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0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州宪法第三十四条最初设立的目的是让社区能够表达他们对联邦政府资助的公共住房开发项目的担忧。这些最初的住房项目在设计、区位和便利设施方面通常与私营部门项目不同,并且仅供低收入人群居住,通常不缴纳房产税。

立法机关现在认识到,存在新型的住房援助形式,可以将低收入住房与市场价格单元结合起来,在设计和便利设施方面更接近私营部门项目,并且可能包括缴纳房产税。这些混合收入项目旨在促进社区发展。该法律澄清了相关术语和第三十四条的适用范围,以有效支持这些新的住房援助形式。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州宪法第三十四条经选民批准,旨在提供一种机制,以表达社区对联邦补贴的传统公共住房项目的开发、购置或建设的关注。此类开发项目通常与私营部门提供的住房开发项目不同且不一致。这些差异包括建筑、设计和区位标准以及所提供的便利设施水平。此类开发项目完全由低收入人群居住,且通常不受从价财产税的约束。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新形式的住房援助能够以符合并支持最佳社区改善的方式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此类住房援助形式可能允许混合收入居住,在代表并能与私营部门提供的类似市场价格开发项目竞争的开发项目中。此类混合收入开发项目在建筑、设计和区位标准以及所提供的便利设施水平方面经常与市场价格项目相当,并且可能受从价财产税的约束。
认识到新形式的住房援助为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提供了新方法,立法机关在颁布第37001、37001.3和37001.5条时的意图是澄清目前存在的与第三十四条适用范围相关的模糊之处。因此,根据第三十四条第2款,颁布本部分旨在促进第三十四条的实施,并符合该条的规定。
本部分中使用的“州公共机构”和“低收入人群”术语具有与第三十四条中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37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某些住房开发项目不被视为“低租金住房项目”。它列出了具体标准:如果住房是私人拥有的,并且没有获得主要的财产税减免;如果它是用于个人自住的,例如公寓或合作社;如果是小型新建项目且不位于相邻地块;或者如果项目涉及州租赁单元,或对旧的低租金住房进行翻新。它还包括由冠状病毒救济基金资助的项目,或使用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来建设或改善经济适用房的项目。

“低租金住房项目”一词,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三十四条第1款所定义,不适用于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由城市或乡村住宅、公寓或其他居住设施组成的开发项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a) 该开发项目是私人拥有的住房,未获得从价财产税豁免,但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14条(f)款或(g)款授予的豁免除外,且未完全补偿所有征税实体;并且该开发项目不超过49%的住宅、公寓或其他居住设施可由低收入人群居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b) 该开发项目是私人拥有的住房,不因任何公共所有权而免除从价税,且未获得公共机构的直接长期融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c) 该开发项目旨在供业主自住,其中可包括第50076.5条所定义的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或合作社或公寓所有权,而非用于租赁居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d) 该开发项目由新建的、私人拥有的、一至四户住宅组成,且不位于相邻地块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e) 该开发项目由州公共机构从这些住宅单元的私人业主处租赁的现有住宅单元组成。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f) 该开发项目是对先前存在的低租金住房项目,或对第50079.5条所定义的先前或当前由较低收入家庭居住的项目的住宅单元进行翻新、重建、改进或增建,或替换。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g) 该开发项目是对租赁住房开发项目进行购置、翻新、重建、改进或其任何组合,该项目在购置、翻新、重建、改进或其任何组合的交易日期之前,曾受联邦或州公共机构援助合同的约束,旨在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并且维持或签订一份联邦或州公共机构援助合同,旨在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h) 该开发项目是对住宿设施或住宅单元进行购置、翻新、重建、改造工程、新建或其任何组合,并使用以下任一资金来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h)(1) 从联邦《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CARES)法案》(公法116-136)设立的冠状病毒救济基金获得的资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h)(2) 从联邦《2021年美国救援计划法案》(ARPA)(公法117-2)设立的冠状病毒州财政复苏基金获得的资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h)(3) 根据本法典第31部(第50000条起)和《公共资源法典》第44部第1部分(第75200条起)拨款和支付的资金。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h)(4) 来自加利福尼亚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的联邦或州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分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h)(5) 根据《2024年行为健康基础设施债券法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部第7部分第4章(第5965条起))拨款和支付的资金。

Section § 370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道,对于某项关于住房的宪法条款,“低收入者”的收入上限,不得高于根据另一项具体法律定义所设定的“低收入家庭”的限额。

由负责开发、建造或购置该物业的州公共机构确定的,“低收入者”的最高收入,为州宪法第三十四条第1款之目的,不得超过第50079.5节所定义的低收入家庭的最高收入。

Section § 37001.5

Explanation

本条澄清,州公共机构的某些行为不被视为州宪法规定的“开发、建造或取得”低租金住房。这些行为包括:向私人所有者提供融资;临时取得或改良土地并计划转为私人所有;租赁单元但不影响财产税;帮助居住者负担住房;以及监督住房项目状况。此外,它还涵盖了根据特定州法规章节为低租金项目提供融资的情况,特别是那些在2017年之后转换为永久融资的项目。

州宪法第三十四条第1款中使用的“开发、建造或取得”一词,不应解释为适用于州公共机构从事以下任何活动的情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5(a) 向现有住房的私人所有者提供以信托契据或其他担保文书担保的融资;或作为保护其担保权益的临时措施,取得一个先前已获得融资的开发项目,并有意变更所有权,使其不再是低租金住房项目的所有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5(b) 取得土地或对土地进行改良,该土地预期在开发为低租金住房项目之前将出售、土地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私人所有者,但条件是 (1) 该土地及其上的改良物在州公共机构取得或改良后,因公共所有权而免除财产税的期限不超过五年,或 (2) 此类财产税豁免期超过五年,且未指定土地或改良物的替代用途,但因公共所有权或五年期后对财产的任何权益而导致土地或改良物免征财产税,从而使受影响的征税机构损失的任何财产税收入,在五年期届满后通过代税款支付的方式获得全额补偿。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5(c) 向现有住宅单元的私人所有者租赁此类单元,但条件是该租赁或其项下的分租不会导致所租赁住宅单元的财产税收入减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5(d) 向现有住房的私人所有者或居住者提供援助,使其居住者能够以其负担得起的租金居住在良好、安全、卫生的住房中。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5(e) 向低租金住房项目提供援助,并监督该项目的建造或翻新以及遵守援助条件,其范围包括: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5(e)(1) 执行日常政府职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5(e)(2) 履行贷款人的常规活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5(e)(3) 施加援助受惠人接受的宪法规定或法定授权的条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5(f) 在开发项目成为低租金住房项目之前提供援助,且无意或不期望该开发项目会成为根据定义所指的低租金住房项目。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5(g) 依据第31编第3部第6.7章(第51325条起)为低租金住房项目提供融资。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001.5(h) 依据《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4编第6章第3.2条(第987.001条起)和第5y条(第998.540条起)为低租金住房项目提供融资。本款适用于所有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将其项目融资转换为永久融资的低租金住房项目。

Section § 37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对某人或在特定情况下无效或无法执行,这不会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法律的其余条款仍然可以适用和执行。这个概念被称为“可分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