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Section § 38070
Section § 38071
这项法律旨在使州卫生服务部管理公共卫生项目变得更简单、更经济。它还鼓励州和地方政府以及非营利组织尝试创新方法来解决地方公共卫生问题。
Section § 38072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公共卫生项目中的“合作协议”是什么。合作协议是州卫生服务部与地方政府单位、州政府单位或非营利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这些协议涵盖了各种健康项目,包括艾滋病、农业工人健康、美洲印第安人健康、农村健康发展、诊所补助、初级保健可及性、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健康、妇女和儿童营养项目、围产期护理、计划生育以及遗传性疾病等。此外,它还包括由特定条款或预算规定授权的其他公共卫生项目。
Section § 38073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遵守在其他法律文件的多个引用条款和章节中阐明的特定规则和程序。这包括遵守各种行政和程序性规定,包括申诉和上诉程序,这些程序必须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和《政府法典》中引用的条款予以遵守。
Section § 38074
本节解释了部门如何授予合作协议。这些协议可以通过申请邀请书或提案邀请书获得。当部门有资金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实体时,会使用申请邀请书,这通常会产生多项授标。然而,提案邀请书必须遵循《公共合同法》中的特定法律要求。通常,协议期限为三年,但一年期的协议可以延长两次。不需要正式申请的例外情况包括:年度金额低于5万美元的协议、某些小型项目,以及WIC项目中持续提供的服务。在这些情况下,授标可以跳过正式的申请程序,但需符合特定条件。
Section § 3807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承包商申请其提供的不同项目时,可以灵活地与该承包商签订一份综合协议。简单来说,它通过将多个项目申请合并为一份合同来简化流程。
Section § 38076
Section § 38077
本法律规定了部门在合作协议中必须使用的支付方式,具体列出了四种可能的系统:最高金额内的成本、按服务单位固定支付、固定月度支付和固定价格协议。如果使用可允许成本系统,协议需要一份详细的预算,涵盖人员、运营费用、资本支出以及其他指定成本,包括固定的间接成本。协议中的非营利组织或政府单位可以提出项目变更,部门必须在30天内书面批准或不批准。如果部门未及时回应,则变更将自动获得批准。
Section § 38077.3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制定标准、易于使用的协议格式,并让所有相关方参与,以简化和统一行政流程。目标是提高一致性和用户友好性,同时确保财务责任。这些标准协议将侧重于支付系统和报告等关键运营需求,但不会涵盖预算或工作范围等具体的项目细节。
可以成立由所有相关方代表组成的工作组来帮助实施这一过程。一旦这些标准格式最终确定,除非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否则对其进行的任何更改都必须在实施前公开征求意见。
Section § 38078
本法律规定了涉及部门或承包商的合作协议的规则。如果他们希望终止合作协议,必须提前至少30天发出书面通知。
如果某个实体未能遵守其与部门之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部门有权拒绝其任何提案或申请。
如果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未能履行协议要求,则必须退还其收到的任何资金。
Section § 38078.5
本法规定,对于购买电子数据处理或电信产品和服务,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的合作协议,可以免除某些公共合同规定。
与政府单位签订的资本设备采购协议,应使用承包商现有的采购系统。非营利组织必须遵守特定的采购标准,确保没有利益冲突,促进公开竞争,避免不必要的采购,提供详细的招标要求,并优先考虑小型企业、少数族裔企业、女性企业或退伍军人企业。如果符合州的最佳利益,总务局局长可以豁免超过5万美元的采购不受这些规则的限制,但必须通知审计长。
然而,(a)款中的具体规定在1997年6月30日之后不再有效。
Section § 38079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非营利组织签订的合作协议,无论其规模大小,都必须遵守另一部法律中详细说明的关于逾期付款的具体规定。它还赋予一个部门某些权力,这些权力在另一套法律中有所概述。然而,当涉及到使用特定基金的资金时,只有在立法机关批准后才能进行。
Section § 38080
在签署合作协议之前,部门可以选择将授予详情(包括收款方名称和资助金额)通知主计长。他们还可以为该组织申请一笔初始付款,该款项最高可达总批准资金的25%。
Section § 38081
本法律条款确保,对于加州州卫生服务部签订的任何金额超过25万美元的合同,承包商可以选择用证券替代被扣留的款项,这些款项旨在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允许,这些证券将存入作为托管代理的银行,并在合同成功完成后返还给承包商。
另外,承包商可以指示将保留金收益支付给托管代理并投资于证券,利息归承包商所有。承包商必须在收到利息后20天内,扣除任何相关费用后,向分包商支付其应得的利息份额。
在此安排中使用的证券有明确规定,包括政府列出的证券、存款证明以及承包商与部门双方同意的其他选项。如果合同中未包含这些替代条款,可能会使履约保留金条款无效。
Section § 38081.1
本节概述了合作协议及其由总务部(DGS)审查的规则。通常,协议必须由DGS批准,但也有例外,例如工作范围的某些变更以及不改变合同总额的小额预算调整。如果法规允许,某些项目明确豁免DGS的批准。
获得合作协议的非营利组织或政府机构在特定条件下,无需达到少数族裔、女性和残疾退伍军人参与目标。这些条件包括每年金额低于10万美元的协议、董事会成员主要由这些群体组成的非营利组织,或者协议源自申请。
总务部部长也可以在符合州利益的情况下,免除对协议的批准要求,任何豁免都必须报告给审计长。关于少数族裔和女性参与目标的具体规定在1997年6月30日之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