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承认,洪水、火灾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严重影响公众,社区需要有效的重建方式。

它认识到重建机构拥有特殊权力,可以在灾后帮助重建并刺激地方经济。然而,现有的《社区重建法》可能使地方官员在这种情况下难以迅速采取行动。因此,本法旨在提供不同的程序和要求,以专门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根据先前法律设立的重建机构和项目将继续按照旧规则运作,即使该法律本身已被废止。法律的这一新部分,被称为《社区重建灾害项目法》,将适用于其生效日期之后发生的所有重建活动。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0(a)(1)  州议会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0(a)(1)(A)  洪水、火灾、飓风、地震、风暴、海啸或其他灾难是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的灾害。社区在灾后需要有效的重建方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0(a)(1)(B)  重建机构的特殊权力在建筑物重建和刺激地方经济活动方面一直并将继续发挥作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0(a)(1)(C)  《社区重建法》(第1部分(自第33000条起))的程序和要求限制了地方官员在灾后迅速响应的能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0(a)(2)  因此,在颁布本部分时,州议会的意图是为社区提供灾后重建的替代程序和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0(b)  任何根据《社区重建财政援助和灾害项目法》(原第1.5部分(自第34000条起))设立的重建机构或项目区,在该法被废止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应继续存在并受该法约束,如同州议会未废止该法一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0(c)  本部分仅适用于根据其规定,自增加本部分的法案生效日期起进行的重建活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0(d)  本部分被称为《社区重建灾害项目法》,并可引用该名称。

Section § 34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社区通常必须遵守《社区重建法》。

如果宣布发生重大灾害,社区可以在灾区设立重建机构并制定重建计划。关键步骤必须在总统宣布灾害发生后的六个月内启动。地方政府随后需要在灾害宣布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批准该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1(a)  除非本部分另有明确规定,社区应遵守《社区重建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1(b)  如果社区在美国总统根据第34002条(a)款第(1)项认定该灾害为重大灾害后六个月内已开始通过重建计划,并且立法机构在美国总统根据第34002条(a)款第(1)项认定该灾害为重大灾害后二十四个月内已通过重建计划,则社区可以在灾区内设立重建机构,并根据本部分通过和实施重建计划。

Section § 34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与灾害相关的重建工作的关键术语。“灾害”包括洪水、地震等自然事件,需要州和联邦政府的认可才能获得援助。“项目区”必须是高度城市化的区域,受到灾害的严重影响,并且在没有重建的情况下无法恢复。“主要城市化”意味着该区域至少80%的土地符合特定标准。“重建机构”是根据现有法律设立的,负责管理此类项目的实体。未在此处定义的术语应遵循《社区重建法》中的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2(a)  就本部分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2(a)(1)  “灾害”是指发生于1996年1月1日或之后,且州长已证明需要援助,并且美国总统已根据《罗伯特·T·斯塔福德灾害救济和紧急援助法》(Public Law 93-288)认定为重大灾害的任何洪水、火灾、飓风、地震、风暴、海啸或其他灾难,该法可能不时修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2(a)(2)  “项目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区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2(a)(2)(A)  它是主要城市化的区域,该术语的定义见第 (3) 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2(a)(2)(B)  它仅限于灾害损害已造成普遍且严重的状况的区域,以至于导致该区域正常灾前使用减少或缺失,达到造成严重物质和经济负担的程度,在没有重建的情况下,无法合理预期在重建计划期限内通过私人企业或政府行动,或两者兼有,来扭转或缓解。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2(a)(3)  “主要城市化”是指项目区内不少于80%的土地符合第33320.1条(b)款第(1)项和第(3)项的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2(a)(4)  “重建机构”是指根据《社区重建法》或本部分规定并授权运作的任何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2(b)  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本部分中的所有词语、术语和短语应具有与《社区重建法》中规定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34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社区在1996年1月1日之前没有授权设立重建机构,但后来发生了灾害,那么该社区可以通过颁布一项法令来设立一个重建机构。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宣布需要一个重建机构来帮助社区进行重建或改善。但是,无论是设立这个机构的决定,还是通过重建计划的决定,公众都可以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通过投票(即全民公决)来提出异议或否决。

Section § 34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重建机构在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计划,而无需满足某些常规要求。他们不需要规划委员会或总体规划,该区域也不必是衰败区域,并且计划不必符合总体规划或提交给规划委员会。该法律绕过了通常在通过此类计划时所需的特定立法认定。

唯一的规定是遵守时间限制:财产税收益产生的贷款和债务必须限制在 10 年内,计划的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债务偿还最长为 30 年。此外,该规定并未取消遵守《加州不动产征收和搬迁援助法》的要求。

尽管《社区重建法》有任何规定,任何重建机构均可规划、通过并实施重建计划,且重建机构和社区立法机构可根据《社区重建法》批准灾区项目的重建计划,无需考虑以下任何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4(a)  第 33301 条和第 33302 条的规定,要求设立规划委员会和制定总体规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4(b)  第 33320.1 条和第 33322 条的规定,要求项目区域为衰败区域或项目区域由规划委员会选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4(c)  第 33331 条的规定,要求重建计划应符合总体规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4(d)  第 33346 条的规定,要求重建计划提交给规划委员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4(e)  第 33367 条的规定,要求立法机构通过重建计划的条例应包含以下认定:(1) 项目区域为衰败区域,以及 (2) 重建计划符合社区的总体规划。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4(f)  第 33367 条要求的“搬迁认定和声明”,或第 33352 条 (f) 款的规定,要求在通过重建计划之前通过搬迁计划。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消重建机构遵守《加州不动产征收和搬迁援助法》(《政府法典》第 1 编第 7 部第 16 章(自第 7260 条起))的规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4(g)  第 33333.2 条要求的时间限制。但是,根据本部分通过的任何重建计划应包含以下时间限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4(g)(1)  对根据第 33670 条收到的财产税收益支付的贷款、预付款和债务的设立设定时间限制,该时间限制不得超过自重建计划通过之日起 10 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4(g)(2)  对重建计划的有效性设定时间限制,不得超过自重建计划通过之日起 10 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4(g)(3)  对使用根据第 33670 条收到的财产税收益偿还债务设定时间限制,不得超过自重建计划通过之日起 30 年。

Section § 340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圣贝纳迪诺县雪松格伦灾后恢复项目区的再开发计划设定了有效期。该再开发计划自首次通过之日起,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年。

Section § 340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在灾害期间,重建机构何时以及如何可以暂时免除《加州环境质量法》(CEQA)的要求,以加快通过重建计划。如果需要这种免除,机构有12个月的时间来准备环境影响报告或否定声明。如果存在影响,他们可能需要修订计划。如果任何环境文件被发现不充分,项目在问题解决之前不能继续,但现有计划仍然有效。

在必要的环境文件获得认证之前,计划下的所有项目仍必须遵守CEQA。这包括审查累积影响以及制定报告或监测计划。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发出可与其他通知合并的通知,以确保公众了解机构的计划以及推迟CEQA要求的意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5(a)  尽管有第33352条 (k) 款的规定,《加利福尼亚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不适用于根据本部分制定的重建计划的通过,如果重建机构在根据本条规定发出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确定,为了尽快通过重建计划以利用《社区重建灾害项目法》中的权力,需要重建机构根据本条规定推迟《加利福尼亚环境质量法》条款对重建计划的适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5(b)  如果重建机构根据 (a) 款认定《加利福尼亚环境质量法》对重建计划的适用需要推迟,重建机构应在通过重建计划的法令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为该重建计划准备并认证环境影响报告或批准否定声明。如果因根据本款准备环境文件而需要修订重建计划以减轻任何影响,机构应根据本部分的程序修订重建计划。如果环境文件被认定为不充分,重建机构在充分的环境文件获得认证之前,不得继续实施重建计划的项目;但是,此认定不影响重建计划的有效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5(c)  在重建机构为重建计划认证环境影响报告或否定声明之前,所有根据《加利福尼亚环境质量法》定义、实施重建计划的项目均应遵守《加利福尼亚环境质量法》,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规划和重新分区。任何实施项目的环境文件应包括对潜在累积影响(如有)的分析和缓解措施,这些影响在重建计划的环境文件获得认证或批准之前是未知的,并且还应包括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081条要求的报告或监测计划。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5(d)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05(d)(a) 款要求的公开听证会通知应符合第33349条或第33361条的通知规定,并可与这些通知合并。该通知应声明,机构打算审议并根据一项决定采取行动,即为了尽快通过重建计划以利用《社区重建灾害项目法》中的权力,需要重建机构根据本条规定推迟《加利福尼亚环境质量法》条款对重建计划的适用。

Section § 34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在处理某些重建和税款分配情况时,“最后均衡评估名册”和“基准年评估名册”这两个术语特指已根据某项具体的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评估名册。

为第33328、33670和33675条之目的,以及为根据第33670条分配税款和任何灾区重建计划的规定之目的,“最后均衡评估名册”和“基准年评估名册”指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70条 (b) 款规定减少后的评估名册。

Section § 34007

Explanation

重建机构只能使用税款,在重建区域内购买、修复或更换因灾害受损或不安全的建筑物和住房。这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并且不会改变该机构在《社区重建法》下的现有权力。

根据本部分通过了重建计划的重建机构,应将根据第33670节收到的税收收益的使用限制在以下唯一目的:依照适用法律,购置、拆除、移除、搬迁、修理、修复、翻新或更换项目区域内,且因灾害受损或毁坏、不安全居住,或因灾害需要购置、拆除、改造或移除的建筑物、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设施、结构或其他改进。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扩大或减少重建机构根据《社区重建法》享有的权限。

Section § 34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社区有一个重建计划但尚未完成,他们可以在特定规则下将项目的一部分纳入一个新的、单独的重建计划中。这个新计划必须符合《社区重建法》中规定的所有要求。

已根据本部分采纳重建计划的社区,可在计划终止之前,根据《社区重建法》将项目区的全部或一部分纳入单独的重建计划。但是,纳入单独重建计划的项目区的任何部分,都必须符合《社区重建法》的所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