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本部分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6002(a) “地方公共实体”指任何县、市、市县合一的政府、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经正式设立的管理机构、根据本分部第1部分(自第33000条起)设立的重建机构、或根据本分部第2部分(自第34200条起)设立的住房管理局,经授权从事或协助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开发或运营住房的机构。“地方公共实体”也包括两个或多个地方公共实体联合行动的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6002(b) “低收入人群”指(由地方公共实体确定)缺乏必要收入的人群和家庭,无法在没有经济援助的情况下,居住在体面、安全、卫生的且不拥挤的住宅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6002(c) “州公共机构”的含义与《州宪法》第三十四条所界定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