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监督和协调各州机构的噪音相关计划。当被要求时,这些机构必须向局长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了解和评估其噪音研究和控制活动。

Section § 46071

Explanation
主任必须定期编写并发布一份报告,说明州在研究和管理噪音方面的工作。该报告应解释每个州机构与噪音相关的活动,并评估这些活动如何帮助州整体控制噪音。

Section § 46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州机构如果造成或赞助产生扰民噪音的活动,且该噪音被认定为公共滋扰或令人不快,则该机构必须与一位主管合作,寻找减少噪音的方法。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私人进行的、需要州政府颁发执照或许可证的活动。

Section § 46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机构在其现有权限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以支持第46000节中概述的政策的方式管理其项目。它不改变这些机构批准或拒绝执照、许可证或其他使用许可的权力。

Section § 460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负责制定噪音控制规则的加利福尼亚州机构,在制定、修改或废除任何噪音控制法规之前,必须通知一个特定办公室并征求其反馈意见。

各州机构,凡有权在噪音控制领域制定法规的,应按照《政府法典》第11423条(c)款规定的方式,就任何拟议的噪音控制领域法规的制定、修订或废止,向该办公室发出通知并征求其意见。

Section § 46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办公室请求任何公共机构制定或采取与噪音控制相关的规则或行动。他们可以按照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某些规则来做这件事。

依照《政府法典》第11426条的规定或其他适用法律,该办公室可以向任何公共机构请愿,要求其采纳法规或其他措施,这些法规或措施应属于该公共机构在噪音控制领域的权限范围。

Section § 46076

Explanation

加州的噪音控制办公室负责让州政府机构了解可用于噪音控制项目的联邦援助和资金。如果有机构提出请求,该办公室可以帮助它们申请联邦资金,特别是来自1972年《噪音控制法》或其他相关联邦来源的资金。此外,该办公室还可以协助从环境保护局获得技术帮助,以支持州噪音标准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噪音控制办公室应维持一项计划,以确保所有州机构获悉可获得的联邦援助和资金,用于噪音控制计划。该办公室可应个别机构的请求,为其办理以下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76(a)  申请联邦资金,这些资金可根据1972年《噪音控制法》(P.L. 92-574) 或任何其他联邦计划或法律,提供给各州用于噪音控制计划或相关研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76(b)  接受环境保护局的技术援助,以促进州噪音标准和示范噪音立法的制定和执行。

Section § 460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办公室协调州和联邦在噪音控制方面的努力。该计划包括研究根据《1972年噪音控制法》提出的联邦噪音法规。此外,它还涉及准备反馈意见,以确保联邦法规不会削弱加州现有的噪音标准。

该办公室应维持一项计划,以确保州和联邦噪音控制计划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77(a) 研究根据《1972年噪音控制法》提议通过的联邦噪音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77(b) 准备意见、评估、异议或使用任何其他方式,以确保联邦政府在通过法规之前考虑现有的加州噪音控制法规和条例,从而防止通过弱于现有州标准的联邦噪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