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发行债券,为特定项目筹集资金。在此之前,它们必须向加州住房金融局 (CHFA) 提交一份提案,详细说明债券的目的和金额。加州住房金融局会审查这些提案,以确保州的信用得到保护,如果存在不当风险,可以不批准或调整金额。如果加州住房金融局在 (30) 天内未采取行动,提案将自动获得批准。
所有债券的总限额为两亿美元。七千五百万美元的拨款最初被预留,在 (24) 个月内不会分配。任何机构最初可获得的最大拨款为五千万美元,超过一定金额的请求可能会根据符合条件的建筑物数量按比例减少。(24) 个月后,剩余资金可以重新分配,优先考虑尚未获得资金的机构。如果仍有资金,此前已获得资金的机构可以获得更多,但同样基于符合条件的建筑物数据。地方机构必须支付加州住房金融局处理这些提案的所有行政费用。
地方机构可不时发行其债券,其本金金额由地方机构确定为必要,以提供充足资金用于本部门项下的融资,并用于支付地方机构债券的利息、设立担保债券的准备金,以及地方机构与债券发行相关、必要或便利的其他支出。
在根据本部门发行任何债券之前,地方机构应向加州住房金融局提交一份说明拟发行债券目的的声明以及拟发行金额。加州住房金融局应审查地方机构根据本条提交给它的每一份声明。加州住房金融局应确定该计划的担保在保护州信用方面的总体充分性。如果加州住房金融局发现州的信用将面临不当风险,它可不批准拟发行或减少拟发行金额。如果加州住房金融局未在本条规定的声明提交之日起 (30) 天内采取行动,拟发行应被视为已获得加州住房金融局的批准。
加州住房金融局根据本条批准的所有债券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两亿美元 ($200,000,000)。加州住房金融局应预留七千五百万美元 ($75,000,000),该款项在本部门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分配。任何机构最初获得的分配不得超过五千万美元 ($50,000,000)。如果初始请求超过一亿两千五百万美元 ($125,000,000),加州住房金融局应根据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建筑物数量与地震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州内符合条件的建筑物估计数量之比,减少所有请求,直至达到一亿两千五百万美元 ($125,000,000)。本部门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后,加州住房金融局可分配任何剩余资金。资金应首先分配给任何尚未获得分配的地方机构。如果这些请求超过可用资金,加州住房金融局应根据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建筑物数量与地震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州内符合条件的建筑物估计数量之比,减少所有请求。如果在满足尚未获得分配的地方机构的请求后仍有剩余资金,任何此前已获得分配的地方机构可请求进一步分配。对此前已获得分配的地方机构进行的任何分配,应仅根据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建筑物数量与地震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州内符合条件的建筑物估计数量之比进行。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建筑物应根据一份清单确定。在该授权用尽后,根据本部门提出的所有进一步债券发行提案应被视为已获得加州住房金融局的不批准。
地方机构应向加州住房金融局偿付加州住房金融局根据本条产生的所有行政费用。
地方机构债券 加州住房金融局 债券发行 州信用保护 提案批准 分配限额 符合条件的建筑物 地震安全委员会 资金再分配 行政费用 债券资金上限 费用偿付 财务风险管理 住房金融监管 建筑物清单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833, Sec. 15.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地方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是如何获得授权和构建的。这些债券的期限最长可达40年,并且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例如系列债券或定期债券。利率、面额、形式和赎回条款由地方机构决定。此外,这些债券可以公开发售或私募,并且在最终债券准备好之前可以发行临时凭证。根据加州法律,这些债券和凭证被视为证券。
地方机构债券 债券到期 系列债券 定期债券 债券赎回条款 利率 债券面额 息票式债券 记名债券 公开发售 私募 证券 可转让票据 加利福尼亚统一商法典 临时收据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02, Sec. 1.)
本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在需要管理债务时发行新债券。他们可以发行债券来替换旧债券,偿还债券及其任何利息,或者通过用新债券替换任何现有债券来进行再融资,无论旧债券是否已到期。
地方机构债券 债务管理 债券再融资 债务再融资 发行新债券 债券义务 利息支付 续期债券 再融资债券 到期债券 债券替换 财务管理 市政财政 债券到期 公共债务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02, Sec. 1.)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地方机构发行债券时,债券协议的条款可以包含具体规定,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这些规定可能包括使用特定资产和收入作为债券的担保,如何使用所得收入,以及设立偿还债务的基金。协议还可以限制债券收益的使用方式,控制额外债券的发行,并详细说明修改与债券持有人合同的程序。法律允许设立受托人来管理某些职责,并明确了何为违约以及债券持有人在违约情况下的权利,但所有这些都必须符合州法律。
任何授权发行任何债券或其任何批次的决议,均可包含以下规定,这些规定应构成与债券持有人签订的合同的一部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5103(a) 质押地方机构根据本分部所获得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收入,以担保债券或其任何批次的支付,但须遵守当时可能存在的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5103(b) 质押地方机构根据本分部拥有的所有或任何部分资产,包括抵押和担保该等资产的债务,以担保债券或其任何批次的支付,但须遵守当时可能存在的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5103(c) 地方机构所持有的融资义务产生的总收入的使用和处置,以及地方机构所持有的融资义务本金的支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5103(d) 储备金或偿债基金的设立及其管理和处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5103(e) 限制债券销售所得款项的用途,并质押该款项以担保债券或其任何批次的支付。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5103(f) 限制额外债券的发行,额外债券的发行和担保条款,以及未偿债券的再融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5103(g) 修改或废止与债券持有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条款的程序(如有),必须同意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的金额,以及同意的方式。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5103(h) 限制地方机构根据本分部用于其运营费用的金额。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5103(i) 地方机构可酌情决定将任何财产、权利、权力及职责信托授予一名或多名受托人,其中可包括根据本部分代表债券持有人指定的受托人的任何或所有权利、权力及职责,并限制或废止债券持有人指定受托人的权利,或限制受托人的权利、权力及职责。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5103(j) 界定构成地方机构对债券持有人的义务和职责违约的行为或不作为,并规定债券持有人在违约情况下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但是,该等权利和补救措施不得与州的普通法和本分部的其他规定相抵触。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5103(k) 任何其他类似或不同性质的事项,以任何方式影响债券持有人的安全性、保护或投资回报。
债券授权 债券持有人合同 地方机构收入 资产质押 收入处置 偿债基金 债券收益 额外债券限制 债券持有人修改程序 运营费用上限 受托人职责 违约定义 债券持有人权利 投资安全性 债券保护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02, Sec. 1.)
这项法律规定,当债券获得授权时,必须明确说明这些债券产生的收入有多少将用于担保债券本身,以及有多少可能被留作他用。
债券授权 债券收益使用 收入分配 债券担保 融资收入 收入用途 债券发行 已授权债券 债券收益 公共财政管理 债券担保 收入规定 债券决议要求 收入使用 财务决议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02, Sec. 1.)
这项法律规定,当地方机构对收入、款项或财产进行质押时,该质押会立即生效并具有约束力。被质押的资源从质押之时起,无需实际交付或采取任何额外行动,就会自动产生留置权(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或扣押)。这种留置权对任何对该机构有索赔的人都有效,无论他们是否知情。重要的是,设立质押的文件无需登记即可生效。
有效质押 具有约束力的质押 地方机构留置权 质押收入 质押财产 自动留置权 未登记质押 针对地方机构的索赔 无需实物交付 留置权即时生效 留置权强制执行 无需通知的质押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02, Sec. 1.)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选择自己的债券承销商和顾问。基本上,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实体可以自由决定由谁来协助他们管理和发行债券。
债券承销商 顾问选择 地方机构自主权 债券管理 债券发行 地方政府实体 债券咨询 财务咨询 市政债券 债券发行流程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02, Sec. 1.)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地方机构债券创建或发行的人员,例如立法机构成员、官员、雇员或任何其他人,不会因这些债券而承担个人责任或法律责任。
个人责任豁免 债券发行保护 地方机构官员 债券发行 责任豁免 问责豁免 地方立法机构 债券相关问责 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工具保护 公职人员豁免 市政债券发行人 地方政府责任保护 雇员责任保护 债券执行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02, Sec. 1.)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地方机构如何指定受托人来管理其债券。受托人负责处理债券的发行、出售和支付,包括本金和利息的处理。为这些债券产生的资金可以存放在受托人控制的独立账户中,这些资金的分配受地方机构设定的决议管辖。此外,受托人还可以被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使其权利并代其提起法律诉讼。
任何授权发行任何债券或其发行的决议,可以指定一名受托人,为地方机构及其债券持有人服务,并且在此类情况下,应规定受托人关于债券的发行、认证、出售和交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以及债券赎回的职责。
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决议规定,将所有为债券担保而质押的收入存入由受托人控制的一个或多个独立账户中。账户中的资金只能按照决议的规定支付。
该决议可以授权受托人代表债券持有人或其任何规定比例的持有人行事,以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使和追究持有人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和补救措施。
地方机构债券 受托人职责 债券发行 债券认证 债券出售 债券支付 本金和利息 债券赎回 收入存入 债券持有人权利 债券持有人补救措施 独立账户 受托人角色 立法决议 债券担保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02, Sec. 1.)
代表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力,以履行本节中提及的任何具体职能,以及与保护和执行债券持有人权利相关的任何一般职责。
受托人权力 债券持有人权利 执行 保护 受托人代表 财务受托人 债券持有人保护 受托人权限 受托人职责 债券执行 权利保护 受托人职能 债券持有人代表 受托人义务 债券持有人受托人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02, Sec. 1.)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加州的《统一商法典》,债券和任何相关的担保凭证都被视为可转让票据。无论这些债券和凭证的形式如何,以及它们是否符合可转让票据的常规标准,这一规定都适用。但是,这必须遵守债券管理决议中详细规定的任何登记要求。
可转让票据 加州统一商法典 债券 担保凭证 债券登记 可转让性 商业交易 金融工具 债券决议 证券监管 票据形式 加州债券 基础证券 票据特征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02, Sec. 1.)
如果有人签署了债券,但在债券交付前离职,他们的签名仍然被认为是有效和官方的,就像他们在债券交付时仍在任一样。
债券签名有效性 官方签名 公职人员 签名连续性 债券交付 离职 签名权限 签署人责任 有效签名 债券发行 政府债券 官方签名 交付前签名 签署人离职 债券签署人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02, Sec. 1.)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设立专门的“债券准备金账户”。这些账户的作用是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券债务,包括借款的本金以及任何利息或按规定需要支付的款项,所有这些都将根据批准发行债券的决议来规定。
地方机构 债券准备金账户 债券支付 本金支付 利息支付 偿债基金 债券发行 支付保障 财务管理 债务偿还 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 市政债券 财务储备金 债务保障 债券决议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02, Sec. 1.)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发行新的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以取代当前未偿还的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覆盖与赎回原始债券相关的任何额外费用,例如赎回溢价或应计利息。适用于发行原始债券的相同规则也适用于这些再融资债券。
再融资债券 地方机构 未偿债券 赎回溢价 应计利息 债券赎回 债券发行 债券期限 债券持有人权利 机构义务 财务管理 公共融资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02, Sec. 1.)
本法律解释了再融资债券如何可以出售或与旧债券进行交换。如果出售,所得资金可用于回购、赎回或偿付现有债券。在动用这笔出售所得资金之前,您可以根据债券决议的规定进行投资。这笔投资可以用于支付旧债券的本金或利息、新债券的利息,或与再融资过程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再融资债券可以出售或交换本部分项下发行的未偿债券,如果出售,其收益除用于任何其他授权目的外,还可用于购买、赎回或支付未偿债券。在再融资债券的收益连同任何其他可用资金用于 (1) 支付被再融资债券的本金、应计利息和任何赎回溢价,(2) 支付再融资债券的任何利息,或 (3) 支付与再融资相关的任何费用之前,该收益可投资于授权发行再融资债券的债券决议所允许的任何债务。
再融资债券 未偿债券 债券交换 债券收益 债券赎回 债券投资 债券决议 赎回溢价 应计利息 债券支付 债券发行 再融资费用 债券融资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02, Sec. 1.)
本条承诺加利福尼亚州不会干预或改变地方机构履行其债券协议的权利,直到所有债券及相关费用全部付清。这项保护旨在确保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选择在一切解决之前是安全的。地方机构可以将这项州政府的承诺纳入任何债券协议中。
本州特此向根据本部分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持有人承诺并同意,本州将不限制或改变特此赋予地方机构的权利,以履行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的条款,或以任何方式损害持有人的权利和救济,直至债券及其利息,连同任何未付利息分期付款的利息,以及与持有人采取或代表持有人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程序相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均已完全偿付和解除。地方机构有权将本州的此项承诺和协议纳入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中。
债券持有人 州政府承诺 地方机构权利 债券协议 债务义务 债券履行 财务保护 债券持有人救济 利息支付 债券解除 地方政府债券 债券持有人保障 支付保证 债券合同 州政府担保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02, Sec. 1.)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发行的债券只能从与该融资相关的特定收入和收款中偿还,而不能动用地方机构的税收或一般基金。债券持有人不能强迫地方机构使用税款来支付这些债券。根据宪法或法律规定,这些债券不被视为地方机构的债务或贷款。每张债券都必须明确声明,它不构成地方机构的信用义务。
根据本分部发行的所有债券应为发行该等债券的地方机构的有限义务,仅可从源自或与本分部项下的融资相关,或源自或与发行债券所涉贷款机构的任何票据或其他义务相关的收入和收款中支付。本分部项下发行的任何债券持有人均无权强制地方机构行使任何征税权以支付该等债券、其利息或(如有)赎回溢价,且该等债券不应构成发行地方机构的债务或其信用贷款,此系任何宪法或法规条款所指,亦不应将该等债券解释为对发行地方机构或其任何机构或下属部门就债券支付产生任何道义责任。每张债券的票面上应明确载明,其系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发行,且不构成发行债券的地方机构的债务或其信用贷款,此系任何宪法或法规条款所指。
有限义务 地方机构 债券偿还 无税收责任 收益型债券 宪法债务 无税收责任 非债务 债券持有人权利 指定收入 法规条款 道义责任 地方机构信用 票面声明 融资收入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02, Sec. 1.)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债券可以被各种公共和私人实体合法地用于投资,包括政府官员、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实体。这些债券也可以用作公共存款的担保,并可以存放在州机构和市政当局,用于担保公共资金或任何其他合法目的。
本质上,它授权广泛的实体投资这些债券,并允许在法律要求时将其用作一种担保形式。
合法投资 公职人员 政治分区 市政当局 保险公司 银行 银行机构 受托人 金融机构 公共存款担保 州机构 市政当局 公共资金 授权投资 债券作为担保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02, Sec.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