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6.66
Section § 25269
这项法律强调,在管理州政府对环境清理工作的监督时,需要一个高效透明的流程。它承认,州政府的成本以及企业有争议的清理成本一直很高,影响了州政府与责任方之间的合作。此外,关于州政府监督成本的分歧使成本回收变得复杂,并延长了法律和谈判过程。为了提高清晰度和促进合作,该法律建议明确直接和间接监督成本的定义,旨在减少争议,支持更好的环境清理工作,同时也要考虑加州企业在全球商业环境中的竞争力。
Section § 25269.1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使用的一些术语。“部门”指的是有毒物质控制部。“直接监督成本”是指部门监督清理工作直接产生的费用。“间接监督成本”是指那些惠及多个项目但无法明确归属于某一项具体任务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最后,“按比例分摊”是指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在各州机构之间分摊的一般行政费用。
Section § 25269.2
本节概述了部门如何追偿与危险废物及其他环境问题的监督和清理行动相关的成本。它要求部门制定一份清晰的说明,解释其如何追偿成本,包括计费和解决争议。该说明必须与所有负责清理或补救行动的各方共享。
Section § 25269.3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高效管理和追踪间接监督成本。它必须按受益方将这些成本按比例分摊到不同的部门活动中。运营费用也应定期以类似公平的方式纳入并分配。此外,与赠款开发、费用管理、合同和查询相关的某些成本应排除在间接监督成本之外。
Section § 25269.4
Section § 25269.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改进与参与调查和清理危险物质释放场地或处理危险废物行动的各方合作的方式。他们需要采纳更好的沟通程序,通过分享项目阶段的成本估算、时间表和预期,确保透明度和财务规划。他们还必须明确其成本回收和账单政策,并在清理工作开始前将其分发给责任方。
此外,部门应审查并更新成本回收指导文件,如果项目经理发生变更,应确保进行状态简报,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并了解当前的协议或争议。
Section § 25269.6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建立一个符合特定标准的监督费用计费系统。账单通常应在60天内寄出,且至少每季度寄送一次,以鼓励及时付款。账单必须寄给正确的收件人,并包含足够的详细信息,以便相关方了解他们支付的是什么,必要时还需提供额外信息。任何费率变动都必须详细解释,账单应由熟悉清理行动的人员核对准确性。除非出现重大的新场地信息,否则收费应与先前讨论中的预期保持一致。此外,必须有一个及时处理和结清任何未付款项的流程。
Section § 25269.8
本法律要求部门处理无法收回的账款,方法是审查和调整未偿债务,并根据实际可收回的金额进行。如果合适,他们可以核销债务。部门还必须对这些债务进行分析,考虑聘请私人催收机构或利用银行来管理与补救责任相关的长期债务。