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7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确保如果人们失去团体健康保险,他们仍然可以获得个人健康保险。这意味着雇主和其他团体必须提供选项,让人们可以转换为个人计划。该法律还侧重于提供最常见的个人健康计划类型,即优选医疗服务机构计划(PPO),这符合1996年《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的联邦标准。此外,它鼓励在现有团体承保终止时,为寡妇、鳏夫、离异配偶和受抚养人保留团体健康保险。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确保团体保单所涵盖的人员,在不再符合该承保资格时,能够根据本部分获得福利,具体做法是要求雇主、雇员组织以及其他向其雇员或成员提供该承保的实体,也为这些人提供转换保单,并确保本文所定义的保险公司提供转换保单。该转换保单应是根据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的规定,向本州居民提供的最受欢迎的优选医疗服务机构产品。此外,立法机构的意图是通过要求本文所定义的实体为在承保终止日期仍受团体保单涵盖的寡妇、鳏夫、离异配偶和受抚养人提供延续福利,以鼓励团体健康保险的延续。

Section § 126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团体健康保险相关的关键术语。“团体保单”是指由保险公司或医院服务公司向雇员或成员提供的健康保险。“转换保险”是为从团体保单转换而来的个人提供的健康保险。“转换保单”涵盖了根据此类转换保险的个人。“保险公司”是指提供此类保险的任何实体。

在此语境下,“保险”是指某些健康保险,但不包括短期健康保险、医疗保险补充保险、视力保险、牙科保险和仅限意外保险等特定计划。“投保人”是提供团体健康保险的实体。“保费”是此类保单的付款。“医疗保险”是联邦医疗计划。“免于ERISA的雇主计划”是指不受某些联邦法规管辖的特定计划,其中“自保政府计划”是由公共实体为其雇员设立的计划。

本部分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a)CA 保险 Code § 12671(a) “团体保单”是指由保险公司签发的提供医疗、住院、外科、大病或综合医疗保险的团体健康保险保单,由医院服务公司签发的团体合同,或由投保人以其他方式向其雇员或成员提供的医疗、住院、外科、大病或综合医疗保险,但雇主提供的、根据 (i) 款规定不免于1974年联邦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ERISA) 的自保计划除外。就本部分而言,没有固定年度续保日期的团体保单,应在其生效日期的每个周年日视为续保。
(b)CA 保险 Code § 12671(b) “转换保险”是指根据转换保单向个人签发的提供住院、外科、大病或综合医疗保险的健康保险福利。
(c)CA 保险 Code § 12671(c) “转换保单”是指由保险公司或医院服务公司签发的提供转换保险的保单或合同,或由投保人以其他方式向其雇员或成员提供的个人住院、外科、大病或综合医疗保险。
(d)CA 保险 Code § 12671(d) “保险公司”是指签发团体保单、个人保单或转换保单、医院服务合同的实体,或以其他方式向其雇员或成员提供医疗、住院、外科、大病或综合医疗保险的雇主或雇员组织。
(e)CA 保险 Code § 12671(e) “保险”是指根据团体保单、医院服务合同通过保费或缴费支付的健康保险、大病或综合保险,或由投保人以自保以外的其他方式向其雇员或成员提供的保险,但免于ERISA的计划除外,但包括根据 (i) 款规定免于ERISA的雇主计划。“保险”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保险 Code § 12671(e)(1) 仅作为应计负债或因残疾延期而提供的保险。
(2)CA 保险 Code § 12671(e)(2) 医疗保险补充保险。
(3)CA 保险 Code § 12671(e)(3) 仅限视力保险。
(4)CA 保险 Code § 12671(e)(4) 仅限牙科保险。
(5)CA 保险 Code § 12671(e)(5) CHAMPUS补充保险。
(6)CA 保险 Code § 12671(e)(6) 住院津贴保险。
(7)CA 保险 Code § 12671(e)(7) 仅限意外保险。
(8)CA 保险 Code § 12671(e)(8) 短期有限期健康保险。“短期有限期健康保险”是指根据健康保险保单提供的健康保险,该保单中规定的到期日早于保险原始生效日期12个月。
(9)CA 保险 Code § 12671(e)(9) 不以固定福利、仅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赔付的特定疾病保险。
(f)CA 保险 Code § 12671(f) “投保人”是指保险公司签发的团体保单持有人、医院服务公司签发的团体合同持有人,或以团体形式向其雇员或成员提供医疗、住院、外科、大病或综合医疗保险的雇主、雇员协会或其他实体。
(g)CA 保险 Code § 12671(g) “保费”是指根据团体保单或转换保单支付或应支付的缴费或其他对价。
(h)CA 保险 Code § 12671(h) “医疗保险”是指经1965年社会保障修正案增补或其后经修订或取代的《美国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
(i)CA 保险 Code § 12671(i) “免于ERISA的雇主计划”是指根据《美国法典》第29篇第1003节,不受《美国法典》第29篇第18章第一分章(自第1001节起)管辖或免于其管辖的雇主计划,但对于政府计划,仅包括根据 (j) 款定义的自保政府计划。
(j)CA 保险 Code § 12671(j) “自保政府计划”是指由《政府法典》第811.2节定义的公共实体为其雇员设立或维持的自保计划,且是《美国法典》第29篇第1002节 (32) 款定义的政府计划。

Section § 12672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规定,1983年1月1日之后签发或续保的团体保险保单,必须允许保险终止的雇员或成员将其团体保险转换为个人保单,且无需证明其可保性。此规定不适用于仅承保特定疾病或意外伤害的保单。最初,这项要求原定于2014年1月1日停止生效。然而,如果联邦政府对个人健康保险的强制要求被修改或废止,这项规定可能会重新生效。这项联邦强制要求是《平价医疗法案》的一部分,它可能会影响本法律的运作。

Section § 12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团体保险保单终止的雇员或成员必须获得转换保险,某些情况除外。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如果团体保单在60天内被类似保险取代;如果雇员或成员未能按时支付其应付的保费;或者如果他们在保单终止前的三个月内未持续受保。

转换保险必须提供给雇员或成员,除非该团体保单下的保险因以下一项或多项原因终止:
(a)CA 保险 Code § 12673(a) 团体保单或投保人在团体保单中的参与终止,且在团体保险或投保人参与终止之日起60天内,该保险被另一团体保单下的类似保险取代。
(b)CA 保险 Code § 12673(b) 雇员或成员未能按期支付任何所需保费或缴款。
(c)CA 保险 Code § 12673(c) 在雇员或成员保险终止前的三个月期间内,雇员或成员未曾持续受保。

Section § 12674

Explanation

如果您失去了团体保险保障,您可以转为个人保单。为此,您必须在团体保险保障结束后31天内提交书面申请并支付首期保费。如果保险人书面同意豁免这些要求,您可能会有更大的灵活性。

如果向保险人提交了书面申请并支付了转换保单的首期保费,且不迟于保险终止后31天内完成,则转换保单应在团体保单项下保险终止后的次日生效签发,除非保险人书面豁免此类要求。

Section § 12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投保人转换到新的保险计划(即转换保障)时,其费用将根据保险公司的费率确定,并会考虑投保人的年龄、风险类别以及他们想要的保障类型和金额。

Section § 126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团体保险保单终止时,保险公司必须向在终止时受保的雇员或成员及其受抚养人提供持续的保险。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为任何受抚养人签发一份单独的保单。

Section § 1267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符合医疗保险的资格,保险公司不必向他们提供转换保险单。

Section § 126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已经通过其他类似的保险计划获得保障,保险公司就不必向其提供新的个人保单。这适用于以下情况:该人已拥有类似的个人保单,已通过或有资格通过类似的团体保单获得保障,或者通过任何其他安排(无论是否投保)获得团体保障。

保险公司在下列任何情况存在时,无需为任何人签发转换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2678(a) 该人已通过另一份个人保单获得类似福利的保障。
(b)CA 保险 Code § 12678(b) 该人已通过或有资格通过另一份团体保单获得类似福利的保障。
(c)CA 保险 Code § 12678(c) 该人已通过或有资格通过任何团体人员保障安排(无论是否投保)获得类似福利的保障。

Section § 126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何时可以决定不继续一份转换保单。转换保单是指某人失去团体保险后获得的新保单。保险公司可以询问被保险人是否在其他地方享有类似福利。如果被保险人出现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续保: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实施欺诈或做出重大虚假陈述;符合Medicare(医疗保险)或类似政府福利的资格;未支付保费;通过另一份保单享有类似福利;或符合团体承保的资格,无论该团体承保是安排的还是已投保的。任何其他原因都需要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

转换保单可规定,保险人可随时向受保人索取其是否享有第12678节所述类似福利的信息。转换保单应规定,自任何保费到期日起,保险人仅可因以下原因拒绝续保该保单或任何被保险人的承保:
(a)CA 保险 Code § 12679(a) 转换保单所涵盖的个人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2679(b) 转换保单所涵盖的个人在申请转换保单项下任何福利时存在欺诈或重大虚假陈述。
(c)CA 保险 Code § 12679(c) 转换保单所涵盖的个人符合Medicare(医疗保险)或任何其他提供与转换保单所提供福利类似福利的州或联邦法律下的承保资格。在本节中,“州或联邦法律”不包括《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节起)或第8章(自第14200节起),或《美国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
(d)CA 保险 Code § 12679(d) 未支付保费。
(e)CA 保险 Code § 12679(e) 该个人在另一份个人保单下享有类似福利的承保。
(f)CA 保险 Code § 12679(f) 转换保单所涵盖的个人符合在任何团体承保安排下(无论是否投保)获得承保的资格。
(g)CA 保险 Code § 12679(g) 经保险专员批准的其他原因。

Section § 126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保险公司如何管理重叠的保险福利。如果一个人有两套保险,包括转换保险和另一种福利,保险公司可以调整转换保险,使总承保金额不超过医疗费用的 (100)%。简单来说,保险公司不能让人们因为福利重叠而获得超出医疗费用的赔付。哪种保险优先使用取决于它们的生效日期;最先开始的那个优先。

如果签发了转换保险,并且根据第 (12678) 条也向某人提供了福利,则保险公司可以限制为该人提供或可用的转换福利,以便该转换福利连同根据第 (12678) 条提及的来源提供或可用的福利,不得超过承保福利费用的 (100) 百分比。所涉及的任何承保的优先顺序应根据生效日期确定,较早的优先。

Section § 12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您正在从团体保险保单转换为个人保险保单(即“转换保单”),新的个人保单无需提供超过您原有团体保单所拥有的福利。

Section § 126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您从团体保险保单转为个人或“转换”保单时,转换保单不得排除对团体保单所涵盖的任何医疗状况的承保。但是,如果您的保险终止后,旧的团体保单下仍有任何福利可支付,转换保单可能会减少其福利。在第一年内,两份保单的总福利不得高于团体保单保持有效时您本应获得的福利。

Section § 126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员工或团体成员在无需证明其可保性的情况下,从团体健康保险过渡到个人保险的政策。它不适用于主要补充医疗保险的保单。因工作终止而失去团体健康保险的员工,可以在无需证明可保性的情况下转为个人计划,但这并非适用于所有人。例如,如果他们的团体计划无缝衔接到另一个计划,或者员工因正当理由被解雇,他们就不能转换。同样,如果他们已经有资格获得其他团体或个人保险,或者在保险终止前的三个月内未持续受保,他们也不符合资格。雇主必须在计划终止后15天内告知员工转换选项,除非该计划在此之后继续有效。自2014年1月1日起,除非联邦《平价医疗法案》下的个人强制医保规定被废除或修改以排除个人市场,否则这些条款将不再适用。

本节不适用于主要或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单。专员可根据联邦法律制定规则,以管理主要或仅补充医疗保险的计划保单的终止和替换。
(a)Copy CA 保险 Code § 12682.1(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682.1(a)(1) 凡于2003年9月1日或之后订立、修订或续保的团体保单,凡为雇员或成员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福利的,均应规定,其团体保单项下保险被雇主终止的雇员或成员,有权转换为非团体成员资格,无需提供可保性证明,但须遵守本节的条款和条件。
(2)CA 保险 Code § 12682.1(a)(2) 如果健康保险公司根据个人健康保险保单提供保险(本部分项下的转换保险除外),则应提供根据第10785节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向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提供的两份健康保险保单之一。健康保险公司应以根据第10901.3节为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设定的相同费率提供此保险。
(3)CA 保险 Code § 12682.1(a)(3) 如果健康保险公司不提供个人健康保险保单项下的保险,则应提供一份健康福利计划合同,该合同应与根据第1366.35节规定向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提供的健康福利合同相同。健康保险公司应提供截至前一年1月1日,其计划类型中参保人数最多的最受欢迎的优选医疗服务机构计划,该计划由各计划于2003年1月31日及此后每年报告,并根据个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向本部门或受管理医疗保健部提供保险。受本款约束的健康保险公司应以与根据第1399.805节规定向该个人提供个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项下保险的医疗服务计划相同的费用分摊条款和保费提供此保险。健康保险公司应将其将提供的健康福利计划合同,包括其将收取的保费和合同的费用分摊条款,提交给保险部。
(b)CA 保险 Code § 12682.1(b) 如果雇员或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原因终止其团体保单项下的保险,则无需向其提供转换保单:
(1)CA 保险 Code § 12682.1(b)(1) 团体保单终止或雇主参与终止,且在团体保险终止或雇主参与终止之日起15天内,保险被另一团体保单项下的类似保险所取代。
(2)CA 保险 Code § 12682.1(b)(2) 雇员或被保险人未能向健康保险公司支付到期款项。
(3)CA 保险 Code § 12682.1(b)(3) 雇员或被保险人因正当理由被健康保险公司终止保单。
(4)CA 保险 Code § 12682.1(b)(4) 雇员或被保险人故意提供不正确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不当获取保单利益。
(5)CA 保险 Code § 12682.1(b)(5) 雇主的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福利计划是自保的。
(c)CA 保险 Code § 12682.1(c) 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事实,则无需向任何人签发转换保单:
(1)CA 保险 Code § 12682.1(c)(1) 该人受美国社会保障法第XVIII篇项下福利的保障或有资格获得该福利。
(2)CA 保险 Code § 12682.1(c)(2) 该人受任何团体个人保险安排(无论是投保的还是自保的)项下的住院、医疗或手术福利的保障或有资格获得该福利。
(3)CA 保险 Code § 12682.1(c)(3) 该人受个人保单或合同的类似福利保障。
(4)CA 保险 Code § 12682.1(c)(4) 该人在其保险终止前的三个月内未持续受保。
(d)CA 保险 Code § 12682.1(d) 转换保单的福利应符合本章项下福利的要求。
(e)CA 保险 Code § 12682.1(e) 除非保险公司书面豁免,转换保单的书面申请和首期保费支付应在团体保险终止后不迟于63天内完成。如果转换合同的书面申请和首期保费支付在保险终止后不迟于63天内提交给保险公司,则保险公司应签发转换保单,该保单应在团体合同项下保险终止的次日生效,除非保险公司书面豁免这些要求。
(f)CA 保险 Code § 12682.1(f) 转换保单应涵盖雇员或被保险人及其在团体保险终止之日受团体保单保障的受抚养人。
(g)CA 保险 Code § 12682.1(g) 转换保险的可用性通知应包含在每份保险凭证或其他法律要求解释保险范围的文件中。但是,雇主应全权负责通知其雇员转换保险的可用性、条款和条件,该责任应在团体保险终止后15天内通过通知履行。团体保险在任何团体保险延续期满之前不应被视为终止。就本款而言,雇主不应被视为保险公司就转换保险的可用性、条款和条件进行通知的代理人。
(h)CA 保险 Code § 12682.1(h) 在本节中,“州或联邦法律规定的医院、医疗或外科福利”不包括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或《美国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提供的福利。
(i)Copy CA 保险 Code § 12682.1(i)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682.1(i)(1) 自2014年1月1日起,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节不适用于任何健康保险单。
(2)CA 保险 Code § 12682.1(i)(2)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条(由《PPACA》第1501条新增)被废止或修订,使其不再适用于《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42 U.S.C. Section 300gg-91)第2791条所定义的个人市场,则第(1)款应在该废止或修订之日失效,并且本节应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签发、续保或修订的健康保险单。
(3)CA 保险 Code § 12682.1(i)(3) 就本款而言,“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公法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律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导意见。

Section § 126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如果个人健康保险单将不予续保,则必须在保单续保日期前至少60天通知投保人。通知必须解释通过“加州全保”获得新健康保险选项的可用性,强调人们不能因健康状况而被拒绝承保,并告知他们可能有资格获得财政补贴。通知还指出,必须在特定的注册期内获得保险。此外,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关于可比较替代保单及其费用的详细信息。

不迟于2013年9月1日,专员应制定统一的示范通知供保险公司使用,以确保通知清晰全面。这些通知必须符合现有法规下的某些重要文件标准。

(a)Copy CA 保险 Code § 12682.2(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682.2(a)(1) 至少在保单续保日期前60天,不另行签发个人健康保险单的保险公司,应向根据第12682.1条签发的、且非祖父条款健康计划的个人健康保险单的任何投保人,发出第 (2) 款所述的通知。
(2)CA 保险 Code § 12682.2(a)(2) 该通知应采用至少12磅字体,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2682.2(a)(2)(A) 通知,自续保日期起,该个人保单将不予续保。
(B)CA 保险 Code § 12682.2(a)(2)(B) 通过“加州全保”(Covered California) 获得个人健康保险的可用性,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保险 Code § 12682.2(a)(2)(B)(i) 自2014年1月1日起,寻求保险的个人不得因健康状况而被拒绝承保。
(ii)CA 保险 Code § 12682.2(a)(2)(B)(ii) 医疗服务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的保费费率不得基于个人的健康状况。
(iii)CA 保险 Code § 12682.2(a)(2)(B)(iii) 通过“加州全保”获得保险的个人,根据收入情况,可能有资格获得保费补贴和费用分摊补贴。
(iv)CA 保险 Code § 12682.2(a)(2)(B)(iv) 寻求保险的个人必须在开放或特殊注册期内获得此保险,并说明可能适用的开放和特殊注册期。
(b)Copy CA 保险 Code § 12682.2(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682.2(b)(1) 至少在保单续保日期前60天,签发个人健康保险单的保险公司,应向根据第10785条或第12682.1条签发的、且非祖父条款健康计划的个人健康保险单的投保人,发出第 (2) 款所述的通知。
(2)CA 保险 Code § 12682.2(b)(2) 该通知应采用至少12磅字体,并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2682.2(b)(2)(A) 通知,自续保日期起,该个人保单将不予续保。
(B)CA 保险 Code § 12682.2(b)(2)(B) 关于保险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将签发的个人健康保险单的信息,该保险公司合理认定该保单与个人现有保单最为相似。通知应包含可能替代保单的保费信息,以及个人可以通过在到期日前支付所述保费来继续其保险的说明。
(C)CA 保险 Code § 12682.2(b)(2)(C) 通过“加州全保”获得其他个人健康保险的可用性通知,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保险 Code § 12682.2(b)(2)(C)(i) 自2014年1月1日起,寻求保险的个人不得因健康状况而被拒绝承保。
(ii)CA 保险 Code § 12682.2(b)(2)(C)(ii) 医疗服务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的保费费率不得基于个人的健康状况。
(iii)CA 保险 Code § 12682.2(b)(2)(C)(iii) 通过“加州全保”获得保险的个人,根据收入情况,可能有资格获得保费补贴和费用分摊补贴。
(iv)CA 保险 Code § 12682.2(b)(2)(C)(iv) 寻求保险的个人必须在开放或特殊注册期内获得此保险,并说明可能适用的开放和特殊注册期。
(c)CA 保险 Code § 12682.2(c) 不迟于2013年9月1日,专员应与受管医疗保健部协商,采纳统一的示范通知,供健康保险公司用于遵守 (a) 和 (b) 款以及第10127.16、10786和10965.13条。使用示范通知无需该部门事先批准。为本条目的采纳的示范通知不应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分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专员可以专门为清晰度、可读性和准确性目的修改这些示范通知的措辞。
(d)CA 保险 Code § 12682.2(d) 根据第10133.8条 (b) 款第 (1) 项 (B) 分项第 (iii) 子句的规定,本条要求发出的通知是重要文件,并应遵守该条的要求。
(e)CA 保险 Code § 12682.2(e)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2682.2(e)(1) “加州全保”(Covered California) 指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0条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
(2)CA 保险 Code § 12682.2(e)(2) “祖父条款健康计划”(Grandfathered health plan) 具有《平价医疗法案》(PPACA) 第1251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保险 Code § 12682.2(e)(3) “平价医疗法案”(PPACA) 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律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南。

Section § 126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员或成员拥有涵盖基本住院或手术费用的团体保险,他们有权将其转换为个人保单,并获得某些最低福利。计划A提供每天最高200美元的住院食宿费用,为期70天,外加其他住院杂费,以及最高4,800美元的手术费用。计划B和计划C的福利分别为计划A的75%和50%。保险专员每三年可以调整这些最高金额,但有一定限制。保障范围还包括与怀孕相关的费用,前提是怀孕发生在团体保单有效期间,这些费用在团体保单下本应获得承保,并且在发生费用时转换保单仍然有效。

受本部分规定和条件的约束,如果进行转换的团体保单为雇员或成员提供基本住院或手术费用保障,则该雇员或成员有权获得一份至少提供以下最低福利的转换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2683(a) 计划A。
(1)CA 保险 Code § 12683(a)(1) 每日住院食宿费用福利最高达二百美元($200),为期70天。
(2)CA 保险 Code § 12683(a)(2) 杂项住院费用福利最高达住院食宿每日费用福利的10倍。
(3)CA 保险 Code § 12683(a)(3) 手术费用福利根据与保险公司通常在团体或个人健康保险保单下提供的相符的手术程序表,并提供最高四千八百美元($4,800)的福利。
(b)CA 保险 Code § 12683(b) 计划B——计划A美元金额的75%。
(c)CA 保险 Code § 12683(c) 计划C——计划A美元金额的50%。
(d)CA 保险 Code § 12683(d) 计划A的住院食宿每日费用和手术福利的最高美元金额可由保险专员就该重新确定后签发的转换保障进行重新确定。重新确定不得超过每三年一次。专员重新确定的住院食宿最高美元金额不得超过当时在该州收取的平均半私人病房费率的80%。
(e)CA 保险 Code § 12683(e) 本节项下的承保费用应包括雇员、成员或配偶因怀孕而产生的费用福利,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2683(e)(1) 怀孕发生在进行转换的团体保单承保期间。
(2)CA 保险 Code § 12683(e)(2) 该费用属于该团体保单原本会承保的类型。
(3)CA 保险 Code § 12683(e)(3) 发生费用时,转换保单有效。

Section § 1268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您拥有的团体医疗保险保单转换为个人保单,您的新保单应至少提供一定水平的医疗福利。这些福利包括终身医疗费用最高10万美元的保障,但精神疾病的保障最高为1万美元。通常,保单将覆盖75%的医疗费用,但如果您接受门诊精神健康护理,可能只覆盖50%。您可以选择200美元到1,000美元不等的免赔额,但不能低于您之前的免赔额。住院病房费用有保障,但有每日限额,且每三年可调整一次。最后,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与怀孕相关的费用可以得到保障,但牙科和视力护理不一定包括在内。

受本部分规定和条件的约束,如果进行转换的团体保单为雇员或成员提供重大医疗或综合医疗保险,则该雇员或成员有权获得提供综合医疗保障的转换保单,该保单应至少提供以下福利:
(a)CA 保险 Code § 12684(a) 每位受保人在其一生中发生的所有受保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十万美元 ($100,000);但是,对于精神疾病的治疗,每位受保人一生中的支付金额可能限制为一万美元 ($10,000)。
(b)CA 保险 Code § 12684(b) 按照受保医疗费用的75%支付福利;但是,如果提供门诊精神疾病治疗费用的保障,福利支付率可能为该受保费用的50%,并且保险公司可以限制每次门诊的受保费用金额以及每个日历年度内该门诊治疗所发生费用的应付福利金额。
(c)CA 保险 Code § 12684(c) 每个福利期内,被保险人可选择的现金免赔额为二百美元 ($200)、五百美元 ($500) 或一千美元 ($1,000),但不得低于使其有权获得转换保单的团体保单下适用于被保险人的现金免赔额。
(d)CA 保险 Code § 12684(d) 受保医疗费用应包括半私人病房和膳食的费用,但每日不得超过二百美元 ($200) 或医院半私人病房最常见收费中的较低者,重症监护的受保费用应至少是受保病房和膳食费用的两倍半。对于重新确定后签发的转换保障,医院病房和膳食每日受保费用的最高金额可由专员重新确定。该重新确定不得超过每三年一次。专员重新确定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当时本州半私人病房的平均收费标准。
(e)CA 保险 Code § 12684(e) 本节规定的受保费用应包括雇员、成员或配偶因怀孕而产生的费用福利,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2684(e)(1) 怀孕发生在进行转换的团体保单保障期间。
(2)CA 保险 Code § 12684(e)(2) 该费用属于该团体保单原本会承保的类型。
(3)CA 保险 Code § 12684(e)(3) 发生费用时,转换保单有效。
(f)CA 保险 Code § 12684(f) 本节规定的受保费用无需包括牙科或视力护理费用,或保险公司在重大医疗或综合医疗费用计划下通常不提供的其他可选福利。

Section § 1268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保险公司在法律已要求的基础上,选择提供团体健康保险转换的替代计划。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计划,以适应不同的需求。

Section § 126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受团体保险保单保障的雇员或成员,在他们退休但尚未符合医疗保险(Medicare)资格时,选择转换权。他们可以选择将团体保险转换为一份新的保单,就像他们的保险因离职而终止一样。

当一个人符合医疗保险(Medicare)资格或从其他法律获得类似福利时,转换后的保单可以减少或停止承保。但是,这不包括某些福利或医疗补助(Medicaid)福利。此外,如果受保人的家属因雇员或成员死亡或婚姻状况变化而失去保障,他们也可以选择转换保险。

如果现有团体福利超过州政府规定的水平,转换后的保单可以提供类似的福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团体保单或与其他保险公司合作来提供这些转换选项。

(a)CA 保险 Code § 12686(a) 在雇员或成员退休后,在其有资格或可能被医疗保险(Medicare)覆盖之前,如果团体保单的承保范围将继续适用于该雇员或成员,则该雇员或成员可以选择,代替团体保险的继续,拥有与该承保范围因雇佣或成员资格终止而在退休时终止所适用的相同转换权。
(b)CA 保险 Code § 12686(b) 转换后的保单可以规定,任何人在其有资格获得医疗保险(Medicare)承保或根据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法律获得与转换后保单所提供福利类似的福利时,其承保范围将减少或终止。在本节中,“州或联邦法律”不包括《福利和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或《美国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
(c)CA 保险 Code § 12686(c) 在符合本文所列条件的情况下,转换承保范围也应适用于:
(1)CA 保险 Code § 12686(c)(1) 因雇员或成员死亡而导致其团体保单承保范围终止的受保受抚配偶及此类子女,或在婚姻终止导致该受保受抚配偶不再是合格家庭成员的情况下。
(2)CA 保险 Code § 12686(c)(2) 一名子女,仅就其本人而言,其承保范围因该子女不再是团体保单下的合格家庭成员而终止。
(d)CA 保险 Code § 12686(d) 如果第12683条或第12684条所要求的福利水平超过团体保单所提供的福利水平,则转换后的保单可以提供与团体保单所提供福利基本相似的福利,以代替第12683条或第12684条所要求的福利。
(e)CA 保险 Code § 12686(e)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通过为此目的签发的团体保险保单提供转换承保范围,以代替个人保单。
(f)CA 保险 Code § 12686(f) 本部分要求提供转换承保范围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一家或多家其他获准在本州提供残疾保险承保范围的保险公司提供此类承保范围。

Section § 12687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或成员在团体福利结束后,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转换保单,他们必须在团体保单资格的最后一天起31天内做出该决定。

Section § 1268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医院服务公司或保险公司在某人将团体保险转换为个人保险时,提供不同类型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可以不遵循转换保险的常规规定,而是提供一种基于服务的保险选项。但是,这种替代方案仍必须符合本部分的宗旨,并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

Section § 126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转换保险(即从团体保险转为个人保险的能力)的信息必须包含在所有解释保险范围的文件中。然而,告知雇员或成员转换保险的责任在于投保人,而非保险公司。投保人必须在团体保险终止后的15天内完成此通知。团体保险只有在任何延续期满后才被视为终止。重要的是,在通知转换保险事宜时,投保人并非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行事。

Section § 1269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保险公司为转换保险的人设立不同的保单组或“共保池”。这些共保池有助于管理和签发新的或修订的保险单。

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保险公司设立一个或多个共保池,以便从中签发本部分规定的转换保单。

Section § 12691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保险单被转换并在其他州交付,它可以采用该州允许的格式,就像原始的团体保单是在该州签发的一样。

Section § 126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和非营利性医院计划在联邦延续福利结束后,提供至少90天的延续福利。这适用于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团体保单。这项延续福利旨在帮助寡妇、鳏夫、离婚或合法分居的配偶,以及受抚养人(包括失去受抚养人身份的子女),在他们的常规福利结束后仍能保持保险覆盖。

要获得这项延续保险的资格,个人必须留在加利福尼亚州,保持未婚状态,不符合其他类似福利的资格,不加入雇主的团体计划,并且不提供虚假信息。他们还必须支付所需保费,并且团体保单必须保持有效。关于此选项的通知必须依法传达。

自1985年1月1日起,每一保险公司和非营利性医院服务计划,凡签发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团体伤残保险,均应向团体保单持有人提供一项延续福利,如果选择,其期限应至少为90天,并应在任何联邦延续福利要求之后连续提供。其条款和条件应包括为寡妇、鳏夫、离婚或合法分居的配偶、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有权获得福利的受保雇员的配偶及其受抚养人(包括根据计划不再是受抚养子女的受抚养子女)提供延续福利保障,这些人员在保险终止之日受团体合同保障。然而,任何关于受抚养子女身份终止的现有法律规定不受本节影响。
保险的延续仅在以下条件下可用:
(a)CA 保险 Code § 12692(a) 符合条件者仍留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尽管受抚养子女迁往另一州不应使其他家庭成员的延续规定失效。
(b)CA 保险 Code § 12692(b) 符合条件者不结婚或再婚,尽管任何受抚养子女的婚姻不应使其他家庭成员的延续规定失效。
(c)CA 保险 Code § 12692(c) 符合条件者不符合任何可比的州、联邦或私人团体医疗计划的资格,尽管任何受抚养子女的资格不应使其他家庭成员的延续规定失效。
(d)CA 保险 Code § 12692(d) 符合条件者未在拥有自身团体计划的雇主处找到工作,即使该计划实质性较差,尽管受抚养子女加入此类雇员计划不应使其他家庭成员的延续规定失效。
(e)CA 保险 Code § 12692(e) 团体保单未终止或雇主对团体保单的参与未终止。
(f)CA 保险 Code § 12692(f) 符合条件者未故意提供不正确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不当获取计划福利。
(g)CA 保险 Code § 12692(g) 延续保险的个人应按照团体保单中规定的方式支付保费金额,包括其本人应承担的保费份额和团体保单持有人应承担的份额(如有)。
(h)CA 保险 Code § 12692(h) 本节规定的符合条件者应以根据第12689节转换通知所要求的方式获得通知。每一保险公司应向所有团体保单持有人以及所有正在与其协商的潜在团体保单持有人传达此类保险的可用性。

Section § 126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12672条至第12692.5条中列出的某些规则不适用于在2003年9月1日之后签发、更改或续保的团体保险单。这意味着这些保单将遵循不同的规则,无需遵守这些条款中的具体法规。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第12672、12673、12674、12675、12676、12677、12678、12679、12680、12681、12682、12683、12684、12685、12686、12687、12688、12689、12690、12691和12692条不适用于在2003年9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团体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