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程序是指由州机构或部门设立的一种程序,允许非营利性人类服务机构就州机构的特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某些投诉寻求审查和解决。
根据本分部举行的听证会应采用该办公室目前设立的现有程序进行。
如果争议是根据第38061条第 (d) 款至第 (g) 款提出的,并且涉及金额超过一万美元 ($10,000),上诉机构在考虑到各方的现金流问题后,可要求持有争议资金的一方将争议金额存入一个特别存款基金,以赚取并支付利息,该收益将分配给上诉胜诉方。如果金额少于一万美元 ($10,000),经双方同意,可将其存入此类特别存款基金。
上诉程序应具有灵活性,以修改程序来适应特定案件的特殊需求。
上诉程序费用的州政府部分应由州机构或部门承担,其中不包括行政听证办公室的内部运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