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87
Section § 34191.3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可负担住房及其融资援助特别区相关的关键术语。“可负担住房”是指供低收入至特低收入人群购买或租赁的住宅。“受益区”是一个临时的地方政府实体,旨在管理财产税收入,以促进其区域内的可负担住房项目。它专门处理城市或县通常会收到的财产税收入,并利用这些收入来提高住房的可负担性。
Section § 34191.35
本法律规定了当承继实体(例如地方当局)获得完成认定后,“经济适用房特别受益区”的设立及其条件。该受益区覆盖与承继实体相同的地理范围。
该受益区将在财政部批准其解散请求后的第90个日历日,或在完成认定之日起的20周年,两者中较早的日期解散。一旦停止存在,它将不能开展任何业务,其资金将转交给此前拒绝接受财产税收入分配的地方政府。
受益区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将在受益区终止时届满。任何权利,例如贷款偿还权,也将转交给上述地方政府。
Section § 34191.40
本节概述了受益区的管理方式。负责的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三名市议会或县监事会成员、司库,以及一名居住在该区内的公众成员。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位主席。每届任期四年,空缺将填补新的四年任期。任何成员均不领取报酬。
Section § 34191.45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通过正式的法令或决议,选择不接收其应得的财产税收入份额。一旦市或县选择放弃,它们就不能再主张或控制这些税款分配,这些资金将转而分配给受益区。
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设有重建机构的市或县,除非它们成为该机构的承继机构但未获得所需的完成认定,或者其指定的地方主管机关也未获得此认定。
Section § 34191.5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受益区如何利用资金促进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它们可以发行债券、提供贷款和赠款等财政援助,或采取其他必要行动,但必须确保所有义务在该区停止存在之前结清。
一个关键规则是,该区不能设立要求在其存续期结束后仍需履行行动的债务义务,例如发行需要在该区解散后偿还的债券。
Section § 34191.55
本法律条款要求受益区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和《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案》,这些法案旨在确保公共会议和记录的透明度和开放性。此外,如果一个受益区解散,其持有的任何公共记录将归之前选择不接受其财产税份额的市或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