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4
Section § 38560
Section § 38560.5
2007年6月30日前,加州州委员会需要列出一些早期措施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措施将在更全面的减排方案出台前实施。随后,到2010年1月1日,州委员会必须通过相关规定,将这些早期措施付诸实施。
这些规定应以技术上可行且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帮助加州实现其整体排放限制。这些规定必须从2010年1月1日起具有强制执行力。
Section § 38560.7
州委员会被要求设立并维护一个在线仪表板,以展示加利福尼亚州在实现其全州气候变化目标方面的进展。该仪表板将提供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更新的、公众可访问的信息。
Section § 38561
本节规定,加州州委员会必须在2009年1月1日前制定一项全面计划,以在2020年前利用现有技术和成本效益高的方法,尽可能多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该计划要求与相关州机构合作,以确保措施高效、不重复且可行。
该计划应概述各种减排策略,包括替代和市场化机制以及激励措施。它应考虑其他地区的减排计划,并评估对加州经济、环境和公共健康的影响。
州委员会必须评估不同排放源的贡献、对小型企业的潜在影响,并设定一个最低排放阈值,低于该阈值的排放将不要求减排。
还应识别碳捕获等自愿行动的机会。需要举办公开研讨会,特别是在受污染影响的地区,以收集反馈。该计划必须每五年更新一次。
Section § 38561.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委员会在2023年7月1日前制定一项详细计划,目标是到2045年12月31日,使州内使用的水泥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委员会必须设定中期目标,旨在到2035年将水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2019年水平减少40%。
委员会不会计算与水泥生产本身无关的排放抵消。到2028年7月,委员会将评估进展,并可能根据技术改进调整目标,任何调整都需详细记录。委员会必须定义温室气体衡量标准,评估数据,并制定措施以解决障碍。
此外,委员会还需要考虑市场需求、空气质量、社区影响,并与其他机构协调努力,同时优先考虑节约成本的激励措施。该计划还包括减少对水泥厂附近社区不利影响的行动,以及对进口水泥潜在的碳成本。该战略将在立法机关拨款后实施。
Section § 38561.3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下,于2026年前制定一个框架,用于衡量建筑项目中使用的材料的碳强度。到2028年,必须制定一项战略,以在2035年前将这些材料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40%。这包括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项目提交评估所用材料碳影响的生命周期评估,并要求制造商提供环境产品声明。
该法律为评估使用低碳材料的可行性和成本影响提供了指导方针,并对两者进行了明确定义。它强制建立一个报告系统,以跟踪减排目标的进展,并确保即使由于可行性或成本原因未能完全实现目标,只要项目符合特定标准,仍被视为合规。该法律还强调了激励和支持措施的重要性,以鼓励使用低碳强度材料。不遵守这些排放目标将受到处罚,但如果已尽到应有的注意并被视为已达到目标,则不予处罚。
Section § 38561.5
本节概述了加州如何利用其自然和耕作土地,通过从大气中去除温室气体来应对气候变化。它定义了“自然碳固存”和“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等关键术语。到2024年1月1日,州机构必须设定通过这些方法减少排放和增加碳储存的目标,这些目标将帮助加州实现其气候目标。
从2025年开始,这些机构每两年必须通过战略计划报告进展,详细说明已采取的行动及其效益,特别是对弱势社区的效益。一个由原住民和环境代表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将指导这些工作,并评估实现目标的任何障碍。州委员会还将制定一致的排放跟踪和成功衡量方法。
Section § 38561.6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旨在建立一个系统,以减少建筑材料中的碳排放。它定义了与碳排放相关的关键术语,例如“碳强度”和“隐含碳交易系统”。重点是通过允许碳信用交易来减少与建筑材料相关的温室气体。该系统旨在通过激励在新建筑中使用低碳材料,使建筑更具可持续性。
州委员会可以创建一个交易系统,允许建设项目和材料制造商买卖碳信用。目标是确保建筑行业在不使项目成本过高或过于复杂的情况下减少排放。州委员会可以采纳规则并与其他机构合作,以确保这些变革顺利整合并持续受到监测。
最后,本节明确指出,不允许设立新的创收计划,且执法将仅通过相关法规中规定的罚款进行。总的来说,这项法律旨在促进环保的建筑实践,同时避免给利益相关者带来过高的成本或监管负担。
Section § 38561.7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其下一次范围界定计划更新中,纳入对两种工业排放源的讨论:一种是已有零排放替代方案的,另一种是尚无此类替代方案的。
本法律条款将于2028年7月1日之后失效,并于2029年1月1日正式废止。
Section § 38561.8
本法律条款将“脱碳”定义为减少或消除温室气体排放。它要求州委员会与其他委员会合作,在2024年6月1日前准备一份评估报告,重点关注氢气在加州气候目标中的作用。
这包括针对绿色氢气的政策建议、支持氢气基础设施的策略,以及所有类型氢气在减排方面的潜力。它还涉及分析如何利用发电量生产绿色氢气、估算减排量、评估健康影响,并提出监管流程建议。此外,它还评估了氢气在水处理中的作用,并审查了生命周期排放和环境影响。总的来说,该法旨在将氢气解决方案整合到加州的能源和环境战略中。
Section § 38562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设定限制并制定措施,以在技术可行和成本效益最高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法规应力求公平,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最大化效益,并鼓励及早采取减排行动。此外,这些规定应避免对低收入社区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并对那些早期自愿减排的实体给予适当的抵免。
委员会必须确保这些法规有助于维持空气质量标准,并带来广泛的环境和经济效益。委员会的决策将依据现有最佳的科学和经济数据。他们还必须与公共事业委员会合作,协调电力和燃气供应商的法规,避免重复规定。
本节定于2046年开始生效,但允许持续修订以改进法规。
Section § 38562.1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委员会更新与气候政策相关的重大市场化合规规定时,必须向特定的立法委员会提交其计划和理由。他们必须讨论这些规定的现状,并解释为何需要进行修改。委员会还必须向这些委员会提供经济分析报告,如果被要求,可能需要出席听证会。此外,他们还负责在讨论这些更新的会议之前公开议程。这些措施旨在确保透明度和立法监督,但不会延误规则制定过程。这项法律的有效期至2046年1月1日。
Section § 38562.2
这项法律被称为《加州气候危机法案》,旨在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应对气候变化。州政府的目标是到2045年实现净零排放,并将排放量比之前设定的水平至少减少85%。这并非取代现有排放目标,而是对其进行补充。州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将制定并利用碳清除和捕获技术策略来支持这些目标。到2035年,州委员会将评估这些目标相对于其他可能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向立法机关报告。此外,还将有年度报告来跟踪进展并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
Section § 38562.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委员会在2026年底前进行一项研究并向立法机关报告,内容是关于抵消项目如何促进州的气候目标,以及如何改进或以不同方式评估这些项目。这包括研究重新定义加州境内的“直接环境效益”的可能性,并就如何发展更多州内抵消项目提出建议。委员会还必须在2029年前更新现有的抵消协议,以确保它们符合全球碳市场和《巴黎协定》的最佳可用科学和实践。
从2034年1月开始,此后每五年,委员会需要评估这些抵消协议,以确保它们仍然采用最新的科学标准。
Section § 38562.4
本节概述了加州州机构在2035年1月1日前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的定义和总体目标。“范围1排放”指机构控制来源的直接排放,“范围2排放”则涉及购买能源产生的间接排放。
总务部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调,负责追踪实现此目标的进展。主要要求包括从2024年7月1日起每年发布排放清单,并在2026年1月1日前制定详细的行动计划,此后每两年更新一次。这些行动应纳入州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计划和预算提案中。
此外,总务部必须向州机构提供支持和资源,并每两年向立法机关报告排放进展和现有挑战,同时提出立法行动建议以消除障碍。
Section § 38562.5
本节要求州委员会制定规则,旨在将排放量减少到超出既定限额,特别是在受污染影响最严重的社区。
他们必须遵守相关要求,考虑排放的社会成本,并专注于制定能够直接减少排放的法规。优先考虑减少大型固定源和移动源的排放,以及其他类型来源的排放。
Section § 38562.7
在更新排放范围界定计划时,必须为每种减排方法提供详细信息。这包括预测该措施能减少多少温室气体和其他空气污染。更新还应说明该措施的成本效益,同时考虑直接成本以及对社会的更广泛益处。
Section § 38563
Section § 38564
Section § 38565
Section § 38566
Section § 38568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在获得资金的情况下,改进其温室气体减排激励计划。CARB 必须识别其计划中的重叠部分,收集关于每个计划如何影响行为的数据,并评估它们提供的社会效益。他们将与一所大学签订合同,收集必要的分析数据。CARB 将利用这些信息来完善排放估算,并改进计划的资金和设计。这些任务必须在收到立法机关拨款后的三年内完成。“激励计划”一词指的是一项州审计报告中包含的、侧重于气候变化目标的具体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