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私营非营利性人类服务组织提供了一种正式申诉途径,以解决它们与健康与福利局或其下属部门签订的直接服务合同中出现的任何分歧,但某些在其他地方提及的特定情况除外。然而,此申诉程序不适用于与法律其他部分中定义的某些福利或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合同。

应建立正式的行政申诉程序,并向所有寻求解决因与健康与福利局或该局下属部门签订的直接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的私营非营利性人类服务组织提供,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8030) 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分部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9) 分部第 (3) 部分第 (7) 章(自第 (14000) 条起)或第 (8) 章(自第 (14200) 条起)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380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如果与其他法律有任何冲突,本分部的规定将优先适用并被遵循。

Section § 38057

Explanation

行政听证办公室负责处理涉及州机构的争议申诉。他们举行听证会,发布拟议决定,并可以延迟或更改这些机构的行动。申诉程序具有适应性,提供各种审查级别以适应所涉各方。

只有在尝试通过申诉程序解决问题后,才能审议申诉。如果不存在此类程序,该办公室将立即接管。

申诉机构应为总务部下属的行政听证办公室。该办公室特此负责管理和举行听证会,并就争议事项作出拟议决定。
申诉机构可以延迟或撤销与申诉相关的州机构或部门行动。
申诉机构应在申诉程序中提供灵活性,提供从最正式到双方均可接受的审查范围。
申诉机构在直接服务承包商已尝试通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8036条设立的申诉程序解决争议之前,不应审议根据本分部提出的申诉。如果该部门或机构未能设立此类程序,申诉机构应立即对该争议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