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存在危险材料,这些材料因火灾或泄漏等各种事件可能造成的接触而构成严重的健康风险。它强调了公众有权了解其社区中的危险材料,以便更好地为潜在接触做准备。

该部分还指出,目前缺乏关于这些材料位置和危险性的基本信息,这使得消防员和卫生官员等关键群体难以有效保护公共安全。

它进一步批评现有数据库系统在州和地方机构之间共享关键危险材料信息方面效率低下。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0(a) 危险材料,包括危险物质和危险废物,存在于本州,对在本州生活和工作的人员构成急性和慢性健康风险,这些人员因火灾、泄漏、工业事故或其他类型的释放或排放而接触这些物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0(b) 在本州生活和工作的人们有权且需要了解其社区中危险材料的使用和危险性,以便规划和应对潜在的接触这些材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0(c) 目前,关于在本州使用、储存或处置的危险材料的位置、类型、特性和健康风险的基本信息无法提供给消防员、卫生官员、规划人员、民选官员和居民。收集到的信息存在空白,且数据以各种格式存储,从而限制了其有效利用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0(d) 现有的州数据库计算机系统无法有效交换危险材料信息,也无法供需要这些信息的州和地方机构访问。

Section § 254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危险材料相关的关键术语。“处理”指对危险材料进行任何操作,例如使用、生产或处置它们。“危险材料”是指特定法规中列出的某些危险物质,或经主管认定因其特性而构成重大风险的物质。“释放”是指这些材料可能进入环境的任何方式,例如溢出或泄漏。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1(a) “处理”指以任何方式使用、产生、加工、生产、包装、处理、储存或处置危险材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1(b) “危险材料”指以下任何材料: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1(b)(1) 《劳动法》第6382条(b)款中列出的材料。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1(b)(2) 第25115条、第25117条或第78075条(a)款中定义的材料。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1(b)(3) 主管根据其数量、浓度或物理或化学特性,确定如果释放到社区中,会对人类健康和安全或环境构成重大当前或潜在危害的任何其他材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1(c) “释放”指任何溢出、泄漏、泵送、倾倒、排放、排空、排出、注入、逸出、浸出、倾弃或处置到环境中。

Section § 254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如何开展与接触危险材料所致健康影响相关的研究和信息项目。要点是:此类研究或项目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如资金可用)时才能进行。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研究,可以自行开展或通过合同委托进行。优先考虑存在重大接触风险的区域,特别是主要危险废物场地附近。如果地方卫生官员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接触风险,可以要求部门启动研究,部门需在90天内作出回应。

该法律还规定了社区项目,旨在教育和告知公众有关危险材料接触的信息,目标群体包括高风险人群,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意识,并举办公共论坛。这不适用于由美国环保局主导的场地。在某些县,如果他们对危险废物设施征收相关税费,可能需要自行资助这些举措,但如果县的潜在收入不足,可以作出例外。

部门使用特定账户的州资金来执行这些项目,但需经立法机构批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6(a) 依照本节进行的所有研究和社区信息项目,仅在符合分项 (b) 的规定或在不调整部门资金优先顺序的情况下有可用资金时方可进行。部门应按以下方式开展这些研究和信息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6(a)(1) 除分项 (b) 另有规定外,部门应与地方卫生官员、州卫生服务部和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合作,开展或委托开展流行病学研究,以识别和监测与接触危险材料相关的健康影响,危险材料的定义见《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6084节。研究可在部门或地方卫生官员确定为可能接触危险材料的州内任何区域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区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6(a)(1)(A) 位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附近的所有社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6(a)(1)(B) 包含根据第45部第2章第4节第5条(自第78760节起)列出的或根据1980年《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42 U.S.C. Sec. 9601 et seq.)列出的危险物质释放场地的所有社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6(a)(1)(C) 危险废物主要产生者所在地周围的所有区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6(a)(1)(D) 地方卫生官员或州卫生服务部确定的所有其他可能存在公众接触危险材料的区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6(a)(2) 部门应与州卫生服务部和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协商,根据公众接触危险材料的可能性,确定依照本节应开展哪些流行病学研究。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3篇第2531节中定义的I类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附近区域进行的研究,应获得最高的资金优先权。如果根据第25149节举行听证会,且听证官确定由于危险材料的疑似或实际释放,存在对公众造成重大危害的可能性,部门应优先对该设施进行流行病学研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6(a)(3) 如果地方卫生官员确定由于公众可能接触危险材料而应根据本节进行研究,地方卫生官员可以通过向部门证明有充分证据支持研究的必要性,请求部门根据本节启动或委托进行研究。部门应在90天内回应地方卫生官员的请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6(a)(4) 地方卫生官员可以与合格的个人或公司签订合同,以完成第 (1) 段中规定的流行病学研究。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6(a)(5) 依照本节进行的任何研究的设计和方法,在研究启动前应由部门、州卫生服务部和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审查并批准。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6(a)(6) 在设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任何县,以及州卫生服务部确定存在重大实际或潜在公众接触危险材料的所有其他县,部门应与地方卫生官员合作,针对第 (1) 段中确定的可能接触危险材料的地点,开展或委托开展社区信息项目,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6(a)(6)(A) 为当地医生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组织和开展关于接触危险材料的影响和报告要求的教育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6(a)(6)(B) 向高风险人群传播关于接触危险材料的健康影响的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6(a)(6)(C) 举办关于接触危险物质的健康影响和限制接触方法的大众论坛。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6(a)(7) 第 (6) 段不适用于列入国家优先清单且由环境保护局承担社区关系主要责任的危险物质释放场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6(b)  如果县获授权根据第25149.5条为创收目的征收许可税,则部门可要求该县为开展针对须缴纳许可税的危险废物设施的流行病学研究或社区信息计划提供资金。部门应向该县提供技术援助,以根据本款进行流行病学研究。如果县向部门证明该设施的收入潜力不足以开展流行病学研究或社区信息计划,则部门可免除该县遵守本款的要求。在审议县的豁免请求时,部门应考虑该县与该设施相关的监管成本和责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16(c)  部门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从有毒物质控制账户中支出资金,用于在包含根据第45部第2章第4部分第5条(从第78760条开始)列出的有害物质释放场地的县开展研究和社区信息计划。部门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从危险废物控制账户中支出资金,用于开展根据本条进行的所有其他研究和社区信息计划,但(b)款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254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部门必须出版并向公众分发一份消费者信息手册。他们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出版和分发等成本。这笔费用还有助于处理公众对手册内容持续进行的咨询。

部门应出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0084.1条所述的消费者信息手册,并应请求向公众分发该手册。部门可以对手册收取费用,以弥补实施本条所需的出版、邮寄、分发和行政管理费用,以及因公众对手册内容进行咨询而产生的持续行政管理费用。

Section § 254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出版一本更新的消费者信息手册。这本手册必须基本符合联邦关于安全管理住房中铅和氡气的规定。该手册应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部长向国会提交一份特定报告之时或之前向公众提供。

部门应出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084.1条所述的消费者信息手册新版本。该手册除其他事项外,应基本符合联邦关于住房中铅和氡气安全管理的披露要求,并应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部长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4822条第 (d) 款第 (B) 分项向国会提交所需报告之日或之前向公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