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机构,凡有权在噪音控制领域制定法规的,应按照《政府法典》第11423条(c)款规定的方式,就任何拟议的噪音控制领域法规的制定、修订或废止,向该办公室发出通知并征求其意见。
Chapter 7
Section § 46070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监督和协调各州机构的噪音相关计划。当被要求时,这些机构必须向局长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了解和评估其噪音研究和控制活动。
噪音研究 噪音消除 噪音预防 噪音控制 州机构协调 局长职责 信息共享 噪音计划 环境噪音 州机构合作 噪音法规监督
Section § 46071
主任必须定期编写并发布一份报告,说明州在研究和管理噪音方面的工作。该报告应解释每个州机构与噪音相关的活动,并评估这些活动如何帮助州整体控制噪音。
噪音研究 噪音控制 州机构 进展报告 噪音项目 州政府工作 主任职责 机构贡献 州政府活动 环境噪音 噪音管理 公开报告 州主任 协商过程 噪音评估
Section § 4607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州机构如果造成或赞助产生扰民噪音的活动,且该噪音被认定为公共滋扰或令人不快,则该机构必须与一位主管合作,寻找减少噪音的方法。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私人进行的、需要州政府颁发执照或许可证的活动。
州机构噪音 公共滋扰 滋扰性噪音 噪音消除 主管协商 州政府赞助活动 噪音法规 加州噪音法律 私人活动豁免 州机构职责 与主管的合作 噪音减少措施 协商要求 公共噪音控制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
Section § 46073
这项法律要求州机构在其现有权限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以支持第46000节中概述的政策的方式管理其项目。它不改变这些机构批准或拒绝执照、许可证或其他使用许可的权力。
州机构 项目管理 政策支持 现有权限 执照颁发 许可证颁发 使用权 权限限制 权限扩大 机构自由裁量权 第46000节政策
Section § 46074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负责制定噪音控制规则的加利福尼亚州机构,在制定、修改或废除任何噪音控制法规之前,必须通知一个特定办公室并征求其反馈意见。
噪音控制法规 州机构职责 征求意见 法规修订 法规废止 拟议法规变更 通知办公室 反馈流程 州法规 加利福尼亚噪音政策
Section § 4607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办公室请求任何公共机构制定或采取与噪音控制相关的规则或行动。他们可以按照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某些规则来做这件事。
依照《政府法典》第11426条的规定或其他适用法律,该办公室可以向任何公共机构请愿,要求其采纳法规或其他措施,这些法规或措施应属于该公共机构在噪音控制领域的权限范围。
噪音控制 公共机构 法规 请愿 权限 Section 11426 政府法典 措施 采纳 噪音领域 请求制定法规 噪音行动 请愿制定规则 噪音管理 机构权限
Section § 46076
加州的噪音控制办公室负责让州政府机构了解可用于噪音控制项目的联邦援助和资金。如果有机构提出请求,该办公室可以帮助它们申请联邦资金,特别是来自1972年《噪音控制法》或其他相关联邦来源的资金。此外,该办公室还可以协助从环境保护局获得技术帮助,以支持州噪音标准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噪音控制办公室应维持一项计划,以确保所有州机构获悉可获得的联邦援助和资金,用于噪音控制计划。该办公室可应个别机构的请求,为其办理以下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76(a)
申请联邦资金,这些资金可根据1972年《噪音控制法》(P.L. 92-574) 或任何其他联邦计划或法律,提供给各州用于噪音控制计划或相关研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76(b)
接受环境保护局的技术援助,以促进州噪音标准和示范噪音立法的制定和执行。
噪音控制办公室 联邦援助 噪音控制计划 1972年噪音控制法 联邦资金 技术援助 环境保护局 州噪音标准 示范噪音立法 联邦计划 州机构 资金申请 噪音控制研究 环保局 联邦资助
Section § 46077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办公室协调州和联邦在噪音控制方面的努力。该计划包括研究根据《1972年噪音控制法》提出的联邦噪音法规。此外,它还涉及准备反馈意见,以确保联邦法规不会削弱加州现有的噪音标准。
该办公室应维持一项计划,以确保州和联邦噪音控制计划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77(a) 研究根据《1972年噪音控制法》提议通过的联邦噪音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77(b) 准备意见、评估、异议或使用任何其他方式,以确保联邦政府在通过法规之前考虑现有的加州噪音控制法规和条例,从而防止通过弱于现有州标准的联邦噪音法规。
噪音控制 联邦噪音法规 1972年噪音控制法 州标准 加州噪音法规 州和联邦协调 防止法规削弱 计划维护 法规意见 法规评估 环境噪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