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000

Explanation

本法条的正式名称是《地方医疗保健区法》。它规定,在其他法律中,任何提及旧名称《地方医院区法》或“医院区”的地方,现在都应理解为指代新名称《地方医疗保健区法》或简称为“医疗保健区”。

本部应称为并可引述为《地方医疗保健区法》。任何法规中提及《地方医院区法》的,应视为提及《地方医疗保健区法》,以及任何法规中提及医院区的,应视为提及医疗保健区。

Section § 320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澄清了本分部内的术语。“医院区”或“区”现在被称为“医疗保健区”,“医院行政主管”或“行政主管”则被称为“首席执行官”。此外,“医疗保健机构”包括第1250条所述的医疗机构和第1204条所述的诊所。

就本分部而言,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2000.1(a)  凡提及“医院区”或“区”的,均指“医疗保健区”;凡提及“医院行政主管”或“行政主管”的,均指“首席执行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2000.1(b)  “医疗保健机构”指第1250条所定义的医疗机构和第1204条所定义的诊所。

Section § 32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和管理地方医院区。这些区域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县的地区组成,并且不必是连成一片的。但是,在组建区域时,一个城市的某些部分不能被分割。此外,任何不会从属于该区域中受益的土地都不应被纳入。

地方医院区可以按照本分部的规定组建、设立和管理,并可行使本分部授予或必然隐含的权力。此类区域可以包括已设市区域或未设市区域,或两者兼有,或一个或多个县的区域。构成该区域的领土不必是毗连的,但市政法团的领土不得分割;但如果监管机构认定市政法团内或未设市区域内的土地不会受益,则不应将其纳入。

Section § 320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地方医院区的组建方式以及医院区选举的举行方式,并指明了加州法律中其他部分规定的具体程序。要开始组建医院区,必须从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以及相关区域健康规划机构收集关于新建医疗设施需求的反馈意见。这些机构有 60 天时间提供意见,否则其沉默将被视为“无意见”。

地方医院区的组建方式以及所有医院区选举的进行方式,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应分别按照政府法典第 6 编第 2 分部第 1 章(自第 58000 条起)以及选举法典第 10 分部第 3 部分(自第 10400 条起)和第 4 部分(自第 10500 条起)的规定执行。除本分部另有规定外,这些规定特此通过引用并入本分部,并应具有与在此完整列明相同的效力和强制力。除所有其他关于医院区组建的要求外,关于组建医院区的请愿书,在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以及在拟议区域内拥有管辖范围的各区域健康规划机构,就拟议区域内新建或新增医疗设施的需求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交给监督机构之前,不得举行听证会。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以及区域健康规划机构应在收到发起人请求后 60 天内,将这些意见和建议提交给监督机构。未能在 60 天内向监督机构提交这些意见,应被视为构成“无意见”回复。

Section § 32002.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拟议区划设立选举的通知和分析流程。一旦选举被召集,立法机构必须在五天内通过挂号信通知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的执行官。该通知应包含拟议区划的详细信息,例如其名称和描述。执行官有五天时间对提案进行一份不超过500字的公正分析,其中应包括区划的边界。委员会随后还有五天时间批准或调整这份分析报告,并将其发送给负责进行选举的官员。

在区划设立选举被召集后的五天内,召集该选举的立法机构应通过挂号信函,向拟设区划的区域或主要部分所在县或主要县的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一份关于选举召集的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设区划的名称和描述,并可以采用召集区划设立选举的立法机构所通过决议的核证副本形式。
执行官在收到区划设立选举已被召集的通知后五天内,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设区划设立的公正分析报告,以供其批准或修改。
该公正分析报告的篇幅不得超过500字,并应包括对拟设区划边界的详细描述。
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在收到执行官的分析报告后五天内,应批准或修改该分析报告,并将其提交给负责进行区划设立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32002.3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监事会或其任何授权成员,以及任何有权就设立新区进行投票的选民或公民团体,提交书面论据,支持或反对区划的设立。这些论据不得超过300字,并且必须在设立该区的选举日期前至少54天提交。

监事会或经监事会授权的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员,或任何有权就区划设立提案进行投票的个人选民或真实的公民协会,或此类选民和公民协会的任何组合,可以提交书面论据支持或反对拟议的区划设立。
论据的篇幅不得超过300字,并应在区划设立选举日期前不少于54天提交给负责举行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32002.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出现多份支持或反对成立新区划的论据时会发生什么。当这种情况发生时,选举官员必须选择一份论据分发给选民。他们在选择这些论据时有优先顺序。首先,他们会考虑来自监事会或其授权成员的论据。其次,他们会考虑个人选民或合法公民团体提出的论据。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向选举官员提交了多于一份支持或多于一份反对拟议的区划成立的论据,则该选举官员应选择其中一份论据进行印刷并分发给选民。
在选择论据时,选举官员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以下各方的论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2002.33(a)  监事会或经监事会授权的任何一名或多名监事会成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2002.33(b)  个人选民或真实的公民协会,或此类选民和协会的组合。

Section § 32002.3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选举官员在区划设立选举中的职责。他们必须印制并向每一位有权就区划设立进行投票的选民寄送一份投票指南。该指南必须包含提案的完整文本、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提供的公正分析、支持区划设立的论据以及反对区划设立的论据。该指南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送达选民。该指南被视为官方选举材料。

负责举行选举的选举官员应安排印制并邮寄一份关于将付诸表决的区划设立提案的投票指南,给每一位有权就区划设立问题投票的选民。
该投票指南应按规定顺序包含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2002.34(a) 提案的完整文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2002.34(b) 由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准备的提案的公正分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2002.34(c) 支持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2002.34(d) 反对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
选举官员应在选举日期前至少10天,将投票指南邮寄给每一位有权在区划设立选举中投票的选民。该投票指南属于《选举法》第13303条所指的“官方事项”。

Section § 32003

Explanation
如果人们想成立一个地方医院区,他们需要在县政府的例行会议上提交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必须由拟议区域内至少12%的注册选民签署,这个比例是根据请愿书提交前30天的选民人数计算的。如果想阻止该区域的成立,该区域内的大多数选民需要提交书面反对意见。 如果拟议区域内的大多数选民支持成立该区域,县政府将正式承认其为一个已成立的区域,为其命名,并划定其边界。宣布该区域成立的县将被称为“组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