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a) “实际收益”指贷款人通过止赎或其等同方式获得的财产在处置时实现的金额(如有),该金额是因他人采取的清除或补救措施而直接产生的,但不得超过处置所得款项超出以下各项余额之和的金额(如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a)(1) 在止赎或其等同方式时未偿还的贷款或债务,或由该贷款或债务所证明的留置权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a)(2) 贷款人因止赎或其等同方式、后续所有权、任何清除或补救措施以及财产处置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b) “借款人、债务人或义务人”指根据贷款或债务对贷款人负有义务的人,无论贷款人是否在该人的财产中维持担保权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c) “损害赔偿”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惩戒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及各种性质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或补救措施的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d) “受托人”指以以下任何身份行事的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d)(1) 作为《遗嘱认证法》第82条 (a) 款第 (1) 项或第 (2) 项所述信托的受托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d)(2) 作为《遗嘱认证法》第82条 (b) 款第 (1) 至 (3) 项(含)或第 (5) 至 (14) 项(含)所述任何安排中的受托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d)(3) 根据任何州或联邦破产法程序任命的受托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d)(4) 为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转让项下的受让人或受托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d)(5) 法院指定的接管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e) “融资租赁”指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交易: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e)(1) 出租人不选择或制造货物,或不提供货物,除非是再租赁,无论其是由新交易还是承租人替换产生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e)(2) 出租人获得货物或占有和使用货物的权利,且与租赁或先前的租赁交易相关。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f) “止赎或其等同方式”指贷款人通过以下任何方式获得财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f)(1) 对贷款人在财产中的担保权益进行司法或非司法止赎,或接受契约或其他转让以清偿债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f)(2) 接受代偿契约或其他转让以清偿先前订立的贷款或债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f)(3) 经同意或因违约而终止融资租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f)(4) 任何其他正式或非正式方式,无论是根据法律还是根据借款人的保证、契约、条件、陈述或承诺,贷款人通过该方式为后续处置而获得受担保权益约束的财产的实际占有。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g) “危险材料”具有第25260条 (d) 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h)(1) “所有权凭证”指担保权益的证据、担保权益中权益的证据,或担保贷款或其他债务的不动产或动产中权益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因止赎或其等同方式而获得的对不动产或动产的任何法定或衡平法所有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h)(2) “权益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h)(2)(A) 抵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h)(2)(B) 信托契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h)(2)(C) 留置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h)(2)(D) 担保债券和债务担保。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h)(2)(E) 根据融资租赁持有的所有权,其中出租人最初未选择租赁财产。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h)(2)(F) 根据止赎或其等同方式获得的法定或衡平法所有权。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h)(2)(G) 主要为保护担保权益而持有的对财产的转让、质押或其他权利,或对财产的其他形式的产权负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h)(3) 一个人无需持有所有权或担保权益即可维持所有权凭证。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i) “贷款人”指在该人主要为保护担保权益而维持所有权凭证的范围内,或制作、获得、续订、修改或持有借款人的贷款或债务的人。“贷款人”包括以下任一人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i)(1) 任何作为或代表贷款人行事的人,涉及贷款或债务或财产担保权益的招揽、谈判、完成、支付、管理、服务、催收、执行、止赎或其等同行为的任何方面,例如担保人、托管公司或产权公司。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i)(2) 任何通过转让、出售、质押、代位求偿、继承或法律规定而设立、担保、取得或持有贷款或债务或担保权益的人,或成为贷款或债务或担保权益持有人的接管人的人。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j) “贷款或债务”指贷款、循环或非循环信用额度、融资租赁、附有承租人购买选择权的售后回租、分期销售合同、赊销或其他信用销售、信用证、延期履行或担保、抵押质押或其他保证义务,以及其任何展期、续期或修改。贷款或债务可能涉及也可能不涉及财产担保权益。
(k)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1) 除第 (3) 和 (4) 款另有规定外,“参与(或参与)财产管理”指贷款人在借款人根据贷款或债务占有财产期间,实际参与财产的管理或运营事务,并且贷款人对借款人的环境合规性行使决策控制权,从而使贷款人承担借款人危险材料处理或处置行为的责任,或行使与借款人企业经理相当的控制权,从而使贷款人承担或表明对企业整体管理的责任,包括企业日常决策中涉及以下任一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1)(A) 环境合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1)(B) 除环境合规外,企业所有或绝大部分运营方面(而非财务或行政方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2) 就第 (1) 款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2)(A) “企业运营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施或工厂经理、运营经理、首席运营官或首席执行官等职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2)(B) “财务或行政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信贷经理、应付/应收账款经理、人事经理、主计长或首席财务官等职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参与财产管理”不包括潜在贷款人在设立、取得或持有贷款或债务之前的作为或不作为。“参与财产管理”也不包括潜在贷款人在设立、取得或持有贷款或债务之前进行或要求进行财产环境检查的行为。如果贷款人或潜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清理财产或要求借款人遵守或符合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则贷款人或潜在贷款人不“参与财产管理”。本章不要求贷款人在止赎或其等同行为之前进行或要求进行检查以符合本章提供的豁免条件,且贷款人的责任不应基于或受限于贷款人是否在止赎或其等同行为之前进行或要求进行检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4) 第 (5) 和 (6) 款中规定的贷款监管和重组活动,如果与主要为保护担保权益而持有所有权表征相符,并与主要为非投资目的而设立、取得或持有的贷款或债务相符,则不构成参与财产管理。贷款人采取这些行动的授权可以(但非必须)包含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中,这些文件规定了借款人提供财务、环境和其他保证、契约、条件、陈述或承诺的要求。贷款监管和重组活动包括止赎或其等同行为之前的所有活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5) 贷款人在止赎或其等同行为之前从事贷款监管活动,如果贷款人通过这些行动不参与财产管理,则根据本章规定免除责任。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5)(A) 要求借款人在担保权益、贷款或债务期限内进行清除或补救行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5)(B) 要求借款人在担保权益、贷款或债务期限内遵守或符合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环境及其他法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5)(C) 在担保权益、贷款或债务期限内取得或行使权力,以监测或检查财产(包括现场检查)或借款人的业务或财务状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5)(D) 采取其他行动以充分监管贷款、债务或担保权益,例如要求借款人遵守与担保权益、贷款或债务相关的任何保证、契约、条件、陈述或承诺。
(6)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6)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6)(A) 在止赎或其等效行动之前从事重组活动的贷款人,如果其通过这些行动不参与财产的管理,则根据本章规定免除责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6)(A)(B) “重组”指贷款人在止赎或其等效行动之前的任何时候,旨在防止、纠正或减轻借款人的违约,或旨在保全或防止财产、担保权益、贷款或债务价值减损的行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6)(A)(C) 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6)(A)(C)(i) 重组或重新谈判贷款、债务或担保权益的条款。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6)(A)(C)(ii) 要求支付额外租金或利息。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6)(A)(C)(iii) 根据应付给贷款人的账款或其他款项的转让行使权利。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6)(A)(C)(iv) 根据与应付给贷款人的款项相关的托管协议要求或行使权利。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6)(A)(C)(v) 行使宽限权。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6)(A)(C)(vi) 提供具体或一般性的财务或其他建议、提议、咨询或指导。
(v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6)(A)(C)(vii) 行使贷款人根据法律或根据借款人的任何保证、契约、条件、陈述或承诺有权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k)(7) 贷款人通过根据1980年《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42 U.S.C. Sec. 9607(d)(1))第107(d)(1)条采取任何响应行动,不参与财产的管理。但是,如果贷款人在根据1980年《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42 U.S.C. Sec. 9607(d)(1))第107(d)(1)条执行响应行动时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则贷款人可能对本章所定义的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l) “人”指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遗产、信托、商号、商业信托、股份公司、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政府。“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市、县、区、州或联邦政府,或其任何部门、分支机构或机构。
(m)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m)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m)(1) “主要为保护担保权益”指贷款人的所有权凭证主要为确保债务的支付或履行而持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m)(2) “主要为保护担保权益”不包括主要为投资目的而持有的所有权凭证,或主要为非保护担保权益目的而持有的所有权凭证。贷款人可以有其他次要原因来持有所有权凭证,但持有任何所有权凭证的主要原因应是作为对担保权益的保护。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n) “财产”指任何不动产或动产,危险材料在此处产生、处理、管理、存放、储存、处置、放置、释放或以其他方式存在。在贷款或债务的背景下,“财产”包括债务人拥有或曾拥有所有权、租赁权或占有权益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无论其是否为贷款或债务的担保权益标的。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o) “释放”具有第78105条(a)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p) “补救行动”具有第25260条(g)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q) “移除”是指清理或移除环境中已释放的有害物质,或采取其他可能必要的行动,以预防、最小化或减轻可能因释放或威胁性释放而造成的损害,其定义进一步见于1980年《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42 U.S.C. Sec. 9601(23))第101(23)节。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8.1(r) “担保权益”是指为担保贷款或债务而设立或确立的财产权益。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信托契据、留置权以及根据融资租赁产生的产权。如果交易是为了担保贷款或其他债务而在财产中设立或确立权益,担保权益也可能产生于诸如售后回租、有条件销售、分期付款销售、信托收据交易、某些转让、保理协议、应收账款融资安排和寄售等交易。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258, Sec. 101. (AB 232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Operative January 1, 2024, pursuant to Sec. 130 of Stats. 2022, Ch. 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