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财产用于宠物公墓用途,通过一份经公证的专用声明,在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处备案,备案日期为1985年1月1日或之后。该专用声明文件应指明专用期限。专用财产应专门用于宠物公墓用途,除非且直到该专用声明通过财产所在县高等法院的命令和判决,在宠物公墓所有人为撤销宠物公墓专用声明而提起的诉讼程序中,并在听证通知和令法院满意的以下两项证据后,从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中撤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700(a) 该寻求撤销专用声明的财产部分未进行任何安葬,或者所有安葬均已从该部分财产中移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700(b) 宠物公墓所有人已收到那些宠物已安葬在该公墓的人,或其继承人或受让人,的书面授权,以从其各自的墓地撤销专用声明,或将宠物掘出并移至其他墓地。该书面授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