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6.97
Section § 2555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当地商业代表团体提出请求,县政府必须与当地商业代表会面,以决定是否需要一项提供危险材料处理信息和建议的服务。如果县政府认为有此需求,并且他们拥有或能够获得相关专业知识,就可以启动这项服务。这项服务旨在帮助特定人群,例如管理危险废物的人员、地下储罐的所有者,以及需要制定危险材料应急响应计划的企业。
Section § 25551
如果一个县设立了提供危险材料信息和咨询的服务,他们需要采取某些措施。首先,他们应该创建或利用现有的信息材料,介绍具体的监管项目,并告知公众这些材料是可用的。其次,他们必须回应电话咨询,提供口头或书面信息。此外,他们应在相关人员提出请求时提供现场咨询。最后,该服务应为商业代表举办研讨会,并在受邀时参加会议,以解释监管项目和他们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25551.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县与周边县签订合同或达成协议。其目的是为跨多个县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Section § 2555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县在设立涉及违反健康和安全法规的特定计划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在设定任何费用之前,县必须与其地区检察官合作,制定针对违规行为的起诉政策。这些政策应考虑违规行为是故意的、意外的还是疏忽的,违规者是否同意在县规定的时间内解决问题,以及违规行为是否在咨询期间被发现。解决违规问题的时间表不容协商。对于对公共健康、安全或环境构成重大危险的违规行为,县可以采取或移交执法行动,并提供清理建议,同时说明违规者是否曾自愿尝试遵守规定。
Section § 2555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向处理危险材料的企业收取相关服务费用。这些费用应仅用于弥补县的成本,并与当地企业协商制定。费用金额取决于材料的数量和危险程度。
县还可以申请额外的州政府资金,以帮助进行废物管理和执法工作。此外,县必须向未被收取初始费用的企业提供危险材料信息和咨询服务,但这些企业将按县设定的费率单独支付这些服务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