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Section § 57053
这项法律允许责任方(例如管理维修或维护项目的公司或个人)请求设立一个“综合许可机构”。该机构有助于简化项目所需所有必要许可的获取流程。该流程包括向办公室提交项目详情,办公室将指定一个机构进行协调。如果已有牵头公共机构参与,该机构将成为综合许可机构。否则,项目类型和健康问题等因素将决定拥有最大管辖权的机构。被选定的机构将协助申请、与相关机构协调,并确保高效的许可办理。然而,每个参与机构保留对许可和条件的最终决定权,而综合机构则侧重于程序协调。
Section § 57053.1
一旦指定了综合许可机构,他们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与许可申请人和其他相关机构召开会议,讨论维修或维护项目所需的许可。会议将涵盖几个要点,包括确定所需许可、审查申请表、决定是否可以使用综合许可申请表以及设定许可处理的时间表。
各机构可以同意采用不同于标准的时间表,只要不与现有法律要求冲突。他们还必须计划任何必要的公开听证会,并讨论综合许可流程的费用。
牵头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并且所有作出的决定在提交许可后应公开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57053.2
Section § 57053.3
Section § 57053.4
Section § 57053.5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收取合理费用,以收回处理综合许可的成本。综合许可是一种包含多项必要批准的单一许可。这些费用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或预先设定。其目的仅是覆盖成本,并且计费应反映真实的时间和支出,并提供分期付款。机构不受限制地收取其他适当费用。
Section § 57053.6
Section § 57053.7
如果有人申请综合许可证,并要求对其申请或任何相关的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证进行重大更改,负责这些许可证的机构必须与所有相关的许可证机构召开会议,讨论这些更改,并遵循第 57053.1 节中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57053.8
Section § 57053.9
这项法律要求设立一个快速上诉程序,以帮助个人或实体解决公共机构在办理维修或维护项目许可证时出现的延误。如果公共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许可证,且延误没有正当理由,办公室将确保该机构在设定的截止日期前采取行动,并可能退还已支付的任何费用。该法律侧重于程序性延误和违规,而非许可证本身的实质性问题。上诉只能针对程序性时限违规提出,且退款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造成延误的责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