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0(a)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凡在公有或私有财产上发生有害物质排放、溢出或存在之处,均存在对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威胁;并应鼓励公共实体、县公共卫生主管、公共安全雇员、根据第25574条成立的辐射应急筛查小组成员、经公共实体授权的人员或注册卫生员雇员消除这些危害,为此,应为公共实体、县公共卫生主管、公共安全雇员、根据第25574条成立的辐射应急筛查小组成员、经公共实体授权的人员或注册卫生员雇员提供有限责任豁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0(b)
除《车辆法典》第9编第1章第1条(自第17000条起)另有规定外,公共实体、县公共卫生主管、公共安全雇员、根据第25574条成立的辐射应急筛查小组成员、经公共实体授权的人员或注册卫生员雇员,对于县公共卫生主管、公共安全雇员、根据第25574条成立的辐射应急筛查小组成员、经公共实体授权的人员或注册卫生员雇员在其雇佣范围之内,为消除或试图消除因有害物质排放、溢出或存在而合理认为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所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该作为或不作为是恶意或严重疏忽地执行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0(c)
就本条而言,应假定该作为或不作为是善意且无严重疏忽地执行的。此推定应为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0(d)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0(d)(1)
“有害物质”指因其毒性、放射性、易燃性或对公共健康或环境构成危险的其他特性而对公众构成威胁的物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0(d)(2)
“迫在眉睫的危险”包括若不加以减轻,将威胁公共健康或福祉,或环境的危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0(d)(3)
“经公共机构授权的人员”包括其服务由公共机构承包的人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0(d)(4)
“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0(d)(5)
“公共安全雇员”指任何公共实体雇员,其主要职责包括执法、消防、防火或执行与储存或处理有害物质的设施或场所相关的法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0(d)(6)
“注册卫生员雇员”指根据第520条注册并受雇于州或地方公共实体的受薪人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0(e)
本条无意损害针对造成有害物质溢出、排放或存在(从而引发公共实体、县公共卫生主管、公共安全雇员、根据第25574条成立的辐射筛查小组成员、经公共实体授权的人员或注册卫生员雇员响应)的个人、公司或实体的任何诉讼理由。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0(f)
本条规定的县公共卫生主管或注册卫生员雇员的豁免仅适用于该人员应负责现场管理的公共实体或公共安全雇员的请求,在危险现场提供紧急援助或建议,以减轻或试图减轻私有或公有财产上实际或威胁的有害物质排放、溢出或存在的影响。现场经理发出的请求应由该人员在事件书面报告中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