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Section § 55000
这项法律指出,加州许多建筑物不够坚固,无法承受预测的地震力,特别是住宅酒店和员工工作或公众出入的商业建筑。法律承认,修复这些结构以达到当前的抗震安全标准很重要,但费用可能非常高昂,导致业主难以负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支持设立地方贷款计划,提供长期低息贷款,鼓励业主进行这些关键的改造。
Section § 55001
本节定义了关于债券和建筑安全的一个分部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债券”是地方机构发行的各种形式的债务。“合格建筑物”是指被认定为危险的现有结构,但工业建筑以及某些住宅和商业结构除外。“合格成本”包括为使这些建筑物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改造的所有费用,包括结构性和非结构性费用。“融资”是指地方机构为支付这些费用而提供的贷款,并以房产契约作为担保。“地方机构”是指任何市或县。“住宅酒店”是指拥有六个或更多房间,用作客人主要住所的建筑物,而非主要供临时访客使用。
Section § 55002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地方机构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为建筑物业主提供某些符合条件的费用融资。地方机构必须确定以下三点之一:业主无法获得私人资金,或者如果没有机构的融资建筑物将被拆除,或者修复建筑物将给内部企业造成经济困难。
除非其他留置权人书面同意,否则融资额不得超过建筑物当前评估价值的80%。此外,在机构投票决定提供融资之前,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当前的留置权人。
Section § 55002.5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提供财政援助,帮助偿还或买断某些建筑物上现有的贷款或抵押贷款,只要新贷款不超过物业估定价值的80%。地方机构必须制定规则,确保贷款得到偿还,并要求建筑物所有者在该物业中拥有最低限度的所有权或产权。
Section § 55003
Section § 55004
Section § 550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机构在融资方面的额外权力。地方机构可以与其他实体签订合同和协议,设定抵押贷款等金融工具的条款,并聘请必要的专业人员提供咨询。它还可以提供融资方面的技术建议,为其资产购买保险,并设定服务费用。此外,该机构有权通过发行债券借款,并采取为履行本法律规定的职责所必需的各种行动。
Section § 55006
Section § 55007
本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在实施一项特定目的的融资计划的同时,也实施一项单独的住宅改造融资计划。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机构可以发行一种单一类型的债券,该债券将同时服务于这两个计划,并且其担保将依据上述两个法律分部中设定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