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责任方(例如管理维修或维护项目的公司或个人)请求设立一个“综合许可机构”。该机构有助于简化项目所需所有必要许可的获取流程。该流程包括向办公室提交项目详情,办公室将指定一个机构进行协调。如果已有牵头公共机构参与,该机构将成为综合许可机构。否则,项目类型和健康问题等因素将决定拥有最大管辖权的机构。被选定的机构将协助申请、与相关机构协调,并确保高效的许可办理。然而,每个参与机构保留对许可和条件的最终决定权,而综合机构则侧重于程序协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a)  任何责任方可以请求该办公室指定一个综合许可机构,负责维修或维护项目,以管理适用于本分部规定的维修或维护项目的综合许可的办理和签发。在没有责任方请求的情况下,该办公室无权根据本章采取行动。该办公室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指定一个综合许可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b)  请求指定综合许可机构的责任方应向该办公室提供维修或维护项目的描述、维修或维护项目可能需要的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的初步清单、根据《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部第4.5章(第65920条起)或《公共资源法典》第十三部(第21000条起)被指定为维修或维护项目牵头机构的任何公共机构的身份,以及参与许可机构的身份。该办公室可以向责任方索取根据(a)款进行指定所需的任何信息,并可以召集可能的综合许可机构和参与许可机构的范围界定会议以进行该指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c)  在公共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部第4.5章(第65920条起)或《公共资源法典》第十三部(第21000条起)的规定是牵头机构的情况下,该机构应为综合许可机构。在其他情况下,在确定哪个公共机构对维修或维护项目拥有最大总体管辖权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c)(1)  拟议维修或维护项目所涉及的设施或结构的类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c)(2)  未能维修和维护该结构或设施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或环境造成的威胁性质,包括可能因未能维修和维护该结构或设施而受影响的环境介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c)(3)  在正确执行维修或维护项目时应考虑的环境和人类健康与安全问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c)(4)  适用于维修或维护项目的法定和监管标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d)  综合许可机构应作为责任方在办理维修或维护项目综合许可方面的主要联络点,并应根据管辖综合许可机构和参与许可机构的现有法律以及这些机构根据第57053.1条商定的程序,协调办理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在履行这些职责时,综合许可机构应确保综合许可申请人拥有申请综合许可中包含的所有组成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所需的所有信息,协调各参与许可机构对这些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的审查,确保参与许可机构及时做出许可决定,并协助解决参与许可机构就维修或维护项目施加的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要求和条件之间的任何冲突或不一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e)  本分部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削减任何参与许可机构根据授权或要求该机构签发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的法律所享有的权力或职责,也不应授予任何机构独立于其他法律所授予的任何新权力。每个参与许可机构应保留其就其权限或职责范围内的各自组成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的所有非程序性事项做出所有决定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许可申请完整性的确定、许可批准或附条件批准,或许可拒绝。综合许可机构不得在任何此类非程序性事项上以其判断取代参与许可机构的判断。

Section § 57053.1

Explanation

一旦指定了综合许可机构,他们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与许可申请人和其他相关机构召开会议,讨论维修或维护项目所需的许可。会议将涵盖几个要点,包括确定所需许可、审查申请表、决定是否可以使用综合许可申请表以及设定许可处理的时间表。

各机构可以同意采用不同于标准的时间表,只要不与现有法律要求冲突。他们还必须计划任何必要的公开听证会,并讨论综合许可流程的费用。

牵头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并且所有作出的决定在提交许可后应公开供公众查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1(a)  在综合许可机构被指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该综合许可机构应召集一次会议,与维修或维护项目的综合许可申请人以及参与许可机构共同参加。会议议程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1(a)(1)  确定维修或维护项目所需的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1(a)(2)  审查参与综合许可流程的机构的许可申请表和其他申请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1(a)(3)  讨论许可申请人可选择使用《政府法典》第15399.56条(e)款或(f)款授权的综合许可申请表,以代替综合许可机构和参与许可机构将提供的每个组成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的单独申请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1(a)(4)  设定适用于综合许可机构和每个参与许可机构在作出综合和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决定时的时限,包括确定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申请是否完整或综合许可申请是否完整、审查申请以及处理组成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所需的时限,以及综合许可机构将用于将组成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汇总并签发综合许可的时间表。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六点七章(第15374条起)和第七编第一部第四点五章(第65920条起)的规定,根据本款设定的时间表,经综合许可机构和每个参与许可机构同意,可以承诺综合许可机构和每个参与许可机构在不同于《政府法典》第65950条和第65952条、《政府法典》第15376条(a)款和(b)款或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所要求的时间段内对组成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采取行动。但是,如果加速时限与法规为该审查设定的任何时限或一系列时限,或与要求以下任何一项的任何法规、规章、条例或已采纳的州政策、标准或指南不一致或冲突,则不得设定加速审查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申请的时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1(a)(4)(A)  其他机构、利害关系人或公众获得充分的申请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1(a)(4)(B)  其他机构在批准或不批准申请的决定中发挥作用或被允许参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1(a)(4)(C)  利害关系人或公众获得机会质疑、评论或以其他方式表达对申请的担忧。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1(a)(5)  安排为维修或维护项目签发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所需的任何公开听证会,并确定协调或合并这些所需公开听证会的可行性。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1(a)(6)  讨论综合许可流程的费用安排,包括根据第57053.5条授权的费用估算和计费流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1(b)  综合许可机构可以要求综合许可申请人提供履行本分部项下义务所必需的任何信息,但应符合根据(a)款第(4)项设定的时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1(c)  根据本条作出的决定摘要应在提交综合许可申请或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申请后公开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57053.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申请综合许可证后决定不再参与该流程,他们可以通过向负责许可证的机构发送书面请求来正式停止该流程。一旦收到此请求,主要机构将通知所有其他相关机构,该项目不再需要综合许可证。

Section § 5705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综合许可机构确保所有相关机构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批准维修或维护项目所需的许可。实质上,它旨在确保不同机构之间高效协调,以便及时办理许可。

Section § 57053.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证是整合许可证的一部分时,它仍然保留与单独签发时相同的法律和监管权力。通常会独立签发该许可证的机构负责其管理和执行。本节还明确指出,它不限制机构执行现有许可证或条件的能力。

Section § 570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收取合理费用,以收回处理综合许可的成本。综合许可是一种包含多项必要批准的单一许可。这些费用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或预先设定。其目的仅是覆盖成本,并且计费应反映真实的时间和支出,并提供分期付款。机构不受限制地收取其他适当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5(a) 综合许可机构可向任何申请综合许可的人收取合理费用,以收回该综合许可机构和该办公室在执行本分部过程中产生的估计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5(b) 所收取的费用应仅用于收回提供该等综合许可服务的成本,并且应在根据第57053.1条召开的会议上与责任方协商确定,或由公共机构在其被指定为维修或维护项目的综合许可机构之前,在公共机构采纳的费用表中预先设定,以备公共机构被如此指定时使用。此外,计费流程应提供准确的时间和成本核算,以及提供分期付款的计费周期。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参与机构或该办公室收取适当费用的能力。

Section § 5705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不同意公共机构对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证的决定(无论是签发、拒绝还是修改),你可以向相关机构提交复审申请。这份申请需要提交给负责你特定许可证部分的机构。申请提交后,该机构必须在30天内通知参与原始许可证审批过程的其他公共机构。

Section § 57053.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申请综合许可证,并要求对其申请或任何相关的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证进行重大更改,负责这些许可证的机构必须与所有相关的许可证机构召开会议,讨论这些更改,并遵循第 57053.1 节中的指导方针。

如果综合许可证申请人申请对综合许可证申请或其任何组成部分的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证申请进行重大修订或修改,综合许可证机构应当依照第 57053.1 节的规定,重新召集参与的许可证机构举行会议。

Section § 57053.8

Explanation
如果申请综合许可证的人未能提供其项目许可证所需的必要信息,则处理这些许可证的倒计时将暂停,直到他们提交所需详情。

Section § 5705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设立一个快速上诉程序,以帮助个人或实体解决公共机构在办理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证时出现的延误。如果公共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许可证,且延误没有正当理由,办公室将确保该机构在设定的截止日期前采取行动,并可能退还已支付的任何费用。该法律侧重于程序性延误和违规,而非许可证本身的实质性问题。上诉只能针对程序性时限违规提出,且退款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造成延误的责任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9(a)  1997年12月31日或之前,该办公室应制定法规,建立一个快速上诉程序,申诉人或责任方可据此对任何公共机构未能根据第57053.1条(a)款(4)项规定的时限,及时就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证或综合许可证的签发或拒绝采取行动提出上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9(b)  如果办公室发现上诉所涉时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违反,办公室应确定一个公共机构必须采取行动的明确日期,以处理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证或综合许可证申请,并充分考虑到第57053.1条(a)款(4)项(A)至(C)分项(含)所述的要求,并应规定全额报销责任方就上诉所涉许可证申请向公共机构支付的任何备案费或许可证办理费。就本节而言,“正当理由”应具有《政府法典》第15376条(g)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9(c)  办公室对上诉的裁决应仅基于程序性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超出时限,而非基于与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证、或许可证申请、或综合许可证、或综合许可证申请相关的任何非程序性事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9(d)  在违反根据第57053.1条(a)款(4)项设定的时限的情况下,办公室根据(a)款通过的法规命令报销任何申请费的决定,应仅适用于违反时限且未能证明有正当理由的综合许可证机构或参与许可证机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53.9(e)  根据本节提出的上诉应仅针对违反根据第57053.1条(a)款(4)项设定的时限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