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000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过度的噪音对公众健康和福祉构成重大威胁。噪音的影响可能导致身体、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害。噪音污染在不同地区日益加剧,而政府尚未采取足够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加利福尼亚州有责任控制和减少噪音,以保护其公民的健康和福祉。所有居民都应有权享有和平安静的环境,免受有害噪音的侵扰。本州的政策旨在通过协调一致的噪音控制工作来确保提供这样的环境。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00(a)  过度的噪音对公众健康和福祉构成严重危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00(b)  暴露于特定水平的噪音可能导致生理、心理和经济损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00(c)  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持续面临日益增长的噪音侵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00(d)  政府尚未采取必要措施来控制、减少和预防不必要的有害噪音。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00(e)  加利福尼亚州有责任通过控制、预防和减少噪音来保护其公民的健康和福祉。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00(f)  所有加利福尼亚人都有权享有和平安静的环境,免受可能危害其健康或福祉的噪音侵扰。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00(g)  本州的政策是为所有加利福尼亚人提供一个免受危害其健康或福祉的噪音影响的环境。为此,本部门的宗旨是建立有效协调州噪音控制活动的机制,并采取必要行动以实现本节的目的。

Section § 460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关于噪音控制的规定不会限制或扩大某些权力和权利。这些规定不限制市或县制定更多噪音法规,只要这些法规不与现有规定冲突。市和县仍然可以处理滋扰问题,总检察长也可以就污染或滋扰采取法律行动。州机构可以执行其法律,个人仍然可以对私人滋扰或噪音污染提起诉讼。

本分部或噪音控制办公室的任何规定均不构成以下各项的限制或扩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01(a) 对市、县或市县制定和执行额外法规的权力,这些法规不与其冲突,并施加进一步的条件、限制或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01(b) 对任何市、县或市县宣布、禁止和消除滋扰的权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01(c) 对总检察长应办公室、州部门的请求,或其自行决定,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诉讼,以禁止任何污染或滋扰,或保护州的自然资源的权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01(d) 对州机构在执行或管理其被明确允许或要求执行或管理的任何法律规定方面的权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01(e) 对任何人随时提起任何适当诉讼以寻求救济的权利,无论是针对《民法典》中定义的任何私人滋扰,还是针对任何噪音污染。

Section § 46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产品的噪音排放标准已经或可能由环境保护局 (EPA) 根据1972年《噪音控制法》设定,则加州的噪音控制办公室无权制定或执行这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