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在卫生与福利局、其下属部门以及私营非营利性人类服务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050(a) 合作协议项下出现问题,最终导致争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050(b) 争议各方意图通过非正式争议解决程序解决其争议。各方应设定目标,从收到投诉到解决争议不超过60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050(c) 如果各方陷入僵局,则应设立一个合理的中间上诉机构,作为上诉程序的下一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8050(d) 在加利福尼亚州,目前在非正式争议解决和司法审查之间,没有可用于且能够妥善处理卫生与福利局与人类服务组织之间争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