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9
Section § 44470
本法律章节解释了减少和消除某些化学品(特别是氯氟烃和哈龙)使用的紧迫性,因为它们正在破坏臭氧层。臭氧层保护我们免受有害紫外线辐射,加利福尼亚州上空已观察到臭氧层损耗。国际协议《蒙特利尔议定书》旨在逐步淘汰这些物质,目标是减少并最终消除它们的生产。
此外,氯氟烃和哈龙也助长了全球变暖,这对加利福尼亚州的环境和经济构成了各种威胁。该州很大一部分氯氟烃排放来自移动空调系统。法律规定必须转向使用替代制冷剂以减少这些排放。从1995年1月1日起,除非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否则在加利福尼亚州将不允许销售使用氯氟烃制冷剂的新车。
Section § 44471
这项法律适用于使用特定化学品(即CFC-11、CFC-12和HCFC-22)的产品,这些化学品已知会损害臭氧层,并受到一项名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际协议的管制。这些物质的臭氧消耗潜能值必须大于0.1才受本法律管辖。
法律还规定,“车辆空调”是指汽车中用于冷却驾驶员或乘客空间的任何制冷设备。
Section § 44472
这项法律在几年内逐步淘汰了汽车空调中CFC基产品的使用。从1993年开始,只有90%的汽车可以使用这些产品。1994年,这一比例降至75%。到1994年9月,只有10%的1995年款汽车可以配备CFC基空调。从1995年起,新车完全不能再销售配备CFC基空调的车型。
Section § 44473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制造商向州委员会报告他们在新车型中使用非CFC(非氯氟烃)空调系统的进展。他们必须提交季度记录和年度报告,详细说明他们生产了多少配备这些环保系统的汽车。
如果必要的技术或供应不可用,或者制造商需要更多时间更新其车辆,州委员会可以给予这些要求两年的延期。此外,州委员会负责在1992年3月1日前制定法规以执行这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