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州政府正在探索与私营公司合作的新方式来解决住房需求。这些方法包括租赁房屋、管理通过重建获得的房产、提供维修帮助、税收减免和搬迁费用。其理念是让私营部门参与住房解决方案,而无需建造或购买低成本租赁住房,后者属于州宪法第三十四条的范畴。

Section § 36001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确认州和地方政府机构过去所采取行动的合法性,以及建立核实未来行动合法性的方法的重要性。其目的是确保这些行动得到官方认可并具有法律效力。

Section § 36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特定部分中使用的关键术语。首先,它明确“地方公共实体”是指各种地方政府机构和组织,例如县、市或住房管理局,它们协助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或运营。其次,“低收入人群”是指那些(由地方公共实体确定)在没有经济援助的情况下无法负担安全、不拥挤住房的人。最后,“州公共机构”是指其在州宪法中的定义。

用于本部分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6002(a) “地方公共实体”指任何县、市、市县合一的政府、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经正式设立的管理机构、根据本分部第1部分(自第33000条起)设立的重建机构、或根据本分部第2部分(自第34200条起)设立的住房管理局,经授权从事或协助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开发或运营住房的机构。“地方公共实体”也包括两个或多个地方公共实体联合行动的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6002(b) “低收入人群”指(由地方公共实体确定)缺乏必要收入的人群和家庭,无法在没有经济援助的情况下,居住在体面、安全、卫生的且不拥挤的住宅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6002(c) “州公共机构”的含义与《州宪法》第三十四条所界定的相同。

Section § 36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提起法律诉讼,以审查州机构或地方政府在批准旨在帮助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提案时,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当此批准未经《加利福尼亚州宪法》通常要求的公众投票或公民投票时。

Section § 36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1976年8月20日之前获得批准的低租金住房项目合同,不能以未能获得州宪法第 (XXXIV) 条可能要求的选民批准为由提出质疑。但是,这项保护不适用于由地方住房管理机构拥有的低租金住房项目,也不适用于在1972年1月14日之后开发的农业劳工中心。

对于在1976年8月20日之前已由州公共机构或地方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给予最终批准或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的低租金住房项目的财政援助合同,或其收购、建设或开发,不得以未能根据州宪法第 (XXXIV) 条获得全民公决批准为由提起任何质疑或挑战的诉讼,但以下情况除外:根据《住房管理机构法》第 (2) 部分第 (1) 章(自第 (34200) 条起)由地方住房管理机构拥有完全产权的低租金住房项目,以及根据本分部第 (7) 部分(自第 (36050) 条起)的《农业劳工中心法》在1972年1月14日之后开发的农业劳工中心。

Section § 36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或地方机构正式承诺资金或地方政府机构正式批准一项惠及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提案之前,你不能对其批准决定提起法律挑战。在这些批准之后,任何法律行动都必须在 (60) 天内采取,否则就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