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470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解释了减少和消除某些化学品(特别是氯氟烃和哈龙)使用的紧迫性,因为它们正在破坏臭氧层。臭氧层保护我们免受有害紫外线辐射,加利福尼亚州上空已观察到臭氧层损耗。国际协议《蒙特利尔议定书》旨在逐步淘汰这些物质,目标是减少并最终消除它们的生产。

此外,氯氟烃和哈龙也助长了全球变暖,这对加利福尼亚州的环境和经济构成了各种威胁。该州很大一部分氯氟烃排放来自移动空调系统。法律规定必须转向使用替代制冷剂以减少这些排放。从1995年1月1日起,除非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否则在加利福尼亚州将不允许销售使用氯氟烃制冷剂的新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0(a)(1)  人类历史上首次,某些人造产品的使用和处置正在积极破坏地球大气层中的一个层面,没有这个层面,人类生命将无法继续存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0(a)(2)  这些产品,即氯氟烃和哈龙,已经开始消耗臭氧层,臭氧层保护人类和其他生命形式免受致癌紫外线辐射。在加利福尼亚州上空,过去20年间臭氧层已损耗约3%。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0(a)(3)  1989年1月1日,一项24国协议(《蒙特利尔议定书》)生效,要求减少大多数氯氟烃和哈龙的使用,环境保护局已发布旨在将这些产品的生产冻结在当前水平的法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0(a)(4)  《蒙特利尔议定书》于1990年修订,要求到1995年将氯氟烃的生产量减少到1986年水平的50%,到1997年进一步减少到1986年水平的15%,并到2000年完全淘汰。然而,由于臭氧消耗问题的严重性,该逐步淘汰计划将于1992年进行审查,目标是进一步加快其进程。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0(a)(5)  为了所有加利福尼亚人的健康和安全,必须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减少并阻止氯氟烃和哈龙对臭氧层的破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0(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0(b)(1)  氯氟烃和哈龙积极助长全球变暖趋势,这可能严重影响加利福尼亚州的经济和稳定,包括沿海土地的洪水泛滥、作物冬季的损失以及沿海湿地和森林的破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0(b)(2)  美国每年生产的氯氟烃总量中有25%通过移动空调的维修、保养和泄漏不必要地释放到大气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0(b)(3)  氯氟烃-12占加利福尼亚州氯氟烃造成的臭氧消耗的46%。移动空调的排放量估计占加利福尼亚州所有氯氟烃-12排放量的27%。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0(b)(4)  1990年联邦《清洁空气法》修正案(Public Law 101-549)所要求的行动将导致从1992年开始实施的计划,这些计划要求回收现有汽车和固定系统中用作制冷剂的氯氟烃。然而,臭氧消耗问题的严重性迫使我们尽快转向使用替代制冷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0(b)(5)  大多数汽车制造商已表示,如果替代产品能在1992年前成功通过环境保护局的毒性测试,他们可以在1990年代中期至后期为其部分或全部车队配备替代制冷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0(c)  立法机关通过颁布本部分,旨在逐步淘汰移动空调系统中基于氯氟烃的制冷剂的使用,具体措施是禁止在1995年1月1日之后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任何使用基于氯氟烃制冷剂的新型汽车、卡车或其他机动车辆,除非第44473条(b)款另有规定。

Section § 444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使用特定化学品(即CFC-11、CFC-12和HCFC-22)的产品,这些化学品已知会损害臭氧层,并受到一项名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际协议的管制。这些物质的臭氧消耗潜能值必须大于0.1才受本法律管辖。

法律还规定,“车辆空调”是指汽车中用于冷却驾驶员或乘客空间的任何制冷设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1(a)  本部分适用于含有或使用CFC-11、CFC-12和HCFC-22制造的产品,其臭氧消耗潜能值(ODP)大于0.1,并已被环境保护局认定为受《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管制的物质。本部分中提及的CFC或CFCs均指这些物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1(b)  在本部分中,“车辆空调”指用于冷却任何机动车驾驶员或乘客舱的机械蒸汽压缩制冷设备。

Section § 44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几年内逐步淘汰了汽车空调中CFC基产品的使用。从1993年开始,只有90%的汽车可以使用这些产品。1994年,这一比例降至75%。到1994年9月,只有10%的1995年款汽车可以配备CFC基空调。从1995年起,新车完全不能再销售配备CFC基空调的车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2(a)  自1993年1月1日起至1994年1月1日止,在本州获准销售、已售出或正在销售的、配备车载空调的1993年款或更新款的新机动车,使用第44471条(a)款所述CFC基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9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2(b)  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月1日止,在本州获准销售、已售出或正在销售的、配备车载空调的1994年款或更新款的新机动车,使用该等CFC基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75%。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2(c)  自1994年9月1日起,所有1995年款车辆使用该等CFC基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10%。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2(d)  自1995年1月1日起,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获准销售、销售或提议销售配备使用该等CFC基产品的车载空调的1995年款或更新款的新机动车。

Section § 44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制造商向州委员会报告他们在新车型中使用非CFC(非氯氟烃)空调系统的进展。他们必须提交季度记录和年度报告,详细说明他们生产了多少配备这些环保系统的汽车。

如果必要的技术或供应不可用,或者制造商需要更多时间更新其车辆,州委员会可以给予这些要求两年的延期。此外,州委员会负责在1992年3月1日前制定法规以执行这些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3(a)   第44472条所述所有机动车型的制造商应向州委员会提交季度记录和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认证可销售、已销售或正在销售的新车型中,使用不含第44471条(a)款所列CFC基产品的CFC替代移动空调系统的百分比。对第44472条的遵守应基于每年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认证可销售、已销售或正在销售的配备非CFC基车载空调的新车型总数与经认证可销售、已销售或正在销售的配备车载空调的新车型总数之比。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3(b)  第44472条规定的各项截止日期,经州委员会认定CFC基产品的化学或技术替代品尚未上市且供应不足,或新机动车制造商需要额外时间重新设计车载空调系统时,可延长不超过两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473(c)  州委员会应在1992年3月1日前通过法规,规定本部分的执行。

Section § 44474

Explanation

如果个人或企业违反了本节的规定,他们每次违规可能被罚款 $500。但是,每天的罚款总额不能超过 $5,000。

任何人或企业违反本部分规定的,应承担每次事件五百美元 ($500) 的民事罚款,每日罚款总额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