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8
Section § 37000
本节解释说,加州宪法第三十四条最初设立的目的是让社区能够表达他们对联邦政府资助的公共住房开发项目的担忧。这些最初的住房项目在设计、区位和便利设施方面通常与私营部门项目不同,并且仅供低收入人群居住,通常不缴纳房产税。
立法机关现在认识到,存在新型的住房援助形式,可以将低收入住房与市场价格单元结合起来,在设计和便利设施方面更接近私营部门项目,并且可能包括缴纳房产税。这些混合收入项目旨在促进社区发展。该法律澄清了相关术语和第三十四条的适用范围,以有效支持这些新的住房援助形式。
Section § 37001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某些住房开发项目不被视为“低租金住房项目”。它列出了具体标准:如果住房是私人拥有的,并且没有获得主要的财产税减免;如果它是用于个人自住的,例如公寓或合作社;如果是小型新建项目且不位于相邻地块;或者如果项目涉及州租赁单元,或对旧的低租金住房进行翻新。它还包括由冠状病毒救济基金资助的项目,或使用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来建设或改善经济适用房的项目。
Section § 37001.3
本法律条款解释道,对于某项关于住房的宪法条款,“低收入者”的收入上限,不得高于根据另一项具体法律定义所设定的“低收入家庭”的限额。
Section § 37001.5
本条澄清,州公共机构的某些行为不被视为州宪法规定的“开发、建造或取得”低租金住房。这些行为包括:向私人所有者提供融资;临时取得或改良土地并计划转为私人所有;租赁单元但不影响财产税;帮助居住者负担住房;以及监督住房项目状况。此外,它还涵盖了根据特定州法规章节为低租金项目提供融资的情况,特别是那些在2017年之后转换为永久融资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