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正式的行政申诉程序,并向所有寻求解决因与健康与福利局或该局下属部门签订的直接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的私营非营利性人类服务组织提供,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8030) 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分部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9) 分部第 (3) 部分第 (7) 章(自第 (14000) 条起)或第 (8) 章(自第 (14200) 条起)签订的合同。
这项法律为私营非营利性人类服务组织提供了一种正式申诉途径,以解决它们与健康与福利局或其下属部门签订的直接服务合同中出现的任何分歧,但某些在其他地方提及的特定情况除外。然而,此申诉程序不适用于与法律其他部分中定义的某些福利或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合同。
行政听证办公室负责处理涉及州机构的争议申诉。他们举行听证会,发布拟议决定,并可以延迟或更改这些机构的行动。申诉程序具有适应性,提供各种审查级别以适应所涉各方。
只有在尝试通过申诉程序解决问题后,才能审议申诉。如果不存在此类程序,该办公室将立即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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