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州各地地下储罐中储存危险物质的危害。它指出,这些储罐可能泄漏工业溶剂和石油等危险化学品到土壤中,威胁公众健康和供水。尽管过去的法律涉及清理工作,但没有关于建造和维护这些储罐的具体规定。立法机关旨在确保新建和现有地下储罐都符合安全标准,以防止未来泄漏,并保护本州人民和环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0(a)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0(a)(1)  对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有害的物质,在使用或处置前储存在本州数千个地下场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0(a)(2)  用于储存危险物质和废物的地下储罐是地面和地下含水层的潜在污染源,并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环境构成其他危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0(a)(3)  在若干已知案例中,危险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溶剂、石油产品和其他材料)的地下储存已导致危险物质未经发现和不受控制地泄漏到地下。这些泄漏污染了公共饮用水源,并对公众健康和本州水域造成了潜在威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0(a)(4)  立法机关此前已颁布法律,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包括规定在公众健康、家畜、野生动物和环境受到威胁时清理危险物质泄漏的手段的法规。现有法律并未具体规范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地下储罐的建造、维护、检测和使用,或在处置前短期储存危险废物,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0(a)(5)  保护公众免受危险物质泄漏的危害是一个全州关注的问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0(b)  因此,立法机关宣布,建立一项持续性计划以防止地下储存的危险物质造成污染和不当储存符合公众利益。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建立有序程序,确保新建地下储罐符合适当标准,并确保现有储罐得到妥善维护、检查、检测和升级,从而保护本州人民的健康、财产和资源。

Section § 2528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虽然存在关于地下储罐的联邦规定,但各州可以选择管理自己的项目,而不是直接遵循联邦法规。加州希望控制自己的法规,以防止联邦政府直接干预其已监管的事项。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0.5(a) 《美国法典》第42卷第82章第IX分章(自第6991条起)规定了地下储罐的监管,并允许经授权实施这些规定的州根据州计划而非联邦计划对地下储罐进行监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0.5(b) 为了避免联邦政府直接监管根据本章已受州法律监管的人员,授权本州实施《美国法典》第42卷第82章第IX分章(自第6991条起)的规定,包括任何修订或补充第IX分章的法案以及根据第IX分章通过的任何联邦法规和指南,这符合本州人民的利益。

Section § 252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下储罐的所有人和经营者都有责任遵守与该储罐相关的规定。如果储罐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双方均被视为违规。

地下储罐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均可遵守本章适用于地下储罐所有人或经营者的规定。地下储罐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均有责任遵守本章规定,如果地下储罐不符合本章规定,则该地下储罐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均违反了该规定。

Section § 2528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危险物质地下储罐相关的术语。“自动管线泄漏检测器”是一种系统,用于通知储罐所有者或操作者泄漏情况,能在特定压力下检测到每小时3加仑或以上的泄漏。“委员会”指的是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水质执法。“认证统一计划机构”(CUPA)和“统一计划机构”(UPA)是负责执行储罐法规的指定地方机构。“危险物质”包括受州和联邦法律管制的某些化学品和易燃材料。储罐的“所有者”和“操作者”是指负责其管理的人员。“一级”和“二级围堵”是指防止泄漏或溢出的系统。危险物质的“储存”涉及其临时或长期围堵,但排除了危险废物法规明确允许或控制的某些情况。最后,“地下储罐”涵盖了危险物质的储罐和连接系统,并根据容量和用途设有一些豁免。这些定义有助于规范危险物质储存的安全性和环境影响。

为本章之目的,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a) “自动管线泄漏检测器”指经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确定的任何泄漏检测方法,该方法提醒地下储罐所有者或操作者存在泄漏。“自动管线泄漏检测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过限制或切断危险物质通过管道的流动,或通过触发声光警报,从而提醒地下储罐所有者或操作者存在泄漏的装置或机制,并且该装置或机制能在管线压力为每平方英寸10磅时,在一小时内检测到每小时3加仑或以上的泄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b) “委员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指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c) “兼容”指两种或多种物质在储罐系统可能遇到的条件下,在储罐系统的设计寿命内,相互接触时保持各自物理和化学性质的能力。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d)(1) “认证统一计划机构”或“CUPA”指经环境保护秘书认证,负责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第6.11章(自第25404条起)规定的统一计划的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d)(2) “参与机构”或“PA”指根据第25404.3条 (d) 款与CUPA签订书面协议,并经秘书批准,依照第25404.1条和第25404.2条实施或执行第25404条 (c) 款 (3) 项规定的统一计划要素的机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d)(3) “统一计划机构”或“UPA”指CUPA,或其参与机构,在CUPA根据书面协议指定每个PA实施或执行第25404条 (c) 款 (3) 项规定的统一计划要素的范围内。为本章之目的,UPA在根据本章以及第25404.1条至第25404.2条(含)规定的范围内,负责并有权仅实施和执行本章第25404条 (c) 款 (3) 项所列的要求以及为实施这些要求而通过的法规。除第25296.09条另有规定外,CUPA经秘书认证后,UPA应是CUPA管辖范围内唯一有权执行本章第25404条 (c) 款 (3) 项所列要求的当地机构。本款不应解释为限制本章授予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实施和执行本章及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的权力或责任。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e) “部”指有毒物质控制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f) “设施”指单一商业实体在单一地点或场所使用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地下储罐的组合。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g) “联邦法案”指美国法典第42卷第82章第IX分章(自第6991条起),该分章由1984年《危险和固体废物修正案》(公法98-616)增补,或其后续可能修订或补充。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h) “危险物质”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h)(1) 以下所有液体和固体物质,除非该部经与委员会协商后确定该物质不会对州水域水质产生不利影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h)(1)(A) 劳工法典第6382条规定由劳资关系主任编制的清单上的物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h)(1)(B) 第78075条 (a) 款定义的危险物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h)(1)(C) 任何被美国国家消防协会 (NFPA) 分类为易燃液体、II类可燃液体或III-A类可燃液体的物质或材料。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h)(2) 美国法典第42卷第6991条 (7) 款定义的任何受管制物质,以该条在2012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或其后续可能修订或补充。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i) “地方机构”指以下之一,如第25283条 (b) 款所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i)(1) 统一计划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i)(2) 2013年7月1日之前,市或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i)(3) 2013年7月1日及之后,经委员会认证根据第25297.01条实施地方监督计划的市或县。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j) “操作者”指负责控制或日常管理地下储罐系统日常运营的任何人。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k) “所有者”指地下储罐的所有者。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l) “个人”指个体、信托、商号、合股公司、公司(包括政府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协会。“个人”还包括任何市、县、区、本州、美国其他州、本州或其他州的任何部门或机构,或在联邦法律授权范围内的美国。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m) “管道”指任何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管道或管道系统,且不用于州际或州内商业运输危险物质,或不用于向或从海运船舶散装转运危险材料。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n) “一级围堵”指第一级围堵,例如储罐内表面与所含危险物质直接接触的部分。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o) “物质密闭”指对所含或将要含有的物质不渗透,以防止物质从围堵中渗漏。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p) “泄漏”指从地下储罐溢出、渗漏、排放、排出、逸出、浸出或处置到州水域、土地或地下土壤中的任何行为。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q)  “二级围堵”指位于一级围堵外部并独立于一级围堵的围堵级别。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r) “单壁”指墙体仅由一层材料构成。就本章而言,层压、涂层或包覆材料被视为单壁。
(s)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s) “特别检查员”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部第七章(第6700节起)注册的专业工程师,其至少有资格证明结构完整性、抗震安全性、建筑材料与内容物的兼容性、阴极保护以及地下储罐结构元件的机械兼容性。
(t)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t)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t)(1) “储存”或“存储”指危险物质的围堵、处理或处置,无论是临时性的还是多年期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t)(2) 如果操作该储罐的人员已根据第25200节或第25201.6节获得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根据第25200.5节获得临时状态,则“储存”或“存储”不包括在地下储罐中储存危险废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t)(3)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储存”或“存储”不包括在地下储罐中储存危险废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t)(3)(A) 该设施已根据第25404.2节获得统一计划设施许可证,用于在储罐中产生、处理、累积或储存危险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t)(3)(B) 该储罐位于地下区域,如《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280.12节所定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t)(3)(C) 该储罐受第6.67章(第25270节起)的约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t)(3)(D) 该储罐符合《加州法规法典》第22卷第15章第10条(第66265.190节起)规定的危险废物储罐标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t)(4)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储存”或“存储”不包括在地下储罐中储存危险废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t)(4)(A) 该设施已根据第25404.2节获得统一计划设施许可证,用于在储罐中产生、处理、累积或储存危险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t)(4)(B) 该储罐位于至少10%低于地表的结构中,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室、地窖、竖井、坑或金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t)(4)(C) 储罐所在的结构至少提供储罐内容物、管道和辅助设备的二级围堵,直至清理完成。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t)(4)(D) 该储罐符合《加州法规法典》第22卷第15章第10条(第66265.190节起)规定的危险废物储罐标准。
(u)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u) “储罐”指设计用于容纳危险物质堆积的固定装置,主要由非土质材料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结构支撑的木材、混凝土、钢材或塑料。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v) “储罐完整性测试”指一种能够检测地下储罐未经授权泄漏的测试方法,符合委员会通过的最低标准。
(w)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w) “储罐测试员”指对地下储罐进行储罐完整性测试的个人。
(x)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x) “未经授权的释放”是指任何不符合本章规定的危险物质释放,包括第25295.5条中规定的未经授权的释放。
(y)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y)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y)(1) “地下储罐”是指用于储存危险物质,且基本上或完全位于地表以下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储罐的组合,包括与之相连的管道。“地下储罐”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y)(1)(A) 容量为1,100加仑或更少,位于农场并储存主要用于农业目的而非转售的机动车燃料的储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y)(1)(B) 位于农场或个人住所,容量为1,100加仑或更少,并储存供储藏地点自用家用取暖油的储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y)(1)(C) 结构,例如集水坑、分离器、雨水排水管、集水池、油田集输管线、炼油厂管道、泻湖、蒸发池、井窖、分离集水坑,以及有衬里和无衬里的坑、集水坑和泻湖。根据第25290.1、25290.2、25291或25292条要求作为监测系统一部分的集水坑,以及根据联邦法案定义为地下储罐的集水坑或其他结构,不受本分段豁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y)(1)(D) 为使用压缩空气或液压油操作升降机、电梯及其他类似设备的闭环机械系统储存液压油的储罐。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y)(1)(E) 位于第25270.2条所定义的地下区域,并受第6.67章(自第25270条起)管辖的储罐及相关管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y)(2) 第(1)款(C)和(D)分段中指明的结构,可由委员会和任何区域委员会根据《波特-科隆水质控制法》(《水法》第7部(自第13000条起))进行监管,以确保它们不会对水质构成威胁。
(z)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z) “地下储罐系统”或“储罐系统”是指地下储罐、连接管道、辅助设备以及围堵系统(如有)。
(a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aa)(1) “统一计划设施”是指所有毗连土地和结构、其他附属物以及土地上的改良物,这些设施受第25404条(c)款第(3)项要求的管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aa)(2) “统一计划设施许可证”是指根据第6.11章(自第25404条起)颁发的许可证,且涵盖第25284条的许可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aa)(3) “许可证”是指根据第25284条颁发的许可证,或第(2)款中定义的统一计划设施许可证。

Section § 2528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管道系统中的“管道”,包括阀门、泵送装置和计量站等部件。但它排除了州际管道、某些州内管道、可目视检查的软管以及不能滞留液体的管线。法律还明确,“地下储罐”不包括防止液体滞留的管线、经过目视检查的未埋设码头管道,以及定期检查的应急储罐系统管道。“应急储罐系统”被描述为用于柴油或煤油驱动的固定设备(如应急发电机、消防系统或蒸汽罐)的储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5(a) 尽管有第25281条(m)款的规定,就本章而言,“管道”指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管道或管道系统的一切部件,包括但不限于连接到管道的阀门及其他附属设备、泵送装置、与泵送装置相关的预制组件,以及计量和输送站及其中的预制组件,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5(a)(1) 受《联邦法规》第49卷B分卷第I章D分章第195部分(第195.0条及后续条款)管辖的州际管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5(a)(2) 受1981年《埃尔德加州管道安全法》(《政府法典》第5卷第1部第1分章第5.5章(第51010条及后续条款))管辖的州内管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5(a)(3) 可进行无障碍目视检查以发现泄漏的未埋设输送软管、蒸汽回收软管和喷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5(a)(4) 旨在防止且不滞留积液的通风管线、蒸汽回收管线和加注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5(b) 除了第25281条(y)款规定的排除项外,“地下储罐”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5(b)(1) 旨在防止且不滞留积液的通风管线、蒸汽回收管线和加注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5(b)(2) 码头未埋设的燃料输送管道,如果所有者或运营者对管道进行每日目视检查,并保存检查结果记录供地方机构审查。如果委员会根据第25299.3条通过了关于码头未埋设燃料输送管道的设计、建造、升级和监测的规定,则本款提供的排除不适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5(b)(3) 连接到应急储罐系统的未埋设燃料管道,如果所有者或运营者在每次操作储罐系统时对管道进行目视检查,且每月至少一次,并保存检查结果记录供地方机构审查。如果委员会根据第25299.3条通过了关于连接到应急储罐系统的未埋设燃料供应和回流管道的设计、建造、升级和监测的规定,则本款提供的排除不适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5(c) 就本章而言,“应急储罐系统”指专门用于以下一种或多种固定应急设备的柴油或煤油储存地下储罐系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5(c)(1) 在商业电力故障或中断时提供电源的应急发电机、法定备用系统或可选备用系统,如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国家电气规范》第700、701和702条所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5(c)(2) 用于灭火、控制或防止火势蔓延的消防系统,如《加州消防规范》和NFPA 17A:《湿化学灭火系统标准》所定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5(c)(3) 蒸汽发生压力罐,如NFPA 85:《锅炉和燃烧系统危险规范》所定义。

Section § 2528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连接到应急储罐系统的地下储罐,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以免于遵守本章的常规要求。这些条件包括储罐必须完全可见以便检查,可能需要借助摄像头或镜子,并且需要有连续的泄漏检测功能。此外,任何单壁储罐必须位于一个结构中,该结构在发生泄漏时能够容纳储罐的全部内容物。储罐必须在每次使用时或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目视检查,并保留记录以供审查。此外,这些储罐的累计容量必须少于1,320加仑柴油。然而,这项豁免并不能使储罐免于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或法规。

此外,如果颁布了关于这些储罐的新法规,这项豁免可能会被取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6(a) 位于地下结构中并连接到第25281.5条 (c) 款所定义的应急储罐系统的储罐,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免于遵守本章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6(a)(1) 储罐位于地面以上,其所有表面均可通过直接目视、使用视觉辅助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镜子、摄像头或视频设备)进行目视检查,或通过使用能够检测危险物质未经授权泄漏的连续泄漏检测和警报系统进行监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6(a)(2) 对于单壁储罐,除了本条中的所有其他要求外,该结构或一个独立的二级结构(能够容纳储罐中储存的全部液体)应使用与储存产品兼容的材料进行密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6(a)(3) 储罐所有人或运营人应在每次应急储罐系统运行时或至少每月一次对储罐进行目视检查,并维护检查日期记录以供地方机构审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6(a)(4) 地下结构中的储罐或储罐组合的柴油累计容量少于1,320加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6(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应急储罐系统遵守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1.6(c) 如果委员会根据第25299.3条通过了涉及连接到应急储罐系统的地下结构中地下储罐的设计、建造、升级和监测的法规,则本条规定的豁免不适用。

Section § 25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创建并维护一份全面的危险物质清单。这份清单必须向公众开放,并最迟于1984年6月30日提供给地方机构。地方机构和地下储罐的所有者需要使用这份清单来确定哪些储罐需要许可证。

清单中包含物质名称,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更新。更新必须遵循政府制定法规的特定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2(a)  部门应编制一份全面的危险物质总清单。该总清单应向公众提供,并最迟于1984年6月30日邮寄给每个地方机构,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地方机构和地下储罐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使用该总清单,或在采纳后,使用根据 (b) 款采纳的修订清单,以确定哪些地下储罐需要根据本章办理许可证。清单中包含的危险物质可以科学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或品牌名称命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2(b)  部门可在适当时修订 (a) 款中指定的所有危险物质的总清单。修订后的危险物质清单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编制和采纳,并可进一步修订。

Section § 25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负责实施与地下储罐相关的环境法规。委员会、区域委员会和地方机构负责执行这些规定。“地方机构”通常是指统一计划机构,负责处理有关地下储罐的当地规定,并确保符合州指导方针。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市或县如果涉及地下储罐问题,可以实施某些行动。

在2013年7月1日之后,只有经过认证的市或县才能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特定条款,处理地下储罐的当地监督和纠正措施。其目的是确保地方实体妥善管理和解决地下储罐造成的任何环境影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a) 本章应由委员会、区域委员会以及根据(b)款定义的地方机构,依照委员会通过的法规予以实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b) 就本章而言,“地方机构”指以下各项: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b)(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b)(1)(A) 地方机构指统一计划机构,其目的是实施统一计划,如第25404条(c)款第(3)项所规定,包括本章的要求以及市或县通过的任何地下储罐条例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b)(1)(A)(B) 根据第25404条(c)款第(3)项,就本章而言,统一计划机构不实施根据第25297.1条分配给州委员会的职责,也不实施第25296.10条至第25296.40条(含首尾)的纠正措施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b)(2) 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地方机构指市或县,其目的是实施以下所有纠正措施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b)(2)(A) 第25296.10条至第25296.40条(含首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b)(2)(B) 第25296.09条、第25297条、第25297.2条和第25298.5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b)(2)(C) 第25299条至第25299.3条(含首尾),涉及实施这些纠正措施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b)(2)(D) 本章中任何其他与实施纠正措施相关的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b)(3) 在2013年7月1日及之后,地方机构指经委员会认证,根据第25297.01条实施地方监督计划的市或县,其目的是实施以下所有纠正措施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b)(3)(A) 第25296.10条至第25296.40条(含首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b)(3)(B) 第25296.09条、第25297条、第25297.2条和第25298.5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b)(3)(C) 第25299条至第25299.3条(含首尾),涉及实施这些纠正措施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b)(3)(D) 本章中任何其他与实施纠正措施相关的规定。

Section § 252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被允许相互合作并建立伙伴关系,以执行本章中概述的规则。如果这有助于县更好地执行法律,那么它们联合起来是可以的。

Section § 25283.5

Explanation

某些地下储罐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免于遵守标准规定。首先,储罐的所有表面及其下方的地面必须易于目视。容纳储罐的结构必须具备经当地机构批准的二次围堵系统。储罐所有人必须每周检查并保留记录供当地机构审查。如果储罐是在2003年7月1日之后安装的,则必须符合更严格的标准,包括任何埋在地下的通气管、蒸汽回收管或灌装管线都应被视为“管道”进行处理。当地消防和建筑规范仍可由相关机构执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5(a) 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地下储罐可免于遵守本章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5(a)(1) 储罐的所有外部表面,包括连接管道,以及储罐正下方的地面,均可通过目视直接监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5(a)(2) 储罐所在的结构以至少能为储罐内容物提供二次围堵的方式建造,并由根据第25283条指定的当地机构确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5(a)(3) 地下储罐的所有人或运营人每周对储罐进行检查,并维护检查结果日志,以供根据第25283条指定的当地机构在要求时审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5(a)(4) 除第 (5)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25283条指定的当地机构确定该地下储罐符合与本章规定相同或更严格的要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5(a)(5) 如果地下储罐是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尽管有第25290.1和25290.2条的规定,当地机构仍确定该储罐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5(a)(5)(A) 等同于或严于第25291条的 (a) 款的第 (1) 至 (6) 项(含)以及 (b) 至 (i) 款(含)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5(a)(5)(B) 尽管有第25281.5条的规定,位于地表以下的任何通气管线、蒸汽回收管线或灌装管线部分,均应作为“管道”进行监管,该定义见第25281条的 (m) 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3.5(b) 本条不禁止当地消防局长或根据第16006条定义的执法机构执行当地或州的消防、建筑或电气规范的适用规定。

Section § 252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未经适当许可,任何人不得拥有或运营地下储罐。如果储罐的运营人并非所有人,运营人也需要持有一份许可证副本。如果许可证是以他人名义签发的,该持证人必须与运营人签订协议,以监测储罐,提供有关法规遵守情况的信息,并在运营人变更时通知地方机构。

当储罐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新所有人必须填写一份表格,接受许可证的责任,并在30天内提交。如果已有有效许可证,新所有人仍有30天时间申请新许可证或接受转让的许可证。在此申请过程中,他们不会因未持有许可证而受到处罚。任何签发的许可证都必须遵守特定法规。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a)(1)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拥有或运营地下储罐,除非地方机构已向储罐所有人或运营人签发了运营许可证,或地方机构已向储罐所在统一计划设施的所有人或运营人签发了统一计划设施许可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a)(2)  如果运营人并非储罐所有人,或者许可证签发给储罐所有人或运营人以外的其他人,则被许可人应确保储罐所有人与运营人均获得一份许可证副本。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a)(3)  如果许可证签发给储罐运营人以外的其他人,该人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a)(3)(A)  与储罐运营人签订书面协议,按照许可证规定监测储罐系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a)(3)(B)  向运营人提供第 25299 条的副本或摘要,其形式应符合委员会通过法规规定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a)(3)(C)  通知地方机构任何运营人变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b)  各地方机构应准备一份表格,供任何将从前所有人处承担地下储罐所有权并获得储罐运营许可证转让的人接受转让许可证的义务。该人应填写接受许可证义务的表格,并在地下储罐所有权转让之日起 30 日内将填妥的表格提交给地方机构。地方机构在收到填妥的表格后,可根据第 25295 条 (a) 款规定的标准,审查、修改或终止地下储罐运营许可证的转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c)  任何承担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地下储罐所有权的人,如果该储罐已签发有效运营许可证,则应自承担所有权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第 25286 条申请运营许可证,或者,如果接受转让许可证,则应按照 (b) 款的规定,向地方机构提交接受转让许可证义务的填妥表格。自申请之日起至许可证签发或拒绝期间,该人不得被视为违反本条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d)  根据本条签发的许可证应适用并要求遵守委员会根据第 25299.3 条通过的所有适用法规。

Section § 2528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环境保护委员会采取具体措施,防止石油地下储罐发生泄漏。首先,委员会必须在2000年6月1日之前启动一项研究计划,分析储罐系统可能存在的泄漏并提出改进建议。这项计划需要在2002年6月1日之前完成。委员会随后利用研究结果,建议更新储罐设计和安全法规。

截至2001年1月1日,委员会应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储罐相关人员达到最低培训标准,并要求定期测试二次围堵系统。同样,公共饮用水井附近的储罐所有者必须在2001年7月1日之前,为其系统安装特定的围堵措施以防止溢出。

此外,任何在2002年1月1日之后安装或维护储罐监测设备的人员,都需要具备适当的执照和培训证书。符合要求的设备安装可获得贷款和补助金。还成立了一个小组,负责审查执法实践并提出改进建议,其建议应在2001年9月30日之前提交。

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需要在2001年7月1日之前审查并可能更新其储罐系统安装和拆除标准,以确保承包商的能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 委员会应就防止石油地下储罐未经授权的泄漏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1) 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前,启动一项基于现场的研究计划,以量化符合第25284节(截至2002年1月1日该节的规定)中1998年升级要求的地下储罐系统发生泄漏的可能性及其环境意义。该研究计划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1)(A) 旨在查明泄漏的来源和原因以及泄漏检测系统中的任何缺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1)(B) 包括单壁、双壁和混合储罐系统,并通过纳入所有运行中的地下储罐系统的统计有效样本,避免对已知泄漏的地下储罐系统产生偏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1)(C) 包括同行评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2) 在2002年6月1日或之前完成研究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3) 利用研究计划的结果,为储罐系统的设计、建造、监测、操作和维护要求制定适当的修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4) 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法规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4)(A)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4)(A)(i) 要求地下储罐所有者、操作员、维修技术人员、安装人员和检查员达到行业规定的最低培训标准,并要求储罐设施按照行业规定的最佳管理实践进行操作。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4)(A)(i)(ii) 委员会应开展宣传工作,教育小型企业所有者或操作员了解根据本分段通过的法规的重要性。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4)(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4)(B)(i) 除条款 (ii) 和 (iii) 另有规定外,要求在二次围堵组件(包括加油机下方和泵涡轮机围堵组件)首次安装时以及此后定期对其进行测试,以确保系统能够容纳来自主围堵的泄漏,直到泄漏被检测并清理。委员会应与石油行业和地方政府协商,评估符合本分段的适当测试方法。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4)(B)(i)(ii) 作为应急储罐系统一部分的二次围堵组件可以使用增强型泄漏检测进行测试,如果该测试按照委员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3篇第2644.1节规定的二次围堵测试频率进行。如果增强型泄漏检测测试结果表明应急储罐系统的任何组件正在泄漏液体或蒸汽,所有者或操作员应采取适当措施纠正泄漏,并且所有者或操作员应使用增强型泄漏检测重新测试系统,直到系统不再泄漏液体或蒸汽。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4)(B)(i)(iii) 任何作为应急储罐系统一部分且位于第25283.5节 (a) 款 (2) 段所述结构内的储罐或管道,如果所有者或操作员在每次操作储罐系统时(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储罐或管道进行目视检查,并保留检查结果记录供地方机构审查,则可免除条款 (i) 要求的二次围堵测试。如果委员会根据第25299.3节通过了针对作为应急储罐系统一部分的非埋地储罐的设计、建造、升级和监测的法规,则本条款不适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4)(C) 要求每年测试泄漏检测传感器和警报,包括加油机下方和泵涡轮机围堵传感器和警报。委员会应与石油行业和地方政府协商,评估符合本分段的适当测试方法。
(5)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5)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5)(A) 要求在1987年7月1日之后安装的地下储罐的所有者或操作员,如果储罐位于根据州地理信息系统(GIS)测绘数据库确定的公共饮用水井1,000英尺范围内,则在2001年7月1日或之前,为其地下储罐系统配备经委员会批准能够容纳任何意外泄漏的加油机下方围堵或溢出围堵或控制系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1(a)(5)(A)(B) 要求所有在2000年1月1日之后安装的地下储罐系统配备加油机下方围堵或溢出围堵或控制系统,以符合分段 (A) 的要求。

Section § 25284.2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或经营配备有专门用于收集溢出物的结构的地下储罐,您必须每年检测该结构。该检测旨在确认其能够容纳任何可能溢出或溢流的有害物质,直到其被发现并清理。

Section § 2528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内进行的任何储罐完整性测试必须由持证的储罐测试员执行。这些执照有效期为三年,并且必须续期。要获得执照,个人需要通过考试并具备相关的现场经验。

委员会可以为执照的颁发和续期设定标准和费用。违反规定,例如使用虚假信息或不当测试方法,可能导致民事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或吊销执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a)  本章或根据符合第25299.1节的任何地方法令所要求的所有储罐完整性测试,只能由持有根据本节颁发的当前有效的储罐测试执照的储罐测试员执行,或在其直接和个人监督下执行。任何人在本州内未经事先从委员会获得储罐测试执照,不得从事储罐完整性测试业务,或以储罐测试员的身份行事。任何违反本款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并可能根据 (g) 款承担民事责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b)  任何拟在本州内进行储罐完整性测试的人,均应向委员会申请储罐测试执照,并支付委员会规定的相应费用。根据本节颁发的执照自颁发之日起三年后到期,并可续期,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储罐测试员未能在执照到期日后三年内续期其储罐测试执照,则该执照将失效,该人应申请新的储罐测试执照,并应符合本节对新申请人的相同要求。储罐测试员应在获得执照时和续期时向委员会支付费用。委员会应制定储罐测试执照的颁发和续期费用表,以涵盖管理和执行本节所需的必要和合理费用。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c)(1)  委员会可以为储罐测试员的执照颁发制定任何额外的资格和标准。每位申请储罐测试员执照的申请人应通过委员会指定的考试,并应至少完成以下任一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c)(1)(A)  通过亲自测试委员会指定数量的地下储罐,获得一年合格的现场经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c)(1)(B)  通过亲自测试委员会指定数量的地下储罐,完成六个月的现场经验,并已成功完成委员会认可的适用于储罐测试的课程。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c)(2)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c)(2)(1) 款要求的考试,应至少测试申请人对以下所有方面的知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c)(2)(1)(A)  储罐和管道测试的一般原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c)(2)(1)(B)  对储罐测试相关数学的基本理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c)(2)(1)(C)  对储罐测试员将有资格操作的特定测试程序、原理和设备的理解。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c)(2)(1)(D)  对管理地下储罐的法规和法律的了解。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c)(2)(1)(E)  适当的安全程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d)  委员会应维护一份根据本节获得执照的所有人员的最新名单,包括对这些人采取的执法行动记录。该名单应根据要求提供给地方机构和公众。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e)  储罐测试员可能根据 (g) 款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还可能根据 (f) 款受到行政制裁,原因在于执行或导致他人执行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e)(1)  故意或过失违反、导致或允许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e)(2)  故意或过失未能对无执照的雇员、合伙人、助理或代理人在储罐完整性测试的任何阶段行使直接和个人控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e)(3)  不论是否有意或过失,使用或允许有执照或无执照的雇员、合伙人、助理或代理人使用任何经证明对储罐完整性测试不安全或不可靠的方法或设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e)(4)  在执照申请中提交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e)(5)  在作为储罐测试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欺诈或欺骗。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e)(6)  在执行储罐完整性测试时未能使用合理的谨慎或判断。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e)(7)  未能保持在经批准的储罐测试程序方面的能力。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e)(8)  未能使用适当的测试或测试设备进行储罐完整性测试。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e)(9)  委员会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任何其他行为。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f)(1) 委员会可暂停储罐检测员的执照,暂停期最长一年,并可吊销、拒绝授予或续期执照,以及可对持照人处以缓刑或训诫,基于任何合理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e) 款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委员会可在收到地方机构的书面请求后调查任何持照储罐检测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f)(2) 委员会在根据本款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将任何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和拟议的制裁通知储罐检测员。储罐检测员可在通知日期起 30 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或提交书面答复。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听证会应按照 (g) 款中规定的听证程序进行。听证会后,或在 30 天答复期结束后,如果委员会认定储罐检测员实施了通知中指明的任何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委员会可施加本款授权的适当行政制裁。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g)(1) 委员会可根据《水法》第 7 编第 5 章第 2.5 条(自第 13323 条起),对违反 (a) 款或 (e) 款的行为处以民事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每天五百美元 ($500),但委员会水质部门负责人或委员会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应向违规者发出投诉。投诉应根据委员会工作人员或地方机构收集的信息发出。对投诉的任何听证会应在委员会或由一名或多名委员会成员组成的小组面前进行。委员会的决定一经发布即为最终决定,并在命令发布后 30 天内,可根据《水法》第 7 编第 5 章第 3 条(自第 13330 条起)进行复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g)(2) 经委员会请求,高等法院可对违反 (a) 款或 (e) 款的行为处以民事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每天两千五百美元 ($2,500)。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h) 根据本条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民事责任应存入特此在普通基金中设立的地下储罐检测员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供委员会支出,用于实施本条设立的储罐检测员执照计划以及偿还 1987 年法规第 1372 章第 13 条所作的贷款。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4.4(i) 进行或监督储罐或管道完整性测试的储罐检测员应准备一份详细说明储罐测试结果的报告,并应将该报告记录保存至少三年,或按委员会另行要求保存。储罐检测员应在报告上打字或打印其姓名并注明其执照号码,并应以原始签名在伪证罪处罚下认可该报告。

Section § 2528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解释了获得或续签地下储罐运营许可证的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除非您处理的是不同类型的许可证。如果您的储罐贴有红色标签(表示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您的设施因违反规定而面临执法行动,则不会颁发许可证,直到这些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在对该执法行动提出上诉期间,仍可能考虑颁发许可证。最后,如果您未支付所需费用,则无法获得许可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5(a) 除第25285.1条另有规定外,地方机构根据第25284条颁发的运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本款不适用于统一计划设施许可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5(b) 地方机构不得向以下任何一方颁发或续签地下储罐运营许可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5(b)(1) 根据第25292.3条规定贴有红色标签时,正在运营地下储罐的人员。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5(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5(b)(2)(A) 除分项 (B) 另有规定外,设施在根据本章或实施本章的任何法规受到旨在施加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执法行动时,不得颁发或续签许可证,除非该执法行动所涉的根本违规行为已纠正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并令地方机构满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5(b)(2)(A)(B) 地方机构可以(但非必须)在与委员会协商后,向正在上诉、申请或以其他方式寻求重新审议执法行动的设施颁发或续签许可证,即使该设施仍受分项 (A) 所述的执法行动约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5(c) 除第25404.5条另有规定外,地方机构不得向未支付第25287条规定的费用和附加费的任何人颁发或续签地下储罐运营许可证。

Section § 252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可以因特定原因撤销或更改地下储罐的许可证,例如违反许可证规定、虚报以获取许可证,或需要改变储罐操作的情况。

此外,如果储罐所有者或经营者在需要开始遵守特定法规之日起三个月后仍不遵守,则必须撤销其许可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5.1(a) 地方机构可以因故撤销或修改根据第25284条颁发的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5.1(a)(1) 违反许可证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5.1(a)(2) 通过虚假陈述或故意未能充分披露所有相关事实而获得许可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5.1(a)(3) 任何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或终止地下储罐的运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5.1(b) 如果储罐所有者或经营者在首次受制于第6.75章第3条(自第25299.30条起)之日起三个月后仍不遵守该第3条(自第25299.30条起),地方机构应当撤销根据第25284条颁发的地下储罐许可证。

Section § 252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申请或续期地下储罐操作许可证的流程。储罐所有人或经营者必须使用地方机构提供的标准表格并支付所需费用。他们必须将储罐使用情况的任何变更、新的危险物质储存、新的监测程序或储罐发生的未经授权的泄漏通知地方机构。

地方机构需要将已完成的许可证申请副本发送给委员会指定人员。委员会可以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来管理许可证数据库,并承担其维护相关费用。申请必须包含储罐的详细信息、储存的物质、监测程序、所有人与经营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紧急联系人。如果储存新的危险物质,则必须在30天内申请新的或修订的许可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6(a)  地下储罐操作许可证的申请或许可证的续期申请,应由储罐的所有人或经营者,或者,如果存在统一项目认证机构(CUPA),则由储罐所在统一项目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者,使用地方机构提供的标准化表格提交。除第25404.5节另有规定外,许可证申请应附带第25287节规定的相应费用。作为任何地下储罐操作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持有人应在地方机构确定的期限内,将地下储罐使用情况的任何变更,包括储存新的危险物质、监测程序的变更,以及根据第25294节或第25295节规定,地下储罐是否发生任何未经授权的泄漏,通知地方机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6(b)(1)  地方机构应向委员会指定人员提供已完成的许可证申请副本,可使用表格、行业标准计算机可读磁带、软盘或委员会可接受的任何其他格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6(b)(2)  委员会可与委员会的任何指定人员签订合同,以管理地下储罐许可证数据库,并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向委员会指定人员报销委员会认定为根据本节规定必要且已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编程、培训、维护、实际数据处理支出以及与地下储罐许可相关的数据库运营的任何附带费用。在根据本款选择承包商时,委员会应考虑地方机构转换为该承包商所采用的数据库系统和程序所产生的财政影响。(c)款中要求的许可证申请信息应存储在数据库中。委员会指定人员应向委员会提交季度报告,包括委员会要求的任何有关许可证申请数据的信息。每个地方机构应在对申请采取最终行动后30天内,向委员会指定人员提供已完成的许可证申请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6(c)  申请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请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6(c)(1)  地下储罐的年龄、尺寸、类型、位置、用途和结构描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6(c)(2)  地下储罐中储存或将要储存的所有危险物质清单,并具体说明每个地下储罐的危险物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6(c)(3)  地下储罐系统的监测程序描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6(c)(4)  拥有地下储罐系统的个人、公司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不同,则为操作地下储罐系统的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6(c)(5)  地下储罐系统所在设施的地址。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6(c)(6)  申请人的姓名。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6(c)(7)  设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联系人姓名和24小时电话号码。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6(c)(8)  如果地下储罐的所有人或经营者,或储罐所在统一项目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者是公共机构,申请应包括拥有或操作该储罐或拥有或操作该统一项目设施的部门、科室或办公室主管的姓名。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6(c)(9)  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50108.1节颁发给储罐所有人的州平衡委员会注册号。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6(c)(10)  如果适用,储罐所在统一项目设施的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不同,则为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6(d)  如果地下储罐用于储存申请中未列出的危险物质(根据(c)款第(2)项要求),许可证持有人应在该危险物质开始储存后30天内申请新的或修订的许可证。

Section § 2528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申请或续期地下储罐操作许可证的个人必须向地方机构支付费用。此费用用于支付必要的成本,例如许可和检查,但政府机构的费用可能会被豁免。

费用中还包含一笔附加费,用于资助州和地方的职责,地方机构可保留一小部分用于收取附加费的成本。剩余部分将存入地下储罐基金,用于项目实施。

如果对申请人造成经济困难,地方机构可以豁免农场小型储罐的费用,但附加费仍须支付。某些人口范围内的县及其境内的城市,免除收取和转交附加费的义务。如果已实施单一收费系统,则不适用本费用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7(a)  除(c)款另有规定外,提交地下储罐操作许可证申请或续期或修订许可证申请的每个人,均应向地方机构支付费用。县的理事机构,或承担执法管辖权的市,应将费用金额设定在足以支付地方机构管理本章所产生的必要和合理成本的水平,包括但不限于许可和检查职责。理事机构可规定,当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提交操作许可证申请或续期许可证申请时,可豁免其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7(b)  此费用应包含一笔附加费,其金额由立法机关每年确定,以支付委员会履行本章职责的成本以及地方机构收取附加费的成本。地方机构可保留所收取的附加费的6%作为其收取成本。地方机构保留的6%附加费是地方机构收取附加费成本的唯一报销来源。地方机构应在根据(a)款收到附加费收入后45天内,将所有剩余的附加费收入转交至委员会。附加费应存入特此在普通基金中设立的地下储罐基金。该账户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供委员会用于执行本章的目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7(c)  如果地方机构发现(a)款要求的费用将给申请人造成不当经济困难,地方机构可以豁免容量为5,000加仑或以下、位于农场并主要用于农业目的的机动车或取暖燃料地下储罐的费用。但是,地方机构不得豁免(b)款要求的附加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7(d)  根据《政府法典》第28020节定义为人口在1,000,000至1,070,000之间的五级县,以及该县内的任何城市,均免除根据本节向地方机构支付的费用中包含的附加费的收取或向委员会转交的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7(e)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25404.5节已实施单一收费系统以取代本节所要求费用的任何管辖区。

Section § 252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每年检查所有地下储罐系统,以确保它们符合特定的安全和监管标准。检查的重点是储罐系统是否经过适当设计、建造、监测、测试,以及是否安全运行。

检查后,地方机构必须准备一份合规报告,并将其发送给许可证持有人以及所有者或操作者(如果他们不是同一个人)。这份报告需要与其他要求的检查报告合并。或者,地方机构可以允许许可证持有人从提供的名单中聘请一名特别检查员进行检查,以替代地方机构的检查。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 60 天内对合规报告作出回应,要么提出实施建议的计划,要么说明为何不应采纳这些建议。如果需要纠正,所采取的行动必须符合特定的纠正措施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8(a) 地方机构应每年至少检查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个地下储罐系统一次。检查的目的是确定储罐系统是否符合本章的适用要求以及委员会根据第 25299.3 节通过的法规,包括第 25290.1、25290.2、25291 或 25292 节(以适用者为准)的设计和建造标准,以及所有者或操作者是否已按照许可证要求对储罐系统进行监测和测试,以及储罐系统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8(b) 根据 (a) 款进行的检查后,地方机构应准备一份详细说明检查情况的合规报告,并将该报告的副本发送给许可证持有人以及所有者或操作者(如果所有者或操作者不是许可证持有人)。根据本节准备的任何报告应合并到根据第 6.11 章(自第 25404 节起)要求的任何其他检查报告、第 25404 节 (c) 款中列出的要求以及为实施第 25404 节 (c) 款中列出的要求而通过的法规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8(c) 地方机构可以要求许可证持有人聘请一名特别检查员进行年度检查,以替代地方机构的年度检查。地方机构应向许可证持有人提供一份至少三名有资格进行检查的特别检查员名单。许可证持有人应从地方机构提供的名单中聘请一名特别检查员。特别检查员的权限应与 (a) 款中规定的地方机构的权限相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8(d) 在分别收到根据 (b) 款或 (c) 款准备的合规报告或特别检查报告后 60 天内,许可证持有人应向地方机构提交一份实施合规报告中所有建议的计划,或应向地方机构证明(使其满意)为何不应实施这些建议。根据报告中的建议进行的任何纠正措施应根据第 25296.10 节和第 25299.36 节采取。

Section § 25289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地方机构代表检查和监测地下储罐系统的权力。他们可以在任何设有此类储罐或保存相关记录的地点进行检查,也可以在距离此类地点2,000英尺范围内的物业上进行。

法律要求储罐所有者或运营者分享信息、进行检测并报告结果以确保合规,且这些活动必须是合理必要的。任何结果都必须在伪证罪的威胁下如实报告,且费用应与检测和监测的效益相关。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9(a)  为执行本章或第6.75章(自第25299.10条起)的宗旨,地方机构、区域委员会或委员会的任何正式授权代表,对任何地下储罐系统所在地,或保存与地下储罐系统运行相关记录的地点,拥有第25185条中规定的权限;对任何地下储罐系统所在地2,000英尺范围内的不动产,拥有第25185.5条中规定的权限。本款授予的权限包括对地下储罐系统进行任何监测或检测的权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89(b)  为执行本章或第6.75章(自第25299.10条起)的宗旨,地方机构、区域委员会或委员会的任何授权代表可要求地下储罐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要求提交任何与遵守本章或法规相关的信息,进行监测或检测,并报告该监测或检测结果,否则将承担伪证罪的处罚。监测、检测和报告的负担,包括费用,应与监测、检测和报告的必要性保持合理关系。

Section § 252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此背景下“商业秘密”的含义:它是指像配方或工艺这样的机密信息,能让企业在竞争中获得优势。法律还规定了这些秘密如何与政府机构共享,但要求严格的程序,以确保此类信息仅用于特定的法律职责,未经同意不得广泛传播。当个人提交信息时,他们必须清楚地标明他们认为是商业秘密的任何部分,否则这些信息将公开,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此外,如果涉及商业秘密物质,储存该物质的实体必须直接向委员会提供其详细信息,前提是当地有规定提供列出此类物质的替代方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a)  在本章中使用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未获得专利的配方、计划、模式、工艺、工具、机制、化合物、程序、生产数据或信息汇编,这些信息仅为商业实体内特定人员所知,这些人员正在使用它来制造、生产或合成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或服务,并且使其使用者能够获得相对于不知晓或不使用它的竞争对手的商业优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b)  委员会或地方机构可以根据本章向授权代表或其他政府机构披露委员会或地方机构收到的商业秘密,但仅限于与委员会或地方机构根据本章的职责相关。委员会和地方机构应制定程序,以确保这些商业秘密仅与这些职责相关联使用,并且未经向委员会或地方机构提供信息的人的同意,不得以其他方式传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c)  任何根据第25286条提供信息的人,应在其提交时,指明其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所有信息。任何未被指明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记录均可向公众公开,除非法律的其他规定豁免披露。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d)  如果地方机构通过法令,为列出属于商业秘密的物质提供了替代方案,储存该物质的人应根据本条直接向委员会提供该材料的识别信息。

Section § 252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对2004年7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地下储罐设定了严格要求,以防止有害物质泄漏到环境中。储罐必须同时具备主容器和副容器系统,并且这些系统都必须“密封防漏”以阻止泄漏。如果主罐失效,副容器必须能够容纳所有内容物,并且必须防止水进入。

必须安装连续监测系统,以检测容器破损或水侵入。还必须有设备来防止溢出和过量填充。如果不同的有害物质储存在一起,它们必须分开存放,以避免危险反应。承压管道需要自动泄漏检测器。

在使用前,储罐系统必须使用特定的批准方法进行测试,以确保其“密封防漏”。此外,通风管线和加注管线作为系统的一部分也受到规范。在覆盖或使用之前,储罐还必须符合某些国家安全规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a)  尽管有第25281节(o)款的规定,就本节而言,“密封防漏”是指对所含或将要含有的物质的液体和蒸汽不渗透,以防止该物质从容器中渗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b)  尽管有第25290.2节和第25291节的规定,所有在2004年7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地下储罐均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c)  地下储罐的设计和建造应提供其中储存的有害物质的主容器和副容器级别,并符合以下性能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c)(1)  主容器应建造、操作和维护至密封防漏,并与所储存的产品兼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c)(2)  副容器应建造、操作和维护至密封防漏。副容器还应以防止因接触从主容器中释放的任何有害物质而导致结构弱化的方式建造、操作和维护,并且应能够储存有害物质,以满足回收任何已释放有害物质所需的最长预期时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c)(3)  副容器应建造、操作和维护以防止因降水、渗透或地表径流而导致任何水侵入系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c)(4)  对于只有一个主罐的安装,副容器应足够大,以容纳至少100%的主罐容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c)(5)  对于多个主罐的安装,副容器应足够大,以容纳其中最大的主罐容积的150%,或所有主罐总内部容积的10%,以较大者为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d)  地下储罐系统应设计和建造一个连续监测系统,该系统能够检测储存在主容器中的有害物质的液相或气相进入副容器的情况,并能够检测水侵入副容器的情况。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e)  地下储罐的夹层空间应保持恒定的真空或压力,以便在储存在地下储罐中的有害物质的液相或气相释放到环境中之前,检测到主容器或副容器的破损。使用夹层液位测量方法符合本款的要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f)  地下储罐应配备防止主罐溢出和过量填充的设备。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g)  如果在同一储罐中储存不同的物质,并且这些物质组合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或产生易燃、有毒或剧毒气体,或导致主容器或副容器劣化,则这些物质应在主容器和副容器中分开储存,以避免潜在的混合。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h)  输送有害物质的地下承压管道应配备自动管线泄漏检测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i)  在地下储罐被覆盖、封闭或投入使用之前,应遵循国家消防协会(NFPA 30)通过的《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第2.4节中规定的地下储存系统的标准安装测试要求,该规范已在《统一消防规范》的相应版本中修订和发布。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j)  在地下储罐投入使用之前,应在安装后使用以下方法之一进行测试,以证明储罐是密封防漏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j)(1)  增强型泄漏检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j)(2)  经第三方认证并经委员会批准的惰性气体压力测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j)(3)  委员会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中认定与增强型泄漏检测或惰性气体压力测试等效的测试方法。根据本款安装和测试的地下储罐免于遵守第25292.5节的要求。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k)  尽管有第25281.5节的规定,对于为符合本节要求而安装的任何系统,位于地表以下的通风管线、蒸汽回收管线和加注管线部分均属于第25281节(m)款中定义的“管道”,因此是地下储罐系统的一部分。

Section § 2529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7月1日之间安装的地下储罐的要求。这些储罐必须具备两层围堵,以确保它们能安全地储存危险物质。

主围堵层必须密闭并与所储存物质兼容,而副围堵层也必须密闭,以防止主罐泄漏和水进入。它必须足够大,以应对潜在的溢出。

此外,还应有一个监测系统来检测泄漏,并采取措施防止溢出和过量填充。可能发生危险反应的不同物质必须分开储存,所有地下管道都必须配备泄漏检测器并每年进行测试。储罐在使用前应符合特定的测试要求,以确认其防漏性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a) 尽管有第25281节 (o) 款的规定,就本节而言,“产品密闭”是指不透所含或将要含有的物质的液体和蒸汽,以防止物质从围堵设施中渗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b) 尽管有第25291节的规定,所有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后、2004年7月1日之前安装的地下储罐,均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c) 地下储罐的设计和建造应提供储存其中危险物质的一级和二级围堵,并符合以下性能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c)(1) 一级围堵应产品密闭并与所储存产品兼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c)(2) 二级围堵应产品密闭,并应建造以防止因与从一级围堵中释放的任何危险物质接触而导致结构弱化,且应能够储存危险物质,以满足恢复任何已释放危险物质所需的最长预计时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c)(3) 二级围堵应建造以防止因降水、渗透或地表径流而导致任何水进入系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c)(4) 对于只有一个一级储罐的设施,二级围堵应足够大以容纳至少100%的一级储罐容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c)(5) 对于多个一级储罐的情况,二级围堵应足够大以容纳放置在其中的最大一级储罐容积的150%,或所有一级储罐总内部容积的10%,以较大者为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d) 地下储罐系统应设计和建造一个连续监测系统,该系统能够检测到储存在一级围堵中的危险物质进入二级围堵,并能够检测到水进入二级围堵。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e) 地下储罐应配备防止一级储罐溢出和过量填充的设备。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f) 如果在同一储罐中储存不同物质,且这些物质组合后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或产生易燃、有毒或剧毒气体,或导致一级或二级容器劣化,则这些物质应在一级和二级围堵中均应分离,以避免潜在的混合。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g) 输送危险物质的地下加压管道应配备自动管线泄漏检测器,并应每年进行密闭性测试。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h) 在地下储罐被覆盖、封闭或投入使用之前,应遵守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 30)采纳的《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第2.4节中规定的地下储存系统的标准安装测试要求,该规范经修订并发布在《统一消防规范》相应版本中。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i) 在地下储罐投入使用之前,应在安装后使用以下方法之一进行测试,以证明储罐是产品密闭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i)(1) 增强型泄漏检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i)(2) 经第三方认证并由委员会批准的惰性气体压力测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i)(3) 委员会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中认定与增强型泄漏检测或惰性气体压力测试等效的测试方法。根据本款安装和测试的地下储罐免除第25292.5节的要求。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2(j) 尽管有第25281.5节的规定,对于为符合本节要求而安装的任何系统,通风管线、蒸汽回收管线和加注管中位于地表以下的部分,均属于第25281节 (m) 款中定义的“管道”,因此是地下储罐系统的一部分。

Section § 2529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1984年1月1日之后安装的地下储罐的规则。这些储罐必须具备一级和二级围堵,以防止危险物质泄漏。一级围堵必须密闭并与所储存物质兼容,二级围堵必须能够容纳泄漏物,以满足必要的回收时间,且不发生结构性弱化。如果只有一个储罐,二级围堵必须能容纳其容积的100%;如果是多个储罐,则必须容纳更多,并考虑降雨量。单壁储罐不符合这些要求,但双层壳体储罐如果配备泄漏检测系统则可能符合。

对于较旧的储罐,特别是用于机动车燃料的储罐,如果它们具有特定的泄漏检测和拦截系统以保护地下水,则可以使用不同的标准。所有地下储罐系统都必须配备监测系统,以检测危险物质从一级围堵进入二级围堵的情况。储罐还必须配备防止溢出和溢流的设备。如果储存在同一储罐中的不同物质混合可能引起火灾、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或导致容器劣化,则这些物质必须在一级和二级围堵中分开储存,以避免潜在的混合。

自1984年1月1日之后安装的每个地下储罐,均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a)  地下储罐的设计和建造应能根据以下性能标准,为其储存的危险物质提供一级和二级围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a)(1)  一级围堵应产品密闭并与所储存物质兼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a)(2)  二级围堵的建造应能防止因接触任何已泄漏的危险物质而导致结构性弱化,并且应能储存危险物质,以满足回收任何已泄漏危险物质所需的最长预计时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a)(3)  对于只有一个一级容器的设施,二级围堵应足够大,以容纳至少100%的一级储罐容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a)(4)  对于多个一级储罐的情况,二级容器应足够大,以容纳其中最大一级储罐容积的150%,或所有一级储罐总内部容积的10%,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a)(5)  如果设施暴露于降雨,则二级围堵应能额外容纳根据25年暴雨历史确定的24小时最大降雨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a)(6)  单壁容器不符合地下储罐提供一级和二级围堵的要求。但是,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标准,则具有双层完整外壳的一级容器的地下储罐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的一级和二级围堵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a)(6)(A)  外壳主要由非土质材料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钢材和塑料,这些材料提供结构支撑,并且在壳体之间的空间内设有带警报的连续泄漏检测系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a)(6)(B)  该系统能够检测危险物质从内容器进入该空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a)(6)(C)  该系统能够检测水从外壳侵入该空间。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a)(7)  1997年1月1日之前安装的机动车燃料地下储罐,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可以按照本款而非第 (1) 至 (6) 款(含)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a)(7)(A)  一级围堵结构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阴极保护钢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包覆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a)(7)(B)  任何替代性一级围堵均与一个系统配合安装,该系统能够拦截并引导地下储罐任何部分的泄漏至监测井,以检测任何机动车燃料的释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a)(7)(C)  该系统旨在提供早期泄漏检测和响应,并保护地下水免受释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a)(7)(D)  监测应符合第25292节 (b) 款 (4) 项中确定的替代方法。本分项不适用于根据第 (6) 款设计、建造和监测的储罐。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a)(7)(E)  连接用于储存机动车燃料的储罐并根据第25292节 (b) 款 (4) 项进行监测的加压管道系统,如果储罐符合 (A) 至 (D) 分项(含)的条件,也应符合本款的条件。但是,连接到1987年7月1日之后安装的地下储罐的任何管道,均应配备符合第 (1) 至 (6) 款(含)的二级围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b)  地下储罐系统应设计和建造有监测系统,该系统能够检测储存在一级围堵中的危险物质进入二级围堵的情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c)  地下储罐应配备防止一级储罐溢出和溢流的设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d)  如果同一储罐中储存的不同物质组合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或产生易燃、有毒或剧毒气体,或导致一级或二级容器劣化,则这些物质应在一级和二级围堵中分开储存,以避免潜在的混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e) 如果水可能通过降水或渗透进入二级围堵,则设施应包含监测水侵入和由所有者或运营者排除水的装置。该排除系统还应防止该水的不受控制的排除,并提供分析排除的水是否存在有害物质污染的手段,以及如果水被污染,在经授权的处置设施处置该水的手段。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f) 输送有害物质的地下加压管道应配备自动管线泄漏检测器,并应每年进行密封性测试。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g) 在地下储罐被覆盖、封闭或投入使用之前,应遵守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 30)通过并发布在《统一消防规范》相应版本中的《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第2-7节中规定的地下储存系统的标准安装测试要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h) 在地下储罐投入使用之前,地下储罐系统应使用储罐完整性测试在运行条件下进行测试。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1(i) 如果地下储罐设计用于在二级围堵中保持水位,则储罐应配备将任何多余水安全排至暂存设施的方法,并且所有者或运营者应每月检查暂存设施是否存在溢出的多余水。如果暂存设施中存在多余水,许可证持有人应提供分析水是否存在有害物质污染的手段,以及如果水被污染,在经授权的处置设施处置该水的手段。

Section § 25292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规要求,对于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安装并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地下储罐(UST),其所有人或经营者必须在1985年7月1日之前安装一个监测系统,以检测泄漏。他们必须定期检查这些储罐,如果可行,可采用目视检查方法,或采用完整性测试或地下水监测等替代方法。对于机动车燃料储罐,必须进行每日计量和库存核对,对农业储罐则有特定条件。法规还要求在1998年12月22日之前对储罐进行改造,以防止腐蚀或溢出造成的泄漏。此外,所有加压管道必须在1990年12月之前配备泄漏检测器,并在1998年12月之前加装二次围堵,并每年进行密闭性测试,除非满足特定材料的某些条件。

对于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前安装并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每个地下储罐,应采取以下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a)  在1985年7月1日或之前,所有人或经营者应为地下储罐系统配备一个能够检测储罐系统中储存的任何危险物质未经授权泄漏的监测系统,此后,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储存的物质和安装的监测类型,对每个储罐系统进行监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b)  在可行的情况下,为储罐系统提供目视检查方法,以实现 (a) 款要求的监测目的。地方机构可根据委员会的规定,要求每月或更频繁地对储罐系统进行替代监测方法。
替代监测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1)  储罐完整性测试,用于在委员会规定的时间间隔内证明地下储罐系统的完整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2)  位于地下储罐系统下游并邻近的地下水监测井,在适当情况下对井内蒸汽进行分析,以及在初次安装井时对土壤钻孔进行分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3)  位于邻近地下储罐系统的监测井中,并经地方机构批准的连续泄漏检测和报警系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4)  对于监测装有机动车燃料的储罐,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所有人或经营者应进行每日计量和库存核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4)(A)  库存记录存档一年并每季度审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4)(B)  储罐系统应使用储罐完整性测试在委员会规定的时间间隔内进行测试,并且每当出现短缺量大于委员会通过法规规定的量时,也应进行测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4)(C)  如果加压泵系统连接到储罐系统,则该系统应配备泄漏检测装置以监测管道泄漏。泄漏检测装置的安装方式应能抵抗未经授权的篡改,并通过目视检查清楚显示是否发生过篡改。泄漏检测装置应每年至少测试一次,所有发现未按照制造商的泄漏检测规范运行的装置应立即修理或更换。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5)  对于监测位于农场并主要用于农业目的的机动车燃料或取暖燃料的地下储罐系统,替代监测方法包括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5)(A)  如果储罐容量大于1,100加仑但小于或等于5,000加仑,则储罐应至少每三年使用储罐完整性测试进行一次测试,并且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地方机构的要求,每月或更频繁地进行储罐计量,但须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3篇第2641节 (c) 款第 (7) 项中规定的规范,以该节在1985年8月13日的文本为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5)(B)  如果储罐容量超过5,000加仑,则储罐应按照本款中规定的所有其他储罐的方法进行监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c)  委员会应制定规定,明确监测替代方案。地方机构,或地方机构指定的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应根据这些规定批准井的位置和数量、井的深度以及采样频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d)  在1998年12月22日或之前,地下储罐应进行更换或升级,以防止在地下储罐的运行寿命期内因腐蚀、溢出或过量填充而造成的泄漏。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e)(1)  所有现有地下加压管道应在1990年12月22日或之前配备自动管线泄漏检测器,并应在1998年12月22日或之前加装二次围堵。地下加压管道应每年进行密闭性测试。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e)(2)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e)(2)(1) 款不适用于装有机动车燃料的现有加压管道,如果该管道由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阴极保护钢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包覆钢制成,配备自动管线泄漏检测器,并每年进行密闭性测试。

Section § 2529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地下储罐(USTs)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永久关闭它们。如果一个地下储罐是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安装的,或者不符合特定的建造标准,就必须关闭。关闭过程必须遵守第25298条及相关法规。

如果地下储罐对水质或公共健康构成重大风险,环保委员会可以强制要求提前关闭,但他们在制定这些规则之前必须先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05(a) 在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地下储罐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根据第25298条以及根据该条通过的法规,永久关闭该地下储罐,如果该地下储罐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05(a)(1) 该地下储罐是根据第25291条(a)款(7)项设计和建造的,但不符合第25291条(a)款(1)至(6)项(含)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05(a)(2) 该地下储罐是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前安装的,且不符合第25291条(a)款(1)至(6)项(含)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05(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如果地下储罐符合(a)款(1)或(2)项规定的条件,并且该地下储罐对水质或公共健康构成高度威胁,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要求地下储罐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第25298条以及根据该条通过的法规,永久关闭该地下储罐。委员会在根据本款制定法规之前,应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

Section § 252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地下储罐系统都必须安全运行,以避免任何未经授权的泄漏或溢出。在进行储罐测量和完整性测试等操作时,应小心谨慎。如果储罐配备了防腐蚀保护,则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来管理,以防止生锈。此外,储罐在升级或维修时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Section § 2529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下储罐系统的所有人与经营者提供财务责任证明。这意味着他们需要预留足够的资金来处理因储罐泄漏造成的任何清理或损失。他们还必须支付因这些泄漏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这项要求必须在1990年10月26日之前落实到位。 如果所有人与经营者是不同的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提供财务保障证明。所有人可以与经营者签订协议来满足这些要求,但如果未能做到,双方都将承担责任。

Section § 25292.3

Explanation

如果地下储罐系统存在重大违规,且对健康或环境构成威胁,地方机构或委员会可以在储罐的加注管上贴上红色标签作为警告。这禁止向储罐中添加或取出物质,除非是按照指令清空储罐。任何人不得篡改红色标签,例如移除或更改它。

所有者必须在七天内纠正违规行为。否则,机构可以强制贴上红色标签,并要求清空储罐。纠正后,将在五天内进行复检,如果违规行为已清除,则移除红色标签。委员会和地方机构必须在所有行动上合作,并且委员会负责制定关于何为重大违规的规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3(a) 经发现本章的任何要求或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存在重大违规,且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或环境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时,地方机构或委员会可采取以下任一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3(a)(1) 在不合规的地下储罐系统的加注管上显眼处贴上红色标签,告知(c)款规定的禁令适用。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3(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3(a)(2)(A) 按照(1)项的规定贴上红色标签,并向不合规的地下储罐系统所有者或经营者发出书面指令,要求清空不合规的地下储罐系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3(a)(2)(A)(B) 根据(A)分项收到书面指令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尽快遵守该指令,但不得迟于收到指令后48小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3(b)  经发现本章的任何要求或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存在重大违规时,地方机构或委员会可向所有者或经营者发出重大违规通知。如果委员会发出重大违规通知,委员会应在向所有者或经营者发出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机构提供该通知的副本。收到重大违规通知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内,纠正违规行为,直至地方机构或委员会满意。如果所有者或经营者未在七天内纠正违规行为,地方机构或委员会可将红色标签贴在不合规地下储罐系统的加注管上,并可额外发出书面指令,要求清空不合规的地下储罐,如(a)款的(1)项和(2)项所述。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3(c)(1) (A) 任何人不得向其加注管上贴有红色标签的地下储罐系统输送危险物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3(c)(1)(B) 任何人不得向其加注管上贴有红色标签的地下储罐系统储存石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3(c)(1)(C) 任何人不得向其加注管上贴有红色标签的地下储罐系统输入或取出物质,除非根据(a)款(2)项(A)分项发出的指令清空地下储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3(c)(2) 任何人不得移除、污损、更改或以其他方式篡改红色标签,以致标签上包含的信息无法辨认。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3(d) 委员会根据(a)款或(b)款采取的任何行动,应与地方机构协商后采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3(e) 经所有者或经营者通知重大违规已纠正后,地方机构或委员会应在五天内检查不合规的地下储罐系统,以确定该地下储罐系统是否仍存在重大违规。如果地方机构或委员会确定该地下储罐系统不再存在重大违规,地方机构或委员会应立即移除红色标签,并解除所有者或经营者关于要求地下储罐保持清空的任何指令。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3(f) 委员会应制定法规,以界定本节所指的重大违规。

Section § 25292.4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或运营一个单壁地下储罐,且该储罐位于公共饮用水井1,000英尺范围内,那么自2000年11月1日起,您必须根据州法规开始实施强化泄漏检测或监测。

州委员会将通知您,并向地方机构提供受影响储罐系统的清单。这些泄漏检测计划的法规将在听取行业专家和社区团体的意见后制定。

如果检测到泄漏,您必须修复它并再次测试,直到确认不再有泄漏为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4(a)  自2000年11月1日起,拥有或运营具有单壁组件且根据州地理信息系统(GIS)测绘数据库确定位于公共饮用水井1,000英尺范围内的地下储罐系统,应根据委员会依照 (c) 款通过的法规,实施一项强化泄漏检测或监测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4(b)  委员会应通知根据州地理信息系统(GIS)测绘数据库确定位于公共饮用水井1,000英尺范围内的每个地下储罐系统的所有人及运营者,其根据本节应承担的责任。委员会应向每个地方机构提供一份在其地方机构管辖范围内,且根据州地理信息系统(GIS)测绘数据库确定位于公共饮用水井1,000英尺范围内的储罐系统清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4(c)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以实施 (a) 款所要求的强化泄漏检测和监测计划。在通过这些法规之前,委员会应咨询石油行业、地方政府、环保团体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以评估实施 (a) 款所要求的强化泄漏检测和监测计划的适当技术和程序。在通过这些法规时,委员会应考虑现有的地下储罐泄漏检测技术和外部监测技术或程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4(d)  如果强化泄漏检测结果表明地下储罐系统的任何组件正在泄漏液体或蒸汽,所有人或运营者应采取适当措施纠正泄漏,并且所有人或运营者应使用强化泄漏检测重新测试系统,直到系统不再泄漏液体或蒸汽。

Section § 2529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位于公共饮用水井1,000英尺范围内的地下储罐系统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在2005年1月1日之前进行一次增强型泄漏检测。这是为了确保储罐不会将有害物质泄漏到地下水中。

州委员会必须在2003年6月1日之前通知受影响方这些测试责任,并向地方机构提供一份靠近公共水井的储罐清单。

如果测试发现泄漏,所有人必须修复泄漏,并继续测试直到系统不再泄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5(a)  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前,位于公共饮用水井1,000英尺范围内,且根据州地理信息系统(GIS)测绘数据库确定的地下储罐系统所有人或经营者,如果该系统不受第25290.1条(j)款、第25290.2条(i)款或第25292.4条约束,则应使用增强型泄漏检测测试对系统进行一次测试。该增强型泄漏检测测试应符合《加州法规典籍》第23篇第2640条(e)款和第2644.1条的要求,以2003年1月1日时的法规文本为准,但这些法规中关于每36个月重复测试的要求不适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5(b)  在2003年6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通知每个位于公共饮用水井1,000英尺范围内(根据州地理信息系统测绘数据库确定)的地下储罐系统的所有人及经营者,其根据本条所承担的责任。委员会应向每个地方机构提供一份位于该地方机构管辖范围内,且在公共饮用水井1,000英尺范围内的储罐系统清单,该清单根据州地理信息系统测绘数据库确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2.5(c)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增强型泄漏检测测试结果表明地下储罐系统的任何部件正在泄漏液体或蒸汽,所有人或经营者应采取适当措施纠正泄漏,并且所有人或经营者应使用增强型泄漏检测重新测试系统,直到系统不再泄漏液体或蒸汽。

Section § 25293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或运营地下储罐系统,您必须按照系统许可证中规定的方法对其进行监测。请详细记录所有监测、测试、维修和关闭活动。这些文件有助于地方机构核实您的储罐系统是否符合适用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25294

Explanation
如果主储存器发生溢出或泄漏,运营者能在八小时内清理干净,且泄漏物保持在围堵范围内,不加剧火灾风险,也不损坏储罐的次级屏障,那么必须在运营者的监测报告中注明。

Section § 25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下储罐系统的所有人或经营者报告任何未经授权的危险物质泄漏。如果发生泄漏或释放,且造成火灾危险、削弱围堵能力或缺乏二级围堵,则必须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向地方机构报告。一份详细的报告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说明泄漏情况、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时间表等详细信息。如果储罐系统被认为不安全,地方机构可能会审查并可能修改其许可证。

此外,区域委员会和地方机构必须向主委员会报告所有未经授权的泄漏,包括责任方、地点和已采取的行动等信息。这些信息将在线更新并可供查阅。委员会还可以制定电子报告的法规,并在必要时制定紧急规则。这些报告要求是对任何现有水相关报告义务的补充。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a)(1) 凡未经授权的泄漏,如果从二级围堵中逸出,或者在没有二级围堵的情况下从一级围堵中逸出,且增加了火灾或爆炸的危险,或导致地下储罐系统二级围堵的劣化,则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在泄漏被发现或本应被发现后的24小时内向地方机构报告。地下储罐系统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在未经授权泄漏发生之日起不迟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款规定的关于未经授权泄漏的信息传输给地方机构。该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或使用由委员会制定并经环境保护秘书批准的电子格式提交给地方机构,该电子格式应符合《公共资源法典》第71060条至第71065条(含)的标准化电子格式和协议要求。无论采用哪种报告方法,都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a)(1)(A) 未经授权泄漏的性质和数量描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a)(1)(B) 已采取的纠正或补救措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a)(1)(C) 为清理未经授权的泄漏和减轻其影响所需的任何进一步纠正或补救措施,包括调查行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a)(1)(D) 实施子款 (C) 中规定的行动的时间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a)(1)(E) 未经授权泄漏的来源和原因。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a)(1)(F) 地下储罐系统遵守本章的记录,包括设备故障数据。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a)(1)(G) 委员会认为对实施或遵守本章、第6.75章(自第25299.10条起)或联邦法案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a)(2) 地方机构应在发生未经授权泄漏或确定地下储罐系统不安全时审查许可证。在决定修改或终止许可证时,地方机构应考虑储罐的年限、围堵方法、监测方法、任何所需维修的可行性、储罐中储存的危险物质的浓度、潜在未经授权泄漏的严重性以及符合本章要求的任何其他长期预防措施的适用性。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b)(1) 各区域委员会和地方机构应向委员会提交所有未经授权泄漏的报告,其中应指明每次未经授权泄漏的责任方、场地名称、危险物质、如果已知未经授权泄漏的数量、为减轻问题所采取的行动、未经授权泄漏的来源和原因、地下储罐系统遵守本章的记录、设备故障数据以及委员会认为对实施本章、第6.75章(自第25299.10条起)或联邦法案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b)(2) 本款要求的信息应使用委员会的互联网可访问数据库提交给委员会并进行更新,该数据库根据《水法典》第13196条接受数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b)(3) 在2012年12月1日及之前,以及此后每年至少一次,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和更新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中有关未经授权泄漏的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b)(4) 委员会可根据第25299.3条通过法规,规定本条实施的报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方式提交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中所需信息的要求。如果委员会通过这些法规,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作为紧急法规通过这些法规,并且就该章的目的,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这些法规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行政法办公室应认为其对于避免严重损害公共安宁、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6.1条(e)款,根据本款通过的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但不得由其废止,并应在委员会修订之前保持有效。

Section § 252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什么被视为有害物质的未经授权释放。如果有害物质在被放入地下储罐时发生溢出或过量填充,并且是由故障设备、不当使用或操作员失误造成的,则被视为未经授权的释放。如果发生溢出,责任人必须立即告知储罐的所有者或操作者,后者随后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来处理溢出。值得注意的是,由这些情况导致的溢出不符合获得某些公共资金的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5(a) 为本章之目的,未经授权的释放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有害物质溢出或过量填充: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5(a)(1) 溢出或过量填充发生在有害物质被置入地下储罐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5(a)(2) 溢出或过量填充是由于使用不当设备、故障设备、操作员失误、疏忽或过量填充造成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5(b) 造成第(a)款中规定的有害物质未经授权释放的人,应立即通知地下储罐的所有者或操作者发生了溢出,且所有者或操作者应遵守第25294条或第25295条(以适用者为准)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5.5(c) 溢出或过量填充不符合获得根据第25299.51条提供的资金的条件。

Section § 2529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对发生未经授权燃料泄漏的地下储罐进行维修,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果储罐通过了确定其厚度和完整性的特定测试,则可以使用内部涂层工艺进行维修。对于玻璃纤维储罐,必须处理任何压缩或裂纹迹象;而钢制储罐则必须没有严重的腐蚀或穿孔。

维修材料必须与燃料兼容,并按照行业标准施工。在使用前,储罐必须通过最终测试以确保其结构完整性。该法律还详细规定了用于检测泄漏的监测系统的实施。

如果未发生未经授权的泄漏,储罐衬里可作为预防措施,但如果之后发生泄漏,则不得再次进行衬里。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维修流程和监测系统的额外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a)  如果地下储罐(内含非承压机动车燃料)发生未经授权的泄漏(如第25294条或第25295条(a)款所定义),许可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内部涂层工艺对储罐进行一次维修,前提是储罐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a)(1)  已进行以下测试之一以确定储罐的厚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a)(1)(A)  超声波测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a)(1)(B)  由一名特殊检查员出具的认证,证明罐体将为内部衬里提供结构支撑。特殊检查员应通过进入并检查储罐的整个内表面来出具此认证,并应依据以下程序和标准出具此认证: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a)(1)(B)(i)  如果储罐由玻璃纤维制成,储罐应清洁至罐壁表面无残留物。特殊检查员应测量内径,如果横截面压缩超过原始直径的1%,则储罐不得认证,也不得恢复使用。特殊检查员还应进行内部检查,以识别任何发生压缩或拉伸裂纹的区域,并应确定在储罐衬里之前是否需要额外的玻璃纤维加固才能获得认证。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a)(1)(B)(ii)  如果储罐由钢制成,储罐内表面应进行磨料喷砂处理,完全清除水垢、铁锈和异物,如美国石油学会推荐规程16-31(关于白金属喷砂)所规定。特殊检查应使用黄铜球头锤敲击任何穿孔或显示腐蚀点蚀的区域,以扩大穿孔或穿透潜在的薄钢区域。具有以下任何缺陷的储罐不得认证或恢复使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a)(1)(B)(ii)(I)  具有开裂焊缝或长度超过三英寸裂缝的储罐。
(II)  具有直径大于一英寸半的穿孔,或直径大于两英寸半的测量口的储罐。
(III)  具有五个或更多穿孔的储罐。
(IV)  在500平方英尺区域内有20个或更多穿孔的储罐。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a)(1)(B)(ii)(V)  具有直径大于半英寸穿孔的储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a)(1)(C)  经委员会批准的、与(A)或(B)分段中规定的测试相当的测试。
如果进行测试的人员确定测试结果表明储罐存在严重的腐蚀问题,地方机构可以要求对储罐采取额外的防腐保护措施,或者可以禁止许可证持有人进行维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2)  通过内部涂层工艺维修储罐所使用的材料与所储存的机动车燃料兼容,并经委员会通过法规批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3)  通过内部涂层工艺维修储罐所使用的材料应按照国家认可的工程实践进行施工,例如美国石油学会关于现有地下储罐内部衬里的推荐规程第1631号。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4)  维修后储罐重新投入使用前,储罐应在运行条件下使用储罐完整性测试进行测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b)  委员会可以与州消防局长协商,制定关于地下储罐维修的法规,其中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进行测试以确定内部涂层工艺是否已与罐壁粘合。(a)款中规定的标准应在这些法规通过之前保持有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c)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要求,根据本条进行维修时必须安装监测系统。就本款而言,“监测系统”是指位于地下储罐附近的监测井中、经委员会批准的连续泄漏检测和报警系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d)  如果地下储罐(内含非承压机动车燃料)没有发生未经授权的泄漏(如第25295条(a)款所定义),许可证持有人可以对储罐内部进行衬里作为预防措施。如果从作为预防措施进行衬里的储罐发生未经授权的泄漏,许可证持有人不得再次对储罐进行衬里。

Section § 2529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圣克拉拉谷水区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拥有临时权力,如同地方机构一样,负责监督某些环境任务。尽管其特定权力已于该日期终止,但在此之前采取的任何行动仍然有效,人们必须遵守。该法律还确认了州政府对该水区过去工作的财政支持。

它澄清,对该水区过去行动的批准仅适用于在协议下本应有效且符合适用法律的行动。然而,这不适用于截至2003年6月12日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所涉及的任何行动。

本节明确指出,该水区不拥有更广泛的监管权力,仅拥有先前协议中概述的特定权力。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09(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09(a)(1)  如果委员会根据第25297.1条(j)款的规定与地方机构和圣克拉拉谷水区签订协议,则圣克拉拉谷水区在第25296.10条至第25297.2条(含)以及第25299.36条、第25299.38条、第25299.39.2条、第25299.39.3条、第25299.51条、第25299.53条和第25299.57条的适用范围内,应拥有与地方机构相同的权限和职责。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09(a)(2)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09(a)(2)(1)款仅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有效。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09(a)(3)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09(a)(3)(1)款的失效不影响圣克拉拉谷水区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也不为未能遵守该行动的所有者、运营者或其他责任方提供抗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09(a)(4)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暗示圣克拉拉谷水区拥有CUPA权限,除非是根据(1)款规定的地方监督计划的权限。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09(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09(b)(1)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自1988年开始,并自该日期以来每年持续,圣克拉拉谷水区在执行(a)款所列规定的要求方面发挥了作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09(b)(2)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州政府为圣克拉拉谷水区就(1)款所述工作提供的资金特此获得批准。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09(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09(c)(1)  圣克拉拉谷水区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果地方机构根据第25296.10条至第25297.2条(含)以及第25299.36条、第25299.38条、第25299.39.2条、第25299.39.3条、第25299.51条、第25299.53条和第25299.57条另行授权采取,并且该行动是由圣克拉拉谷水区在1988年1月1日或之后,并持续到2005年1月1日或之前,或直到根据第25297.1条(j)款签订的协议生效之日(以先发生者为准)采取的,特此批准为根据本章和第6.75章(自第25299.10条起)采取的行动。但是,此批准仅适用于在采取行动时根据第25297.1条(j)款签订的协议已生效且符合适用法律的有效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09(c)(2)  本款不适用于圣克拉拉谷水区在2003年6月12日之前已提起民事诉讼的任何行动。

Section § 25296.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要求地下储罐的所有者或责任方,在发生未经授权的泄漏时必须采取行动。他们必须制定并遵循一份工作计划,以纠正任何环境或健康危害。该计划必须获得地方或区域委员会的批准,委员会可以协助监督现场的清理工作。如果这些方不采取行动,委员会可以介入并追回相关费用。

对于石油储罐,适用特殊程序,费用由委员会和地方机构直接管理。一旦清理工作圆满完成,将签发一份结案函,确认无需进一步行动。这项法律通过这些法规确保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适当保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10(a) 每一位所有人、经营者或其他责任方,应根据本章和根据第 25299.3 节通过的法规,对未经授权的泄漏采取纠正措施。在通过纠正措施法规时,委员会应根据健康危害的严重程度以及 (b) 款中列出的其他因素,制定针对健康危害和环境保护的纠正措施要求。委员会根据第 25299.77 节为实施第 25299.37 节(该节在 2002 年 1 月 1 日时的文本)而通过的、在 2003 年 1 月 1 日之前生效的纠正措施法规,应在 2003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继续有效,直至委员会修订以实施本节,并应被视为已根据第 25299.3 节通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10(b) 根据本章进行的任何纠正措施,应确保保护人类健康、安全和环境。纠正措施应符合根据《水法》第 7 编(自第 13000 节起)发布的任何适用的废水排放要求或其他命令,符合根据《水法》第 7 编第 3 章第 3 条(自第 13140 节起)通过的所有适用的水质控制州政策,以及符合根据《水法》第 13170 节和《水法》第 7 编第 4 章第 3 条(自第 13240 节起)通过的所有适用的水质控制计划。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1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10(c)(1)  当地方机构、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根据本节发布的口头或书面命令、指示、通知或批准,或根据《水法》第 7 编(自第 13000 节起)发布的清理和减排命令或其他口头或书面指示,要求所有人、经营者或其他责任方采取纠正措施,包括初步现场评估和调查时,所有人、经营者或其他责任方应准备一份工作计划,详细说明所有人、经营者或其他责任方为遵守 (a) 款和 (b) 款的要求以及根据第 25299.3 节通过的纠正措施法规应采取的纠正措施。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10(c)(2)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10(c)(2)(1) 款要求的工作计划应根据第 25299.3 节通过的法规准备。工作计划应包括纠正措施的时间表和期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10(c)(3) 应所有人、经营者或其他责任方的请求,地方机构、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应审查根据 (1) 款准备的工作计划,如果工作计划符合本节要求,则接受该工作计划;如果工作计划不符合这些要求,则不批准该工作计划。如果地方机构、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接受工作计划,应向所有人、经营者或其他责任方指出工作计划中哪些行动或其他要素很可能足以且必要以满足本节要求,以及哪些行动和要素可能是不必要的。如果地方机构、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不批准工作计划,应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10(c)(4)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并促进及时清理,责任方可以在工作计划提交后但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之前开始实施拟议行动,但工作计划的实施不得早于提交之日起 60 个日历日,除非监管机构另有书面指示。然而,在根据本款开始实施之前,责任方应将启动提交的工作计划中提出的拟议行动的意图通知监管机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10(c)(5) 所有人、经营者或其他责任方应根据本节批准的工作计划进行纠正措施。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10(c)(6) 当地方机构、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根据本节要求责任方进行纠正措施时,应告知责任方有权根据第 25262 节请求指定一个管理机构来监督其现场的现场调查和补救行动,如果责任方提出请求,地方机构应协助责任方准备和处理该指定请求。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1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10(d)(1) 本款仅适用于受第 6.75 章(自第 25299.10 节起)管辖的石油地下储罐的未经授权泄漏。

Section § 25296.1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结案函(表示污染场地已最终清理并结案)的签发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首先,场地内的土壤或地下水必须检测是否存在化学化合物MTBE。其次,这些检测结果必须告知相应的区域委员会。最后,相应的委员会或机构必须根据另一相关法律的要求作出适当的认定。但是,如果储罐仅装载柴油或航空燃油,则这些检测要求不适用。

Section § 2529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处理地下储罐泄漏问题时,当局(如地方机构或委员会)未经事先通知当前物业所有者,不得批准场地清理或关闭计划。他们必须确保物业所有者了解并参与清理或关闭过程。此外,当局必须促进并考虑希望参与这些行动的土地所有者的任何意见。

Section § 2529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石油泄漏场地的责任方,如果他们符合费用报销条件,可以请求暂停进一步的调查或纠正工作,但也有例外情况。某些活动,例如拆除储罐、清除受污染土壤或游离产品,以及持续监测,不能暂停,除非该场地被认定为紧急情况,对公共健康或饮用水构成即时威胁或污染风险。暂停将持续到责任方获得报销承诺、请求恢复工作或相关基金解散为止。在暂停任何纠正措施或调查工作之前,必须制定明确紧急威胁定义的法规。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2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25(a)(1)  除非委员会经与地方机构和区域委员会协商后,认定某场地为紧急场地,否则,委员会可应根据第6.75章(自第25299.10条起)有资格获得纠正措施费用报销的责任方请求,暂停某场地的额外纠正措施或调查工作,但须基于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纠正措施法规进行的初步场地评估,但委员会不得根据本条暂停以下任何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25(a)(1)(A)  拆除现有储罐或经批准对现有储罐进行改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25(a)(1)(B)  挖掘被石油饱和的土壤或从饱和土壤中清除过量石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25(a)(1)(C)  从饱和区和非饱和区清除游离产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25(a)(1)(D)  定期监测,以确保泄漏的石油不会以不受控制的方式迁移,从而导致该场地成为紧急场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25(a)(2)  就本分节而言,“紧急场地”是指因未经授权的石油泄漏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场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25(a)(2)(A)  该场地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或环境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25(a)(2)(B)  该场地极有可能导致《水法》第13050条所定义的污染或滋扰状况,或导致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其程度违反了州卫生服务部根据第104部第12章第4章(自第116270条起)通过的初级或次级饮用水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25(b)  暂停将持续到以下情况之一发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25(b)(1)  委员会根据第6.75章(自第25299.10条起)向符合条件的责任方提供承诺函,表明该方将获得纠正措施的报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25(b)(2) 责任方书面请求终止暂停并继续工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25(b)(3)  根据第6.75章第6条(自第25299.50条起)设立的基金不再存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25(c)  委员会应根据第25299.3条通过法规,明确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场地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或环境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或极有可能导致分节(a)第(2)款所规定的污染、滋扰或污染状况。在委员会根据本分节通过的法规生效之前,委员会不得根据本条暂停任何场地的纠正措施或调查工作。

Section § 25296.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加州委员会与州卫生服务部一道,制定用于调查和清理由MTBE和类似化学品引起的地下水污染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应有助于确定污染是来自旧的储罐系统还是新的储罐系统。此外,他们必须制定针对MTBE污染的具体清理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30(a)  委员会经与州卫生服务部协商,应制定用于调查和清理地下水中甲基叔丁基醚 (MTBE) 和其他醚基含氧燃料的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应包括在可行范围内确定以下事项的程序:甲基叔丁基醚未经授权释放所造成的污染是来自该系统最近一次升级或更换之前的储罐系统,还是来自当前储罐系统未经授权的释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30(b)  委员会经与州卫生服务部协商,应制定用于与甲基叔丁基醚释放相关的污染的适当清理标准。

Section § 25296.35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建立并维护一个系统,用于追踪地下储罐石油泄漏的数据。该系统将通过使历史数据对政府和公众开放,并利用区域或地方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来帮助做出有关许可和土地使用的决策。如果一个场地被认定没有残留石油污染,一旦签发结案函,该场地将被如此标记。

“残留污染”是指在清理工作完成并达到现有法规中规定的标准后,场地中任何残留的石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35(a) 委员会应开发、实施和维护一个系统,用于存储和检索涉及地下储罐石油排放案件的数据,以使监管机构和公众在做出有关许可、土地使用及其他事项的决策时能够使用历史数据。该系统应向政府机构和公众开放,并应包括区域委员会或地方机构根据 Section 25295 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如果根据 Section 25296.10 为某场地签发结案函时,或在该结案函签发后的任何时间,委员会确定该场地没有残留污染,则数据系统中包含的该场地应明确指定为无残留污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35(b) 就本节而言,“残留污染”是指在已执行纠正措施且根据《加州法规》第23篇第2725节 (g) 款为该场地制定的纠正措施计划所确定的清理水平已达到后,场地中残留的石油。

Section § 25296.40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或运营地下储罐,并且认为你已经完成了所有必要的清理工作,但尚未获得官方的“全部清除”批准,你可以请求一个委员会审查你的案件以进行结案。如果一切都符合关于储罐清理的某些法规和法律,委员会可以结案。

在做出决定之前,如果你的储罐位于当地水务部门或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委员会必须给予他们提供意见的机会。

如果你对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不满意,你可以在 30 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质疑,但你需要按照另一法律条款详细规定的特定方式进行。错过这个截止日期意味着你以后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节不限制你根据其他州法律向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权利。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4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40(a)(1) 任何拥有或运营地下储罐的业主或运营者,或其他责任方,如果其地下储罐案件的纠正行动计划已令人满意地实施,但尚未获得结案,可向委员会申请复审该案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40(a)(2) 收到根据第 (1) 款提交的申请后,如果委员会认定该地点的纠正行动符合第 25296.10 节 (a) 和 (b) 款的所有要求以及根据第 25299.3 节通过的纠正行动法规,委员会可结案任何地下储罐案件或要求结案任何发生未经授权泄漏的地下储罐案件。在结案或要求结案地下储罐案件之前,委员会应向适用的区域委员会和地方机构,以及如果该地下储罐案件位于具有地下水管理权限的补水区、市政水区、县水区或特别法案区的管辖范围内,则向该区提供审查并回应申请的机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40(b) 受害人可在委员会根据 (a) 款采取最终行动之日起不迟于 30 天内,向高等法院提交强制令申请,要求复审该决定。如果受害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强制令申请,委员会的决定将不受任何法院的审查。《民事诉讼法典》第 1094.5 节应管辖根据本款提交申请的程序。就《民事诉讼法典》第 1094.5 节 (c) 款而言,如果该决定是基于整个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法院应维持该决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6.40(c) 本节规定的权限不限制个人根据任何其他州法律向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能力。

Section § 2529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机构请求特定的州部门或委员会协助清理从地下储罐泄漏的有害物质。有毒物质控制部可以将此类释放视为有害物质,而区域水务委员会可以将其视为废物,并根据水质法律采取必要的行动。

地方机构可请求以下机构利用其权力,补救和清除从地下储罐中释放的任何有害物质的影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a) 该部门可根据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条起)采取行动,为此目的,任何未经授权的释放应被视为第78105条(a)款所定义的释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b) 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可根据《水法典》第7部(自第13000条起)采取行动,为此目的,排放的有害物质应被视为第13050条(d)款所定义的废物。

Section § 2529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地方监督和管理地下储罐危险物质泄漏的计划。市或县必须获得认证才能运行此计划。认证依据多项因素,例如技术专长、人员和预算资源、培训、过往表现以及记录保存。2013年7月1日之后,只有获得认证的地方政府才能实施该计划。如果它们未获认证,其案件将被重新分配。委员会每三年审查一次获得认证的市/县,以确保其符合规定,如果它们不符合标准,委员会可以撤销其认证。即使认证被撤销,它们之前的指令仍然有效并可执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01(a) 除根据《水法》第7部(自第13000条起)授予委员会以及根据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条起)授予部门的权力外,委员会应与部门合作,制定并实施一项地方监督计划,用于由根据本节认证的地方机构消除和监督消除地下储罐危险物质的未经授权释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01(b) 自2013年7月1日起,只有根据 (c) 款认证的市或县才能实施地方监督计划。委员会可根据第25297.1条与经认证的市或县签订协议,以实施该监督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01(c) 如果委员会认定该市或县具备监督或执行地下储罐危险物质未经授权释放的消除工作的资格,委员会可对其进行认证。委员会在确定市或县是否具备资格时,应至少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01(c)(1) 市或县所具备技术专长的充足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01(c)(2) 人员资源的充足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01(c)(3) 预算资源和资金机制的充足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01(c)(4) 培训要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01(c)(5) 在实施和执行纠正措施要求方面的过往表现。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01(c)(6) 记录保存和会计系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01(d) 委员会应根据本节规定,制定对市和县进行认证和撤销认证的程序和标准。这些程序和标准的制定不应被视为受《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约束的法规,并应豁免于该章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01(e) 如果委员会未能在2013年7月1日前,对已根据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前与委员会签订的协议实施地方监督计划的市或县进行认证,委员会应将该市或县的案件分配给相应的区域委员会或经委员会认证的市或县。该未经认证的市或县在2013年7月1日或之前发布的命令或指令应继续有效,并可由接收案件的区域委员会或经认证的市或县执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01(f) 委员会应至少每三年审查一次经认证的市或县执行地方监督计划的能力。在进行此审查时,委员会应考虑 (c) 款 (1) 至 (6) 项所包含的认证标准以及根据 (d) 款制定的标准。委员会在审查后,可撤销该市或县的认证。撤销认证后,原经认证的市或县的案件应从该市或县转移,且原经认证的市或县发布的命令和指令应根据 (e) 款保持有效和可执行。委员会不得将撤销认证的生效日期定在委员会与经认证的市或县根据第25297.1条签订的地方监督计划协议的到期日之前,除非经认证的市或县未能遵守该协议。

Section § 2529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与地方机构合作,管理地下储罐有害物质泄漏的清理和监督工作。截至2013年中期已与委员会合作的市县,如果获得认证,可以继续这项工作。对于2013年6月之后的新协议,市县必须获得认证。地方机构根据经验选择,必须遵守委员会的程序,并保留详细的费用记录,这些记录可由审计长每年审计。委员会在财政上支持地方机构,支付其在清理过程中产生的合理监督费用,而泄漏责任方可能被收取高达监督费用150%的费用。一个系统负责跟踪资金,并向责任方发出责任通知。可以就地方机构的行动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向责任方追回的费用包括一系列监督活动,并为这些服务设定了具体的每小时费率。2013年之前的与水区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a)(1) 为根据第25297.01条实施地方监督计划,以消除和监督消除地下储罐有害物质未经授权的泄漏,委员会可与地方机构签订(b)款中规定的协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a)(2) 委员会根据本条(截至2012年1月1日的文本)选定的、且在2013年7月1日之前与委员会签订协议的市或县,可根据第25297.01条向委员会申请认证。该市或县可继续实施监督计划直至2013年7月1日,在该日期之后,该市或县应获得认证或受第25297.01条(e)款的约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a)(3) 自2013年6月30日起,委员会仅可与根据第25297.01条获得认证的市或县签订本条规定的协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b) 在实施地方监督计划以消除和监督消除地下储罐有害物质未经授权的泄漏时,委员会可选择一个地方机构与委员会签订协议。在选择地方机构时,委员会应从向委员会申请的地方机构中,优先考虑那些在清理、消除或采取其他必要行动以补救地下储罐有害物质未经授权泄漏影响方面具有经验的地方机构。委员会仅应与那些已实施本章且(除第25404.5条另有规定外)已开始根据第25287条(b)款向委员会收取并转交附加费或费用的地方机构签订协议。该协议应规定地方机构执行或促使执行任何清理、消除或其他必要行动,以补救地方机构根据本条具有执法权的地下储罐有害物质泄漏的影响。除非委员会确定地方机构具有监督或执行清理工作的能力,否则委员会不得与地方机构签订土壤污染清理或地下水污染清理协议。清理、消除或其他行动的实施应符合委员会根据(d)款通过的程序,并应基于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规定的清理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c) 委员会应向根据(b)款签订协议的地方机构提供资金,以支付地方机构在监督责任方为补救地下储罐未经授权泄漏影响而采取的任何清理、消除或其他行动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d) 委员会应制定行政和技术程序,作为根据《水法》第13140条通过的水质控制州政策的一部分,用于委员会根据本条与其签订协议的地方机构所采取的清理和消除行动。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d)(1) 关于哪些场地可分配给地方机构的指导方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d)(2) 协议内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d)(3) 责任方可根据《水法》第7部第5章第2条(第13320条起),或根据《加州法规》第23篇第3部第9.2章(第2250条起),或任何后续法规(如适用),向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申请复审地方机构在实施清理、消除或其他行动中的作为或决定的程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d)(4) 向责任方评估和追回款项的规程,用于地方机构在实施本条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合理和必要费用,如(i)款所规定,除非清理或消除行动受第25296.10条(d)款的约束。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d)(5) 衡量根据本条设立的试点项目成果的可量化措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e) 区域委员会与地方机构之间根据本条执行地方监督计划的任何协议应要求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e)(1) 地方机构应建立并维护其根据本条规定产生的所有费用的准确会计记录,并应定期向委员会提供这些记录。审计长可每年审计这些记录,以核实地方机构收取的每小时监督费用。委员会应向审计长报销根据本条规定对地方机构记录进行审计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e)(2) 委员会和部门应尽合理努力向责任方追回根据本条规定产生的费用,并可为此目的采取任何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f) 委员会应开发一个系统,用于维护一个数据库以跟踪根据本条规定支出的资金,并应应要求向立法机关提供这些数据。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g)(1) 第78780条和第79055条不适用于有毒物质控制账户中用于监督地下储罐泄漏消除的支出,作为根据本条规定签订的协议执行的地方监督计划的一部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g)(2) 根据 (b) 款签订协议的地方机构,应就根据本条规定设立的地方监督计划所采取的任何清理、消除或其他行动的场地,通知责任方,责任方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地方机构实际发生的场地特定监督总费用的150%。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h) 任何受害人可根据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根据 (d) 款通过的程序,就根据 (b) 款签订协议的地方机构在根据本条规定设立的地方监督计划下进行清理、消除或其他行动的场地所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向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申请审查。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1) 就本条而言,场地特定监督费用仅包括以下活动产生的费用,这些活动由地方机构工作人员或地方机构授权代表执行,且这些人员是技术项目人员或其直接主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1)(A) 责任方识别和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1)(B) 现场访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1)(C) 采样活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1)(D) 与责任方或责任方顾问的会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1)(E) 与区域委员会或其他受影响机构就特定场地举行的会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1)(F) 审查报告、工作计划、初步评估、补救行动计划或补救后监测。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1)(G) 制定针对责任方的执法行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1)(H) 签发结案文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2) 责任方应承担地方机构在监督根据本条规定签订的协议所采取的任何清理、消除或其他行动以补救地下储罐的未经授权的泄漏中产生的场地特定监督费用,该费用根据 (3) 款和 (4) 款计算。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责任方对地方机构以及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在监督根据本条规定签订的协议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中产生的监督费用的责任金额,应计算为不超过地方机构实际发生的场地特定监督总费用的150%,且不应包括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产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4)(A) 地方机构可报销的监督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每小时一百一十五美元 ($115),乘以地方机构执行的场地特定总小时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4)(A)(B) 委员会和根据 (b) 款签订协议的区域委员会向地方机构提供行政和技术援助的每个场地的总费用,不得超过每小时场地特定监督三十五美元 ($35) 的总和。委员会应根据所有参与地方机构执行的场地特定监督工作总小时数计算其费用。区域委员会应根据获得区域委员会援助的地方机构产生的场地特定监督费用总小时数计算其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4)(A)(C) 分段(A)和(B)中规定的金额是1990-91财政年度的基本费率。自1991年7月1日起,此后每个财政年度,委员会应每年调整基本费率,以反映前一财政年度生活成本的增加或减少,衡量标准为美国商务部或联邦政府继任机构公布的州和地方政府商品和服务采购隐含价格平减指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5) 在向责任方追回根据本节产生的费用时,地方机构应根据其在10年期间预计监督的案件数量,按比例分摊任何可识别为启动成本的费用。对于截至1991年1月1日正由地方机构监督的任何未经授权泄漏的清理工作,已被评估了启动成本的责任方,应由地方机构以抵免的形式获得调整,用于费用追回目的。启动成本包括以下所有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5)(A) 调查或记录污染所必需的小型工具、安全服、相机、采样设备及其他类似物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5)(B) 办公家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5)(C) 开发财务和现场特定记录计算机跟踪系统所需的人员协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5)(D) 地方机构项目前六个月的培训和设置成本。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i)(6) 本分节不适用于根据第45部第2分部第2章第5条(自第78280节起)规定需要追回的费用。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j) 本分节原第(1)款的失效不影响圣克拉拉谷水区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也不为未能遵守该行动的所有者、运营者或其他责任方提供抗辩。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k) 尽管有分节(a)和(b)的规定,区域委员会与水区之间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任何旨在监督、协调或实施合作监督计划的协议,将根据该协议的条款或该协议可能不时修订的条款保持有效。

Section § 25297.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处理与清理或关闭因地下储罐未经授权泄漏有害物质而受污染场地相关的提案的流程。地方机构不得就清理或场地关闭做出决定,除非场地所有当前业主已收到泄漏责任方的通知。

责任方必须向地方机构提供书面确认和所有业主的名单。此外,机构必须告知责任方其通知义务。地方机构还必须确保土地所有者能够参与,并考虑他们在清理过程中的意见。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5(a)(1)  地方机构不得审议主要或积极责任方提出的清理或场地关闭提案,不得发出关闭函,或就发生未经授权的有害物质泄漏的、受本章管辖的地下储罐场地做出无需进一步行动的决定,除非拟议行动场地所有当前产权登记所有者已收到主要或积极责任方发出的拟议行动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5(a)(2)  尽管有第25297.1条(g)款的规定,地方机构还应通知主要或积极责任方其在本款项下的责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5(a)(3)  主要或积极责任方应书面证明地方机构本款项下的通知要求已得到满足,并向地方机构提供所有产权登记所有者的完整邮寄名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15(b)  地方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便利负责任的土地所有者参与清理或场地关闭过程,并应考虑任何希望参与的负责任土地所有者提出的所有意见和建议。

Section § 252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地方机构,使其在清理、修复或处理地下储罐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的问题时,免于被起诉。它们在采取此类行动时,享有与州委员会相同的法律豁免权。

Section § 25297.3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州的普通基金中设立了“泄漏地下储罐成本回收基金”。它详细说明了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从联邦行动中回收的资金、所赚取的利息以及委员会请求的转账。

该基金用于与含有石油的地下储罐相关的几个特定目的。这些目的包括执法行动、纠正措施和监督、成本回收、居民搬迁、提供水供应以及进行暴露评估。

委员会还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支付与这些活动相关的行政费用。此外,审计长可以使用这些资金在加利福尼亚州斯托克顿的一个场地进行特定的纠正措施。这些措施完成后,任何剩余资金将转入地下储罐清理基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3(a) 泄漏地下储罐成本回收基金特此在普通基金中设立,基金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用于 (c)、(d) 和 (e) 款中规定的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3(b) 以下所有款项应存入泄漏地下储罐成本回收基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3(b)(1) 根据联邦法案为本章目的收回的所有资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3(b)(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6475 条的规定,存入泄漏地下储罐成本回收基金的任何资金所产生的所有利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3(b)(3) 收到委员会的书面请求后,审计长应将特别存款基金中账户的现金余额(如《政府法典》第 16370 条所规定,其中存入根据联邦法案收回的所有资金)转入泄漏地下储罐成本回收基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3(c) 委员会可支出泄漏地下储罐成本回收基金中的资金,用于对含有石油(如联邦法案所定义)的地下储罐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3(c)(1) 执法活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3(c)(2) 纠正措施和监督。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3(c)(3) 成本回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3(c)(4) 居民搬迁和供水。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3(c)(5) 暴露评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3(d) 委员会可支出泄漏地下储罐成本回收基金中的资金,用于与执行 (c) 款中规定的活动相关的行政费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3(e) 审计长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支出泄漏地下储罐成本回收基金中的资金,用于代表审计长在斯托克顿市东林赛街 622 号场地进行的纠正措施(如第 25299.14 条所定义)所产生的费用。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3(f)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7.3(f)(e) 款中规定的场地纠正措施完成后,根据第 25296.10 条 (g) 款发布的统一结案函,泄漏地下储罐基金中所有未支配的资金,以及代表审计长出售或处置该场地所得的所有净收益,应转入地下储罐清理基金。

Section § 25298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拥有地下储罐系统,你不能随意废弃或停止使用它,必须遵守特定规定。如果你暂时停止使用储罐但计划将来恢复使用,除非你满足某些条件,否则仍需遵守所有常规的检查和许可规定。如果你决定永久关闭它,你必须清除所有危险物质,妥善密封以确保安全,按要求进行维护,并向地方当局证明该场地没有发生任何泄漏或溢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8(a) 任何人不得废弃地下储罐系统,或关闭或暂时停止运行地下储罐系统,但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8(b) 暂时停止使用但所有者或运营者打算恢复使用的地下储罐系统,应继续遵守本章的所有许可、检查和监测要求,以及委员会根据第25299.3节通过的所有适用法规,除非所有者或运营者在地下储罐系统不使用期间遵守 (c) 款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8(c) 任何人不得关闭地下储罐系统,除非其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8(c)(1) 向地方机构证明,在关闭前储存在储罐系统中的所有残留危险物质已被清除、妥善处置并中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8(c)(2) 充分密封储罐系统,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共安全的任何威胁以及水渗入储罐系统或从储罐系统流出的可能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8(c)(3) 在地方机构要求的时间段内,提供并执行地方机构认为必要的储罐系统维护。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8(c)(4) 向对该场地拥有管辖权的适当机构证明,该场地已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当前或过去的泄漏,如果存在,已采取适当的纠正或补救措施。

Section § 252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证明符合特定环境法规而进行的任何材料检测,必须由州卫生部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

任何为证明符合本章或第6.75章(从第25299.10条开始)而要求的材料分析,应由经该部门根据第101部第1部分第4章第3条(从第100825条开始)认可的实验室进行。

Section § 2529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规定了地下储罐系统运营者和所有者违反特定规则时的处罚。根据具体的违规行为,罚款金额可能从每个储罐每天 500 美元到 10,000 美元不等。违规行为包括无证运营、不报告泄漏以及伪造记录。某些违规行为还可能导致监禁。法律还详细规定了对违反纠正措施或篡改泄漏检测系统的处罚条件。当局在决定处罚时会考虑造成的损害和过去的违规行为等因素。收取的罚款用于支持环境执法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a) 地下储罐系统运营者对以下任何一项违规行为,应承担民事罚款责任,罚款金额为每个地下储罐每天不低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a)(1) 违反本章规定,运营未获许可的地下储罐系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a)(2) 违反为运营地下储罐系统所颁发许可证的适用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a)(3) 未按本章要求保存记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a)(4) 未按第 25294 和 25295 条要求报告未经授权的泄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a)(5) 未按第 25298 条要求妥善关闭地下储罐系统。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a)(6) 违反本章的适用要求或委员会根据第 25299.3 条通过的法规。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a)(7) 未允许检查或未执行根据第 25288 或 25289 条要求的监测、测试或报告。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a)(8) 在本章规定提交或要求保存的申请、记录、报告或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虚假声明或虚假证明。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a)(9) 篡改或以其他方式禁用自动泄漏检测装置或警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b) 地下储罐系统所有者对以下任何一项违规行为,应承担民事罚款责任,罚款金额为每个地下储罐每天不低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b)(1) 未按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b)(2) 未按本章规定维修或升级地下储罐系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b)(3) 废弃或不当关闭受本章管辖的地下储罐系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b)(4) 违反为运营地下储罐系统所颁发许可证的适用要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b)(5) 违反本章的适用要求或委员会根据第 25299.3 条通过的法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b)(6) 未允许检查或未执行根据第 25288 或 25289 条要求的监测、测试或报告。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b)(7) 在本章规定提交或要求保存的申请、记录、报告或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虚假声明或虚假证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c) 任何人故意未按本章要求通知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地方机构,或根据第 25286 条在许可证申请、修订或续期中提交虚假信息,则对每个未通知或提交虚假信息的地下储罐,应承担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d)(1) 任何人违反根据第 25296.10 条设立或发布的纠正措施要求,则对每个地下储罐每天的违规行为,应承担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d)(2) 本款规定的民事罚款可通过本章下的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或由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根据《水法典》第七编第五章第 2.5 条(自第 13323 条起)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e) 任何人违反第 25292.3 条,则对每个地下储罐每天的违规行为,应承担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f)(1) 任何人伪造本章要求的任何监测记录,或明知而未报告未经授权的泄漏,一经定罪,应处以不低于五千美元 ($5,000) 且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f)(2) 任何人故意禁用或篡改自动泄漏检测系统,使其无法检测泄漏或向所有者或运营者发出泄漏警报,一经定罪,应处以不低于五千美元 ($5,000) 且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25299.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地区检察官或总检察长等法律当局,请求高等法院阻止或预防违反特定环境法规或规定的行为。这些请求可以包括命令某人遵守法律或停止非法行为,法院可能会批准临时或永久禁令。此外,如果某些地方当局提起法律诉讼,他们必须在一周内迅速通知其他相关的法律当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01(a) 如果某人已经从事、正在从事或即将从事任何违反本章或第6.75章(自第25299.10条起)的行为或做法,或违反根据本章或第6.75章(自第25299.10条起)发布、通过或执行的任何规则、法规、许可证、标准、要求或命令,则行为或做法发生、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市的市检察官,行为或做法发生、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县的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可向高等法院申请任何禁止这些行为或做法的命令,或申请指令遵守的命令。法院可批准永久性或临时性禁令、限制令或其他命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01(b) 如果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根据(a)款提起诉讼,则该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应在提起诉讼后七天内,通知行为或做法发生、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县的相应地区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

Section § 25299.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项下的任何民事诉讼必须由特定的政府法律官员(例如市检察长、县法律顾问、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代表加利福尼亚州公众提起。如果存在多个关于同一问题的诉讼,它们可以合并为一个案件。

Section § 2529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违规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可以在哪里提起。诉讼可以在违规行为发生的县、被告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县,或者总检察长在加州距离被告主要办事处最近的办事处所在的县提起。

Section § 2529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根据本章卷入民事诉讼,并且您正在申请法院命令以阻止某人做某事(例如临时或永久禁令),您无需证明如果该命令未获批准会发生损害。您也无需证明其他法律解决方案不足。法院可以在没有这些要求的情况下颁发这些命令。

根据本章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中,如果寻求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或永久禁令,则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均无需主张或证明如果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或永久禁令未颁发将发生不可弥补的损害,也无需主张或证明法律补救措施不足。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或永久禁令应在没有这些主张和证据的情况下颁发。

Section § 25299.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某些规则,委员会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施加罚款。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委员会的执行主任需要与适当的地方机构进行沟通。这一程序遵循《水法》中的一套具体规则。

Section § 2529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在1984年之前对地下储罐采取了特定保护措施的城市或县,必须在1991年1月1日之前遵守更新后的州法规。这些地方政府必须遵循特定程序,例如提交任何泄漏报告、收取并转交费用,并确保所有储罐许可证符合联邦和州法律。

如果这些地区尚未实施这些更新,它们仍必须履行最低要求,例如报告泄漏和颁发符合联邦规定的许可证。1991年1月之后,许可证必须遵守所有现行法规。该法律还允许城市和县在必要时制定额外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1(a) 任何在1984年1月1日之前颁布了条例的城市或县,该条例至少符合第25284条和第25284.1条(在修订和重新编号之前,以1984年1月1日时的文本为准)所规定的要求,规定了地下储罐的双层围堵和监测,并且截至1989年12月31日豁免于本章规定,不再豁免于执行本章规定,且应在1991年1月1日或之前执行本章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1(b) 在(a)款中规定的城市或县执行本章规定之前,该城市或县应至少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1(b)(1) 向委员会提交第25286条规定的申请表和年度信息,并在地方机构接到未经授权泄漏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紧急服务办公室提交关于地下储罐任何未经授权泄漏的书面报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1(b)(2) 收取并向委员会转交第25287条(b)款规定的附加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1(b)(3) 颁发地下储罐运营许可证,该许可证应至少确保符合联邦法案的任何适用要求,以及委员会根据第25299.3条通过的、委员会认为为确保与联邦法案一致性所必需的任何适用法规。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1(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1(c)(a)款中规定的城市或县在1991年1月1日或之后颁发的许可证,应要求符合本章的所有适用要求以及委员会根据第25299.3条通过的法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1(d) 本章不限制或削减任何城市或县颁布要求提供信息、进行调查、检查或执行和实施本章的条例的权力。

Section § 2529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可以为地下储罐制定并执行比州标准更严格的规定,只要这些更严格的规定与州法律章节保持一致。它还明确指出,地方机构可以监管那些不受州或联邦法律管辖的储罐。

Section § 2529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管理委员会制定规则来实施本章。市县必须在1985年7月1日之前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除非有其他条款适用。委员会制定的任何规则都必须符合州和联邦法律,并且在必要时可以包含更严格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3(a)  委员会应当制定实施本章的规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3(b)  每个市和县都应当根据本章承担其监管职责。除第25299.1条另有规定外,每个市和县都应当不迟于1985年7月1日实施本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3(c)  委员会根据本条制定的任何规章,应当确保与实施联邦法的州项目要求保持一致,并应当包括实施本章所必需的任何更严格的要求。

Section § 2529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机构申请实施针对含有危险物质的地下储罐的附加标准,这些标准超出州法律的要求。如果他们能证明这些额外标准对于保护土壤和水是必要的,州委员会可以批准他们的请求。

许可证持有人也可以请求对现有合规标准进行场地特定调整,如果某些条件(如位置或设计)需要采取独特方法。这些豁免的申请涉及一个审查过程,包括公开听证会和环境考量。

此外,还有关于费用、豁免合规要求以及针对1985年前获得豁免的市或县的特定规则的程序。地方机构的参与受到鼓励,但对于这些豁免并非强制性。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4(a)(1)  任何地方机构均可向委员会申请授权,以实施本章规定之外的、用于围堵地下储罐中危险物质的设计和施工标准。申请书应包括附加标准的说明以及实施这些标准的必要性论述。如果委员会在调查和公开听证后发现,地方机构已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附加标准对于充分保护土壤和州水域的有利用途免受未经授权的泄漏是必要的,则委员会应批准该申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4(a)(2)  委员会应在申请实施附加标准授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委员会的决定支持实施附加标准的授权申请,则这些标准应自决定之日起生效。如果委员会的决定不支持该申请,则附加标准将不生效。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4(b)(1)  任何许可证持有人或许可证申请人均可向对其设施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区域委员会申请免除第25290.1、25290.2、25291或25292条规定的场地特定豁免。场地特定豁免是一种替代程序,适用于一个地方机构管辖区。在向区域委员会申请之前,许可证持有人应首先根据第 (5) 款联系地方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4(b)(2)  区域委员会应在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要求的所有文件完成后60天举行公开听证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4(b)(3)  区域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应考虑地方机构以及市、县或市县的建议。地方机构或市、县或市县未能根据第 (5) 款加入豁免申请,不应影响申请人继续进行豁免申请的请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4(b)(4)  如果区域委员会在调查和公开听证后发现,申请人已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以下任一情况,则应批准豁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4(b)(4)(A)  由于设施的特殊情况,不普遍适用于其他设施的财产,包括大小、形状、设计、地形、位置或周围环境,严格适用第25290.1、25290.2、25291和25292条对于充分保护土壤和州水域的有利用途免受未经授权的泄漏而言是不必要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4(b)(4)(B)  严格适用第25290.1、25290.2、25291和25292条的标准将造成不普遍适用于其他设施或财产的实际困难,并且拟议的替代方案将充分保护土壤和州水域的有利用途免受未经授权的泄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4(b)(5)  在申请豁免之前,申请人应联系地方机构以确定是否需要场地特定豁免。如果地方机构确定需要场地特定豁免或在60天内未采取行动,申请人可按照 (a) 款的豁免程序进行。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4(b)(6)  在向相应的区域委员会申请之前至少30天,申请人应通知并请求市、县或市县在区域委员会面前与申请人共同提交豁免申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4(b)(6)(A)  市、县或市县应向任何已请求通知的人提供收到该请求的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4(b)(6)(B)  市、县或市县内具有土地使用决策管辖权的地方机构,应在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要求的所有文件完成后30天内,对申请人要求加入的请求采取行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4(c)  根据 (b) 款请求豁免的申请人应支付由委员会确定的、为弥补管理 (b) 款的合理成本所必需的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4(d)  根据 (b) 款获得豁免的任何地下储罐所颁发的许可证,应要求遵守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在颁发豁免时规定的任何条件。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在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应包括确保遵守联邦法案任何适用要求的任何必要条件。

Section § 25299.5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州计划与联邦指导方针保持一致。它还明确指出,本法律不限制其他法律赋予部门或水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

Section § 25299.6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或经营一个需要制定事故或溢漏预防或应对计划的设施,您可以选择使用法律另一条款中已采纳的特定格式。

Section § 25299.7

Explanation

委员会负责在本州执行联邦环境法律。它们可以制定并维护程序和计划,以确保这些法律得到遵守。这可以包括调查和公众参与。如果获得环境保护局(EPA)的批准,这些计划必须由地方机构和其他公共实体在采取法律行动时遵守。

委员会还负责制定必要的法规,以获得环境保护局的州项目批准。这些法规被视为紧急情况,并立即生效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在委员会决定修改它们之前,它们不能被废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7(a)  委员会被指定为本州在联邦法案中规定的所有目的的牵头机构,并可行使州根据联邦法案可行使的任何权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7(b)  委员会可以制定任何程序和实施计划,作为提交给环境保护局以获得州项目批准的任何项目申请的一部分,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6991c节,以确保符合实施联邦法案的州项目要求。这些程序和实施计划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调查、合规监测、执法、公众参与以及地方机构、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之间信息共享的程序或实施计划。如果环境保护局批准该州项目,委员会、区域委员会和每个地方机构应在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这些程序和实施计划管理本章。这些程序和实施计划也应适用于任何根据本章提起民事执法诉讼的公共机构或官员,以及第25299.1节中规定的任何市或县,在谅解备忘录要求的范围内。委员会对项目申请和谅解备忘录的批准不受《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从第11340节开始)的约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7(c)  委员会应根据第25299.3节,制定为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6991c节获得州项目批准所需的任何法规。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从第11340节开始)将这些法规作为紧急法规制定,并且为了该章的目的,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节,这些法规的制定属于紧急情况,并应被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安宁、健康和安全以及普遍福祉所必需的。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从第11340节开始)的规定,委员会为促进本节而制定的任何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但不得由其废止,并应保持有效,直至委员会修订。

Section § 2529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获取和展示升级合规证书的要求已被取消,如果您在2003年1月1日之前违法,您仍然可能面临法律后果。

通过在2001-02常会2002年部分增设本条的法案,废止并新增第25292.3条以及修订第25284条,旨在取消获取和展示升级合规证书的要求,但这不构成对任何因违反200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法律而提起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诉讼的阻碍。

Section § 2529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机构如何处理与未能保持必要真空或压力水平的地下储罐相关的违规行为。在法律生效后的179天内,机构只能针对违规行为发出合规通知。180天后,他们可以采取更广泛的执法行动。合规通知必须在检查期间书写,并清楚说明违规行为、纠正方法以及纠正时限,最长不超过60天。如果需要,可以再延长最多60天。

纠正违规行为后,责任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证明已纠正;虚假证明将被视为轻罪。设施可以接受复检以确保合规,重复或故意违规可能导致进一步的行动。本法律不限制刑事诉讼或合规主张的文件要求。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a)(1)  本节所增法案生效之日起及其后179天内,地方机构应仅根据本节向受第25290.1节约束的地下储罐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发出合规通知,该地下储罐未能保持第25290.1节(e)款所要求的真空或压力,除非本节另有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a)(2)  如果(1)款所述违规行为发生在本章所增法案生效之日起第180天或之后,地方机构可采取本章授权的任何执法行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b)  地方机构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所有者或运营者提交合规通知,指控(a)款(1)款所述的违规行为,该通知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b)(1)  合规通知应在地方机构授权代表进行检查过程中书写。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b)(2)  合规通知的副本应在合规通知书写之时提交给被检查设施的所有者、运营者、雇员或代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b)(3)  合规通知应明确说明发现了(a)款(1)款所述的违规行为、达到合规的方法以及合规的时限,该时限不得超过60天。如果地方机构认为延期对于确保合规是必要的,地方机构可对通知中规定的合规时限提供一次性延期,延期不得超过额外60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b)(4)  合规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被检查设施可能随时接受复检。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c)(1)  在(a)款(1)款所述违规行为纠正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之前,合规通知中被引述的人员或其授权代表应签署合规通知,应证明违规行为已纠正,并将通知退还给地方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c)(2)  根据(1)款提交的关于违规行为已纠正的虚假证明可作为轻罪处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c)(3)  违规行为已纠正证明的生效日期应为证明的邮戳日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d)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一个人未能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地方机构可采取本章授权的任何执法行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e)  本节不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e)(1)  阻止对设施进行复检以确保合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e)(2)  阻止地方机构在个案基础上要求受合规通知约束的人员提交合理且必要的文件以支持该人员的合规主张。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e)(3)  限制市检察官、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总检察长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法律另行授权的任何刑事诉讼的权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e)(4)  阻止地方机构、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与(3)款中指定的诉讼合作或参与其中。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1(f)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a)款(1)款所述的违规行为是故意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地方机构可采取本章授权的任何执法行动。

Section § 2529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汽油站强化蒸汽回收系统设备的认证过程。此认证旨在确保这些系统符合特定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此认证,认证过程需要委员会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之间的协作。他们必须在利用现有资源的同时,咨询地方机构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种相关方。认证结果和支持文件将在其网站上公布。最后,这些程序的实施工作由各委员会的执行董事或其指定代表负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2(a)  委员会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在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的指导下,应尽其所知证明,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7篇第94011节关于汽油加注设施强化蒸汽回收系统要求的设备(由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实施)也符合本章的要求。委员会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利用现有资源,协作进行此项认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2(b)  委员会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在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的指导下,在进行 (a) 款规定的认证时,应咨询相关方,包括地方实施机构、地下储罐系统所有者和运营者、设备制造商、地下储罐系统安装商以及环保组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2(c)  委员会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在其网站上公布认证和任何支持文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0.1.2(d)  本节应由委员会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执行董事或其指定人员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