任期不得超过两个四年。
(b)CA 保险 Code § 12900(b)  如果在任期内出现空缺,专员职位需要立法机构确认,其方式和程序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五条第5款所要求的相同。

Section § 12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专员及其副手或雇员在任职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保险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除非他们是保单持有人,或者与业内人士有血缘或婚姻关系。如果他们持有任何与保险业相关的执照,他们必须在就任公职后10天内交出这些执照。一旦他们离职,他们的执照可以在当前执照年度的剩余期限内免费重新生效。

专员应是具备履行其职务能力和完全资格的人员。专员、任何副专员或雇员在其任职期间,均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代理人或雇员,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对本法典项下的任何保险公司或被许可人拥有权益,但以下情况除外:(a) 作为投保人;或 (b) 因与任何对保险公司或被许可人拥有权益的人员存在血缘或婚姻关系。
如果专员、任何副专员或雇员持有根据本法典颁发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该专员、副专员或雇员应在任命和资格确认后10天内将其交出以注销。在专员、副专员或雇员的职务或雇佣关系终止时,该执照或许可证应在不收取任何费用或罚款的情况下,重新签发,有效期为当时当前执照或许可证年度的剩余期限。

Section § 129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保险专员的年薪由《政府法典》中处理政府薪资的另一部分确定。

Section § 1290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保险专员雇用必要的员工,如精算师、技术专家和文员,以协助其履行职责。他们还可以为听证会聘请记录员。在本条生效之前,根据公务员法,员工的职位和资历将保持不变。专员履行职责所需的差旅费和其他必要开支也获得授权。

专员可聘用精算、技术和行政助理及文员,以妥善履行法律赋予专员的职责。专员还可聘用速记员,负责记录和转录在专员、副专员或专员授权人员面前进行的任何正式听证会或调查中的证词。
受聘人员应在公务员法规定的约束下,履行专员指派的职责。专员可承担履行职责所需、便利或适当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本条规定不应被视为影响或修改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立即在专员办公室存在并担任的官员或雇员的职位或资历,当时在其中以任何身份任职的所有人员应继续保持该身份,职位或资历不变,受制于规范公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其方式和程度与本条生效日期之前相同。

Section § 1290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禁止专员接受或受益于来自特定来源的差旅费或报销,例如受专员监管的实体,或与部门有联系或寻求辩护费的私人律师。它将受监管方代表的付款视为受监管方本身的付款。

如果违反此规定,司法部长或州内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罚款,罚款金额为非法付款的三倍。诉讼必须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提起,但如果专员故意隐瞒与差旅相关的付款信息,此期限可以延长。

(a)CA 保险 Code § 12903.1(a) 专员不得接受、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受益于以下任何来源向部门支付的差旅费或报销:
(1)CA 保险 Code § 12903.1(a)(1) 受专员监管的单一来源。
(2)CA 保险 Code § 12903.1(a)(2) 已签订合同、正在投标或正在考虑签订合同以代表部门或专员履行专员公务职责的私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3)CA 保险 Code § 12903.1(a)(3) 寻求获得或已根据第1861.10条(b)款获得辩护费的私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4)CA 保险 Code § 12903.1(a)(4) 拥有受专员监管的客户的私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b)CA 保险 Code § 12903.1(b) 就本节而言,由受专员监管的个人或实体的代表提供的任何付款或报销,应被视为由该受监管的个人或实体提供。
(c)Copy CA 保险 Code § 12903.1(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903.1(c)(1) 司法部长或本州内任何其他人可就违反本节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民事罚款,金额为专员收到的非法利益或付款金额的三倍。
(2)CA 保险 Code § 12903.1(c)(2) 根据本款提起的诉讼应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提起。如果专员进行欺诈性隐瞒,五年期限应在隐瞒期间中止。就本段而言,“欺诈性隐瞒”是指专员明知故犯地隐瞒与专员差旅支出或报销相关的事实。

Section § 129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人事委员会在保险专员推荐的情况下,为在加州以外工作的保险审查员设定更高的薪酬标准。

Section § 12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保险专员购买财务和品格报告或其他资源,他们认为这些资源将有助于他们有效地管理和执行保险法律。

Section § 1290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保险专员必须在四个特定地点设立办事处:萨克拉门托、洛杉矶、圣迭戈和旧金山湾区。

专员应当在萨克拉门托、洛杉矶、圣迭戈和旧金山湾区设立并维持办事处。

Section § 129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更新了保险部的地位,将其设立为一个独立部门,不再隶属于商业、交通和住房局。该部门由保险专员领导。这一变化不影响现有员工的工作或职位,除非其他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此外,保险专员的权力定义有所不同,这意味着根据《政府法典》的某些条款,他们不被视为部门负责人。

Section § 129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保险部内的一些特定职位,这些职位由州长任命,并且不属于标准的州公务员制度。这些职位包括首席执行官、监察员办公室副专员,以及行政和许可服务部门的一个职业行政职务。

保险部以下现有职位应由州长任命,并免于州公务员制度:
(a)CA 保险 Code § 12907(a) 首席执行官。
(b)CA 保险 Code § 12907(b) 监察员办公室副专员。
(c)CA 保险 Code § 12907(c) 行政和许可服务部门的职业行政职务 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