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7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本章法律的名称,即《地上石油储存法案》。

Section § 25270.12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或运营储罐设施,并且不遵守特定规定,例如未制定溢油预防计划、提交必要声明或报告溢油,您可能面临每天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直至违规行为停止。屡次违规者每天可能面临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这些罚款可由当地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地区检察官或总检察长追究。

从地方诉讼中收取的罚款有一半用于地方项目职能,另一半则用于支持提起这些案件的办公室。总检察长处理的案件所收取的罚款用于清理影响州水域的废弃物。法律允许这些官员寻求法院命令以制止持续的违规行为,并确保他们在提起诉讼时相互通知。这些罚款是任何其他适用罚款的补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2(a) 储罐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如果未能按照第25270.4.5条(a)款的规定制定溢油预防、控制和应对计划,未能根据第25270.6条(a)款提交储罐设施声明,未能提交第25270.6条(b)款要求的费用,或未能按照第25270.8条的要求报告溢油,或以其他方式未能遵守本章要求的,将处以每日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民事罚款,直至违规行为停止。如果所有者或运营者实施第二次或后续违规行为,可处以每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民事罚款,直至违规行为停止。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2(b)(1) 本条规定的民事罚款可由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代表统一项目机构(UPA)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评估和追回。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2(b)(2) 根据本款代表统一项目机构(UPA)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评估和追回的所有罚款的百分之五十应存入由统一项目机构(UPA)设立的统一项目账户,用于执行统一项目职能,另外百分之五十应支付给提起该诉讼的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办公室。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2(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2(c)(1) 本条规定的民事罚款可由总检察长代表该办公室、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或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人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评估和追回。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2(c)(2) 根据本款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评估和追回的所有罚款应存入根据《水法》第13260条设立的废弃物排放许可证基金。这些款项应单独核算,并由委员会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支出,用于协助有权清理废弃物或减轻废弃物影响的区域委员会和其他公共机构清理或减轻废弃物对州水域的影响,或用于根据《水法》第13443条可支出州水污染清理和减排账户的相同目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2(d) 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地区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禁止任何被认为违反本章规定的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2(e) 如果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根据本条提起诉讼,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应在提起诉讼后七天内,通知违规行为发生地或曾发生地的县的地区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视情况而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2(f) 本条规定的罚款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的补充。

Section § 2527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1989年8月16日之前已生效的关于储罐的地方性法律,只要符合或严于州标准,就不会被取代。

此外,它还明确指出,本法律不干涉根据《水质控制法案》授予州水务委员会和区域水务委员会管理水质问题的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3(a) 本章不取代截至1989年8月16日生效的、符合或超过本章规定标准的地方储罐条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3(b) 本章不取代根据《波特-科隆水质控制法案》(Division 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000) of the Water Code) 授予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的权力。

Section § 2527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关于地上储罐章节中使用的术语。它将“地上储罐”定义为容量为55加仑或以上、主要位于地上的石油储存罐,但有特定例外,包括属于某些监管体系的储罐或特定设备(如充油变压器)。本节还定义了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委员会”)、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CUPA”)等负责实施和执行法规的角色和组织。此外,还澄清了“储存容量”、“储罐设施”和“石油”等术语。对于位于地下区域的储罐,本节规定了其结构和检查要求的特殊条件。

这些定义明确了谁来执行这些规则,以及哪些设施和设备属于涵盖范围或获得豁免。例如,在某些条件下连接到储罐的管道也包含在“储罐设施”的定义中。豁免范围包括作为地下储罐进行监管的储罐、某些农场储罐以及其他具有特定安全特征的储罐。

该法律为地下区域的储罐提供了关于二级围堵和泄漏检测的详细标准,强调了安全措施和检查规程。

本章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a) “地上储罐”或“储罐”指容量为55加仑或以上、主要或完全位于地面以上的石油储存罐或容器,但就本章而言,“地上储罐”或“储罐”包括位于地下区域的储罐。“地上储罐”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a)(1) 受《劳动法》第5部第6章(自第7620条起)管辖的压力容器或锅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a)(2) 含有危险废物或极度危险废物的储罐(分别在第25117条和第25115条中定义),如果该储罐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持有毒物控制部颁发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统一计划机构根据规定为该储罐颁发的许可授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a)(3) 受《公共资源法》第3106条管辖的地上采油罐。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a)(4) 充油电气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断路器或电容器,如果该充油电气设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a)(4)(A) 该设备含有少于10,000加仑的介电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a)(4)(B) 该设备含有10,000加仑或以上介电液,且多氯联苯(PCB)含量低于50百万分之一,并采用适当的围堵或分流结构或设备以防止排放的油品进入通航水道,且该电气设备按照所有者或运营者的常规维护程序进行目视检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a)(5) 根据本部第6.7章(自第25280条起)和《加州法规》第23篇第3部第16章(自第2610条起)作为地下储罐进行监管,且不符合地下区域储罐定义的储罐。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a)(6) 受美国交通部管辖和控制的与运输相关的储罐设施,其定义见《联邦法规》第40篇第I章第D分章第112部分(自第112.1条起)附录A中规定的交通部长与美国环境保护局局长之间的谅解备忘录。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a)(7) 位于农场并由农场运营的储罐或储罐设施,根据《联邦法规》第40篇第I章第D分章第112部分(自第112.1条起),豁免遵守联邦溢油预防、控制和对策规则要求。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a)(8) 位于地下区域的储罐,其石油储存容量小于55加仑,具有二级围堵,并每月进行检查,前提是所有者或运营者应维护检查记录日志,以供统一计划机构在要求时查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b) “委员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c)(1) “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或“CUPA”指经环境保护秘书认证,负责在某一管辖区内实施第6.11章(自第25404条起)规定的统一计划的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c)(2) “参与机构”或“PA”指根据第25404.3条(d)款与CUPA签订书面协议,并经秘书批准,依照第25404.1条和第25404.2条,实施和执行第25404条(c)款(2)项规定的统一计划要素的机构。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c)(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c)(3)(A) “统一计划机构”或“UPA”指CUPA,或其参与机构,前提是每个PA已由CUPA根据书面协议指定,负责实施和执行第25404条(c)款(2)项规定的统一计划要素。UPA在符合本章以及第25404.1条至第25404.2条(含)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实施和执行本章要求的责任和权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c)(3)(A)(B) 在CUPA经秘书认证后,统一计划机构应是唯一被授权执行本章要求的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c)(3)(A)(C) 本款不限制本章授予办公室、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的权力或责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d) “办公室”指州消防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e) “运营者”指负责储罐设施整体运营的人员。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f) “所有者”指拥有储罐设施或其部分的人员。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g) “个人”指个体、信托、商号、合股公司、公司(包括政府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协会。“个人”还包括任何市、县、区、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本州、本州的任何部门或机构,以及美国(在联邦法律授权的范围内)。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h) “石油”指原油或其馏分,在华氏60度温度和每平方英寸14.7磅绝对压力下呈液态。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i) “区域委员会”指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j) “排放”指任何溢出、泄漏、泵送、倾倒、排放、排空、排出、逸出、浸出或处置到环境中。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k) “秘书”指环境保护秘书。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l) “储存”指在一段时间内(包括临时性)对石油进行容纳、处理或处置。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m) “储存容量”指储罐设施中所有地上储罐的总容量。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n) “储罐设施”指一个或多个 地上储罐,包括与储罐一体的任何管道,这些储罐含有石油并由所有者或运营者在单一地点或场所使用。就本章而言,如果管道连接到储罐并符合以下任何条件,则该管道与地上储罐一体相关: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n)(1) 管道位于围堰或围堵区域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n)(2) 管道位于围堵区域与围堵区域外的第一个法兰或阀门之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n)(3) 如果州或联邦法律不要求设置围堵区域,则管道连接到储罐外部的第一个法兰或阀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n)(4) 管道连接到 地下区域的储罐。
(o)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o)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o)(1) “地下区域储罐”指适用于以下所有条件的固定式储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o)(1)(A) 储罐位于至少10%低于地面的结构中,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室、地窖、竖井、坑或金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o)(1)(B) 储罐所在的结构,至少应提供储罐、管道和辅助设备内容的二次围堵,直至清理完成。带有用于检测夹层空间泄漏的机械或电子装置的工厂制造双壁储罐符合储罐内容物二次围堵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o)(1)(C) 储罐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o)(1)(C)(i) 储罐含有拟用作或曾用作发动机或变速器、充油运行设备或充油制造设备中的润滑剂或冷却剂的石油,位于地板表面或其上方,且储罐所在的结构提供足够的空间,可以直接观察储罐外部,但与地板表面接触的部分除外。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o)(1)(C)(ii) 储罐仅含有被认定为危险废物的石油,符合经修订的《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15章第10条(第66265.190节起)规定的危险废物储罐标准,且该储罐设施已根据第25404.2节获得统一计划设施许可证,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理、累积或储存。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o)(1)(C)(iii) 储罐含有石油,且仅用于消防泵或紧急系统、法定备用系统或可选备用系统,如最新版《加州电气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第3部第7章第700条第700.2节、第701条第701.2节和第702条第702.2节)所定义,位于地板表面或其上方,且储罐所在的结构提供足够的空间,可以直接观察储罐外部,但与地板表面接触的部分除外。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o)(1)(C)(iv) 储罐不符合条款 (i)、(ii) 或 (iii) 中的条件,但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o)(1)(C)(iv)(I) 含有石油。
(II) 位于地板表面或其上方。
(III) 储罐所在的结构提供足够的空间,可以直接观察储罐外部,但与地板表面接触的部分除外。
(IV) 除非是专门设计用于释放过高内部压力的紧急排气口,连接到储罐的所有管道,包括位于地表以下的任何排气管线、蒸汽回收管线或注油管线部分,以及所有设计和建造用于容纳石油的辅助设备,可以通过直接目视检查,或者同时具备符合办公室根据第25270.4.1条通过的法规要求的二级围堵和泄漏检测功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o)(2) 根据第 (1) 款,如果对夹层空间或围堵结构进行了检查,或者如果储罐具有机械或电子设备,能够检测夹层空间或围堵结构中的泄漏并提醒储罐操作员,则不需要对储罐外部进行直接目视检查。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o)(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o)(3)(A) 位于地下区域的储罐不受第6.7章(自第25280条起)的约束,如果该储罐符合第 (1) 款规定的地下区域储罐的定义,并且,除分段 (B) 中另有规定外,适用于所有新建和现有地下区域储罐以及连接到地下区域储罐的埋地管道的法规已由办公室根据第25270.4.1条通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o)(3)(A)(B) 符合第 (1) 款 (C) 项 (i) 目描述的储罐应继续受本章约束,并排除在第6.7章(自第25280条起)中地下储罐的定义之外,在办公室通过针对地下区域储罐的特定法规之日前后均如此。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2(p) “查看”指目视检查,而“直接查看”指,就储罐而言,对储罐外部进行直接目视检查,但不包括储罐与地面接触的部分,并且,在适用情况下,对所有管道和辅助设备的整个长度,包括所有外部表面,由人员或通过使用视觉辅助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镜子、相机或视频设备)进行。

Section § 252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储罐设施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首先,如果该设施遵守联邦石油污染预防规定。其次,如果该设施能够储存1,320加仑或以上的石油。最后,如果储存量少于1,320加仑,但拥有另一相关法规中定义的地下储罐,它仍然可能需要遵守。然而,某些地下储罐,例如用于液压系统、燃油或作为雨水系统一部分的储罐,则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储罐设施在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时,受本章管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3(a) 储罐设施受《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I章D分章第112部分(自第112.1条起)中规定的石油污染预防法规管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3(b) 储罐设施的石油储存容量为1,320加仑或以上。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3(c)(1)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储罐设施的石油储存容量少于1,320加仑,且在一个符合第25270.2条 (o) 款第 (1) 项规定条件的地下区域内设有一个或多个储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3(c)(2) 如果储罐设施仅根据本款受本章管辖,则只有符合第25270.2条 (o) 款第 (1) 项规定条件的储罐才应被列为储罐并受本章管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3(c)(3) 原本仅根据本款受本章管辖的地下区域储罐,在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时,不受本章管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3(c)(3)(A) 该储罐用于封闭循环机械系统,该系统使用压缩空气或液压油来操作升降机、电梯或其他类似设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3(c)(3)(B) 该储罐是燃油储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3(c)(3)(C) 该储罐是集水坑、分离器、澄清池、集水池或雨水排水管。

Section § 2527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统一规划机构负责根据办公室在另一节(即25270.4.1)中制定的规则,将本章付诸实施。

Section § 252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拥有储存10,000加仑或以上石油的储罐设施,必须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检查,以确保符合溢油预防计划。但是,如果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替代检查计划。

检查不需要由专业工程师监督,但检查员必须完成一项专门针对地上储罐溢油预防和安全的培训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UPA应至少每三年检查一次具有10,000加仑或以上石油储存容量的每个储罐设施中的每个储罐或储罐代表性样本。检查的目的是确定所有者或运营者是否符合本章的溢油预防、控制和对策计划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5(b) UPA可以制定替代检查和合规计划,但须经秘书和办公室批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5(c) 根据本节进行的检查不需要专业工程师的监督。进行检查的人员应完成并通过首次地上储罐检查员培训计划。地上储罐检查员培训计划的课程应侧重于溢油预防、控制和对策计划规定以及地上储罐检查的安全要求。

Section § 252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拥有大型石油储罐的储罐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在每年1月1日前向全州信息系统提交一份年度声明。这份声明必须包含设施及其储存容量的详细信息。如果与前一年相比没有变化,可以重新提交相同的声明。另外,提交一份详细的商业计划也可以满足这项要求。

此外,这些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必须每年向负责监管储罐设施的地方机构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用于支付管理这些设施所需的检查、执法和行政活动的成本。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6(a)(1) 每年1月1日或之前,受本章约束的每个储罐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向全州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一份储罐设施声明,其中应明确储罐设施的名称和地址、储罐设施的联系人、储罐设施的总石油储存容量,以及每个储存容量超过10,000加仑的石油储罐的位置和内容物。如果设施未新增或使用过的储罐,或未进行重大修改,则根据本节先前提交的声明副本可替代新的储罐设施声明提交。就本节而言,重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改现有储罐或改变溢油预防或围堵方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6(a)(2) 尽管有 (1) 款规定,向全州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商业计划(如第 25501 节 (d) 款所定义)并遵守第 25503、25505、25505.1、25507、25507.2、25508、25508.1 和 25508.2 节规定的储罐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即满足 (1) 款中提交储罐设施声明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6(b) 受 (a) 款要求约束的每个储罐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每年向 UPA 支付费用,支付日期不迟于 UPA 指定的日期。UPA 的管理机构应设定一项费用,作为根据第 25404.5 节实施的单一收费系统的一部分,其水平应足以支付 UPA 在管理本章过程中产生的必要和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执法和行政费用。UPA 还应实施根据第 25404.5 节 (c) 款设立的费用问责计划以及为实施该计划而通过的法规。

Section § 25270.8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或经营储罐设施,并发现42加仑或更多石油的溢出或泄漏,您必须立即致电紧急服务办公室和当地统一计划机构 (UPA),使用他们的紧急电话号码或911。根据《水法》中规定的某些条件,需要进行此报告。

储罐设施的每个所有人或经营者,一经发现,应立即使用由UPA或UPA管理机构确立的适当的24小时紧急电话号码或911号码,通知紧急服务办公室和UPA,报告一桶 (42 gallons) 或更多石油的溢出或其他泄漏事件,该事件需根据《水法》第13272条 (a) 款的规定进行报告。

Section § 252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在储罐设施发生储罐泄漏时,监督或启动清理工作。

这些委员会在管理或监督此类清理工作时产生的费用,由储罐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承担,并且这些费用被视为债务。

从这些费用中收回的款项将存入废物排放许可证基金,并在立法机关批准后使用,以支持委员会和其他机构进行与水污染相关的清理工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9(a) 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可以监督储罐设施储罐泄漏的清理或减排工作,或促使进行清理或减排工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9(b) 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因监督或承包储罐设施泄漏所产生的清理或减排工作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该储罐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承担。根据本节可偿还给公共机构的费用是储罐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债务,并应以与明示或默示合同项下的义务相同的方式收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9(c) 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根据本节收回的费用应存入废物排放许可证基金。这些款项应单独核算,并应由委员会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支出,以协助有权清理废物或减轻废物影响的区域委员会和其他公共机构清理或减轻废物对州水域的影响,或用于《水法典》第13443节授权的目的。

Section § 2527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特定机构制定规则并提供指导,以实施某个章节,并与被称为UPAs(统一计划机构)的地方实体合作。 他们将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行业和政府代表,以协助其履行职责。 该机构负责培训这些UPAs,确保其行动符合州和联邦法律,包括任何联邦执法指南。它还应协助UPAs向其他人宣传如何遵守相关法规。 此外,这些规则应与联邦的溢油预防要求保持一致,并在必要时增加更严格的措施,以实现本章的目标。

Section § 25270.4.5

Explanation

储罐的所有人或运营者必须制定一份计划,以预防和控制石油泄漏,并遵循特定的联邦指导方针。他们还需要定期检查储罐以确保合规。某些设施,如农场和建筑工地,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储罐的石油容量不超过规定限额),则无需遵循这些指导方针。

即使是豁免设施,如果储罐处于活跃状态,也必须每日检查;但如果设施没有定期配备人员,检查频率可以降低。此外,地方机构也可以检查这些设施,并可能要求安装二级围堵以保护水源。

对于地下区域的储罐,如果州法律有规定,所有人可以采用不同的格式来制定其溢油预防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4.5(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受本章管辖的储罐设施的储罐所有人或运营者,应当采用良好的工程实践,按照《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I章D分章第112部分(自第112.1条起)所要求的格式,制定一份溢油预防、控制和应对计划,以防止石油泄漏,包括不受该法规第112.1条一般规定约束的储罐设施的所有人和运营者。本款中规定的所有人或运营者应当对储罐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I章D分章第112部分(自第112.1条起)的规定。在执行溢油预防、控制和应对计划时,本款中规定的所有人或运营者应当完全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I章D分章第112部分(自第112.1条起)所载法规的最新版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4.5(b) 如果位于农场、苗圃、伐木场或建筑工地并由其运营的储罐设施,其所在地没有储罐的石油储存量超过20,000加仑,且该储罐设施的累计石油储存容量不超过100,000加仑,则该设施不受 (a) 款的约束。除非根据第25270.2条被排除在“地上储罐”的定义之外,根据本款获得豁免的储罐设施的所有人或运营者应当采取以下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4.5(b)(1) 对任何储存石油的储罐进行每日目视检查。就本条而言,“每日”是指向储罐添加或从储罐提取内容物的每一天,但每周不少于五天。如果假期期间没有向储罐添加或从储罐提取内容物,则天数可以根据该周内发生的州或联邦假期的数量进行减少。如果根据本条获得豁免的储罐设施没有定期配备人员,统一计划机构(UPA)可以将检查频率降低至每三天不少于一次,但前提是检查必须在设施配备人员的每一天进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4.5(b)(2) 允许统一计划机构(UPA)对储罐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4.5(b)(3) 如果统一计划机构(UPA)认定为保护州水域而有必要安装二级围堵,则应为每个储罐或储罐组安装二级围堵措施,其中二级围堵至少应能容纳受其保护的最大储罐的全部内容物加上降水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4.5(c) 根据第25270.3条 (c) 款受本章管辖的地下区域储罐的所有人或运营者,可以按照 (a) 款的规定,使用该办公室采纳的格式制定溢油预防、控制和应对计划。

Section § 25270.1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拥有或经营储罐设施,您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例如准备溢油预防计划、提交必要的声明、支付费用以及报告溢油。如果您不遵守规定,初犯每天可能被罚款高达 $5,000,后续违规每天可能被罚款高达 $10,000。收取的罚款将用于支持一项统一计划。这些罚款可以与其他法律规定的罚款同时执行,除非同一违规行为已经处以民事罚款。具体的执行程序在法律的其他章节中有详细说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2.1(a) 任何储罐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如果未能按照第 25270.4.5 节 (a) 款的规定编制溢油预防、控制和应对计划,未能按照第 25270.6 节 (a) 款的规定提交储罐设施声明,未能提交第 25270.6 节 (b) 款所要求的费用,或未能按照第 25270.8 节的规定报告溢油,或以其他方式未能遵守本章要求的,应对统一计划机构 (UPA) 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每次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罚款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如果所有者或经营者实施第二次或后续违规行为,则每次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行政处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2.1(b) 统一计划机构 (UPA) 评估的行政处罚应存入由统一计划机构 (UPA) 设立的统一计划账户,用于执行统一计划的职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2.1(c) 当统一计划机构 (UPA) 因违反本章规定而发出强制执行令或评估行政处罚,或两者兼有时,管理机构应采用第 25404.1.1 节和第 25404.1.2 节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2.1(d) 本节规定的行政处罚是对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的补充,但对于已根据第 25270.12 节对同一违规行为处以民事处罚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25270.12.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明知故犯地违反了特定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法律,即使在收到警告后,他们也可能被判犯有轻罪。但是,这并不妨碍适用其他刑事或民事处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2.5(a) 明知故犯第25270.4.5节、第25270.6节或第25270.8节规定,且在收到合理违规通知后,一经定罪,即犯有轻罪。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70.12.5(b) 本节不排除任何其他适用的刑事或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