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5
Section § 34000
本法律条款承认,洪水、火灾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严重影响公众,社区需要有效的重建方式。
它认识到重建机构拥有特殊权力,可以在灾后帮助重建并刺激地方经济。然而,现有的《社区重建法》可能使地方官员在这种情况下难以迅速采取行动。因此,本法旨在提供不同的程序和要求,以专门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根据先前法律设立的重建机构和项目将继续按照旧规则运作,即使该法律本身已被废止。法律的这一新部分,被称为《社区重建灾害项目法》,将适用于其生效日期之后发生的所有重建活动。
Section § 34001
本法律条款规定,社区通常必须遵守《社区重建法》。
如果宣布发生重大灾害,社区可以在灾区设立重建机构并制定重建计划。关键步骤必须在总统宣布灾害发生后的六个月内启动。地方政府随后需要在灾害宣布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批准该计划。
Section § 34002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与灾害相关的重建工作的关键术语。“灾害”包括洪水、地震等自然事件,需要州和联邦政府的认可才能获得援助。“项目区”必须是高度城市化的区域,受到灾害的严重影响,并且在没有重建的情况下无法恢复。“主要城市化”意味着该区域至少80%的土地符合特定标准。“重建机构”是根据现有法律设立的,负责管理此类项目的实体。未在此处定义的术语应遵循《社区重建法》中的定义。
Section § 34003
Section § 34004
这项法律允许重建机构在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计划,而无需满足某些常规要求。他们不需要规划委员会或总体规划,该区域也不必是衰败区域,并且计划不必符合总体规划或提交给规划委员会。该法律绕过了通常在通过此类计划时所需的特定立法认定。
唯一的规定是遵守时间限制:财产税收益产生的贷款和债务必须限制在 10 年内,计划的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债务偿还最长为 30 年。此外,该规定并未取消遵守《加州不动产征收和搬迁援助法》的要求。
Section § 34004.1
Section § 34005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在灾害期间,重建机构何时以及如何可以暂时免除《加州环境质量法》(CEQA)的要求,以加快通过重建计划。如果需要这种免除,机构有12个月的时间来准备环境影响报告或否定声明。如果存在影响,他们可能需要修订计划。如果任何环境文件被发现不充分,项目在问题解决之前不能继续,但现有计划仍然有效。
在必要的环境文件获得认证之前,计划下的所有项目仍必须遵守CEQA。这包括审查累积影响以及制定报告或监测计划。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发出可与其他通知合并的通知,以确保公众了解机构的计划以及推迟CEQA要求的意图。
Section § 34006
本法律条款阐明,在处理某些重建和税款分配情况时,“最后均衡评估名册”和“基准年评估名册”这两个术语特指已根据某项具体的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评估名册。
Section § 34007
重建机构只能使用税款,在重建区域内购买、修复或更换因灾害受损或不安全的建筑物和住房。这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并且不会改变该机构在《社区重建法》下的现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