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其在本分部项下的职责,并根据需要补充联邦机构和其他州机构的噪音研究项目,局长有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80(a)
开展噪音影响、测量和控制方面的研究,并与其他公共和私人机构签订合同资助此类研究,包括但不限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80(a)(1)
调查噪音对人类的心理和生理影响,以及噪音对家畜、野生动物和财产的影响,并根据此类影响确定可接受的噪音水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80(a)(2)
制定改进的噪音测量和监测方法及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80(a)(3)
确定控制噪音产生、传播和接收的最有效和可行的方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80(b)
与包括联邦政府在内的其他政府实体的噪音研究项目进行协调并了解相关情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80(c)
向公众传播有关噪音影响、可接受噪音水平以及噪音测量和控制技术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