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章所列定义适用于本分部所用词语的解释。
Chapter 3
Section § 46020
本条的意思是,除非有特定的语境另有说明,本章中提供的术语和定义将用于理解和解释本分部中的词语。
定义 词语解释 条款解读 特定语境含义 术语定义 分部解读 解释指南 特定语境 术语阐明 章定义 解释规则 语境例外 语言解释 分部术语 解释词语
Section § 46021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何为“地方机构”。它包括各种实体,例如县、市、学区、市政法人、区、政治分区,以及任何相关的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
“地方机构”指并包括每一个地方机构,包括县、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市县、学区、市政法人、区、政治分区,或其任何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或其他地方公共机构。
地方机构定义 县 市 学区 市政法人 政治分区 委员会 理事会 公共机构 地方政府实体 特许市 普通法市 区
Section § 46022
本法律将“噪音”定义为任何过大且不想要的声音。它包括来自人、动物、机器、车辆以及任何其他产生噪音的物品的声音。
“噪音”指并包括过度的、不受欢迎的声音,包括由人员、宠物和牲畜、工业设备、施工、机动车辆、船只、飞机、家用电器、电动机、内燃机以及任何其他产生噪音的物体所产生的声音。
过度噪音 不受欢迎的声音 噪音污染 宠物和牲畜噪音 工业设备噪音 施工噪音 车辆噪音 船只噪音 飞机噪音 家用电器噪音 电动机噪音 内燃机噪音 产生噪音的物体 声音干扰 社区噪音
Section § 46023
“办公室”一词特指噪音控制办公室。
“办公室”意指噪音控制办公室。
噪音控制办公室 噪音法规 噪音管制 环境噪音 加州噪音管理 公共卫生 噪音污染 州政府机构 噪音管理 声学法规 监管机构 政府办公室 噪音减排 听力健康 噪音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