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020

Explanation

本条的意思是,除非有特定的语境另有说明,本章中提供的术语和定义将用于理解和解释本分部中的词语。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章所列定义适用于本分部所用词语的解释。

Section § 4602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何为“地方机构”。它包括各种实体,例如县、市、学区、市政法人、区、政治分区,以及任何相关的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

“地方机构”指并包括每一个地方机构,包括县、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市县、学区、市政法人、区、政治分区,或其任何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或其他地方公共机构。

Section § 46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噪音”定义为任何过大且不想要的声音。它包括来自人、动物、机器、车辆以及任何其他产生噪音的物品的声音。

“噪音”指并包括过度的、不受欢迎的声音,包括由人员、宠物和牲畜、工业设备、施工、机动车辆、船只、飞机、家用电器、电动机、内燃机以及任何其他产生噪音的物体所产生的声音。

Section § 46023

Explanation

“办公室”一词特指噪音控制办公室。

“办公室”意指噪音控制办公室。

Section § 46024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公共机构”这个词的含义,它包括了所有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机构。

“公共机构”指并包括每一个州机构和每一个地方机构。

Section § 46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哪些单位被认为是“州机构”。这包括所有的州办公室、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其他类似的州级机构。

“州机构”指并包括每一个州办公室、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或其他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