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5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制定公开规则,以平衡最大效率和成本效益的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Section § 38560.5

Explanation

2007年6月30日前,加州州委员会需要列出一些早期措施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措施将在更全面的减排方案出台前实施。随后,到2010年1月1日,州委员会必须通过相关规定,将这些早期措施付诸实施。

这些规定应以技术上可行且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帮助加州实现其整体排放限制。这些规定必须从2010年1月1日起具有强制执行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0.5(a) 2007年6月30日或之前,州委员会应公布并向公众提供一份独立的早期行动温室气体排放减排措施清单,这些措施可在根据第38562节通过的措施和限制之前实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0.5(b) 2010年1月1日或之前,州委员会应通过法规,以实施根据(a)款公布的清单中确定的措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0.5(c) 州委员会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应实现技术上可行且最具成本效益的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减排量,这些减排量来自相关来源或来源类别,以促进实现全州温室气体排放限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0.5(d) 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最迟应于2010年1月1日生效并可执行。

Section § 38560.7

Explanation

州委员会被要求设立并维护一个在线仪表板,以展示加利福尼亚州在实现其全州气候变化目标方面的进展。该仪表板将提供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更新的、公众可访问的信息。

州委员会应当创建并维护一个温室气体排放仪表板,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更新的公开可用信息,说明本州在实现其全州气候变化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

Section § 385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州委员会必须在2009年1月1日前制定一项全面计划,以在2020年前利用现有技术和成本效益高的方法,尽可能多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该计划要求与相关州机构合作,以确保措施高效、不重复且可行。

该计划应概述各种减排策略,包括替代和市场化机制以及激励措施。它应考虑其他地区的减排计划,并评估对加州经济、环境和公共健康的影响。

州委员会必须评估不同排放源的贡献、对小型企业的潜在影响,并设定一个最低排放阈值,低于该阈值的排放将不要求减排。

还应识别碳捕获等自愿行动的机会。需要举办公开研讨会,特别是在受污染影响的地区,以收集反馈。该计划必须每五年更新一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a) 州委员会应在2009年1月1日或之前,根据本部门的规定,制定并批准一项范围界定计划(该术语按州委员会的理解),以在2020年前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源或各类排放源在技术上可行且成本效益最高的温室气体减排。州委员会应就其计划中所有与能源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电、基于负荷的标准或要求、提供可靠且负担得起的电力服务、石油精炼以及全州燃料供应,咨询所有对温室气体排放源具有管辖权的州机构,包括公共事业委员会和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以确保州委员会将要采纳和实施的温室气体减排活动是互补的、非重复的,并且能够以高效和成本效益高的方式实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b) 该计划应识别并就直接减排措施、替代合规机制、市场化合规机制以及州委员会认为对于促进在2020年前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最大可行和成本效益最高的减排是必要或可取的排放源和各类排放源的潜在货币和非货币激励措施提出建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c) 在作出(b)款所要求的决定时,州委员会应考虑与美国其他州、地方和国家(包括美国东北部各州、加拿大和欧盟)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相关的所有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d) 州委员会应使用最佳可用的经济模型、排放估算技术和其他科学方法,评估该计划对加利福尼亚州经济、环境和公共健康在减少温室气体方面的总潜在成本以及总潜在经济和非经济效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e) 在制定其计划时,州委员会应考虑每个排放源或排放源类别对全州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对贡献,以及对小型企业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应建议一个温室气体排放的微量阈值,低于该阈值的排放将不适用减排要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f) 在制定其计划时,州委员会应识别所有可核实和可执行的自愿行动中的减排措施机会,包括但不限于碳捕获项目和最佳管理实践。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g) 州委员会应举办一系列公开研讨会,让利益相关方有机会对计划发表评论。州委员会应在州内受空气污染物影响最严重的地区举办部分研讨会,包括但不限于被指定为联邦极端不达标地区且拥有少数族裔人口社区、低收入人口社区或两者兼有的地区。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h) 州委员会应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其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最大技术可行和成本效益减排的计划。

Section § 385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委员会在2023年7月1日前制定一项详细计划,目标是到2045年12月31日,使州内使用的水泥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委员会必须设定中期目标,旨在到2035年将水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2019年水平减少40%。

委员会不会计算与水泥生产本身无关的排放抵消。到2028年7月,委员会将评估进展,并可能根据技术改进调整目标,任何调整都需详细记录。委员会必须定义温室气体衡量标准,评估数据,并制定措施以解决障碍。

此外,委员会还需要考虑市场需求、空气质量、社区影响,并与其他机构协调努力,同时优先考虑节约成本的激励措施。该计划还包括减少对水泥厂附近社区不利影响的行动,以及对进口水泥潜在的碳成本。该战略将在立法机关拨款后实施。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a)(1) 到2023年7月1日,州委员会应制定一项综合战略,以使本州水泥行业尽快实现与州内使用的水泥相关的温室气体净零排放,但不迟于2045年12月31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a)(2) 为确保在实现(1)款中确立的目标方面取得充分进展,州委员会应针对州内使用的水泥的温室气体强度降低设定临时目标,该目标相对于2019日历年州内使用的水泥的平均温室气体强度,旨在到2035年12月31日将州内使用的水泥的温室气体强度降低到比2019年平均水平低4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a)(3) 在确定水泥的温室气体强度时,州委员会不应包括归因于与水泥或其投入品的制造或使用所涉及的原材料、燃料或其他能源、工艺或运输无关的活动或抵消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a)(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a)(4)(A) 到2028年7月1日,州委员会应评估实现根据(2)款设定的临时目标的可行性,并可根据技术进步以及在解决部署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和工艺障碍方面的进展(包括根据(b)款(7)项已确定措施的那些障碍)向上或向下调整临时目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a)(4)(A)(B) 如果州委员会对根据(2)款设定的任何临时目标进行向下调整,州委员会应记录其已确定的可行性限制,并建议必要的措施和行动,包括拟议的法定修改,以克服这些限制,从而使水泥行业尽快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但不迟于2045年12月31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b) 在根据(a)款制定综合战略时,州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b)(1) 定义温室气体强度的衡量标准,并评估水泥生产厂向州委员会提交的2019日历年数据以及关于进口到本州的水泥温室气体排放的其他相关数据,以建立衡量温室气体强度降低的基线。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b)(2) 评估现有措施的有效性,确定对现有措施的任何修改,并评估新措施,以克服阻碍实现本节所述目标的市场、法定和监管障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b)(3) 确定可减少不利空气质量影响并支持水泥厂附近社区经济和劳动力发展的行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b)(4) 纳入旨在尽量减少和缓解潜在泄漏的规定,并以与州内生产的水泥温室气体排放类似的方式核算进口水泥中隐含的温室气体排放,例如通过边境碳调整机制。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b)(5) 与其他州机构、地区、学术界、工业界和公共卫生领域的专家以及当地社区进行协调和咨询。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b)(6) 优先考虑在适用情况下利用州和联邦激励措施的行动,以降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和工艺的成本,并增加本州的经济价值。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b)(7) 评估支持市场需求和财政激励的措施,以鼓励生产和使用低温室气体强度的水泥,包括但不限于考虑以下所有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b)(7)(A) 加快州机构(包括交通部)承担的项目中采用硅酸盐石灰石水泥和其他混合水泥的措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b)(7)(B) 为减轻水泥生产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提供财政支持和激励的措施,旨在加速这些技术的行业部署。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b)(7)(C) 促进燃料转换的措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b)(7)(D) 在水泥生产设施中创造激励并消除能源效率改进和余热回收障碍的措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2(c) 州委员会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实施根据本节制定的战略。

Section § 385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下,于2026年前制定一个框架,用于衡量建筑项目中使用的材料的碳强度。到2028年,必须制定一项战略,以在2035年前将这些材料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40%。这包括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项目提交评估所用材料碳影响的生命周期评估,并要求制造商提供环境产品声明。

该法律为评估使用低碳材料的可行性和成本影响提供了指导方针,并对两者进行了明确定义。它强制建立一个报告系统,以跟踪减排目标的进展,并确保即使由于可行性或成本原因未能完全实现目标,只要项目符合特定标准,仍被视为合规。该法律还强调了激励和支持措施的重要性,以鼓励使用低碳强度材料。不遵守这些排放目标将受到处罚,但如果已尽到应有的注意并被视为已达到目标,则不予处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a) 州委员会应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协商,制定一个框架,用于衡量新建筑(包括住宅用途建筑)施工所用材料的平均碳强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b) 州委员会还应在202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一项全面的战略,以使本州的建筑行业尽快实现建筑材料温室气体排放量净减少40%的目标,但不迟于2035年12月31日。40%净减少的基准应根据2026日历年报告的环境产品声明的行业平均水平,或由州委员会确定的最相关、最新的可用数据来建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c) 根据 (a) 款制定的框架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c)(1) 要求承建至少五套新建住宅单元或10,000平方英尺非住宅建筑空间项目的实体提交生命周期评估,该评估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14040系列标准中关于产品阶段 (A1-A3) 的定义,以确定新建住宅和非住宅建筑所用材料的碳强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c)(2) 要求建筑材料制造商提交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标准14025定义的III型环境产品声明,或具有与ISO标准14025一致的数据收集统一标准、行业接受度和建筑材料完整性的类似稳健的材料生命周期评估方法。如果材料生命周期评估或环境产品声明不足,或出现重大供应链问题,州委员会应决定如何处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d) 根据 (a) 款制定的框架可包括一个跟踪和报告机制,以便利向州委员会报告建筑碳强度数据,并允许跟踪本节中规定的碳强度减少目标的进展。除用于补偿州委员会在管理该报告机制中产生的任何行政成本的费用外,州委员会不得对本款授权的报告机制参与者征收任何其他费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e) 根据承建涵盖项目的实体依照 (i) 款第 (2) 项提交的信息,以及州委员会确定的其他相关信息,州委员会应评估根据 (b) 款制定的战略实施的成本影响和可行性,以制定解决战略实施中已知成本影响和可行性问题的建议。本款不影响项目根据承建项目实体依照 (i) 款第 (1) 和 (2) 项作出的认定,被视为符合适用目标的地位。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f) 本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f)(1) 就材料的使用而言,“可行性”指以下所有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f)(1)(A) 考虑到经济、环境、法律、社会和技术因素,该材料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成功安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f)(1)(B) 该材料不会损害安装材料人员或建筑物居住者的健康或安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f)(1)(C) 使用该材料的建筑物可以设计成提供同等功能,并且至少具有与使用基准材料建造的建筑物相同的使用寿命、性能和耐用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f)(1)(D) 该材料在项目所在区域可商业获得。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f)(1)(E) 该材料未涉及建筑或设计缺陷索赔、明示或默示保证违约、欺诈或虚假陈述。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f)(1)(F) 该材料提供同等功能,并且至少具有与基准材料相同的使用寿命、性能和耐用性。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f)(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f)(2)(A) “成本影响”指因采用低碳材料而导致的显著的整体材料或运营成本增加或进度延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f)(2)(A)(B) 在分段 (A) 中使用,“显著”指项目现场的运营或总材料成本增加5%或以上,或时间表延误,且该增加或延误是由于在项目中纳入了低碳材料,而非其替代的基准材料所致。就本段而言,基准材料应指如果本节不适用于该项目,则在为示范住宅或项目(如适用)提交建筑许可证申请时,承建该项目的实体原本会使用的材料。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g) 州委员会应允许承建项目的实体使用根据《加州法规》第25篇第10-103节(a)款第 (3) 段负责安装证书的相同人员,向州委员会提交、报告、通知、追踪或以其他方式传递信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h) 本节设定的目标应不早于2027年1月1日开始适用,并在基准确定两年后开始适用。项目内建造的每个住宅单元的适用目标应为该项目首个示范住宅的建筑许可证申请提交时适用的目标。对于不使用示范住宅的项目,适用目标应为提交建筑许可证申请时生效的目标。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i)(1) 对于本节所涵盖的建筑物,低碳材料的纳入应在产生成本影响或不可行的情况下受到限制或排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i)(2) 承建项目的实体可寻求通过使用本节规定的材料或方法,以及(如果建立了隐含碳交易系统或其他替代合规方法)根据第38561.6节规定的方法,单独或组合使用,以实现适用目标,具体取决于可用的合规方法。如果承建项目的实体使用本节、第38561.6节或两者中描述的材料或方法,在符合可行性标准和不超过成本影响限制的情况下,且该实体发现由于不可行或成本影响仍无法实现适用目标,则该项目应被视为符合适用目标。在此情况下,承建项目的实体应向州委员会提供文件,该文件应在州委员会将制定的报告和记录保存法规中予以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i)(3) 州委员会应咨询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产品制造商、建筑商和设计专业人士,就降低建筑材料和涵盖项目的碳强度的方法向州委员会提供建议,同时保持避免成本影响和其可行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i)(4) 州委员会无权批准、否决或延迟项目的规划、使用、开发、设计或施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i)(5) 建筑材料制造商应向州委员会报告数据,以确保其产品符合州委员会将制定的报告和合规要求中的适用减排目标。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j) 本节不适用于电器。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k) 就《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第21000节起))而言,与建筑材料制造相关的任何不利环境影响,不得直接或间接归因于使用该建筑材料的项目。本款不免除承建涵盖项目的实体遵守本节内任何其他规定的义务。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l) 在根据 (b) 款制定策略时,州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l)(1) 研究并优先考虑利用州和联邦激励措施(如适用)的行动和规定,以降低建筑行业、房主和开发商在建筑相关项目中实施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成本,并为本州增加经济价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3(l)(2) 评估支持市场需求和财政激励的措施,以鼓励生产和使用低温室气体强度的建筑相关项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考虑以下措施:

Section § 3856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如何利用其自然和耕作土地,通过从大气中去除温室气体来应对气候变化。它定义了“自然碳固存”和“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等关键术语。到2024年1月1日,州机构必须设定通过这些方法减少排放和增加碳储存的目标,这些目标将帮助加州实现其气候目标。

从2025年开始,这些机构每两年必须通过战略计划报告进展,详细说明已采取的行动及其效益,特别是对弱势社区的效益。一个由原住民和环境代表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将指导这些工作,并评估实现目标的任何障碍。州委员会还将制定一致的排放跟踪和成功衡量方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a)(1) “自然碳固存”是指在自然和耕作土地上采取的行动,旨在从大气中去除温室气体并将其储存在植被和土壤中。这应包括这些土地的保护、养护、恢复和可持续管理,其中可能包括堆肥施用、覆盖作物、树篱、计划放牧、城市林业、河岸恢复、湿地潮汐流恢复以及其他形式的湿地恢复等相关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a)(2) “自然土地”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9001.5节 (d) 款 (2) 项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a)(3) “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是指在自然和耕作土地上增加净碳固存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例如恢复、养护和土地管理行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a)(4) “脆弱社区”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71340节 (d) 款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a)(5) “耕作土地”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9001.5节 (d) 款 (1) 项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b)(1) 自然资源局应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前,与州委员会、加州环境保护局、食品和农业部、根据 (c) 款设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州机构合作,确定2030年、2038年和2045年自然碳固存和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宏伟目标范围,以支持州实现碳中和并促进气候适应和韧性的目标。这些目标应整合到根据第38561节制定的范围界定计划和其他州政策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b)(2) 为实现根据 (1) 项设定的目标而开发的项目和行动,应支持州实现碳中和的努力,考虑气候影响,增强对气候变化影响的韧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以最大化生态健康和生物多样性、补充其他气候和资源目标的方式增强碳固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b)(3) 州委员会应确保为实现根据 (1) 项设定的目标而开发的项目和行动所产生的所有排放减少量,其核算方式不会导致排放减少量的重复计算,并且用于任何市场化合规机制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减少量和清除量,均应是在其他情况下本会发生的减少量和清除量之外的额外部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b)(4) 自然资源局应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前,与州委员会、加州环境保护局和食品和农业部协商,审查并更新根据第39740.2节制定的《自然和耕作土地气候智能战略》,以实现根据 (1) 项设定的目标。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b)(5) 根据 (4) 项进行的审查和更新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b)(5)(A) 迄今为止在自然和耕作土地上采取的行动和项目的描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b)(5)(B) 排放减少、自然碳固存和协同效益的量化进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b)(5)(C) 相关机构如何计算排放减少、自然碳固存和协同效益的描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b)(5)(D) 对低收入社区、弱势社区、脆弱社区、弱势农民和美洲原住民部落的效益总结。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b)(5)(E) 评估优先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途径和优先行动在温室气体减排、气候韧性和气候变化适应方面的有效性。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b)(5)(F) 识别并描述实现根据 (1) 项设定的目标范围的任何障碍。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b)(5)(G) 针对 (F) 项中识别的障碍提出的建议,以实现根据 (1) 项设定的目标范围。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b)(5)(H) 根据 (c) 款设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c) 自然资源局和州委员会应共同设立一个专家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大学研究人员、技术援助提供者、从业人员以及气候变化和自然与耕作土地科学与管理领域的其他专家,以及原住民和环境正义代表组成,旨在为自然和耕作土地的模型和分析提供信息和审查,就实施策略和标准化核算向州机构提供建议,并就解决本节高效实施的障碍提供建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d) 不迟于2025年1月1日,州委员会应制定标准方法,供州机构持续追踪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碳固存,并在可行的情况下,经与自然资源局和食品农业部协商,追踪自然和耕作土地随时间产生的额外效益。在估算和追踪自然和耕作土地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以及碳固存时,州委员会应在可行的情况下,考虑以下两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d)(1) 与自然和耕作土地相关的二氧化碳、甲烷和一氧化二氮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d)(2) 气候变化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风险增加、气温升高和降水减少,对减少自然和耕作土地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固存碳的能力的影响。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5(e) 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两年,自然资源局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数据,说明根据(b)款第(1)项设定的目标所取得的进展,包括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做的州支出。

Section § 38561.6

Explanation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旨在建立一个系统,以减少建筑材料中的碳排放。它定义了与碳排放相关的关键术语,例如“碳强度”和“隐含碳交易系统”。重点是通过允许碳信用交易来减少与建筑材料相关的温室气体。该系统旨在通过激励在新建筑中使用低碳材料,使建筑更具可持续性。

州委员会可以创建一个交易系统,允许建设项目和材料制造商买卖碳信用。目标是确保建筑行业在不使项目成本过高或过于复杂的情况下减少排放。州委员会可以采纳规则并与其他机构合作,以确保这些变革顺利整合并持续受到监测。

最后,本节明确指出,不允许设立新的创收计划,且执法将仅通过相关法规中规定的罚款进行。总的来说,这项法律旨在促进环保的建筑实践,同时避免给利益相关者带来过高的成本或监管负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a)(1) “碳强度”是指单位建筑材料的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量,具体而言,是指材料的净上游二氧化碳影响(排放量减去储存量)与材料重量之间的比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a)(2) “隐含碳交易系统”是指一个市场化的信用交易平台,用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交换、储存、信用和其他交易,受州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协议管辖,其在相同时间段内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与直接遵守州委员会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制或减排措施所实现的减排量相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a)(3) “低碳建筑标准”是指根据第38561.3节创建的框架,旨在将第38561.3节(c)款(1)项中确定的新建建筑以及隐含碳交易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的碳强度降低40%,以促进建筑材料的信用交易平台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a)(4) “材料生命周期”是指与材料生产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其定义见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14040系列标准,重点关注产品阶段(A1-A3)。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a)(5) “承担项目建设的实体”是指拥有作为开发协议标的的不动产的个人或实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b) 州委员会可以根据第38561.3节和本节的规定建立一个隐含碳交易系统,该系统应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b)(1) 如果州委员会选择建立隐含碳交易系统,该系统应设计供承担建设项目的实体和建筑材料制造商使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b)(2) 隐含碳交易系统的计量单位应为每总平方英尺的全球变暖潜能值 (GWP)(千克二氧化碳当量/平方英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c) 州委员会应具有设计隐含碳交易系统的灵活性,并可就隐含碳交易系统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c)(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c)(1)(A) 采纳关于信用分配方法、方案中预期碳价格以及交易期的规则和条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c)(1)(A)(B) 在制定信用分配方法的规则和条例时,包括那些管辖任何可交易合规工具的规则和条例,应努力避免市场上合规信用过剩,为此,可考虑设定每单位材料可产生的信用量的上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c)(2) 考虑使用通过隐含碳交易系统产生的信用,以帮助促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建筑材料的创新和投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c)(3) 考虑与其他州、地方和国家(包括其他州、加拿大和欧盟)的低碳建筑材料减排计划相关的所有信息,并在此过程中审查现有和拟议的国际、联邦和州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计划,作出合理努力以促进根据本分部建立的计划与其他计划之间的一致性,并简化温室气体排放源的报告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c)(4) 在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将隐含碳交易系统与第38561.3节所述的框架整合,并应在2029年1月1日或之后实施该系统。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c)(5) 在制定建筑法规时,应与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协商,以尽量减少重复或不一致的监管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d) 州委员会应有权酌情在2035年12月31日之前,在第38561.3节的范围内采纳进一步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或在考虑市场采纳情况后提供早期减排信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e) 在制定其计划时,州委员会应识别所有可核实和可执行的行动以及最佳管理实践中的减排措施机会。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6(f)(1) 州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节和第38561.3节采纳规则和条例,以监测、核实和强制执行建筑材料中隐含碳的减少。

Section § 385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其下一次范围界定计划更新中,纳入对两种工业排放源的讨论:一种是已有零排放替代方案的,另一种是尚无此类替代方案的。

本法律条款将于2028年7月1日之后失效,并于2029年1月1日正式废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7(a) 在根据第38561条规定编制的下一次范围界定计划更新中,州委员会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7(a)(1) 讨论目前技术上存在零排放替代方案的温室气体工业排放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7(a)(2) 讨论目前技术上不存在零排放替代方案的温室气体工业排放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7(b) 本节将于2028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29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3856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脱碳”定义为减少或消除温室气体排放。它要求州委员会与其他委员会合作,在2024年6月1日前准备一份评估报告,重点关注氢气在加州气候目标中的作用。

这包括针对绿色氢气的政策建议、支持氢气基础设施的策略,以及所有类型氢气在减排方面的潜力。它还涉及分析如何利用发电量生产绿色氢气、估算减排量、评估健康影响,并提出监管流程建议。此外,它还评估了氢气在水处理中的作用,并审查了生命周期排放和环境影响。总的来说,该法旨在将氢气解决方案整合到加州的能源和环境战略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8(a) 就本节而言,“脱碳”指减少或消除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8(b) 州委员会应与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以及公共事业委员会协商,不迟于2024年6月1日准备一份评估报告并发布在州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该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8(b)(1) 关于在本州使用氢气,特别是使用绿色氢气以帮助实现本州气候、清洁能源和清洁空气目标的政策建议。政策建议可包括关于如何克服市场障碍并加速绿色氢气生产、规模化和使用进展的建议,包括通过使用公私合作、由公共、私人或非营利实体或其组合实施的示范项目、激励措施、融资机制或其他政策,以及关于如何最大化因增加绿色氢气利用而产生的经济、环境、公共健康、劳动力和公平效益的建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8(b)(2) 描述符合本州气候、清洁能源和清洁空气要求的策略,以支持氢气基础设施,包括在经济中难以脱碳的部门中用于生产、加工、输送、储存和最终用途所需的基础设施,以便为绿色氢气的部署准备基础设施和最终用途。该描述应明确旨在通过部署氢气(包括绿色氢气)来促进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和短寿命气候污染物排放减少的政策,同时确保氢气基础设施将支持加州熟练和受训劳动力的就业以执行该工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8(b)(3) 描述除绿色氢气之外的其他形式氢气在实现减排方面的潜力,这些减排可有助于实现本州的气候、清洁能源和清洁空气目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8(b)(4) 分析如何更好地利用被削减的发电量以帮助实现本分部规定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被削减的发电量是否可用于生产绿色氢气。州委员会在准备该分析时还应咨询独立系统运营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8(b)(5) 估算本州通过在各种情景下部署绿色氢气可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和空气质量效益,使用绿色氢气相关的成本,以及与其他替代方案相比,优先发展各种形式氢气所带来的相关健康和环境影响。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8(b)(6) 分析将氢气(包括绿色氢气)的生产和应用与饮用水供应处理需求相结合的潜在机会,特别是对于海水淡化、饮用水回用以及盐和污染物去除项目等先进处理水供应。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8(b)(7) 关于涉及氢气(包括绿色氢气)从生产地点到最终用途的输送和分配的监管和许可程序的政策建议。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8(b)(8) 分析各种形式氢气(包括绿色氢气)生产的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8(b)(9) 分析氢气(包括绿色氢气)分配和最终用途所产生的空气污染和其他环境影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1.8(c) 在根据 (b) 款制定评估报告时,州委员会应咨询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以及劳工和劳动力组织,包括那些管理经州批准的学徒计划的组织,这些计划培训工人建造、安装和维护氢气基础设施。

Section § 385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设定限制并制定措施,以在技术可行和成本效益最高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法规应力求公平,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最大化效益,并鼓励及早采取减排行动。此外,这些规定应避免对低收入社区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并对那些早期自愿减排的实体给予适当的抵免。

委员会必须确保这些法规有助于维持空气质量标准,并带来广泛的环境和经济效益。委员会的决策将依据现有最佳的科学和经济数据。他们还必须与公共事业委员会合作,协调电力和燃气供应商的法规,避免重复规定。

本节定于2046年开始生效,但允许持续修订以改进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a) 州委员会应通过法规采纳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和减排措施,以实现技术上可行和成本效益最高的温室气体减排,从而达到本部的宗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b) 在根据本节和第5部分(自第38570节起)采纳法规时,在可行范围内,为实现本部的宗旨,州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b)(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b)(1)(A) 设计法规,包括在适当时分配排放配额,使其公平合理,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并最大限度地增加对加利福尼亚州的总体利益,并鼓励及早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b)(1)(A)(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b)(1)(A)(B)(i) 设计法规,包括在适当时分配排放配额,使其在2031年1月1日或之前,将支持从燃气公司过渡到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7篇第95802节所定义的电力分配公用事业,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纳税人影响并实现本部的宗旨。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b)(1)(A)(B)(i)(ii) 就本分段而言,“燃气公司”具有《公共事业法》第222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b)(1)(A)(B)(i)(iii) 除(i)款另有规定外,本分段不应被解释为影响向排放密集型、贸易暴露型工业部门分配排放配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b)(2) 确保为遵守法规而开展的活动不会对低收入社区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b)(3) 确保在本节实施之前已自愿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实体,获得对其早期自愿减排的适当抵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b)(4) 确保根据法规开展的活动补充而非干扰实现和维持联邦及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及减少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的努力。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b)(5) 考虑这些法规的成本效益。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b)(6) 考虑总体社会效益,包括其他空气污染物的减少、能源来源的多样化以及对经济、环境和公共卫生的其他益处。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b)(7) 考虑这些法规对可负担性、成本效益、加利福尼亚州泄漏最小化以及实现本部的宗旨的影响。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b)(8) 最大限度地减少实施和遵守这些法规的行政负担。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b)(9) 最小化泄漏。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b)(10) 考虑每个排放源或各类排放源对全州温室气体排放的贡献程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c) 为实现本部的宗旨,州委员会应采纳一项法规,建立一个基于市场的逐年递减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限制系统,适用于排放温室气体的排放源或各类排放源,自2012年1月1日至2045年12月31日(含)有效,州委员会认定该系统将从这些排放源或各类排放源中实现技术上可行和成本效益最高的温室气体总量减排,并确保所涵盖排放源的计划总排放量至少与本部的宗旨保持一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d) 州委员会根据本部分或第5部分(自第38570节起)采纳的任何法规应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d)(1) 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是真实的、永久的、可量化的、可核实的,并可由州委员会强制执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d)(2) 对于根据第5部分(自第38570节起)制定的法规,减排量应是在法律或法规另行要求的任何温室气体减排量之外的,并且是在其他情况下会发生的任何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量之外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d)(3) 如果适用,温室气体减排应在同一时间段内发生,并且在数量上等同于根据本部要求的任何直接减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e) 州委员会在采纳本节要求的法规时,应依据现有最佳经济和科学信息以及其对现有和预计技术能力的评估。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f) 州委员会在制定影响电力和天然气供应商的法规时,应与公共事业委员会协商,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复或不一致的监管要求。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g) 州委员会可以修订根据本节采纳的法规,并采纳额外法规以推进本部的规定。

Section § 385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委员会更新与气候政策相关的重大市场化合规规定时,必须向特定的立法委员会提交其计划和理由。他们必须讨论这些规定的现状,并解释为何需要进行修改。委员会还必须向这些委员会提供经济分析报告,如果被要求,可能需要出席听证会。此外,他们还负责在讨论这些更新的会议之前公开议程。这些措施旨在确保透明度和立法监督,但不会延误规则制定过程。这项法律的有效期至2046年1月1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1(a) 如果州委员会根据第38562条启动更新市场化合规机制的监管程序,且该程序预计将成为《政府法典》第11342.548条所定义的重大法规,则州委员会主席应向气候变化政策联合立法委员会和立法机关其他相关政策委员会汇报市场化合规机制的当前状况,并提供更新市场化合规机制的理由,包括更新旨在解决的具体问题。州委员会主席根据本条进行的汇报应满足《政府法典》第9147.10条(b)款和本法典第38531条(b)款在汇报发生年份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1(b) 州委员会应将《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要求对受(a)款约束的监管程序进行的经济分析报告提交给气候变化政策联合立法委员会和相关预算小组委员会。在该报告提交后30天内,如果气候变化政策联合立法委员会主席或立法机关相关政策委员会或预算小组委员会主席提出要求,州委员会主席应出席关于拟议监管修正案的听证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1(c) 州委员会应在公开议程可用时,将其提交给气候变化政策联合立法委员会和立法机关其他相关政策委员会,该议程是关于州委员会将审议受(a)款约束的监管程序下规则制定修正案的委员会会议。如果气候变化政策联合立法委员会主席或立法机关相关政策委员会或预算小组委员会主席提出要求,州委员会主席应出席关于修正案的听证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1(d) 本条规定的立法听证会和通知不得延误州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进行的规则制定程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1(e) 本条仅在204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385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加州气候危机法案》,旨在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应对气候变化。州政府的目标是到2045年实现净零排放,并将排放量比之前设定的水平至少减少85%。这并非取代现有排放目标,而是对其进行补充。州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将制定并利用碳清除和捕获技术策略来支持这些目标。到2035年,州委员会将评估这些目标相对于其他可能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向立法机关报告。此外,还将有年度报告来跟踪进展并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2(a)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引述为《加州气候危机法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2(b) 就本节而言,“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指根据第38505节(g)款定义,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在州委员会确定的时间内,通过清除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平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2(c) 州政府的政策是做到以下两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2(c)(1) 尽快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但不迟于2045年,并在之后实现并保持温室气体净负排放。此目标是第38566节规定的全州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补充,而非替代或取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2(c)(2) 确保到2045年,全州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比根据第38550节设定的全州温室气体排放限额减少85%。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2(d) 州委员会应与相关州机构合作,做到以下两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2(d)(1) 确保根据第38561节要求更新的范围界定计划识别并建议实现(c)款所述政策目标的措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2(d)(2) 识别并实施各种政策和战略,以在加州实现二氧化碳清除解决方案和碳捕获、利用和储存技术,以补充减排并实现(c)款所述的政策目标。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2(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2(e)(1) 截至2035年12月31日,州委员会应评估实现(c)款(2)项所述政策目标相对于实现(c)款(1)项所述政策目标的替代方案的可行性和权衡,并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2(e)(2) 州委员会应每年向气候变化政策联合立法委员会报告(c)款所述目标的进展情况。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2(e)(3) 作为根据第38592.6节规定的年度报告要求的一部分,立法分析师办公室,直至2030年1月1日,应独立分析州政府在(c)款所述目标方面的进展,并应准备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其审查情况,其中可包括对为实现(c)款所述目标而采取的州行动的改进建议。在适当时,这些年度报告可纳入对州委员会评估和报告实践的审查,并可包括为提高透明度和问责制而提出的潜在变更建议。根据本款准备的报告应向公众提供。

Section § 385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委员会在2026年底前进行一项研究并向立法机关报告,内容是关于抵消项目如何促进州的气候目标,以及如何改进或以不同方式评估这些项目。这包括研究重新定义加州境内的“直接环境效益”的可能性,并就如何发展更多州内抵消项目提出建议。委员会还必须在2029年前更新现有的抵消协议,以确保它们符合全球碳市场和《巴黎协定》的最佳可用科学和实践。

从2034年1月开始,此后每五年,委员会需要评估这些抵消协议,以确保它们仍然采用最新的科学标准。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3(a)(1) 不迟于2026年12月31日,州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进行一项研究并向立法机关报告,内容涉及以下所有与抵消相关的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3(a)(1)(A) 评估抵消项目对加州气候目标进展的贡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3(a)(1)(B) 评估为符合第38562条(c)款第(2)项(E)分项的规定,修改“州内直接环境效益”定义的可能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3(a)(1)(C) 关于如何使州内抵消项目更具吸引力以促进其发展的建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3(a)(1)(D) 关于州内抵消项目的替代估值方法或标准的建议,特别是支持本法典第38561.5条或《公共资源法典》第71450条(b)款目标的项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3(a)(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本分项将于2030年12月31日失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3(b) 不迟于2029年1月1日,州委员会应更新所有现有的合规抵消协议,以确保这些合规抵消协议反映最佳可用科学,包括但不限于考虑其他碳市场中的合规抵消协议,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1)于2015年12月12日在法国巴黎通过的《巴黎协定》第6.4条下建立的信用机制(亦称《巴黎协定》信用机制),学术研究和行业最佳实践,并优先考虑抵消质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3(c) 不迟于2034年1月1日,以及此后每五年,州委员会应评估所有合规抵消协议,并考虑是否有必要进行更新,以确保这些合规抵消协议反映最佳可用科学,包括考虑(b)款中规定的事项。

Section § 38562.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州机构在2035年1月1日前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的定义和总体目标。“范围1排放”指机构控制来源的直接排放,“范围2排放”则涉及购买能源产生的间接排放。

总务部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调,负责追踪实现此目标的进展。主要要求包括从2024年7月1日起每年发布排放清单,并在2026年1月1日前制定详细的行动计划,此后每两年更新一次。这些行动应纳入州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计划和预算提案中。

此外,总务部必须向州机构提供支持和资源,并每两年向立法机关报告排放进展和现有挑战,同时提出立法行动建议以消除障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4(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4(a)(1) “范围1排放”是指州机构拥有或控制的来源产生的所有直接排放,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化石燃料燃烧和车队燃料消耗产生的排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4(a)(2) “范围2排放”是指州机构拥有或控制的来源产生的所有间接排放,包括但不限于州机构从公用事业供应商处购买电力、热力或蒸汽所产生的排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4(a)(3) “州机构”是指任何州机构、委员会、部门或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4(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所有州机构应力争在不迟于2035年1月1日或此后尽快实现其运营(包括范围1和范围2排放)产生的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4(c) 在实现(b)款规定的目标方面,总务部应在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后,在可行范围内,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4(c)(1) 在2024年7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直至实现(b)款规定的目标,在其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公开可用的位置发布前一历年州机构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4(c)(2) 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前,在其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公开可用的位置制定并发布一项计划,该计划应描述为实现(b)款规定的目标所需的行动和投资,并估算与所需行动和投资相关的成本。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4(c)(3) 从2028年6月30日开始,此后每两年,直至实现(b)款规定的目标,在其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公开可用的位置制定并发布一份更新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对州机构在实现(b)款规定的目标方面所取得进展的描述,以及对所需行动和投资的任何变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4(c)(4) 确保根据(2)和(3)段确定的所需行动和投资被纳入所有州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路线图。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4(c)(5) 在立法机关拨款的前提下,向州机构提供信息、培训、协调、最佳实践和其他技术援助,以帮助这些州机构实施根据(2)和(3)段确定的所需行动和投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4(d) 州机构应将根据(c)款确定的所需行动和投资纳入其未来的预算提案中,但须经立法机关拨款,以实现(b)款规定的目标。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4(e) 从2027年12月31日开始,此后每两年,直至实现(b)款规定的目标,总务部应向立法机关报告实现该目标的进展情况,包括以下两方面: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4(e)(1) 所有州机构的温室气体总排放量以及自上次报告提交以来州机构所采取行动的摘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4(e)(2) 阻碍进展的障碍以及立法机关为减少这些障碍可能采取的建议行动。

Section § 38562.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州委员会制定规则,旨在将排放量减少到超出既定限额,特别是在受污染影响最严重的社区。

他们必须遵守相关要求,考虑排放的社会成本,并专注于制定能够直接减少排放的法规。优先考虑减少大型固定源和移动源的排放,以及其他类型来源的排放。

在根据本分部采纳规则和条例以实现超出全州温室气体排放限值的减排,并保护州内受影响最严重和处境最不利的社区时,州委员会应遵循第38562条 (b) 款的规定,考虑温室气体排放的社会成本,并优先考虑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5(a) 导致大型温室气体固定排放源直接减排以及移动源直接减排的减排规则和条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5(b) 导致来自 (a) 款中未指明的其他来源直接减排的减排规则和条例。

Section § 38562.7

Explanation

在更新排放范围界定计划时,必须为每种减排方法提供详细信息。这包括预测该措施能减少多少温室气体和其他空气污染。更新还应说明该措施的成本效益,同时考虑直接成本以及对社会的更广泛益处。

根据第38561条制定的每次范围界定计划更新,应针对每项减排措施,包括每种替代性合规机制、市场化合规机制以及潜在的货币和非货币激励措施,明确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7(a) 该措施预计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范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7(b) 该措施预计产生的空气污染减排量范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2.7(c) 该措施的成本效益,包括避免的社会成本。

Section § 38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在2011年1月1日和2012年1月1日这两个指定日期之前,制定并执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定。它还允许委员会在适当情况下,对早期减排努力给予积分奖励。

Section § 38564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州委员会与其他州、联邦政府以及其他国家合作,以寻找减少温室气体的最佳方法。目标是在区域、国家和国际层面创建高效且经济实惠的项目。

Section § 38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确保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惠及加州最弱势的社区。它还强调在可能的情况下,让小型企业、学校、经济适用房团体和其他社区机构参与这些减排举措。

Section § 385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制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定时,州委员会必须确保到2030年底,排放量至少比设定的限值低40%。重点是以技术上可行且经济有效的方式实现这一目标。

Section § 385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在获得资金的情况下,改进其温室气体减排激励计划。CARB 必须识别其计划中的重叠部分,收集关于每个计划如何影响行为的数据,并评估它们提供的社会效益。他们将与一所大学签订合同,收集必要的分析数据。CARB 将利用这些信息来完善排放估算,并改进计划的资金和设计。这些任务必须在收到立法机关拨款后的三年内完成。“激励计划”一词指的是一项州审计报告中包含的、侧重于气候变化目标的具体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8(a) 待立法机关拨款后,为更好地协助本州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州委员会应就其管理的激励计划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8(a)(1) 为提高州委员会识别其各项激励计划各自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能力,州委员会应建立一个流程,以正式识别具有相同目标的激励计划之间的任何重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8(a)(2) 为提高其识别各项激励计划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有效性的能力,州委员会应制定一个流程,以定义、收集和评估其各项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行为变化数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8(a)(3) 为更好地证明其激励计划在实现特定社会经济效益方面尽可能有效,州委员会应制定一个流程,以定义、收集和评估可转化为衡量指标的数据,这些指标将展示其各项激励计划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8(a)(4) 州委员会应与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签订合同,以收集必要信息,从而更好地识别归因于其激励计划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和社会经济效益。该合同的调查结果应为州委员会实施的流程和方法提供依据。
(5)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8(a)(5)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8(a)(5)(A) 州委员会应使用根据第 (1) 和 (2) 款收集的信息,以完善其激励计划的任何温室气体排放估算,这些估算包含在其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年度报告、资金计划或任何长期规划文件或报告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8(a)(5)(A)(B) 州委员会应使用根据第 (3) 款收集的衡量指标和数据,以在其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年度报告或资金计划中提出任何资金和设计建议,这些建议应基于其激励计划在提供社会经济效益方面的效力和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8(b) 州委员会应在本节目的收到立法机关拨款后三年内,完成 (a) 款第 (1) 至 (4) 项(含)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568(c) 就本节而言,“激励计划”是指由州委员会管理并包含在由加州州审计长进行的题为“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改进计划衡量将有助于加州更具战略性地实现其气候变化目标”(报告编号 2020-114)的审计报告中的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