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559

Explanation

2019年填充基础设施补助计划是一项旨在支持城市区域发展所需资本改善的补助金计划。它由负责部门管理,通过竞争性申请流程为大型和小型管辖区选择合适的项目。

该计划的重点是改善“填充区域”,即拥有已开发土地或被城市开发环绕的城市空间。该计划优先考虑那些展现出准备就绪、可负担性、高密度以及靠近交通和社区服务的项目。

它要求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单元,并确保补助金不是替代现有资金,而是对其进行补充。部门会制定指导方针,要求提交进展报告,如果项目未能及时推进,可以撤销补助金。为了未来的改进和透明度,必须报告计划的影响和成果。未能达到密度要求的城市可以在2026年前申请豁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a) 2019年填充基础设施补助计划特此设立,由本部门管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b) 经立法机关为本部分目的拨款后,本部门应设立并管理一项补助计划,以将这些资金分配给选定的资本改善项目,这些项目是合格填充项目、合格填充区域或催化合格填充区域的组成部分,或为促进其发展所必需的,并符合本节的要求。本部门应确定可用于合格填充项目、合格填充区域或催化合格填充区域的金额(如有)。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c)(1) 除根据subdivision (e)为小型管辖区拨款或预留的补助资金外,本部门应根据本subdivision为大型管辖区的资本改善项目管理一个竞争性申请流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c)(2) 除用于合格填充区域或催化合格填充区域的补助金外,本部门应为根据本subdivision提供的补助金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c)(2)(A) 在根据多户住宅计划(第2部分Chapter 6.7(自Section 50675起))提供资金(如有)的同时,提供计划资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c)(2)(B) 以与多户住宅计划(第2部分Chapter 6.7(自Section 50675起))一致的方式对申请进行评级和排名,但本部门可以为根据本部分寻求资金的申请的评级和排名目的,设立除多户住宅计划中使用的类别之外的额外评分类别。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c)(2)(C) 以与多户住宅计划(第2部分Chapter 6.7(自Section 50675起))一致的方式管理资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c)(2)(D) 为根据本subdivision要求的竞争性申请流程授予补助金之目的,“合格填充项目”指位于城市化区域内的住宅或混合用途住宅项目,该项目位于已开发场地或空置场地,且该空置场地至少75%的周边与已开发为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d)(1) 在审查和排名资本改善项目补助金申请时,本部门应根据以下优先事项对受影响的合格填充区域进行排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d)(1)(A) 项目准备就绪程度,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d)(1)(A)(i) 证明该区域开发可在提交补助金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环境审查并从地方管辖区获得必要的权利。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d)(1)(A)(ii) 证明合格申请人可以从本部分以外的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承诺,以确保合格填充区域的及时开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d)(1)(B) 为合格填充区域提议的住房的可负担性深度和持续时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d)(1)(C) 待开发地块的平均住宅密度超出subdivision (g) paragraph (3)所含密度标准的程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d)(1)(D) 合格填充区域是否包含、邻近或可达交通站点或主要交通枢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d)(1)(E) 住房与公园、就业或零售中心、学校或社会服务的距离。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d)(1)(F) 合格填充区域位置与根据《政府法典》Section 65080通过的可持续社区战略、根据《政府法典》Section 65450通过的替代规划战略或其他旨在促进高效土地利用的已通过区域增长计划的一致性。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d)(1)(G) 对于合格填充区域,在根据该计划拨款时,本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Section 65589.9 subdivision (d)确定的方式,对位于根据《政府法典》Section 65589.9 subdivision (c)指定为“支持住房”的管辖区内的项目提供额外加分或优先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d)(2) 在根据本subdivision分配资金时,本部门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确保资金的合理地理分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d)(3) 为根据本小节或 (c) 小节 (2) 段 (B) 分段所要求的竞争性申请程序授予拨款之目的,“合格填充区域”指位于城市化区域内的连片区域,(i) 该区域已开发,或该区域至少 75% 的周边与已开发为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且 (ii) 其中至少一项开发申请已获批准或正在等待批准,该申请涉及符合本节关于合格填充项目定义和标准的住宅或混合用途住宅项目。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1) 本部门应根据本小节,管理一项柜台申请程序,用于由拨款中指定或第 53559.2 节 (a) 小节 (2) 段所规定的资金资助的小型管辖区资本改善项目拨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2) 合格申请人应在资金申请请求中提交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2)(A) 合格填充项目或合格填充区域的完整描述,以及证明该填充项目或填充区域如何符合本节要求的证明文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2)(B) 资本改善项目和所申请的项目拨款的完整描述,该项目如何对支持住房开发是必要的,以及它如何符合本节的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2)(C) 证明申请如何符合 (g) 小节所有要求的证明文件。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2)(D)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2)(D)(i) 除 (ii) 款另有规定外,显示项目所需缺口融资的财务文件。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2)(D)(i)(ii) 对于位于县非建制区域的合格填充项目,本部门应允许申请人通过提交针对合格填充项目的其他州或联邦资金来源的申请副本,来满足 (i) 款所述要求。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2)(E)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2)(E)(i) 除 (ii) 款另有规定外,所有必要权利和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关于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2)(E)(i)(ii) 对于位于县非建制区域的合格填充项目,本部门应允许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来自有意愿的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意向书来满足 (i) 款所述要求,该开发商此前已完成至少一个类似住房项目,证明如果根据本小节申请的资金获得批准,该开发商愿意向县提交申请,以获得县对该区域内合格填充项目的批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3) 本部门可以制定一个按单位计算的公式,以确定根据本小节授予的资金金额。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4) 为根据本小节所要求的柜台申请程序授予拨款之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4)(A) “合格填充区域”指位于城市化区域内的连片区域,且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4)(A)(i) 该区域包含根据《政府法典》第 65583 节 (a) 小节 (3) 段,列入适用市或县总体规划住房要素中适合且可用于住宅开发的土地清单的场地,且该区域至少 50% 的周边应与已开发为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4)(A)(ii) 所申请资金的资本改善项目是必要的,经环境审查或其他已通过的规划文件证明,旨在使该区域适合并可用于住宅开发,或允许该区域容纳额外收入水平的住房,且该区域在其他方面符合根据《政府法典》第 65583 节 (a) 小节 (3) 段,列入适用市或县总体规划住房要素中适合且可用于住宅开发的土地清单的要求。该区域至少 50% 的周边应与已开发为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e)(4)(B) “合格填充项目”指位于城市化区域内的住宅或混合用途住宅项目,位于已开发场地,或位于空置场地,且该场地至少 50% 的周边与已开发为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f)(1) 对于催化性合格填充区域,应向小型管辖区和大型管辖区提供拨款,采用本部门制定的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遴选程序:

Section § 53559.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城市区域开发相关的几个术语,重点是适应性再利用和基本建设工程。适应性再利用是指将旧建筑(如办公室或商业空间)改造成新住宅,同时排除任何影响现有住宅单元的项目。基本建设工程是指城市区域开发所需的物理改进,可包括公园、公用事业服务、道路和交通设施。

“催化性合格填充区域”等术语描述了指定用于混合用途开发(包括经济适用房)的城市区域。弱势社区是指因贫困或高住房成本等特定社会经济挑战而被识别的区域。项目和资金的合格申请人包括各类开发商、地方政府和部落实体。根据人口规模和地点,小型和大型管辖区之间存在区别,这会影响项目资格和资金申请资格。

就本部分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a) “适应性再利用”指将建筑物结构重新用于住宅目的,例如原办公用途、商业用途或商业园区。当指建筑物结构时,适应性再利用是指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改造和重新利用,以创建新的住宅租赁单元,并明确排除涉及对现有住宅单元(已入住或近期曾入住)进行任何影响其结构的翻新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b) “基本建设工程”指对资本资产进行建造、翻新、拆除、搬迁、保护、购置或其他物理改进,该资本资产定义见《政府法典》第16727条(a)款,并且是合格填充项目或合格填充区域的组成部分,或为促进其开发所必需。根据本部分设立的拨款计划可资助的基本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b)(1) 公园或开放空间的创建、开发或翻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b)(2) 供水、排污或其他公用事业服务改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b)(3) 街道、道路或交通连接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出入广场或通道、公交或交通候车亭,或支持行人或自行车通行的设施。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b)(4) 支持行人或自行车通行的设施。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b)(5) 交通缓解。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b)(6) 人行道或街景改善,包括但不限于人行道和街道的重建或重新铺设,或照明、标识或其他相关设施的安装。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b)(7) 适应性再利用。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b)(8) 与基本建设工程或用于计算合格拨款金额的规划住房开发相关的场地准备或拆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c) “催化性合格填充区域”指位于城市化区域内,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连片区域或多个非连片地块: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c)(1) 该连片区域或非连片地块此前已开发,或每个地块或区域至少75%的周界与已开发或此前已开发为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但对于小型管辖区申请人,应适用第53559条(e)款(4)项(A)分项(i)目中的周界要求。就本款而言,与可通航水体和已改善公园接壤的周界不应计算在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c)(2) 该区域内或相邻的任何地块均未被划分为农业用地或自然及生产性土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c)(3) 该区域或这些区域构成对土地的重大催化性投资,将容纳混合用途,包括经济适用房或混合收入住房。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d)(1) “弱势社区”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d)(1)(A) 贫困集中区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d)(1)(B) 隔离和贫困程度高、机会获取程度低至中等的区域,如由该部门和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制定的机会区域地图所识别的区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d)(1)(C) 关注社区、根据第39711条确定的弱势社区,以及根据第39713条(d)款定义的低收入社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d)(1)(D) 住房成本负担高的区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d)(1)(E) 易受流离失所影响的区域;与部落实体相关的区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d)(1)(F) 任何其他遭受加州住房和气候危机不成比例影响的区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d)(2) 申请人可与该部门协商,提出弱势社区的替代定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e) “合格申请人”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e)(1) 合格填充项目的非营利或营利性开发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e)(2) 对合格填充区域或催化性合格填充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县或公共住房管理机构。大都市规划组织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e)(3) 对合格填充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地的正式设立的管理机构,或根据《美国法典》第25篇第4103条和第50104.6.5条定义的部落指定住房实体,且该实体是合格填充项目的开发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1(e)(3)(A) 部落实体可作为小型管辖区或大型管辖区申请,但对于任何单一的合格填充项目或合格填充区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身份进行申请。

Section § 53559.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该部门为2019年填充基础设施补助计划使用5亿美元。其中,4.1亿美元指定用于某一条款下的特定补助金,而9千万美元则用于另一条款下的其他补助金。此外,总资金的5%应预留用于计划管理,包括运营成本和技术支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2(a) 对于立法机关在2019年预算法案中拨款的资金,该部门可支出五亿美元($500,000,000),用于2019年填充基础设施补助计划,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2(a)(1) 四亿一千万美元($410,000,000)应根据第53559条 (c) 款拨付用于资助补助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2(a)(2) 九千万美元($90,000,000)应根据第53559条 (d) 款拨付用于资助补助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2(b) 在 (a) 款所拨款项中,5%的资金应预留用于计划管理,包括州运营支出和技术援助。

Section § 5355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立法机关批准拨款,2019年填充基础设施补助计划将可以使用2.5亿美元。其中,1.6亿美元用于法律某一部分规定的补助金,9000万美元用于另一部分的补助金。此外,总资金中最多有5%可用于计划管理和技术支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3(a)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该部门可支出两亿五千万美元($250,000,000),用于2019年填充基础设施补助计划,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3(a)(1) 一亿六千万美元($160,000,000)应根据第53559条(c)款拨付,用于资助补助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3(a)(2) 九千万美元($90,000,000)应根据第53559条(d)款拨付,用于资助补助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3(b) 在(a)款所拨款项中,最高可达5%的资金应预留用于计划管理,包括州运营支出和技术援助。

Section § 5355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洛杉矶地区的一种情况:如果联邦当局的豁免生效,住房管理机构可以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核实租户收入。如果发现租户不符合收入要求,只要物业业主或管理人员在两年内纠正问题,并有计划将租户迁至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机构就不会对其进行处罚。

如果租户曾无家可归并符合某些收入条件,即使其收入超出初始限制,只要有协调措施将其迁至合适的住房,他们仍被视为在两年内合规。该法律确保那些最初收入为区域中位收入30%但后来被发现收入更高的租户,可以在临时居住期间对其租金进行调整。本法规不改变其他援助资格条款,并将于2025年7月31日或豁免到期时失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a)(1) 在洛杉矶市和县,如果联邦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已根据《联邦法规》第24卷第5.110节的规定或与之相关,向第34203条所定义的机构授予一项自2024年8月17日起生效的豁免,允许在租赁合同签订后进行家庭收入核查,并且如果业主或管理代理人将补贴住房单元租赁给无家可归者,随后发现并核实该无家可归者不符合适用的收入要求,则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该部门不得对业主或管理代理人采取任何不利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a)(1)(A) 业主或管理代理人已在发现违规行为后的24个月内纠正了违规行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a)(1)(B) 地方住房管理机构和持续照护体系已在其各自的互联网网站上制定并发布了一项计划,说明地方住房管理机构和持续照护体系将如何与业主或管理代理人协调,以便在发现违规行为后的24个月内,将不符合适用收入要求的租户迁入其有资格入住的经济适用房。收入不符合条件的租户应保留其无家可归者目标资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a)(2) 就本款而言,“不利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a)(2)(A) 在当前或未来的申请中给予负面评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a)(2)(B) 施加经济处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b) 如果业主或管理代理人与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协议将某个单元限制给收入不超过区域中位收入30%的租户,则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该租户应被视为在(a)款第(1)项所述的24个月期间内符合本项目的收入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b)(1) 租户在迁入该单元之前经历过无家可归。就本项而言,“无家可归”的含义与《联邦法规》第24卷第578.3节中定义的“无家可归者”相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b)(2) 租户自我申报的家庭收入不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3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b)(3) 第三方核查显示,租户的家庭收入不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50%,除非租户根据联邦收入资格要求另行符合条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b)(4) 租户的收入证明在租户取得单元占有权之日起90天内,已根据项目规则得到全面核实。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b)(5) 至少50%的限制为区域中位收入30%的受资助单元由经核实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家庭居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b)(6) 签发住房管理机构和持续照护体系,与其他公共机构协调,与业主或管理代理人协调,并在发现违规行为后的24个月内,将经第(3)项所述第三方核查后发现家庭收入超过区域中位收入50%的租户,迁入其有资格入住的经济适用房单元,且不依赖(a)款所述的相同豁免。收入不符合条件的租户应保留其无家可归者目标资格。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c)(1) 本节不修改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供的援助所附带的任何其他资格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c)(2) 只要部门与业主之间的协议不施加基于年龄的人口目标要求,租户自我申报的出生日期应予接受。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c)(3) 如果满足(b)款所述的条件,且没有补贴项目的租金设定方法,则入住时调整后收入超过区域中位收入30%的租户,其单元的有效租金上限应重新指定为区域中位收入的50%;或者,如果租户的核实收入高于区域中位收入的50%,则其单元的有效租金上限应重新指定为与该收入水平相称的区域中位收入水平。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3559.4(c)(4) 如果限制为区域中位收入30%的受资助单元中,有超过50%的单元由入住时调整后收入超过区域中位收入30%的家庭居住,则业主或管理代理人应停止使用(a)款所述的豁免。

Section § 5355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部门宣布资金机会时,他们必须明确指定根据第53559条 (d) 款为赠款预留的任何资金。此外,任何相关预算中高达5%的资金可用于管理该项目,包括州运营成本和技术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