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610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一项与加州州立大学系统教职员工住房相关的法律的正式名称。从2024年开始,这项法律将被称为《2024年加州州立大学教职员工住房法案》。

本部分可引述为《2024年加州州立大学教职员工住房法案》。

Section § 53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加州州立大学(CSU)系统的教职员工创建经济适用租赁住房。这些住房主要供加州州立大学员工使用,但校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其提供给当地公共雇员或其他人。在分配住房时,校区可以优先考虑加州州立大学员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611(a) 本部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教职员工和加州州立大学雇员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的购置、建造、翻新和维护,以使其能够获得并保持住房稳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611(b) 根据本部分设立的计划应仅限于教职员工或加州州立大学雇员,但加州州立大学校区可以允许当地公共雇员或公众其他成员入住通过本部分创建的住房,但须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611(c) 加州州立大学校区可以优先考虑加州州立大学雇员入住住房,优先于当地公共雇员或公众其他成员。

Section § 536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租赁住房及相关个人和组织有关的几个术语。“可负担租赁住房”主要指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提供的租赁房屋。“附属机构”根据另一部法律(特别是关于教育的法律)进行定义。“教职员工或加州州立大学雇员”包括这些校区的所有雇员。“地方公共雇员”涵盖了各种地方政府实体中的工作人员。“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这一术语沿用了另一部法律的定义,而“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则描述的是一个由共同管理、拥有多个单元的物业,其中大部分单元并非由业主自住。

就本部分而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612(a) “可负担租赁住房”指一种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其大部分租金被限制在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可负担的水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612(b) “附属机构”具有《教育法典》第89901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612(c) “教职员工或加州州立大学雇员”指受雇于加州州立大学校区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员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612(d) “地方公共雇员”包括市、县、市县、特许市、特许县、特许市县、特别区或其任何组合的雇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612(e) “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具有第50093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612(f) “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指具有共同融资、所有权和管理的单一结构或一组结构,带有一个或多个住宅单元,包括效率单元。住宅单元中,作为主要居所由结构所有者个人或家庭居住的不得超过一个。

Section § 53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立大学设立项目,帮助其教职员工寻找可负担住房。大学可以利用开发商可获得的联邦、州和地方资源,鼓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并探索创新的融资方案,以使住房更易获得。

Section § 53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支持为加州州立大学(CSU)的教职员工提供住房。它允许加州州立大学和使用地方或州资金或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税收抵免的开发商,在加州州立大学拥有的土地上,将入住限制为这些群体。他们可以优先考虑教职员工的住房,同时确保遵守其他法律。

本部分明确制定一项州政策,支持为加州州立大学教职员工提供住房,如《国内税收法》第42(g)(9)节所述。此外,本部分允许加州州立大学和获得指定用于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的地方或州资金或税收抵免的开发商,在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或加州州立大学附属机构拥有的土地上,将入住限制为教职员工或加州州立大学员工。这包括允许加州州立大学校区和获得指定用于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的税收抵免的开发商,保留在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或加州州立大学附属机构拥有的土地上,优先并限制加州州立大学教职员工入住的权利,只要该住房不违反任何其他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